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
卷十三(上)
年限限定法要訣
公篤曰。
年限者。
厄年之限定也。
俗謂大限之年。
數學名之曰厄年。
一為死亡刑傷之厄。
一為破敗疾病之災。
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
其中有正厄傍厄應證厄。
上篇已詳論矣。
此間所言者。
即正受之厄年。
應受之厄年兩種也。
其法亦從男子九數起推。
女子八數起推。
其定位而提前提後者。
是為正受。
其五行而加用者。
是為傍受。
其有餘不足。
乃天地之氣候。
如節令末至。
氣候先至。
此提前之義也。
如節令先至。
氣候末至。
此提後之義也。
故數學有超神接氣之法。
即正受應受之義也。
茲特詳注如下。
一.男子九歲為第一厄。
提前三歲。
則六歲為應厄。
提後三歲。
則十二歲為應厄。
此為正受之厄年也。
其五行之五形加推。
即水形加一歲。
火形加二歲。
金形加三歲。
木形加四歲。
土形加五歲。
亦有據各形而反應之者。
此為傍厄。
而合其九數正厄之用。
此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歲為第二正厄。
提前三歲。
則十五歲為應厄。
提後三歲。
則二十一歲為應厄。
是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數之傍厄。
有順應。
有反應。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
為第三正厄。
提前三歲。
則二十四歲為應厄。
提後三歲。
則三十歲為應厄。
此為五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數之傍厄。
有順應。
有反應。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歲。
為第四正厄。
男子以此厄為最重。
即以九數。
轉七數之關鍵。
冬至之陽。
入夏至而化陰。
乃氣候一交一 易之原理。
人運亦同之。
蓋九數為先天之乾陽。
七數為後天之兌陰故也。
提前三年。
則三十三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三十九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數之傍厄。
有順加而應之。
或反加而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歲。
為第五正厄。
提前三年。
則三十九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四十五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數之傍厄。
有順加而應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歲。
為第六正厄。
提前三年。
則四十六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五十二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數之傍厄。
有順加而應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歲。
為第七正厄。
晚運以此厄為最凶。
依然是九年一厄。
即陽極生陰。
陰盡復陽也。
提前三年。
則五十五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六十一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成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
為第八正厄。
提前三年。
則六十四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七十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歲。
為第九正厄。
提前三年。
則七十三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七十九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歲。
為第十正厄。
提前三年。
則八十二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八十八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順加而應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歲。
為第十一正厄。
提前三年。
則九十一歲為應厄。
提後三年。
則九十七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
此皆應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歲為女子第一正厄。
先天為震卦。
後天為艮卦。
女子之氣。
化偶從陽故也。
提前二年。
則六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十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歲為第二正厄。
提前二年。
則十四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十八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歲為第三正厄。
提前二年。
則二十二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二十六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加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歲為第四正厄。
提前二年。
則三十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三十四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歲為第五正厄。
提前二年。
則三十八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四十二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女子以此厄為最重。
是其八數轉六數之關鍵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歲為第六正厄。
比為加六數之第一厄。
蓋天一地二。
乃易經之原文。
八數為雙四也。
四數為先天之兌陰。
至此化陽。
而用六數。
六數者。
後天之乾陽也。
提前二年。
則四十四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四十八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頂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歲為第七正厄。
提前二年。
則五十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五十四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歲為第八正厄。
復還八數者。
蓋陽極而陰生。
由後天之乾六。
復還先天之雙四兌陰也。
提前二年。
則五十八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六十二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歲為第九正厄。
提前二年。
則六十六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七十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卜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歲。
為第十正厄。
提前二年。
則七十四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七十八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
提前二年。
則八十二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八十六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歲為第十二正厄。
提前二年。
則九十歲為應厄。
提後二年。
則九十四歲為應厄。
皆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為傍厄。
有順加以應之。
或反用以應之。
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公篤曰。
正厄。
傍厄。
應證厄。
前已詳載於量壽要訣中。
此章復言其正受應受者。
即氣候相應。
五形相推。
定而不定。
不定而定也。
凡瘦露者。
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
厚和者。
有提後二年三年之法。
其格局奇凸異凹。
或外濁內清。
或內濁外清。
又從反加而推論之。
逆其氣候而反用之。
其事實多應驗於此。
即時令有超神接氣。
陽順陰逆之法故也。
余考人之生死大厄。
危險破敗。
刑傷疾苦。
多應厄年。
不為無因。
故分正受其氣候。
應受其形質。
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
蓋男子三數之應。
乃震卦長男之氣也。
女子二年之應。
乃坤體太陰之氣也。
茲將詳明其原理與用法。
以備採取而用之也。
部位輕重法要訣
公篤曰。
部位第一法。
為風後氏監定。
即流年運限圖。
九十九個部位。
乃天不滿西北。
地不滿東南。
故缺一部。
而用印堂代之。
千古以此為定法。
末更改也。
此為運限之用。
包括吉凶禍福。
壽夭勞逸各項也。
然地點錯誤猶多。
而柳莊則有意顛倒其先後。
混亂其緊要。
而無輕重之分。
又無網領之用也。
余考部位輕重法。
古人知之而不詳言。
多守秘而不宣。
好學者。
反覆深求。
亦有蛛絲馬跡。
茲將經驗確實。
分別摘錄如下。
其未經考證。
而無應驗者。
完全刪除。
以待後之高明。
而補其不足可也。
一.兩耳之運十四年。
由一歲起。
至十四歲止。
以天城之二歲四歲。
人輪之十歲十一歲。
為第一組。
雖部位不佳。
而運亦平安。
如部位厚收。
而運為上上吉。
天廓之一歲二歲。
天輪之八歲九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陷弱而紋。
主刑人丁而運亦平穩。
如部位豐隆而厚。
其運安好而為上中吉。
地廓之五歲六歲七歲。
地輪之十二歲十三歲十四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尖薄而紋。
主疾病及刑克。
而運亦不吉。
其部位垂珠而朝。
主智敏及衣祿。
而運亦小吉。
以第一組好則倍吉。
不好亦平常。
第二組好則次吉。
不好亦減等。
第三組好則小吉。
不好則倍凶。
此為初運之第一段。
盛時從上列之法。
亂世反此而用之。
逆其氣候故也。
二.南嶽之運十四年。
由十五歲起。
至二十八歲止。
以南嶽十六歲。
天庭十九歲。
司空二十二歲。
中正二十五歲。
印堂二十八歲。
為第一組。
其部位陷弱而紋。
為減等之平常。
其部位豐隆突奇。
為加倍之亨吉。
火星十五歲。
日角十七歲。
輔角二十歲。
邊城二十三歲。
丘陵二十六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陷削而痕為減等之不吉。
其部位豐隆高突。
為進機之初階。
以月角十八歲。
輔角二十一歲。
邊城二十四歲。
塚墓二十七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薄削陷弱。
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豐隆奇突。
為逼迫之亨吉。
此為盛世之法也。
如亂世則第一組為第三組。
第三組為第一組。
完全相反而逆用之。
加在不盛不衰之間。
或治亂混合過渡之時。
則以第一組為第二組。
第二組為第三組。
第三組為第一組。
此為依次相推之法。
故不合上列二法。
又兼以厄年部位二法合用可也。
三.兩眉之運六年。
由二十九成起。
至三十四歲止。
以山林二十九歲。
繁霞三十三歲。
為第一組。
其部位濃亂不足。
為駁雜之平常。
其部清秀修長。
為離奇之發達。
紫氣三十二歲。
彩霞三十四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粗濃散亂。
為減等之不吉。
其部位清奇有勢。
為減等之亨吉。
山林三十歲。
凌雲三十一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粗濃散亂。
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清秀細長。
為平常之小吉。
此盛世之法也。
如衰性則第三組為第一組。
第一組為第三組。
完全相反而推論之。
如果於盛衰之間。
治亂混合之際。
則依次減用以推論之可也。
設有不合。
則用提剛提後之法亦可也。
四.兩目之運六年。
由三十五歲起。
至四十歲止。
以中陽三十七歲。
中陰三十八歲。
為第一組。
其部位清潤充聚。
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濁淡不足。
為勞碌之駁雜。
以太陽三十五歲。
少陽三十九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清潤充聚。
為減等之亨吉。
其部位濁浮不足。
為冷退之損失。
以太陰三十六歲。
少陰四十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清潤充聚。
為平穩之小吉。
其部位濁淡不足。
為加倍之危險。
此盛世之法也。
如亂世則以第一組為第三組。
第三組為第一組。
完全相反而推之。
如界於盛衰之間。
治亂之際。
則依次減等而用之可也。
五.中岳之運十年。
由四十一歲起。
至五十歲止。
則以山根四十一歲。
壽上四十五歲。
準頭四十八歲。
為第一組。
其部位豐隆聳干。
為加倍之發達。
財庫最旺也。
其部位低弱陷痕。
為刑克之冷退。
財星見耗也。
以光殿四十三歲。
年上四十四歲。
左顴四十六歲。
廷尉五十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豐隆勻配。
為乘時之小發。
減等之旺也。
其部位低陷不勻。
為枝節之遺累。
糾紛損失也。
以精舍四十二歲。
右顴四十七歲。
蘭台四十九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豐隆勻配。
為走險之小發。
勞碌成功也。
其部位低陷不勻。
為挫折之大敗。
反覆大損也。
此為盛世之法。
亂世反用。
界於盛亂之間。
則依次減用可也。
六.人中之運十年。
由五十一歲起。
至六十歲止。
則以人中五十一歲。
食倉五十四歲。
水星六十歲。
為第一組。
其部位深長厚仰。
為平安之上祿。
其部位窄短薄曲。
為疾厄之小阻。
以仙庫五十二歲。
祿倉五十五歲。
法令五十六歲。
五十七歲為第二組。
其部位敦厚紋長。
為平穩之中祿。
其部位削弱紋短。
為災厄之刑克。
以仙庫五十三歲。
虎耳五十八歲。
五十九歲為第三組。
其部位敦厚豐隆。
為減等之小亨吉。
其部位薄削陷弱。
為牽制之大痛苦。
此盛世之法也。
如亂世反此推論之。
如果於盛衰治亂之間。
從依次減推之法也。
七.承漿之運八年。
由承漿六十一歲起。
至歸來六十八歲止。
則以承漿六十一歲。
地庫六十三歲。
金縷六十六歲為第一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平安之大旺。
其部位薄弱陷削。
為冷退之次弱。
以地庫六十二歲。
鵝鴨六十五歲。
歸來六十八歲為第二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平穩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為刑克之受制。
以陂池六十四歲。
金縷六十七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平常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主孤苦之憂愁。
此盛世之法。
其餘如上列之法可也。
八.歸來之運七年。
由六十九歲起。
至七十五歲止。
則以地閣七十歲。
頌閣七十一歲為第一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為減等之不吉。
以歸來六十九歲。
一奴一僕七十二歲。
腮頤七十四歲。
為第二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減等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為缺點之冷退。
以一奴一僕七十三歲。
腮頤七十五歲。
為第三組。
其部位豐隆寬突。
為平穩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為憂愁之寒苦。
盛衰亦如上列之法也。
九.地支之運二十四年。
由七十六歲起。
至九十九歲止。
則以子午卯酉之八年。
為第一組。
辰戍丑末之八年。
為第二組。
寅申巳亥之八年。
為第三組。
其輕重之加減。
盛亂之用法。
均如上列也。
古今用神要訣
公篤曰。
相術一法。
由來久矣。
古今之氣候不同。
天時之人事各異。
余考相法。
出於軒轅時之風後氏。
從數學而生相法。
以生剋制化。
而合吉凶禍福。
其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
皆包括其中矣。
至兩周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靈根德行。
舉止動靜。
察其言詞。
觀其神色。
是其綱要也。
如智伯灌水圍晉陽。
烯疵見韓魏二君。
無分地之喜。
有危懼之憂。
其知必叛而倒戈也。
如晉國大饑多盜。
卻雍以進市廛有利色。
見人貨物有貪色。
見公務人員有懼色者捕之。
果為盜也。
至兩漢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精神滿溢。
智慧靈巧。
儀彩豐奇。
舉動異常。
是其綱要也。
至六朝與惰唐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骨格清奇。
儀表雍容。
言論神微。
精氣蘊藏。
是其綱要也。
至五代宋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豐突。
氣色明潤。
聲音聚長。
精神充足。
此其綱要也。
至元明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魁梧。
肥識優長。
精神充足而恃勇。
志向超摹而耐勞。
此其綱要也。
至滿清時。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敦厚而清。
才智蘊藏而和。
性情純正而誠。
品行清高而德。
是其剛要也。
現在為中華民國。
相法為之一變。
其用神注重。
以形質銳露而威煞。
烏珠玄黃而清蚓。
氣質剛勇而任勞。
才智權詐而出奇。
是其綱要也。
其原理與用法。
均隨天道而轉移。
時勢而變更。
其形神音氣之規模有定。
而趨重之取義不同。
茲將分類詳解如下。
一.兩周持相法最盛。
業風監術者尤多。
在兩周以前。
有形質部位。
參以舉止動靜而論之。
其法極簡單。
但據大體而立法。
細則不詳也。
至兩周時。
則相法大倡明。
專門之法立矣。
如精神相法。
氣魄相法。
骨質相法。
靈根相法。
舉止動靜相法。
多從哲理學中轉出。
各有專長。
而立門戶尚無形格紋痕之法也。
按西周行王道。
東周用羈術。
其用神則以其靈根如何。
而知其才智。
精神如何。
而知其貴賤。
舉止動靜如何。
而知其容量。
言詞如何。
而知其行為。
神氣如何。
而知其心理及吉凶。
是為當時要法也。
二.秦漢時代。
相法中衰。
因秦氐火焚各書。
而失傳也。
縱有私藏者。
皆斷簡殘篇。
然為時不久。
至漢而成一統。
經兩次改革。
而知風監法者頗少。
用動靜氣魄二法者較多。
另增有神氣相法。
筋骨相法。
紋痕相法。
其用神則以其儀彩如何。
而知其貴賤穹通。
舉動如何。
而知其事業大小。
精神如何。
而知其壽夭吉凶。
智慧如何。
而知其剛柔忠奸。
是為當時要法也。
三.六朝隋唐時代。
相法確有進步。
雖一亂一治之時。
中多戰爭。
然有開闢疆土。
推廣版固。
而有月波經相法。
偏重於哲理。
又有照膽經相法。
偏重於靈氣。
皆捨形色而不載也。
一行禪師。
增補形神內外法。
李淳風增補白鶴掌相法。
至此始言形格。
兩周秦漢。
皆無形格之法也。
其用神則以其形格之清濁如何。
而知其貧富。
奇俗如何。
而分其貴賤。
儀表如何。
而知其事業大小。
言論如何。
而知其行為忠奸。
神氣如何。
而知其才智賢愚。
是為當時之要法也。
四.五代宋時。
為亂而後治。
其中多割據僭號。
用武之時尤多。
至此相術精進。
有言理。
言法。
言心。
言神。
言氣色。
言聲音。
而為全備之時。
即相法之大成。
有專法可稽考也。
在五代時。
達摩由西域復入中國。
傳五來相法五篇。
有心神之六役法。
神色之三疑法。
目神之三脫法。
皆精深之法也。
五代未有麻衣相法三章。
立理法兼用法。
宋初有希夷心相篇一章。
立善惡因果法。
其用神則以形格豐突。
其人精健而有專長。
氣色明潤。
其人發達而乘時機。
精神充藏。
其人智慧而名祿。
聲音聚長。
其人安定而完善。
以此分別其事業大小。
認定其富貴福澤。
此為當時之要法也。
五.元朝明代。
為用武時居多。
其發達也暴而速。
其立身也危而暫。
一為苛法之逼迫。
崛起走險。
一為破格之選拔。
因時濟用。
當時有水鏡相法之偽書。
有柳莊相法之離奇。
皆據枝節一偏之說。
不及上列各法遠矣。
其用神則以形質魁梧。
其人雄健多謀而服眾。
膽識優長。
其人剛毅勇為而有決。
精神充足。
其人果敢有恆而恃勇。
志向超群。
其人任勞負責而有智。
以此分別其事業。
認定其貴權。
此為當時之要法也。
六.滿清時。
為昇平時多。
用武時亦多。
拓地數萬里。
一交一 通達於全世界。
有大清神監。
衡真相理。
鐵關刀。
燕山集。
蘭陵集。
王氏監。
相法須知。
相法捷要各書。
半為想像之說。
而失真面目處尤多。
其用神則以形格清厚。
其人為厚福而大器。
才智蘊藏。
其人多謀而高節。
性情純正。
其人守義而盡職。
品行清高。
其人立德而鎮靜。
以此而考其富貴事業之大小。
是為當時之要法也。
七.中華民國為民一主 時代。
國家法律時有改革。
全國重心時有遷移。
首重富業。
貴名次之。
則有西法之手相學。
骨相學。
人面相學。
新法之相法大觀。
其學說支離。
更不及上列各法遠矣。
其用神則以形質銳露而有威煞。
其人奔馳發達而權重。
鳥珠玄黃而清蚓。
其人陰險冒險而剛勇。
氣質剛躁任勞。
其人偏長而堅持到底。
才智權詐出奇。
其人殘忍而好勝貪功。
以此而分別其事業大小。
蓋因時勢使然。
天道成之。
是為現代之要法也。
相法成績說
公篤曰。
相法為知人術。
觀人之儀表。
可知其富貴貧賤。
即麻衣謂首查其形是也。
觀人之神采。
可知其壽夭賢愚。
即麻衣謂次查其神是也。
觀人之氣色。
可知其吉凶禍福。
即麻衣謂再觀其氣是也。
聽人之一聲 音。
可知其喜怒善惡。
即麻衣謂又聽其聲是也。
觀人之紋痕。
可知其刑克挫折。
觀人之筋絡。
可知其勞碌安閒。
觀人之骨質。
可知其稟受厚薄。
觀人之血液。
可知其疾厄子女。
觀其兩眉知人環境憂樂。
觀其兩目知人剛和誠詐。
此為精確之綱要。
又在持監者眼力能認定真偽之分。
清濁之別。
內外之用。
加減之合也。
如毫釐之紋痕。
塵點之細影。
皆宜注意焉。
其中最難分者兩種。
即形質之目神。
氣色之紅色。
茲特分別如下。
一.凡觀人之形質。
惟目神最難。
其他皆容易辨認也。
蓋目長不過一寸。
寬不過五分。
其目形分十四種。
目神分三十一種。
目露分四種。
神變分五種。
轉機分二十種。
共成七十四種。
上篇業已分載矣。
加進一層論之。
尚有五大種。
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種也。
一為充足有餘之眼神。
二為浮淡不足之眼神。
三為藏真似俗之眼神。
四為浮假似真之眼神。
五為易位兼併之眼神。
則化而為三百七十種眼神矣。
如能分別種類的確。
則專用合用均易。
其他部位形質。
皆迎刃而解。
則到十分成績矣。
二.凡觀人之氣色。
惟紅色最難。
其他皆容易辨認也。
其紅色有五種。
紅而鮮明者為紅色。
紅如豬肝者為赤色。
紅而最淡者為紫色。
紅色不足。
紫色有餘。
為躁色。
紅而粉光者為絛色。
皆在濃淡輕重中分之。
尚有浮沉定三色。
包括上列五色。
則化而為十五種矣。
其遠看有此色。
近看無比色。
是為浮色之認定法。
故有紅浮紫浮赤浮躁浮絛浮之各色也。
遠看無比色。
近看有此色。
是為沉色之認定法。
故有紅沉紫沉赤沉躁沉絛沉之各色也。
遠近看之。
均有此色。
是為定色之認定法。
故有紅定紫定赤定躁定絛定之各色也。
如能詳細分明。
則到十分成績矣。
三.形格之五行。
為相法之基礎關鍵。
表面似無用。
而根據頗重也。
蓋具何種材料。
為何種用途。
成何種事業。
萬不能以此而混彼也。
如木主清貴而不權。
土主大富而不貴之類是也。
如形格認定確實。
判斷自無錯誤也。
四.部位之界限。
為相法基礎之二。
蓋各有正當關係。
附帶關係。
連帶關係。
萬不能越軌而妄語也。
如耳輪主智祿。
水星主衣祿。
驛馬主達外。
人中主子女。
準頭主正財。
印堂主官職。
山根主疾厄。
奸門主妻妾。
兩顴主權柄輔佐之類是也。
如部位認定確實。
事實自無錯誤也。
五.目神之重要。
此為全局之樞紐。
外形內神故也。
達摩測量法。
以目神得十分之五。
蓋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
禍福死生。
刑傷疾苦。
剛柔智愚。
皆繫於此也。
中有一項兩項之合用。
三項四項之兼併。
萬不能呆滯而模糊之。
如目神認定確實。
標準自無錯誤也。
六.氣色之吉凶。
此為行年之緊要關係。
各有專司之吉凶禍福。
是為趨吉避凶之決心而有益也。
凡利中有害。
而不先預應付。
雙方牽制。
而不捨輕全重。
吉而不擴充。
凶而不勇退。
行動有危險。
不以權利而貪惑之。
不行動有危險。
不以淫樂而迷戀之。
萬不能執一不計二。
勉強而顛倒。
以致失其機會。
蹈其陷阱。
其誤根本。
反其輕重也。
如氣色認定確實。
吉凶自無錯誤也。
七.聲音之結果。
此為相法之求全關鍵。
凡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
其子女是否可靠。
六親是否有輔。
晚運是否安全。
而聲音尚佔多數也。
萬不能以清秀而為貴。
又不能以濁滯而為賤。
如木形得鏗鏘之金音。
而反受制及刑克。
土形得清秀之木音。
而反勞碌及冷退。
火形得韻長之水音。
而使挫折及危險。
金形得躁急之火音。
而反刑傷及破敗。
水形得沉遲之土音。
而反結怨及奔馳。
凡受克制不化者。
皆有缺點。
及消耗也。
聲音如能確實認定。
準繩自無錯誤也。
八.精神之蘊藏。
此為相法之靈根智慧樞紐。
又為壽夭事業之關鍵。
蓋神過於形者貴而壽。
形過於神者貧而夭。
神充色枯者生。
色潤神散者死。
萬不能以真混假。
以偽亂真。
以藏蘊而認為不足。
以浮露而認為有餘之類是也。
如精神認定確實。
壽夭自無錯誤也。
九.加減之乘除。
此為相法全盤統計。
以定其福澤。
捨輕就重。
以多勝少。
而為判斷也。
萬不能指定一部。
指定一點。
而呆滯定之。
即認為如何好。
或如何不好也。
蓋部位有輕重之分。
氣色有濃淡之別。
時令有生旺之論。
形質有宜與不宜之類是也。
如加減認定確實。
主因自無錯誤也。
十.生剋之反推。
此為相法之疑難格局。
是為變法之關鍵。
而有天道厚薄之氣候。
時勢治亂之生機也。
如格局好而反駁雜。
格局不好而反發達。
部位旺人丁而反刑傷。
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
濁者反賢智。
清者反拙愚之類是也。
蓋盛衰半數相反。
地形多數相異。
以及古怪精靈之局。
每有單長。
異常適余之格。
每有缺點。
如能確貫瞭解生剋反推之理。
認定自無錯誤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
此為災禍損失。
驚險死生之關鍵。
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
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
加數之傍厄。
提前提後之應證厄是也。
萬不能以部位好而輕視之。
蓋應天地之氣數。
陰陽之變機。
如逢厄年之運。
本屬損阻驚險。
輕亦刑克疾厄。
再有部位不好者。
倍凶。
再有氣色不好者。
死亡無更改也。
如能運用厄年。
而認定確實。
其驚損死生自無錯誤也。
公篤曰上列十一則。
為相法之區段。
入手之秩序。
蓋相法有益於人。
而復益於己。
為涉身處世。
進退趨避之南針。
不可不知也。
其要點有五。
其一曰吉凶禍福。
知之而先有預定。
自不失著也。
其二曰富貴貧賤。
知之而不勉強。
自無傾覆也。
其三曰壽夭勞逸。
知之而即自修。
自不妄為也。
其四曰妻妾子女。
知之而先有佈置。
措施得當也。
其五曰疾厄一交一 際。
知之而有準備鎮靜而不倉皇。
取巧而不紊亂也。
如能精心閱歷。
自有玄妙之點。
以上十一則。
為入手之門徑。
依次之程序。
不可混亂而自誤也。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