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齋誌異
王十
高苑民,負鹽於博興。
夜為二人所獲。
意為土商之邏卒也,捨鹽欲遁;足苦不前,遂被縛。
哀之。
二人曰:「我非鹽肆中人,乃鬼卒也。」
十懼,乞一至家,別妻子。
不許,曰:「此去亦未便即死,不過暫役耳。」
十問:「何事?」
曰:「冥中新閻王到任,見奈河淤平,十八獄坑廁俱滿,故捉三種人淘河:小偷、私鑄、私鹽;又一等人使滌廁:樂戶也。」
十從去,入城郭,至一官署,見閻羅在上,方稽名籍。
鬼稟曰:「捉一私販至。」
閻羅視之,怒曰:「私鹽者,上漏國稅,下蠹民生者也。
若世之暴官奸商所指為私鹽者,皆天下之良民。
貧人揭錙銖之本,求升斗之息,何為私哉!」罰二鬼市鹽四斗,並十所負,代運至家。
留十,授以蒺藜骨朵,令隨諸鬼督河工。
鬼引十去,至奈河邊,見河內人夫,襁續如蟻。
又視河水渾赤,臭不可聞。
淘河者皆赤體持畚鍤,出沒其中。
朽骨腐一屍一,盈筐負舁而出;深處則滅頂求之。
惰者輒以骨朵攻背股。
同監者以香綿丸如巨菽,使含口中,乃近岸。
見高苑肆商,亦在其中,十獨苛遇之:入河楚背,上岸敲股。
商懼,常沒身水中,十乃已。
經三晝夜,河夫半死,河工亦竣。
前二鬼仍送至家,豁然而蘇。
先是,十負鹽未歸,天明,妻啟戶,則鹽兩囊置庭中,而十久不至。
使人遍覓之,則死途中。
舁之而歸,奄有微息,不解其故。
及醒,始言之。
肆商亦於前日死,至是始蘇。
骨朵擊處,皆成巨疽,渾身腐潰,臭不可近。
十故詣之。
望見十,猶縮首衾中,如在奈河狀。
一年,始愈,不復為商矣。
異史氏曰:「鹽之一道,朝遷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公者也;官與商之所謂私,乃不從乎其私者也。
近日齊、魯新規,土商隨在設肆,各限疆域。
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
而肆中則潛設餌以釣他邑之民:其售於他邑,則廉其直;而售諸土人,則倍其價以昂之。
而又設邏於道,使境內之人,皆不得逃吾網。
其有境內冒他邑以來者,法不宥。
彼此互相釣,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
一被邏獲,則先以刀杖殘其脛股,而後送諸官;官則桎梏之,是名『私鹽』。
嗚呼!冤哉!漏數萬之稅非私,而負升斗之鹽則私之;本境售諸他境非私,而本境買諸本境則私之,冤矣!律中『鹽法』最嚴,而獨於貧難軍民,背負易食者,不之禁;今則一切不禁,而專殺此貧難軍民!且夫貧難軍民,妻子嗷嗷,上守法而不盜,下知恥而不倡;不得已,而揭十母而求一子。
使邑盡此民,即『夜不閉戶』可也,非天下之良民乎哉!彼肆商者,不但使之淘奈河,直當使滌獄廁耳!而官於春秋節,受其斯須之潤,遂以三尺法助使殺吾良民。
然則為貧民計,莫若為盜及私鑄耳:盜者白晝劫人,而官若聾;鑄者爐火亙天,而官若瞽;即異日淘河,尚不至如負販者所得無幾,而官刑立至也。
嗚呼!上無慈惠之師,而聽奸商之法,日變日詭,奈何不頑民日生,而良民日死哉!」
各邑肆商,舊例以若干石鹽貲,歲奉本縣,名曰:「食鹽」。
又逢節序,具厚儀。
商以事謁官,官則禮貌之,坐與語,或茶焉。
送鹽販至,重懲不遑。
張公石年令淄川,肆商來見,循舊規,但揖不拜。
公怒曰:「前令受汝賄,故不得不隆汝禮;我市鹽而食,何物商人,敢公堂抗禮乎!」捋褲將笞。
商叩頭謝過,乃釋之。
後肆中獲二負販者,其一逃去,其一被執到官。
公問:「販者二人,其一焉往?」
販者曰:「逃去矣。」
公曰:「汝腿病不能奔耶?」
曰:「能奔。」
公曰:「既被捉,必不能奔;果能,可起試奔,驗汝能否。」
其人奔數步欲止。
公曰:「奔勿止!」其人疾奔,竟出公門而去。
見者皆笑。
公愛民之事不一,此其閒情,邑人猶樂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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