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拾遺》卷五:事跡詳《全唐文》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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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遺》卷五

唐文拾遺

卷五

◎代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四十六。

◇選擇郎官制

周有六卿,分掌國十柄十,各率其屬,以宣王化。

今之尚書省,即六官之位也。

古稱會府,實曰政源,庶務所歸,比於喉舌,猶天之有北斗也。

朕纂承丕緒,遭遇多艱,典章故事,久未克舉。

其尚書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

諸司、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並所奏請。

敕到省,有不便於事者,省司詳定聞奏,然後施行。

自今以後,其郎官有闕,選擇多識前言、備諳故事、志業正直、文史兼優者,勿收虛名,務取實用。

六行之內,眾務畢舉,事無鉅細,皆中職司。

酌於故實,遵我時憲,幾百在位,悉朕意焉。

(《唐會要》五十七)

◇誅姜慶初等並削裴仿官爵制授顏真卿刑部尚書告

門下:昔舜命咎繇,曰女作士,明於五刑,惟刑克允。

重華,聖帝也,遠人來格;庭堅,理臣也,像弄惟明。

金紫光祿大夫使節湖州諸軍事前湖州刺史本州十十團十十練守捉使上柱國魯郡開國公顏真卿,含和毓靈,經德秉義,繼文儒之業,宏亮直之風,執禮鳴謙,敦詩變雅,揚名四極,流譽三朝,夙著嘉猷,聿形大節。

既茂次公之績,宜褒越石之勳,詢謀僉同,堪登右序;矯枉過正,亦會左遷。

知進退而經始一心,十十交十十榮悴而用捨一致。

今載舉遺典,重理庶獄,以遵舊服,其教在明。

可刑部尚書,散官勳封如故,主者施行。

(黃本《顏魯公文集》卷十七)

◇復左藏庫詔

凡財賦皆歸左藏庫,一用舊式。

每歲於數中擇十精十好之物,進三五十萬匹,納入大盈庫,而度支先以其全數聞,(《冊府》四百八十四)

◇優獎功臣後嗣詔

武德、貞觀之間,有若魏征、王珪、李靖、李勣、房玄齡、杜如晦等,扶翼大運,勤勞王家,尊主庇人,匪躬致命,鹹有一德,格於皇天,緬然長懷,風烈猶在。

其後嗣沈翳,將加優獎。

如廟宇荒毀,即宜修葺。

無德不報,何日忘之。

(《冊府》一百三十九)

◇京兆府屬官迴避詔

中書門下及兩省五品已上,尚書省四品已上,御史台五品已上,諸同正員三品以上,諸王、駙馬中,要週期上親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

(《冊府》六百三十)

◇州縣官不得聽本貫人任話

不許百姓任本貫州縣官及本貫鄰縣官,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

(同上)

◇召募官健詔

諸道軍中,每年秋末冬首一申,春夏不須申。

其官健逃亡,非承正制,初不得輒召募。

(《唐會要》七十二)

◇顯要官子孫不得擬授州縣敕

敕:見任中書、門下兩省五品已上,尚書省三品已上,子孫合授官者,一切擬京官,不得擬州縣官。

(《冊府》六百三十)

◇諸司闕官職田充修廨宇敕

京諸司闕官職田苗子,自今以後,宜並充修當司廨宇用。

其草准式處分,仍令分司監察御史勾當。

(《冊府》五百六)

◇諫官每月奏對敕

諫官奏事,不須限官品次第,於每月奏事官數內,聽一人奏對。

(《唐會要》五十六)

◇逃人物業量授附籍人敕

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

如二年已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

(《冊府》四百九十五)

◇郎中員外任剌史敕

郎中得任中州剌史,員外郎得任下州剌史,用崇岳牧之任,兼擇台郎之能。

(《唐會要》六十八)

◇府縣替除敕

諸州府縣,今後有才不稱職,及犯贓私,即任本使及州府奏人請替,除並不在奏請。

其所許奏人,仍須灼然公清,曾經驅使者,課效資歷當者,兼具歷任申報年月,並所替官合替事由同奏。

(《唐會要》六十九)

◇諫官每月上封事敕

諫官令每月一上封事,指陳時政得失。

(《唐會要》五十六)

◇帶職官不用缺敕

諸州府錄事參軍及縣令,其有帶職兼官、判、試、權知、檢校等官者,自今已後,吏部不在用缺之限。

(《唐會要》六十九)

◇罷不通經業兩館生敕

宏文、崇文兩館生,綿以資蔭補充。

所十習十經業,務須十精十熟,楷書字體,皆得正樣。

通者與出身,不通者罷之。

(《唐會要》七十七)

◇巡檢衢路敕

如間諸軍及諸府,皆於道路開鑿營種,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徇所資,頗乖法理。

宜令諸道諸使及州府長吏,即差官巡檢,各依舊路,不得輒有耕種,並所在橋路,亦令隨要修葺。

(《唐會要》八十六)

◇五方上帝等祠用豬羊敕

五方上帝九宮,並大祠;朝日夕月,百神大社,先農釋奠,並中祠。

自今以後,大社用犢,中祠用豬羊各一,委所司支給,送太常八滌其副,准前。

(《唐會要》二十三)

◇給是衣絹敕

自今已後,五品以上及監察御史、太常博士,宜准式給明衣絹及浴巾,余准常例。

其布絹支左藏庫青苗物充。

(同上)

◇給百官喪葬人夫敕

應准敕供百官喪人夫、幔幕等,三品已上給夫一百人,四品、五品五十人,六品已下三十人。

應給夫須和雇,價直委中書門下文計處置。

其幔幕,鴻臚、衛尉等供者,所須載幔幕張設人,併合本司自備。

如特有處分,定人夫數,不在此限。

(《唐會要》三十八)

◇還櫬八城敕

如聞士庶在外身亡,將櫬還京,多被有司不放入城。

自今已後,不須止遏。

(同上)

◇奏送解天文人敕

艱難以來,疇人子弟流散,司天監官員多闕。

其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解天文元象者,各委本道長吏具名聞奏,送赴上都。

(《唐會要》四十四)

◇州府改革申尚書敕

天下諸使及州府須有改革處置事,一切先申尚書省,委僕射以下商量聞奏,不得輒自奏請。

(《唐會要》五十七)

◇流外人不授州縣敕

流外出身人,今後勿授剌史、縣令、錄事參軍,諸軍諸使亦不得奏請,仍委所由檢勘。

雖恩制所授,並不得與上同。

會缺不成赴集,如須要甄錄者,牒中書門下、吏部,改與別官。

(《唐會要》五十八)

◇拆毀臨市樓閣敕

諸坊市邸店樓屋,皆不得起樓閣,臨市人家,勒百日內毀拆。

(《唐會要》五十九)

◇檢校秘書敕

秘書省書閣內書,自今後不得輒供諸司及官人等。

每月兩衙及雨風,委秘書郎、典書等同檢校,遞相搜出,仍舊封閉。

(《唐會要》六十五)

◇較印斗秤敕

自今以後,應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較印,然後行用。

(《唐會要》六十六)

◇都水監造掌魚□敕

應祠祭乾魚□,宜令都水監依樣每年起十月造掌,隨祭供用。

其醢魚催,據用數依限送光祿寺令供造。

(同上)

◇剌史替代降魚書敕

諸州剌史替代及別追,皆降魚書,然後離任,無事不得輒追赴使及出境。

剌史有故闕,使司不得差攝,但令上佐知州事。

(《唐會要》六十九)

◇金吾置判官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自今已後,每仗置判官兩人,左右街使置判官一人,並取金吾將軍衛佐充,二週年放選,優與處分。

(《唐會要》七十一)

◇停止禁衛充手力等敕

左右金吾引駕仗三衛等,承前以來,十抽十充三番將軍手力,及都知判官等處,並承旨省中,承符驅使,仍取資課。

供用禁衛這人,不合擅離職掌。

自今以後,宜一切停止。

(同上)

◇十精十擇中郎將敕

入閣升殿中郎將等,帶刀升殿,職掌不輕。

宜委中書門下十精十加選擇,仍以品第於廊下別與置廚。

其千牛郎將宜准此。

(同上)

◇禁止皇親十十交十十婚軍將敕

皇五等已上親,不許與軍將婚姻。

駙馬、郡主婿,不許與軍將十十交十十游。

(《唐會要》七十二)

◇量定進士冬集授散敕

禮部送進士、明經、明法、宏文生及崇賢生、道舉等,准式據書判資蔭,量定冬集授散。

其《春秋》《公羊》《谷梁》《周禮》《儀禮》業人,比緣十習十者校少,開元中敕一例冬集,其禮業每年授散。

自今以後,禮人及道舉、明法等,有試書判稍優,並蔭高及身是勳官三衛者,准往例注冬集。

余並授散。

(《唐會要》七十五)

◇童子出身敕

童子舉人,取十歲以下者,十習十一經,兼《論語》《孝經》。

每卷誦文十科,全通者與出身。

仍每年冬本貫申送禮部,同明經舉人例,考試訖聞奏。

(《唐會要》七十六)

◇董晉等充三司使敕

御史中丞董晉、中書舍人薛蕃、給事中劉乃,宜充三司使,仍取右金吾廳一所充使院,並於西朝堂置幕屋收詞訟。

(《唐會要》七十八)

◇品官依戶納稅敕

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後,宜準度支長行旨條,每年稅錢,上上戶四千文,上中戶三千五百文,上下戶三千文,中上戶二千五百文,中中戶二千文,中下戶一千五百文,下上戶一千文,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

其現任官一品准上上戶稅,九品准下下戶稅,余品並准依此戶等稅。

若一戶數處任官,亦每處依品納稅。

其內外官,仍據正員及占額內闕者稅。

其試骯正員文武官,不在稅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鋪及爐冶,應准式合加本戶二等稅者,依此稅數,勘責徵納。

其寄莊戶准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遞加一等稅。

其諸色浮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厚者准八等戶稅,余准九等戶稅。

如數處有莊田,亦每處納稅。

諸道將士莊田,既緣防禦勤勞,不可同百例,並一切從九等輸稅。

(《唐會要》八十三)

◇禁割貫改名敕

名籍一家,輒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

自今已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

(《唐會要》八十五)

◇修造橋樑敕

承前府縣並差百姓修理橋樑,不逾旬月,即被毀拆,又更差勒修造,百姓勞煩,常以為弊。

宜委左右街使勾當捉搦,勿令違犯。

如歲月深久,橋木爛壞要修理者,左右街使與京兆府計會其事,申報中書門下,計料處置。

其坊市橋令當界修理,諸橋街京兆府以當府利錢充修造。

(《唐會要》八十六)

◇限正月修橋敕

其坊市內有橋,不問大小,各仰本街曲當界共修,仍令京兆府各差本界官及當坊市所由勾當,每年限正月十五日內令畢。

如違,百姓決二十,仍勒依前令修,文武官一切具名聞奏,節級科貶。

如後續有破壞,仍令所由時看功用多少,計定數修理,不得輒剩料率,及有隱欺。

(同上)

◇職田徵收各送本官敕

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准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

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

其間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

自今以後,准式各令送付本官。

又准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

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

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十十交十十所司,不得隱漏及妄破蒿荒。

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罰。

(《唐會要》九十二)

◇軍器本錢放利敕

軍器公廨本錢三千貫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紙筆,宜於數內收一千貫文,刖納店舖課錢,添公廨收利雜用。

(《唐會要》九十三)

◇建雙廟敕

頃者國步艱難,妖星不落,中原板蕩,四海橫流,公等內總羸師,外臨敵,析骸易子,曾未病諸,兵盡矢窮,及其憂也。

嗚呼!天未悔禍,人何以堪;寧甘殺身,不附凶十十黨十十,信光揚於史冊,可龜鑒於人倫。

其立廟焉,時以祭祀。

(《海寧州志》)

◇戒理匭使敕

理匭使但任投匭人投表狀於匭中,依進來,不須勘責副本,並妄有盤問。

及方便止遏。

(《唐會要》五十五)

◇宰蔬出鎮許百官迎送敕

宰臣出守方鎮,中書門下並百官迎送,不須聞奏。

(《會要》五十三)

◎德宗皇帝

事跡詳《全唐文》五十。

◇常參官初授讓一人自代制

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都知兵馬使、剌史、少尹、赤令、畿令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奏讓一人自代。

其外官委長吏附送。

其表付中書門下。

每官闕,以舉多者授之。

(《冊府》六百三十)

◇諸色罷使冬季聞奏制

自今已後,應諸色使行軍司馬、判官、書記、參謀、支使、推官等使罷者,如是檢校式五品已上,不合於吏部選集,並任准罷使郎官、御史例冬季聞奏。

(《唐會要》七十五)

◇條件息利本錢制

百官及在城諸使息利本錢,征放多年,積成深弊。

宜委中書門下與所司商量其利害條件以聞,不得擅有禁錢,務令通濟。

(《唐會要》九十三)

◇宣讀時令制

自今以後,每至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所司定理讀時令,朕常與百辟卿士舉行之。

(《唐會要》二十六)

◇支給郡縣主錢詔

郡縣主婿有正員官停者,郡主每季給錢七十千,縣主每季給五十千。

郡縣主婿已亡歿者,亦准此支給。

(《冊府》五百六)

◇褒劉昌城平涼詔

平涼當舊會之沖,居北地之要,劉昌請城於茲,分兵保戍,實以遏其要衝,保寧邊鄙。

(《冊府》四百十)

◇宣賜淮西鎮守軍及諸道行營將士詔

淮西接界州縣本軍鎮守及諸道赴行營將士等,宜共賜物二千萬端匹,以充賞設。

仍委本道條錄聞奏,並與甄敘。

其行營將健各放歸本道,明加宣諭,令悉朕懷。

(《冊府》百二十八)

◇賜故太尉段秀實祭葬立碑銘

贈在尉段秀實,天授貞烈,激其頹風,蒼皇之中,密蘊雄斷,將舒國難,詭收寇兵,撓其凶謀,果集吾事,挺身徑進,奮擊渠魁,英名凜然,正邁千古。

宜差官致祭,並旌表門閭。

緣葬所要,一切官給,仍於墓所官為立碑,以揚徽烈。

諸軍將士有身死王事,委本使具名銜聞奏,即與褒贈。

(《冊府》百三十九)

◇減諸道手力詔

今年十月三日,權減諸道諸州剌史判軍事料,及專知勾當官加手力課,並減州縣官手力、門、倉庫、獄囚子、驛館、廨宇等錢,宜一切卻仍舊。

(《唐會要》九十一)

◇竇克構准赴選詔

竇克構宜令赴選,仍委有司比類前任正員官,依資注擬。

自今已後,郡縣主婿除丁憂外,有曾任正員官停檢校官俸料者,亦准此處分。

其餘先是兼試同正員等不在選序者,停檢校官俸料,任便赴集,有司據檢校官量降三資與正員官。

元無官,與解褐正員官。

(《冊府》六百三十)

◇封韓滉晉國公詔

十江十淮轉運檢校尚書左僕射平章事韓滉,勵十精十勤職,夙夜在公,漕挽資儲,千里相繼,可封晉國公。

(《冊府》四百八十三)

◇將軍以下充武成王廟獻官詔

《虞書》云:「帝德廣運,乃聖乃神,乃武乃文。」

文化武功,皇王之二十柄十,祀禮教敬,國典孔明。

稽開元舊儀,可為□則。

其武成王廟,自今以後,宜令上將軍以下充獻官。

余依李紓所奏。

(《大唐郊祀錄》十)

◇條件五品以上武官去任詔

軍衛及率府五品以上正員武官得替,及以理去任者,宜令兵部准五品已上文官例,每年作格限條件聞奏。

(《冊府》六百三十)

◇減常膳詔

古者,天子不修德,下民罹其禍,則內府損服御,太常減膳以克責。

朕德信不著,十奸十臣不判,今兩河之間兵革未戢,郡道疲於征斂,百姓失業,不得農桑。

朕是以對案輟食,私自貶損,其供常膳,有司宜省之。

太子諸王己下食物,亦各節其數。

(《唐會要》五十三)

◇給郡縣主婿月俸詔

郡主婿檢校四品京官者,戶部月給俸錢三十千文,度支歲給祿米一百二十石;縣主婿檢校五品京官,給俸錢二十千文,祿米百石。

其有出身及先任正官,並負才學政術,欲從上舉選者,聽之。

如官已登朝,不用此制。

(《唐會要》六)

◇置神策軍統軍詔

左右神策軍,特為親近,宜署統軍,以崇禁衛。

其品秩俸祿料,一事以上,同六軍統軍例。

(《唐會要》七十二)

◇報權德輿詔

非不知卿勞苦,以卿文雅,尚未得如卿等比者,所以久難其人。

(《唐會要》五十五)

◇注擬大理太常官闕敕

大理法官及太常禮官,宜委吏部每至選時,簡擇才識相當者,與本司商量注擬。

(《冊府》六百三十)

◇令中書省檢勘行在授官敕

應去冬奉天行在給敕牒授官人等,宜令中書門下檢勘牒文,憑據分明,即與依授官日月進畫,已後檢日並畫日為定,不得用所行下月限。

(同上)

◇五品官不合選補使注擬敕

五品官准式不合選補使注擬,宜付吏部檢勘訖,送中書門下。

其據資敘卻合授六品已下官,任便處分。

(同上)

◇散騎常侍不兼任使敕

左右散騎常侍是中書門下正三品官,謂之侍極,宰臣次列。

除特委方面者,余不合兼任使,先已授者,宜改與別官。

自今已後,更不得注授。

(《唐會要》五十四)

◇選人由歷附所司申聞敕

除常參官及諸使判官等,余並附所司申,其兵部選人亦准此。

(《冊府》六百三十)

◇放免逃亡息本敕

自今後應徵息利本錢,除主保逃亡,轉征鄰近者放免,余並准舊徵收。

其所欠錢,仍任各取當司闕官職田,量事糶貨,充填本數,並已後所舉,不得過二十貫。

(《唐會要》九十三)

◇令常參官舉堪任縣令等官敕

宜令清資常參官每年於吏部選人中,各舉一人,堪任縣令、錄事參軍者,所司依資注擬,便於甲歷具所舉官名銜,仍牒報御史台。

如到任理政尤異,及無贓犯,事跡明著,所司錄舉官姓名聞奏,當議褒貶,仍長名後二十日內舉畢。

仍永為常式。

(《冊府》六百三十)

◇御史分察六部敕

監察御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從下次。

舊例,從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則六察御史遞相移改。

今請令監察從上第一人察吏部、禮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戶部、刑部。

每年終,議其殿最。

(《唐會要》六十)

◇停東西推官敕

知東推、西推侍御史各一人,台司以推鞫為重務,請令第一殿中同知東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

一人有故,同推便知,先所置推官二員,請停。

(《唐會要》六十二)

◇升興元府敕

梁州升為興元府,官員資敘,一切同京兆、河南府。

(《唐會要》七十一)

◇重考不合選應舉人敕

禮部應進士、舉人等,自今以後,如有試官並不合選,並諸色出身人有應舉者,先於舉司陳狀,准例考試。

如才堪及第者,送名中書門下,重加考核。

如實才堪,即令所司追納告身,注毀官甲,准例與及第,至選日,仍稍優與處分。

其正員不在舉限。

(《冊府》六百四十)

◇簡擇待制官敕

宜令中書門下兩省,分置待制官三十員,仍於見任、前資及同正、兼、試九品已上官中,簡擇文學理道、兵鋒法度優深者,具名聞奏。

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並置本收利供廚料,所須干力什器廳宇等,並計料處分。

(《唐會要》二十六)

◇禁采捕敕

百今已後,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縣禁斷探捕弋獵,仍令所在斷屠宰,永為常式。

並委州府長吏嚴加捉搦。

其應合供陵廟,並依常式。

(《唐會要》四十一)

◇減文武百官月料敕

文武百官每月料錢,一百貫已上者三分減一,八十貫已上者五分減一,六十貫已上者七分減一,四十貫已上者十分減一,三十貫已下者不減。

待兵革寧後,仍舊給。

(《冊府》五百六)

◇支給致仕官祿料敕

致仕官所請半祿料及賜物等,並宜從敕出日,於本貫及寄住處州府支給。

(《唐會要》六十七)

◇給公主等封物敕

諸公主每年各給封物七百段匹,此依舊例,春秋兩限支給。

諸郡主每季各賜錢一百貫文,諸縣主每季各賜錢七十貫文。

其郡縣主婿見任前資正員外員官等,一依支給。

(《唐會要》六)

◇駙馬無子不用母蔭敕

駙馬、郡縣主如實無子,准式養男,並不得用母蔭。

(同上)

◇太尉攝祭南郊敕

郊壇時祭燔柴瘞埋,並依天寶十三年制。

自今以後,攝祭南郊,太尉行十事,前一日於致齋所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親受祝版,及赴清齋所。

(《唐會要》九)

◇郊廟行禮不籬褥敕

至廟行禮,不得施褥,至敬之所,自合履地而行。

至南郊亦宜准此。

(《唐會要》十三)

◇馬燧廟敕

贈太傅馬燧廟,宜令所司供少牢,仍給鹵簿。

(《唐會要》十九)

◇嗣郡王庶子班位敕

今後嗣郡王列於官班之上,庶子宜在卿之上。

(《唐會要》二十五)

◇功臣分二等敕

國初以來將相功臣,名跡崇高功效明著者,宜差次分為二等。

(《唐會要》四十五)

◇待制官各陳所見敕

宜令每日待制官,各陳所見一條,仗下後封進,觀古略兼補闕拾遺,有足匡時,固宜無隱。

如事煩細,非理道所切者,不須。

(同上)

◇許百官送太傅燧葬敕

故司徒兼侍中贈太傅燧,今月九日葬,七日發引,百官不須入朝,便於城外送發引。

(《唐會要》三十八)

◇嗣王葬用鹵簿敕

自今已後,嗣王薨葬日,宜令所司並供鹵簿,仍永為常式。

(同上)

◇喪葬給鹵簿敕

自今已後,應緣喪葬,俱給鹵簿,即遂便於街中宿幔。

(同上)

◇死刑停先決杖敕

比來所司斷罪,拘守科條,或至死刑,猶先決杖。

處之極法,更此傷殘,惻隱之懷,實所十溫十忍。

自今已後,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唐會要》四十)

◇疏理禁囚敕

農事方興,時雨猶少,言念囚系,慮有滯冤。

京城百司及畿內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處極法,宜從寬典,各決四十,配流諸州。

其餘禁系者,委御史台與諸司計會,敕到後五日內疏理訖聞奏。

(同上)

◇供進井水敕

立春日前,內外兩井納水總二千五百段,每段長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儲縣勾當,澄濾淨潔供進。

(《唐會要》五十九)

◇侍御史據六典舉奏敕

准《六典》,殿中侍御史,凡兩京城內,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

謂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訛宿宵、蒲博盜竊、獄訟冤濫、諸州綢典貿易、賦斂違法,如此之類,方合奏聞。

比者因循,務求細事,既甚煩碎,頗失大猷。

宜令自今以後,據《六典》合舉之事,所司有隱蔽者,即具狀奏聞。

其餘常務,不須更聞,(《唐會要》六十)

◇禁濫給驛券敕

諸道進奉卻回,及准敕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

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

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

切加勘責,勿容逾濫。

仍准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

(《唐會要》六十一)

◇驛官減選敕

從上都至汴州為大路驛,從上都至荊南為次路驛。

知大路驛官,每一週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仍任累計。

次路驛官二週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三週年減兩選。

(同上)

◇置尚藥局醫官敕

殿中省尚藥局,司醫宜更置一員,醫佐加置兩員,仍並留授翰林醫官,所司不得注擬。

(《唐會要》六十五)

◇內侍養子敕

內侍省五品已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

(同上)

◇停省州縣佐錄簿尉敕

減諸上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司士各一員;中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司兵各一員;下州剌史上佐一員,錄事參軍、司戶各一員。

諸州參軍一半。

諸縣中等已上令一員,尉一員,下縣令一員。

京兆、河南府司錄、判司及四赤縣丞、縣尉,量留一半,參軍全留。

余並停省。

其諸赤及畿縣,每縣留令一員、丞一員、簿一員、尉一員,余府准上等州縣例。

以諸州戶口減耗,三分去二,其官員合省。

今員闕偏並,尚未均平,宜令所司依前件額,即分析州縣等第與奏。

其左降官且仍舊,其餘一切權停。

至來五月三十日續取處分。

其應停減官俸、糧祿、職田、雜料、手力、糧課等,一切已上,各宜令度支勘審檢收,納送上都左藏庫收貯,充賞戰士所用。

(《唐會要》六十九)

◇省州府判司敕

天下州府別駕及司田、田曹參軍,除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外,其諸州府判司雙曹者,各省其一,錄事參軍准判司例。

(同上)

◇引接上將軍敕

諸衛上將軍,自今以後,每朝,下馬至朝堂以來,宜令左右金吾作等級,差人引接。

其退朝亦送至上馬處。

(《唐會要》七十一)

◇放鼓傳點敕

四月一日以後,五更二點放鼓契。

九月一日以後,五更三點放鼓契。

日出後二刻傳點,三刻進坐牌。

(同上)

◇條件諸衛並舉武班朝參故事敕

六軍先已有敕,各置統軍一人,十六衛宜各置上將軍一人,秩從二品。

其左右衛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俸料隨軍人馬等,同六軍統軍。

其諸衛上將軍次於統軍支給。

自今已後,內文武官闕,於文武班中才望相當者,相參敘用。

仍待已後各改事,一本衛量置衛兵,所司續商量條件,奏聽進止。

仍舉故事,置武班朝參。

其廊下食亦宜加給,稱令優厚。

(同上)

按:《全文》五十一所收《增置金吾十六衛料錢糧課詔》,互有不同。

◇諸衛將軍入宿敕

左右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監門衛、左右千牛衛等上將軍、大將軍,宜於八宿。

(同上)

◇宿衛選人子京官敕

選人南北衙宿衛、前任京官等,前銜帶衛者,依資並子京官。

(同上)

◇禁軍司違越敕

左右羽林軍飛騎等,兵部召補,格敕甚明,軍司不合擅有違越。

自今以後,不得輒自召補。

(《唐會要》七十二)

◇答使部奏請量事注擬敕

兩考闕,不在用限。

其三考闕,如非當年准格令用,除別敕授官人外,亦不在用限。

如闕員不足選人,事須處分者,臨時奏聽進止。

余例依。

(《唐會要》七十四)

◇契丹首領授官敕

幽州道入朝契丹大首領悔落拽何等五人,並可果毅都尉;次首領王下詔活薛於君等一十六人,並可別將,放還國。

(《唐會要》九十六)

◇停福建選補司敕

嶺南、黔中選,舊例補注訖,給票放上,其俸除手力、紙筆、十十團十十除雜給之外,余並待奏申剌到後,據上日給付。

其福建選補司宜停。

其桂、廣、泉、建、福、賀、韶等州,宜依選例稱補。

(《唐會要》七十五)

◇明經進士人數敕

明經進士,自今已後,每年考試所拔人,明經不得過一百人,進士不得過二十人。

如無其人,不必要補此數。

(《唐會要》七十六)

◇類補弘文崇文學生敕(疑)

應補弘文、崇文學生,員厥至少,請補者多,就中商量,須有先後。

伏請准建中三年十一月敕,先補皇緦麻已上親,及次宰輔子孫。

仍於同類之內,所用蔭,先盡門地清華,履歷要近者,其餘據官蔭高下,類例處分。

(《唐會要》七十七)

◇幕府改官折資敕

諸道幕府判官及諸軍將,比奏改官,例外超越,應從散秩入清望官,並折資處分。

(《唐會要》七十八)

◇諸道副使等官改轉敕

諸道觀察、都十十團十十練、防禦及支度、營田、經略、招討等使,應奏副使、行軍、判官、支使、參謀、掌書記、推官、巡官,請改轉台省官,宜三週年以上與改轉。

其緣軍務急切,事跡殊常,即奏聽進止。

(同上)

◇諸軍文資官不得敘戰功敕

諸軍功狀內,其判官等既各有年限,並諸色文資官,不合軍行。

自今以後,更不得敘入戰功。

其掌書記及孔目官等,亦宜准此。

如有灼然功效可錄,任具狀奏聞。

(《唐會要》八十一)

◇磨勘內侍官結階敕

內侍省自今以後,高品官白身等,官至五品已上,合結朝散大夫等階。

及准格母、妻合得邑號,並結階。

累勳階者,並宜當司磨勘,具銜奏來。

(同上)

◇處分冬薦敕

本置冬薦,務在得人。

自今以後,所薦官考試奏入上等人,如無他故者,准前敕類例處分。

其下等人,有司便以時罷退,任待他年重薦。

如情願同吏部六品以下選不合得留人例,請授遠慢官者,任經都省陳狀,吏部勘現限等第。

敕出後一月內,送中書門下商量進擬。

(《唐會要》八十二)

◇前資官俸料敕

前資官未有功勞,不合改轉,既無俸料,又慮艱辛,入庫之日,宜與同類官。

(同上)

◇訪求醫博士敕

貞觀初,諸州各置醫博士,開元中兼置助教,簡試醫術之士,申明巡療之法。

比來有司補擬,雖存職員,藝非專十精十,少堪施用。

緬思牧守,實為分憂,委之采擇,當悉朕意。

自今已後,諸州應闕醫博士,宜令長史各自訪求選試,取藝業優長堪效用者,具以名聞,已出身入式,吏部更不須選集。

(同上)

◇見任醫官不加料敕

其見任醫術官,應非翰林供奉,不在加料錢限。

(同上)

◇停選醫官藥童敕

翰林醫官及藥童,自今已後,縱考滿,並不得於所司選。

其見選人亦宜停。

(同上)

◇取諸街枯樹修橋敕

宜令京兆府與金吾計會,取城內諸街枯死槐樹,充修灞、滻等橋板木等用,仍栽新樹充新。

(《唐會要》八十六)

◇選官專知斗門敕

漕運通流,國之大計。

其河水每至春夏之時,多被兩岸田萊,盜開斗門,舟船停滯,職此之由。

宜委汴宋等州觀察使選清強官專知,分界勾當。

其鄭州、徐州、泗州界,各仰刺史准此處分,仍令知汴州支遣院官計會勾當。

(《唐會要》八十七)

◇諸陵四面三里內不得葬敕

敕:諸陵柏城四面,合各三里內不得葬。

如三里內、一里外舊塋須合者,任移他處。

(《唐會要》二十一)

◇禁銷錢敕

今後天下鑄造買賣銅器,並不須禁止。

其器物約每斤價值不得過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長吏及過院同勾當訪察。

如有銷錢為銅,以盜鑄錢罪論。

(《唐會要》八十九)

◇賜渾敕

今賜卿筆一管,空名補牒一千約,有立功將士,可隨大小書給,不必申覆。

如有急,令馬希倩奏來。

朕今與卿訣。

(《畫墁錄》)

◇又敕

今賜卿劍一口。

上至天,下至泉,將軍裁之。

(同上)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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