尚書
康誥
謹慎嚴明的施用刑罰
【原文】
王曰:「嗚呼!封,敬明乃罰(1)。
人有小罪,非眚(2),乃惟終自作不典(3),式爾(4),有厥罪小(5),乃不可不殺。
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6),適爾,既道極厥辜(7),時乃不可殺。」
王曰:「嗚呼!封,有敘時(8),乃大明服(9),惟民其敕懋和(10)。
若有疾,惟民其畢棄咎(11)。
若保赤子(12),惟民其康。
「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
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13)。」
王曰:「外事(14),汝陳時臬司師(15)。
茲殷罰有倫(16)。」
又曰:「要囚(17),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18),丕蔽要囚(19)。」
王曰:「汝陳時臬事罰(20),蔽殷彝(21),用其義刑義殺(22),勿庸以次汝封(23)。
乃汝盡遜曰時敘(24),惟曰未有遜事。
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25)。
朕心朕德,惟乃知。」
【註釋】
(1)敬:恭謹。
明:嚴明。
(2)眚(sheng):過失。
(3)終:經常。
典:法。
(4)式:用。
爾:如此。
(5)有:雖然。
(6)眚災:由過失造成的災禍。
(7)適:偶然。
道:指法律。
極:窮荊辜:罪。
(8)有:能。
敘:順從。
時,這。
(9)明:順服。
(10)敕(chi):告誡。
和:和順。
(11)畢:荊咎:罪過。
(12)赤子:小孩。
(13)刵(er):古時割掉耳朵的刑罰。
(14)外事:判斷案件的事。
(15)陳:公佈。
臬(nie):法度。
司:治理,管理。
師:治理,管理。
師:眾,指臣民。
(16)倫:條理,法。
(17)要囚:幽囚,囚禁犯人。
(18)服念:思考。
(19)丕:乃。
蔽:判斷。
(20)事:從事,施行。
(21)彝:法。
(22)義:宜,應該。
(23)勿庸:不用。
次:恣,順從。
(24)遜:順從。
(25)若:順從。
【譯文】
王說:「啊!封,對刑罰要謹慎嚴明。
如果一個人犯了小罪,而不是過失,還經常幹一些違法的事;這樣,雖然他的罪過最小,卻不能不殺。
如果一個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貫如此,而只是由過失造成的災禍;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給予適當處罰,不應把他殺掉。
「
王說:「啊,封,如果你能照這樣去做,就會使臣民順服,臣民就會互相勸勉,和順相處。
要像醫治病人一樣,盡力讓臣民拋棄自己的過錯。
要像護理孩子一樣保護臣民,使他們健康安寧。
「除了你封可以懲處人÷殺人之外,任何人都無權懲罰人、殺人。
除了你封可以下令割罪人的鼻子和耳朵外,任何人都不能施行割鼻斷耳的刑罰。」
王說:「你宣佈了這些法律後,要依據它們來懲治罪犯。
根據殷商的刑罰來判罪時,該用刑的就用刑,該殺的就殺掉,不要照你的意思來行一事。
如果完全按照你的意思行一事才叫順從,那麼就沒有順從的事。
唉!你還是個年輕人,不可順從你的意思。
我的心願和德行,只有你才能瞭解。」
【讀解】
這一節專講「慎罰」,即使用刑罰要慎重。
我們可以發現這樣幾個要點:施用刑罰不能光看罪行,還要看動機,重罰故意犯罪且不思悔改者,適當處罰過失犯罪且願意悔改者;懲罰罪犯像治病救人;執政者親自掌握刑罰,確保刑罰的權威一性一;對判決要慎重,多考慮;不能用自己的意願來代替刑罰。
周公的這些觀點很有點現代意味,並且是有意識地把刑罰作為維護統治地手段。
值得注意地是強調不能用「人治」來代替「法律」,也就是要講究規則,按規則辦事,不管統治者個人是否喜歡,犯了規就得處罰。
專制主義的「家天下」是沒有規則的,從不講規則。
朕即天下,朕即法律,老子天下第一,老子就是家長,生殺予奪全憑家長一時興之所至。
高興了,就賞賜爵位封地;不高興了就投進牢獄,奪去一性一命,誅滅九族。
對統治者來說,沒有規則,就獲得了最大的方便,可以恣意所為,就像一個人在足球場上可以抱著球橫一衝一直一撞一樣。
專制主義暴君的法律,規則就是他的個人意志。
「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哪管什麼國家不國家,什麼老百姓不老百姓。
國家、百姓、財富等等全是暴君的私有財產,全是揣在他兜裡的鈔票,可以任意支取,任意花銷。
周公推行「德政」,輔之以法律手段,使他獲得了開明君主的美名。
可惜的是他還沒有開明到打破等級觀念,提出人人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他依然是把統治者當作奧林匹斯山上的神祇,居高臨下地遙控人間。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