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書
禁使第二十四
題記:本篇講述君主權力和行使權力的方法,即君臣相互間的利益衝突導致相互制約,是君主行使權力時應加以利用的主要方面。
原文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
賞隨功,罰隨罪。
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
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勢、數也。
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
今,夫飛蓬遇瓢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
故托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
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撽,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
故目之見也,托日之勢也。
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
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
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
通數者不然也。
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
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
君以為不然。
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
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
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
故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
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
吏雖眾,同體一也。
夫同體一者相不可。
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
先王所以為保也。
故至治,夫妻、一交一 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
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
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
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
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
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
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
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
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
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譯文
國君役使和限制臣下的東西是賞賜和刑罰。
賞賜依據功勞,刑罰根據罪行。
所以論定功勞,調查罪行不能不審慎。
賞功罰罪,但國君不確知其中的道理,那同沒有法度是一樣的。
凡是懂得法度的都懂依仗權勢統治的方法。
所以古代帝王不仗恃他的強悍而是仗恃他的權力;不仗恃他的忠信而是他的統治方法。
如今飛蓬遇旋風而行程千里,是憑借風勢啊;測量深潭的人能夠知道八千尺的深度是運用了懸繩測量法。
所以憑借外部力量即使道路遙遠也一定能到達。
掌握了測量方法即使非常深也一定能測出來。
就像離婁在黑夜中連高大的山也看不見,而清晨的一陽一光明亮,他能夠辨別天上的飛鳥,地上秋天的毫毛。
所以眼睛能看見東西是靠太一陽一的光明。
善於掌握權勢的君主不需多設官吏而有廉潔的效果,運用合適的方法處理事物。
現在治國的人,依靠官多吏眾,官吏下又設輔佐和監察人員。
設立輔佐和監察人員是為了禁止官員們謀私利。
但輔佐和監察人員也想謀私利,那麼怎麼去禁止呢?因此依靠輔佐和監察人員治理國家的是暫時的。
通曉治國方法的國君不會這樣。
分開他們的權勢,使謀私之道有障礙,所以他的勢力難以隱瞞私利之時,即使像盜跖那樣兇惡也不敢做壞事。
所以古代帝王重視權力的運用。
有人說:「君主持虛心、穩重的態度對待一切就能使事物得到相應的查驗,經過查驗就能發現奸邪。」
我認為不是這樣。
官吏在遠離國君千里之外的地方決斷政務,十二月按時將決斷的事登在簿書上。
一年一計,而君主聽一次,即使有所懷疑也不能斷定,因為物證不足。
但是東西出現在眼皮底下眼睛就不能看不到,聲音在耳邊響起就不能聽不見。
所以東西在眼前就能辯別;言論響起就能論定。
所以治理清明的國家的法制,人民不能隱藏他們的罪惡,就像眼睛不能使見到的一切逃出心的審視一般。
政治昏亂的國家不是這樣,只憑官吏眾多。
官吏雖眾,利益一致。
利益一致不可能互相監督。
而且利害不同,才是古代君主用以互相保證的。
所以好的政治,夫妻、朋友都不能互相包庇罪惡,這不是不顧念親情,而是人民不容他們隱瞞。
君主與官吏,事務相關而利益不同。
讓馬伕和馬伕互相監督就不行,因為他們事務相關而利益一致。
假如馬會說話,馬伕的罪惡就無未能隱藏了,因為馬和馬伕的利益是相矛盾的。
利益一致,罪惡相同的人,父親不能追究兒子,君主不能追究臣下。
官吏與官吏就是利益相同而罪惡也相同。
只有事務相關而利益不同的人們,才是帝王建立互相保證的根據。
人民蒙蔽君主而無妨礙,這個制度,賢者不能增加,不賢的人不能減少。
所以,治國可以不要賢人,不要智者,是由於運用了正確的統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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