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齋誌異
喬女
平原喬生,有女黑丑:壑一鼻,跛一足。
年二十五六,無問名者。
邑有穆生,四十餘,妻死,貧不能續,因聘焉。
三年,生一子。
未幾,穆生卒,家益索,大困,則乞憐其母。
母頗不耐之。
女亦憤不復返,惟以紡織自給。
有孟生喪偶,遺一子烏頭,裁週歲,以乳哺乏人,急於求配,然媒數言,輒不當意。
忽見女,大悅之,一陰一使人風示女。
女辭焉,曰:「饑凍若此,從官人得一溫一 飽,夫寧不願?然殘丑不如人,所可自信者,德耳;又事二夫,官人何取焉!」孟益賢之,嚮慕尤殷,使媒者函金加幣,而說其母。
母悅,自詣女所,固要之;女志終不奪。
母慚,願以少女字孟;家人皆喜,而孟殊不願。
居無何,孟暴疾卒,女往臨哭盡哀。
孟故無戚一黨一 ,死後,村中無賴,悉憑陵之,傢俱攜取一空。
方謀瓜分其田產。
家人亦各草竊以去,惟一嫗抱兒哭帷中。
女問得故,大不平。
聞林生與孟善,乃踵門而告曰:「夫婦、朋友,人之大倫也。
妾以奇醜,為世不齒,獨孟生能知我;前雖固拒之,然固已心許之矣。
今身死子幼,自當有以報知己。
然存孤易,禦侮難,若無兄弟父母,遂坐視其子死家滅而不一救,則五倫中可以無朋友矣。
妾無所多須於君,但以片紙告邑宰;撫孤,則妾不敢辭。」
林曰:「諾!」女別而歸。
林將如其所教;無賴輩怒,鹹欲以白刃相仇。
林大懼,閉戶不敢復行。
女聽之數日寂無音;及問之,則孟氏田產已盡矣。
女忿甚,銳身自詣官。
官詰女屬孟何人。
女曰:「公宰一邑,所憑者理耳。
如其言妄,即至戚無所逃罪;如非妄,即道路之人可聽也。」
官怒其言戇,訶逐而出。
女冤憤無以自伸,哭訴於搢紳之門。
某先生聞而義之,代剖於宰。
宰按之,果真,窮治諸無賴,盡返所取。
或議留女居孟第,撫其孤;女不肯。
扃其戶,使媼抱烏頭,從與俱歸,另捨之。
凡烏頭日用所需,輒同嫗啟戶出粟,為之營辨;己錙銖無所沾染,抱子食貧,一如曩日。
積數年,烏頭漸長,為延師教讀;己子則使學操作。
嫗勸使並讀。
女曰:「烏頭之費,其所自有;我耗人之財以教己子,此心何以自明?」
又數年,為烏頭積粟數百石,乃聘於名族,治其第宅,析令歸。
烏頭泣要同一居 ,女乃從之;然紡績如故。
烏頭夫婦奪其具。
女曰:「我母子坐食,心何安矣?」
遂早暮為之紀理,使其子巡行阡陌,若為傭然。
烏頭夫妻有小過,輒斥譴不少貸;稍不悛,則怫然欲去。
夫妻跪道悔詞,始止。
未幾,烏頭入泮,又辭欲歸。
烏頭不可,捐聘幣,為穆子完婚。
女乃析子令歸。
烏頭留之不得,一陰一使人於近村為市恆產百畝而後遺之。
後女疾求歸。
烏頭不聽。
病益篤,囑曰:「必以我歸葬!」烏頭諾。
既卒,一陰一以金啖穆子,俾合葬於孟。
及期,棺重,三十人不能舉。
穆子忽僕,七竅血出,自言曰:「不肖兒,何得遂賣汝母!」烏頭懼,拜祝之,始愈。
乃復停數日,修治穆墓已,始合厝之。
異史氏曰:「知己之感,許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為也。
彼女子何知,而奇偉如是?若遇九方皋,直牡視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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