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溪筆談
官政二
船閘
【原文】
淮南1漕渠2,築埭3以畜水,不知始於何時,舊傳召伯埭4謝公5所為。
按李翱6《來南錄》,唐時猶是流水,不應謝公時已作此埭。
天聖7中,監真州排岸司8右侍禁陶鑒始議為復閘節水,以省舟船過埭之勞。
是時工部9郎中十方仲荀、文思使張綸為發運使、副,表行之,始為真州閘。
歲省冗卒五百人、雜費百二十五萬。
運舟舊法,舟載米不過三百石。
閘成,始為四百石船。
其後所載浸多,官船至七百石;私船受米八百餘囊,囊二石。
自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諸埭,相次廢革,至今為利。
余元豐中過真州,一江一 亭後糞壤中見一臥石,乃一胡一 武平為《水閘記》,略敘其事,而不甚詳具。
【註釋】
1淮南:宋代設有淮南東路和淮南西路,即今一江一 蘇、安徽的長一江一 以北、淮河以南地區。
2漕渠:可作漕運用的渠道。
一說這裡指邗溝,即一江一 蘇淮安至儀征的一段古運河。
3埭(dai):壩。
4召(shao)伯埭:在今一江一 蘇揚州邵伯鎮。
5謝公:即謝安,東晉時任宰相。
6李翱:人名,字一習一 之,唐時進士,曾任國子博士、史館修撰等職。
7天聖:宋仁宗趙禎年號(1023—1032年)。
8排岸司:掌管河渠水利的官員。
9工部:封建時代中央官制六部之一,掌管營造工程。
十郎中:漢代以後,中央六部都設司,各司長官稱郎中。
文思使:掌管文思院的官員。
宋代置文思院,掌管手工藝製造。
冗卒:多餘的士卒。
石(dan):古代計量單位,一百二十斤為一石。
浸:漸漸。
囊:袋。
囊二石:每袋裝兩石。
相次廢革:先後廢棄不用了。
糞壤:這裡指污泥。
糞:穢土,污泥。
一胡一 武平:即一胡一 宿,字武平,曾任揚子尉、知湖州、樞密副使、太子少師等。
【譯文】
淮南的漕運水道,採用修築水壩來蓄水的辦法,也不知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傳說召伯埭是東晉時謝安所修築的。
但是查閱李翱《來南錄》的有關記載可知,唐朝時召伯埭那兒還是暢通的河流,因此不可能在謝安時就修築起了這座水壩。
宋仁宗天聖年間,監管真州的排岸司右侍禁陶鑒才開始提議修建復閘來調節水位落差,以解決船隻通過水壩的困難。
當時工部郎中方仲荀和文思使張綸擔任正、副發運使,上表請求朝廷推廣這種做法,於是才修建了真州復閘。
每年可節省五百名差役、一百二十五萬雜費。
按照老的船運方法,每條船裝米不超過三百石。
復閘修成後,一開始可以裝載四百石。
後來裝載量逐步增加,官船可以達到七百石;私家船隻可以裝到八百多袋,每袋重二石。
從此以後,北神、召伯、龍舟、茱萸等水壩都相繼廢除舊制改用新法,水運的便利作用直到今天還在發揮。
我曾於元豐年間路過真州,在一江一 亭後面的污泥中發現了一塊倒地的石碑,那上面刻的是一胡一 武平所撰的真州《水閘記》,很簡略地記述了建閘的事情,不過不夠詳細具體。
張杲卿斷案
【原文】
張杲卿1丞相知潤州2日,有婦人夫出外數日不歸,忽有人報菜園井中有死人,婦人驚往視之,號哭3曰:「吾夫也。」
遂以聞官4。
公5令屬官集鄰里就井驗是其夫與非,眾皆以井深不可辨,請出一屍一驗之。
公曰:「眾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為夫?」
收付所司6鞠問7,果奸人殺其夫,婦人與聞8其謀。
【註釋】
1張杲(ɡǎo)卿:即張升,字杲卿,宋韓城人。
2潤州:古州名,即今一江一 蘇鎮一江一 。
3號哭:連喊帶叫地大聲哭。
號:哭而有聲,大聲哭。
4聞官:即「使官府聞」,讓官府得知,也就是「向官府報案」的意思。
5公:文中指張杲卿。
6所司:所掌管的官署。
7鞠(jū)問:審問。
鞠:通「鞫」,審訊犯人。
8與聞:參與謀劃,知道情況。
【譯文】
張杲卿在潤州擔任知州時,有個婦女的丈夫外出多日沒有回家。
突然有人告知一處菜園的井裡有死人,這個婦女很吃驚地過去一看,放聲大哭道:「這是我的丈夫啊!」於是報告了官府。
張杲卿就讓他的下屬官員把這個婦女的鄰居們召集到井邊,辨認井裡的死人是不是這個婦女的丈夫,大家都認為井深看不清而無法辨認,請求打撈出一屍一體再查驗。
張杲卿說:「這麼多人都分辨不清,為什麼這個婦女偏偏就能知道井裡的死人是她丈夫呢?」
於是就將這個婦女抓起來一交一 給有關官員進行審訊,發現果然是這個婦女的姦夫殺了她的丈夫,她也參與了這樁謀殺案。
范仲淹重農抑商
【原文】
慶歷1中,議弛2茶鹽之禁3及減商稅。
範文正4以為不可:茶鹽商稅之入,但5分減商賈之利耳,行於商賈未甚6有害也;今國用7未減,歲入8不可闕9,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須取之於農。
與其害農,孰若取之於商賈?今為計莫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先寬賦役十;然後及商賈。
弛禁非所當先也。
其議遂寢。
【註釋】
1慶歷:宋仁宗趙禎的年號(1041—1048年)。
2弛:解除,免除。
3茶鹽之禁:文中指對私營茶鹽的禁令。
4範文正:范仲淹。
5但:只,僅。
6甚:很,極。
7國用:這裡是指國家的用度。
8歲入:指每年的稅收收入。
9闕:通「缺」,缺少。
十賦役:田賦力役的合稱。
封建時代除地租外,還要調用民力若干天,稱為力役,後世也可另收丁稅代替勞役。
清代以後,賦役則成為田租的專稱。
寢:停止,平息。
【譯文】
宋代慶歷年間,有人提議要放寬鹽和茶葉專一賣的禁令以及削減商人的賦稅,范仲淹認為不可行。
因為徵收鹽和茶葉稅,僅僅是分掉商人的一部分利潤而已,對商人徵稅,並沒有(對商人的利益)造成多大損害。
如今朝廷的各項開支沒有減少,每年的稅收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不向茶山鹽池和商人徵收,就必然要向農民收取。
與其損害農民(的利益),倒不如還是向商人徵稅。
當前解決問題的辦法,不如先節省國家的各項開支;國家的用度有了盈餘,就應該先寬減對農民的稅收和勞役;然後才可以考慮到商人。
因此,開放私營茶葉和鹽的禁令,減免商人的稅收都不是眼前急辦的事情。
於是為商人減稅的議論也就平息了。
三公宰相王欽若
【原文】
真宗皇帝南衙日,開封府十七縣皆以歲旱放稅,即有飛語1聞上,欲有所中傷。
太宗不悅。
御史探上意,皆露章言開封府放稅過實,有旨下京東、西兩路諸州選官覆按。
內亳州當按太康、成平兩縣。
是時曾會知亳州,王冀公在幕下,曾愛其識度,常以公相期之。
至是遣冀公行,仍戒之曰:「此行所繫事體不輕,不宜小有高下。」
冀公至兩邑,按行甚詳。
其餘抗言放稅過多,追收所稅物,而冀公獨乞全放,人皆危之。
明年,真宗即位。
首擢2冀公為右正言,仍謂輔臣曰:「當此之時,朕亦自危懼。
欽若小官,敢獨為百姓伸理,此大臣節也。」
自後進用超越,卒至入相。
【註釋】
1飛語:蜚語,指無根據的話。
2擢:提拔。
【譯文】
真宗皇帝任開封府尹時,開封府十七個縣都因為當年乾旱而減免了租稅,當即就有流言飛語傳到太宗皇帝的耳朵裡,想中傷真宗。
太宗不高興。
御史們觀察出皇上的心意,就都上書批評說開封府減免租稅太過頭,皇上下旨讓京東、西兩路各州選派官員去複查。
其中亳州應當複查太康、成平兩個縣,當時曾會任亳州知州,王欽若是他的幕僚。
曾會欣賞王欽若的學識、涵養,常常認為他將來會做到三公宰相。
這次曾會就派遣王欽若前往,並且叮囑他說:「此行關係重大,不能有絲毫差錯。」
王欽若到了那兩個縣,尋訪調查非常仔細。
其餘地方的官員都危言租稅減免過多,要求追繳應繳納的租稅,而唯獨王欽若請求將租稅全免,人們都認為他這麼做很危險。
第二年,真宗即位,首先提拔王欽若為右正言,並且對輔政的大臣說:「在那個時候,朕自己也恐懼不安。
欽若一名小官,卻敢於獨自為百姓伸張正義,這是大臣才有的氣節。」
從此以後,王欽若被破格提拔任用,最終做到了宰相。
吏無常祿
【原文】
天下吏人1,素2無常祿3,唯以受賕4為生,往往致富者。
熙寧5三年,始制6天下吏祿,而設重法以絕請托之弊。
是歲,京師7諸司歲支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
歲歲增廣,至熙寧八年,歲支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
自後增損不常,皆不過此數。
京師舊有祿者,及天下8吏祿,皆不預9此數。
【註釋】
1吏人:文中泛指一般官員。
吏:古代百官通稱吏,漢以後開始把職位低微的官員稱為吏。
2素:向來,從來。
3常祿:經常性的、固定的俸祿。
常:恆久,經常。
4賕(qiu):賄賂。
5熙寧:宋神宗趙頊年號(1068—1077年)。
6制:規定,制定。
7京師:京城。
8天下:文中與京師相對,指除了京城官吏以外的官員。
9預:參與,干預,文中是「一併計算在內」的意思。
【譯文】
天下公吏一向沒有固定的俸祿,只靠受賄為生,而往往有因此而致富的。
熙寧三年,朝廷始制定天下吏人的俸祿,而設立違者重罰的法律以杜絕請托受賄的弊端。
這一年,京師各部門全年支出了吏祿錢三千八百三十四貫二百五十四文。
此後年年增加,到熙寧八年,全年支出了三十七萬一千五百三十三貫一百七十八文。
後來有時增加,有時減少,沒有定額,而年支出都不超過這個數。
京師原先有些吏人有俸祿,以及京師以外各地吏人的俸祿,都不包括在這個數字之內。
國朝茶利
【原文】
國朝茶利,除官本及雜費外,淨入錢禁榷時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內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
客茶一交一 引錢1,嘉祐三年,除元本及雜費外,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茶稅錢。
最中嘉祐元年所收數,除川茶錢在外。
通商2後來,取一年最中數,計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內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通商,立定茶一交一 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後累經減放,至治平二年,最中分收上數。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最中治平三年,除川茶稅錢外會此數。
【註釋】
1一交一 引錢:商人在邊關繳納錢財或者糧草,按價值所領取的文券,稱為「一交一 引」。
一交一 引可以到內地的官府領取現錢,或者領取茶葉、鹽進行銷一售獲利。
領取現錢的一交一 引稱「錢一交一 引」,領取茶葉的稱「茶一交一 引」,領取鹽的稱「鹽一交一 引」。
2通商:允許商人自一由 買賣。
【譯文】
本朝從茶葉貿易中所獲取的利潤,除開官府的本錢以及雜費外,淨收入在官府專一賣時,取一年的平均數,淨收入是一百九萬四千九十三貫八百八十五文,其中六十四萬九千六十九貫是茶淨利,賣茶,嘉祐二年收入十六萬四百三十一貫五百二十七文,除原來的本錢及雜費外,獲得淨利十萬六千九百五十七貫六百八十五文。
商人所繳納的茶一交一 引錢,嘉祐三年,除本錢及雜費外,獲得淨利五十四萬二千一百一十一貫五百二十四文。
四十四萬五千二十四貫六百七十文是茶稅錢。
嘉祐年間元年所收茶稅錢數是平價數,其中四川地區的茶錢沒有計算在內。
允許商人自一由 經銷茶葉以後,取一年的平均數,有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一百四貫九百一十九錢,其中三十六萬九千七十二貫四百七十一錢茶租,嘉祐四年允許商人經銷茶葉,制定茶一交一 引錢六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貫三百八十文。
後來屢經減免,到治平二年,取中間數就得到了上面的數額。
八十萬六千三十二貫六百四十八錢茶稅。
治平三年的數額是平價數,除開四川的茶稅錢以外總計得到這一數額。
宋代茶法
【原文】
本朝茶法,乾德二年始詔在京、建州、漢、蘄口1各置榷貨務;五年,始禁私賣茶,從不應為情理重2。
太平興國二年,刪定禁法條貫,始立等科罪。
淳化二年,令商賈就園戶買茶,公於官一場貼射,始行貼射法3。
淳化四年,初行一交一 引4,罷貼射法。
西北入粟給一交一 引,自通利軍5始。
是歲罷諸處榷貨務,尋復依舊。
至鹹平元年,茶利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為額。
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用此額,官本雜費皆在內,中間時有增虧,歲入不常。
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始立三分法6,以十分茶價,四分給香藥,三分犀象,三分茶引;六年,又改支六分香藥、犀象,四分茶引。
景德二年,許人入中錢、帛、金銀,謂之「三說7」。
至祥符九年,茶引益輕,用知秦州曹瑋8議,就永興9、鳳翔以官錢收買客引,以捄十引價。
前此累增加饒錢,至天禧二年,鎮戎軍納大麥一鬥,本價通加饒,共支錢一貫二百五十四。
乾興元年,改三分法,支茶引三分、東南見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
天聖元年,復行貼射法。
行之三年,茶利盡歸大商,官一場但得黃晚惡茶,乃詔孫奭重議,罷貼射法。
明年,推治元議省吏,勾覆官勾獻等皆決配沙門島;元詳定樞密副使張一鄧一 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俸一月;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閣門使薛昭廓、三部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落樞密直學士,依舊知洪州。
皇祐三年,算茶依舊只用見錢。
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降敕罷茶禁。
【註釋】
1建州:今福建建甌。
漢:漢口,今屬湖北武漢市。
蘄口:今湖北蘄春蘄州鎮。
2從不應為情理重:法律用語,指不遵守禁私販茶法令者,按犯罪情節嚴重的條款從重處罰。
3貼射法:宋代官買官賣茶葉的一種轉換方式。
指商人若能貼補繳納官府買賣茶葉應得的淨利息錢,則允許其直接向茶場園戶採購茶葉販賣。
4一交一 引:即茶引、鹽引等商人「入中」的憑證。
5通利軍:行政區劃名,治今河南浚縣東。
6王嗣宗(944—1021):字希阮,汾州(今山西汾陽)人。
歷官三司使、御史中丞。
三分法:參見上卷「三說法」條。
7三說:並見上卷「三說法」條。
8曹瑋(973—1030):字寶臣,靈壽(今屬河北)人。
宋將領,官至簽書樞密院事。
9永興:永興軍,今陝西西安。
十捄(jiu):同「救」。
加饒錢:即加耗錢,以各種損耗為名多收的費用。
鎮戎軍:今陝西固原。
黃晚惡茶:發黃及晚於季節採摘的質量低的茶葉。
行貼射法,則商人但買好茶,政一府因壞茶無法出一售而虧損茶利。
孫奭(962—1033):字宗古,須城(今山東東平)入。
官至兵部侍郎。
勾獻:三司吏人。
沙門島:在今山東蓬萊西北海中。
宋代為流放罪犯之處。
張一鄧一 公:即張士遜(964—1049)。
字順之,光化軍(今湖北光化)人。
官至宰相,封一鄧一 國公。
呂許公:即呂夷簡(979—1044)。
字坦夫,開封人。
官至宰相,封許國公。
魯肅簡:即魯宗道(966—1029)。
字貫之,亳州譙(今安徽亳縣)人。
官至參知政事,卒謚肅簡。
劉筠(971—1031):字子儀,大名(今屬河北)人。
官至翰林學士。
李諮(?—1036):字仲詢,新喻(今一江一 西新余)人。
官至戶部侍郎、三司使。
【譯文】
本朝的茶法,乾德二年始詔令在京師、建州、漢口、蘄口各設置榷貨務;五年,始禁止私販茶葉,不服從禁令的,按犯罪情節嚴重的條款處罰。
太平興國二年,修訂禁止私販茶葉的法令條例,始定出科罪的等級以處罰犯禁者。
淳化二年,允許商人到種茶的園戶買茶,官府在設置榷貨務的茶場收取榷茶的利息,始推行貼射法。
淳化四年,首次實行一交一 引措施,停止貼射法。
商人向西北邊境輸納糧食即給以一交一 引,這一措施自通利軍開始實行。
這一年曾罷去各地的榷貨務,不久又恢復如舊。
至鹹平元年,茶稅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文為定額。
下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行用這一定額,官府的本錢及各種雜費都計算在內,中間有的年份增收,有的年份虧損,年收入不固定。
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開始創立三分法,以茶價為十分計算,四分支付香藥,三分支付犀牛角和象牙,三分支付茶引;六年,又改為六分支付香藥、犀牛角和象牙,四分支付茶引。
景德二年,允許商人以錢、帛、金銀入中,當時稱為「三悅」。
到大中祥符九年,茶引越來越不值錢,朝廷採納秦州知州曹瑋的建議,在永興軍、鳳翔府用國庫錢收購商人手中的茶引,以挽救茶引的價格。
在此之前還屢次增支加耗錢,到天禧二年,鎮戎軍繳納大麥一鬥,本價及加耗,總共支出現錢一貫二百五十四文。
乾興元年,又改變三分法,支付茶引三分、東南現錢(到東南地區領取的現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
天聖元年,重新實行貼射法。
實行三年之後,茶葉貿易的利潤盡歸於大商人,官賣茶場只得到發黃晚采的劣質茶葉,於是詔令孫奭重新審議,廢罷貼射法。
第二年,追究查處先前建議復行貼射法的三司官吏,勾覆官勾獻等皆判決流放沙門島;原詳定官樞密副使張一鄧一 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扣一個月的俸祿;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閣門使薛昭廓及戶部、鹽鐵、度支三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撤銷樞密直學士的貼職,仍依舊任為洪州知州。
皇祐三年,茶稅依舊只用現錢繳納。
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又發佈敕令解除茶禁。
【評析】
《筆談·官政》門兩卷,原載共有34條,涉及茶法、鹽法、錢法、賦稅制度、物價平衡、京師供米之數、漕運、陸運、治水、賑災、邊境守備、行政區劃變動、法令、司法案例、吏祿、驛站制度、館職的職責等內容。
其中大部分條目是與國家財政有關係的,而言茶法、鹽法尤詳,並有具體的統計數字,可以看出這些多是沈括在擔任三司使時所掌握的資料,具有重要的經濟史料價值。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