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
卷十二(下)
測量活法詳解第二
公篤曰。
千古相法。
無測量之說。
皆系統論居多。
或為執一之言論。
能從大鋼認定。
而不詳節目者。
尚屬正宗。
其言論不理不法。
而越正軌者。
不知凡幾。
惟六朝之達摩五來法。
載有全身測量。
七字。
頭面測量二十二字。
略而不詳。
然皆末盡善也。
其他相法。
皆末提及一言半字。
既無輕重之分。
又無加減之用。
當然不明相法之訣竅也。
茲將上篇之形質精神。
聲音氣色。
四大綱要。
合併而測量之。
其大概如下。
一.第一法以全身計算。
用一百分為標準。
則形質合格而有特長清奇。
得二十五分。
精神充足。
而健全完備。
得二十五分。
氣色明潤。
而紫霞彤雲。
得二十五分。
聲音充聚。
而清幽逸韻。
得二十五分。
此平均對峙之法也。
二.第二法以百分計算。
而用輕重之變法。
則形質豐突。
而清奇合彩。
得三十分。
精神充足。
而健全完好。
得二十五分。
氣色充聚。
而黃明紫潤。
得三十分。
聲音明聚。
而清秀逸韻。
得十五分。
此為變用取巧之法也。
三.凡人之測量合併。
得一百分者。
是為仙佛之格。
至尊無上。
千載有形。
是為完人之格局。
此為特等之上上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九十分者。
亦為仙佛之格。
則為承繼道統。
承受衣缽。
闡明教宗。
是為特等之上中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八十分者。
則為聖人賢人。
千載流芳。
立言立法。
參化天地。
促進道德。
是為特等之上下品。
四.凡人之測量合併。
得七十分者。
則為帝王之尊貴。
僭號之霸業。
割據之偏安。
史冊傳載。
千古可考。
有驚人之事業。
享當時之榮華。
是為上等之上上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六十分者。
則為公侯將相。
列土封藩。
操全國安危之柄。
功在當時。
名垂後世。
是為上等之上中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五十分者。
則為大富大貴大壽。
以及有特別表樣。
五福兼全。
是為上等之上下品。
五.凡人之測量合併。
得四十分者。
則為名將九卿。
有遺跡可傳。
以及清閒無缺。
名滿天下。
品傲王侯。
此為中等之上上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三十分者。
則主富貴雙全。
文至廳道刺吏。
武至師旅邊鎮。
以及創立新奇利源。
絕殊技藝。
名士名流。
是為中等之上中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得二十分者。
主有富有貴。
有壽有名。
文至州伯縣宰。
武至一團一 營參副。
是為中等之上下品。
六.凡人之測量合併。
兩相抵折。
而得十分者。
則為常富常貴。
豐衣足食。
或為有富無貴。
商賈農藝之發達。
或為有貴無富。
偏副佐貳之有限。
是為下等之上上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兩相抵折。
而無分數者。
則為平常之人。
勞碌而足衣食。
工藝而立足跟。
或為弟兄子女之可靠。
或為族戚鄰友之有助。
是為下等之上中品。
以四大綱要考查。
兩相抵折。
而欠十分者。
則為勞碌刑克。
破敗奔馳。
或為有衣祿而夭亡。
或為有利源而病疾。
是為下等之上下品。
七.凡人測量合併。
兩相抵折。
加不抵減。
而欠分數。
則為貧賤無依。
刑傷孤苦。
破敗不立。
衣食不足。
疾厄不壽。
百事不成。
是為不列品之一也。
以各項測量兩相抵折。
而欠分數之多者。
則為孤獨而加飄搖。
破敗而加凶死。
貧苦而加殘廢。
困窮而加奇災。
是為不列品之二也。
測量活法詳解第三
一.上列測量二法。
有指定之規模。
有臨時之變用。
此間更言其活法之取義。
其分數稍異於上也。
凡形質奇突。
豐隆聳干。
得三十分。
精神蘊藏。
健全完善。
有靈氣慧根。
得二十五分。
聲音清秀韻長。
悠然鏗鏘。
得十五分。
氣色明潤瑩潔。
如紫霰彤雲。
得三十分。
或二十五分。
或二十分。
皆為完人。
非仙即佛。
成金剛不減之身。
千載有形之格。
故列為第一也。
二.凡形質奇突豐隆。
高聳有勢。
得三十分。
精神充足。
健全完善。
有靈氣慧根。
得二十五分。
聲音清聚韻長。
悠揚鏗鏘。
得十五分。
氣色明潤。
得二十分。
或充聚而沉靜。
得十分。
此為清貴盛名。
聖賢之品。
蓋聖賢立言立法。
為萬世規模。
人類進化。
但以形質精神聲為用。
不必再得氣色之助。
此為千古流芳之格。
故列為第二也。
三.凡形質奇突豐隆。
高聳有勢。
得二十五分。
或二十分。
精神蘊藏。
靈慧充聚。
得二十分。
或十五分。
聲音清聚韻長。
清揚鏗鏘。
得十五分。
氣色充聚。
黃明紫潤。
得二十分。
比為創業之帝王。
或承受之帝王。
次則割據之偏安。
僭號之霸業。
蓋形質精神氣色充足。
即可發達。
而立非常之業。
或形質聲音氣色充足。
精神減少分數。
而得七十分以上。
至八十分者。
皆為大貴。
此其兩推之大略。
故列為第三也。
四.凡形質清奇。
高聳有勢。
得二十五分。
或二十分。
氣色瑩潔。
黃明紫潤。
得二十分。
精神充聚。
靈慧健全。
得二十分。
聲音清暢。
悠揚韻長。
得十分。
此為公侯將相。
列土封藩之格。
或形質氣色減少。
精神聲音增加。
或精神聲音減少。
形質氣色增加。
能足六十分以上。
至七十分者。
皆為上上貴。
功在當時。
名垂後世。
故列為第四也。
五.凡形質豐隆。
清奇敦厚。
得二十分。
或十五分。
氣色瑩潔。
黃明紫潤。
得二十分。
或十五分。
精神充聚。
英明健全。
得二十分。
或十五分。
聲音清秀。
舒暢逸韻。
得十分。
或五分。
此為名將九卿。
富貴雙全。
或主大富而有特別之利源。
主上貴則有特殊之事業。
主大壽則有耄耋之享受。
或主富貴壽考。
五福兼全之格也。
凡合併測量。
能得五十分以上。
至六十分者。
皆為富弱者。
貴壽倍之。
壽弱者。
富貴倍之。
貴弱者。
富壽倍之。
余可類推。
故列為第五也。
六.凡形質豐隆。
清奇敦厚。
得二十五分。
或二十分。
精神聲音氣色抵折。
而得二十五分。
或二十分。
此為富貴雙全。
或清閒無缺。
遺跡流芳。
或名士名流。
品傲王侯。
或技藝專長。
而有著述。
故列為第六也。
七.凡形質豐隆。
清奇敦厚。
得二十分。
或十五分。
精神與氣色得二十五分。
或氣色與聲音得二十五分。
此為中等富貴。
文至廳道。
及刺史。
武至師旅。
及邊鎮。
凡四項測量。
能得三十五分以上。
至四十五分者。
均為此項之事業。
盛世出秩序之階梯。
較為安閒而發達。
亂世多冒險之暴發。
較為勞怨而成功。
故列為第七也。
八.凡形質清奇豐隆。
得十五分。
或十分。
精神與氣色得二十分。
或氣色與聲音得二十分。
或聲音與精神得二十分。
此為中等富貴之次。
亦有壽與不壽也。
文至州伯邑宰。
武至一團一 營參副。
以及富甲一邑一鄉。
或美譽盛名。
奇藝梓榮之例。
故列為第八也。
九.凡四種合併。
得二十分。
或二十五分。
或單獨一項得二十分。
及二十五分。
或兩相抵折。
加減而得二十分。
及二十五分。
此為常富常貴。
或有富無貴之士紳。
及豪商大賈。
或有貴無當之偏副。
及飄搖奔馳。
然皆豐衣足食。
故列為第九也。
十.凡四種合併。
測量而得十五分。
或十分。
或有餘不足。
加減而得十五分。
及十分。
皆為豐衣足食。
或為子女之有用。
或為弟兄之可靠。
或為族戚之得輔。
或為友誼之有助。
亦主微名。
及短期之發。
故列為第十也。
十一.凡四種合併測量。
此有餘而加之。
彼不足而減之。
相抵而不得分數。
亦主勞碌而有衣祿。
發達而有挫折。
小有富貴。
則疾厄而無壽。
或有壽徵。
則刑克而孤獨。
皆為有缺點之例。
故列為第十一也。
十二.凡四種合併測量。
以有餘不足。
乘除而欠分數。
則又分其減少分數之多寡。
而判斷其貧賤至何程度。
孤苦至何名稱。
危害至何等類。
從其多寡而決定之。
故列為第十二也。
測量活法詳解第四
公篤曰。
上列三項測量活法。
是為規模之大概。
茲以個人之全身測量。
單獨以形質為標準。
以百分計算。
頭面至頸項。
得百分之七十分。
由頸項下之全身。
得百分之三十分。
此達摩之法也。
故手相骨相及紋痕相之說。
其輕微可知。
茲將細則分解如下。
一.頭面七十分。
兩目得二十四分。
關係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
吉凶死生。
是為全局之機樞。
印堂得七分。
關係安危吉凶。
官祿人丁。
是為全局之主體。
此為得分數之最多也。
二.上停全額。
得十分。
關係祖業根基。
智慧貴名。
刑傷行動也。
兩眉得六分。
關係貴名壽徵。
弟兄子女也。
中岳得六分。
關係財源疾厄。
壽徵根基也。
兩顴得六分。
關係權限輔佐。
妻妾得失也。
此為得分數之次多也。
三.水星得四分。
關係衣祿晚運疾厄是非也。
兩耳得二分。
關係衣祿智慧。
刑克初運也。
人中得二分。
關係子女船行也。
牙齒得一分。
關係壽祿刑克也。
髮鬢得一分。
關係刑克勞逸也。
法令兩腮共得一分。
關係壽徵間接。
一奴一僕牛馬也。
此為得分數之最少。
而面部七十分之法也。
四.頸項下全身得三十分。
兩手得三分。
兩足得二分。
股肱得二分。
兩乳得二分。
臍腹得二分。
亶中得二分。
頸項得二分。
玉莖得三分。
谷道得一分。
腰臀得二分。
背脊得二分。
腋毛得一分。
少脅得一分。
兩膝得一分。
兩肩得一分。
螺骨得一分。
肘骨得一分。
足踵得一分。
此全身三十分之法也。
測量活法詳解第五
公篤曰。
面部以一百分計算。
是為相法之根據也。
蓋頭為諸陽之首。
而為百部之圭。
五臟六俯之精華。
皆結晶於面部。
故聖人有誠於中。
形於外之說。
內外相感而相通故也。
茲特分解如下。
一.兩目得三十五分。
目司視。
為全局之機樞。
關乎死生吉凶。
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
剛柔智愚各項。
故達摩測量法。
以兩目佔全局之半。
其重要可知。
印堂得十分。
為全局之元首。
關乎死生安危。
官祿人丁。
謀略器量。
心術善惡包括運限氣色。
此為得分數之最多也。
二.中岳得八分。
關乎財產富業。
疾厄根基。
稟受厚薄。
立身之本故也。
兩眉得八分。
關乎貴名壽徵。
子女弟兄。
外庫剛柔。
智慧靈巧。
事業之基故也。
兩顴得八分。
關乎職位權限。
內外輔佐。
妻妾伯叔。
族戚友誼。
成敗大用之關鏈故也。
人中得四分。
關乎子女壽徵。
得失船行。
疾病死生。
通達之要也。
此為得分數之次多也。
三.天倉得四分。
關乎祖業父母。
行動遷移也。
地庫得四分。
關乎晚祿子女。
水運疾厄也。
水星得四分。
關乎衣祿是非也。
牙齒得三分。
關乎壽祿人丁也。
兩耳得四分。
關乎智慧壽祿也。
淚堂得三分。
關乎子女刑克也。
髮鬢得二分。
關乎勞逸刑克也。
法令得二分。
關乎壽徵兼謀也。
兩腮得一分。
關乎一奴一僕六畜也。
此為百分之細則。
持監者。
當明其主因。
如其輕重。
用之方合法也。
測量活法詳愣第六
公篤曰。
上列測量五法。
業已全備。
而定富貴貧賤。
壽夭勞逸之形格。
茲因死亡危險。
傷殘牢獄。
疾厄刑克而定臨年測量之法也。
神彩為第一重要。
即神脫。
神受。
神退。
神定。
神岔。
神愁之類是也。
氣色為第二重要。
即黑色。
赤色。
紅色。
慘色。
枯色之類是也。
厄年為第三重要。
即九數七數之正厄。
各形加推之傍厄。
提前提後之應證厄之類是也。
部位為第四重要。
即某部陷弱。
某部紋沖。
某部痕破。
某部受制之類是也。
性情為第五之重要。
即變更常態。
反其喜憂。
顛倒言語。
亂其行為之類是也。
如五項內有三項應之。
則為死亡無救。
其一項。
二項。
則有輕重之事實。
其最重者死亡。
次則危險。
又次則殘廢。
又次則血光傷痕。
其輕者牢獄。
其最輕者。
刑人丁。
破財產。
或痼疾流連也。
茲特分解如下。
一.神彩 凡神彩之變。
業已凶危。
加以氣色之受。
為逆時令。
則死亡無更改矣。
如神彩之變。
加以厄年之運。
則九死一生之凶危也。
如神彩之變。
加以部位之陷。
則受大破敗。
毀其肌膚。
殘其肢體也。
如神彩之受。
加以性情之反常。
重則危險之傷殘。
輕則牢獄之困苦也。
二.氣色 凡氣色之愛。
而逆時令。
業已危險。
加以厄年之運。
則有死亡危險之事實。
輕亦傷殘破敗也。
如氣色之變。
加以部位之陷痕。
則主危險破敗。
傷殘大病。
輕亦刑人丁。
或牢獄拘留也。
如氣色之變。
加以性情之反常。
則主牢獄之災。
大病之厄。
血光之傷。
株累之禍也。
三.厄年 凡行厄年之運。
本主不吉。
而見驚險損失。
刑克冷退。
加以部位之陷痕。
則主失敗之挫折。
驚險之逼迫。
輕則主疾厄流連。
株累牽制也。
厄年之運。
加以性情之反常。
則主誣攀之官非。
錯誤之損失。
顛倒之受屈。
親近之欺詐。
亦主血光跌打之災。
湯火之咎也。
四.部位 凡部位之陷痕。
本主駁雜損失。
官訟刑傷。
加以性情之反常。
則主方寸亂而妄為。
內患之同室操戈。
外患之覬覦暗害。
誤於醫藥之疾災。
疏虞防範之刑克。
而多意外之災厄也。
五.凡上列五項中。
有三項之憂已屬凶危至極。
如有四項之變。
當然死亡無救。
加重而決斷之。
如有五項之變。
則為一屍一身不全。
或為死後遺累妻妾子女。
蓋因不僅亡身。
尚有滅門赤族之禍故也。
其一項二項。
則分某輕重而決斷之。
至於有好有不好。
則兩相乘除而加減之。
此為活法之用也。
部位統率法要訣
公篤曰。
部位分兩種。
有氣色之名稱。
而專司於氣色之用。
有流年之名稱。
而專司於運限之用故也。
本為一年一運。
即有一部位以專司之。
然有統率之法。
古人未經詳注。
余考運至何部中。
則有以何部為綱。
何部為目。
故有主運之正受。
傍運之附帶。
其法分類如下。
一.兩耳為起運之初。
由一歲起。
至十四歲止。
左耳七年。
右耳七年。
女格反推。
亦有順行也。
定根進運又以形質而加用之。
即水一火二金三木四士五之法。
而定根以加推也。
如左耳七年。
從一歲至七歲。
以天城之三歲四歲。
為統率之部位。
是為正受運。
其餘五歲。
是為傍受運。
右耳七年。
從八歲至十四歲。
以人輪之十歲十一歲。
為統率之部位。
是為正受運。
其餘五歲。
是為傍受運。
凡統率之部位。
吉者倍吉。
凶者倍凶。
故曰正受運。
其附帶之部位。
吉者減等。
凶者亦減等。
故曰傍受運。
蓋天城人輪。
為統率之綱領。
而有輕重之分也。
二.額部火星十五歲起。
二十一歲止。
其名曰火星天中日角月角天庭輔角。
前四年以天中為統率之綱領。
乃正受運也。
火星日月角。
皆傍受運也。
後三年以天庭為統率之綱領乃正受運也。
兩輔角皆傍受運也。
凡傍受運。
均以統率運為標準。
統率部位可照應前後。
故一部運。
有三年四年者。
皆取決於統率也。
蓋正受運之形質。
吉者倍吉。
凶者倍凶。
附帶之形質。
吉者減半凶者亦減半。
其正受傍受有加減關係。
而有輕重之應證也。
三.司空為統率之正受運。
即二十二歲。
邊城為附帶之傍受運也。
中正二十五歲。
統率丘陵塚墓兩部。
印堂二十八歲。
統率左右山林兩部。
是為初運之段落。
中運之起點。
其統率正受部位。
可管轄附帶傍受部位也。
又如統率正受之部位不吉。
附帶傍受之部位雖佳。
運亦駁雜不純。
如統率正受之部位頗佳。
附帶傍受之部位不吉。
運亦平安無咎。
此為連帶之補助法。
其吉凶禍福。
亦從其輕重而判定之也。
四.兩眉之運四年。
從三十一起。
三十四止。
名曰。
凌雲紫氣繁霞彩霞。
又以繁霞之三十三歲。
為統率正受之運。
其他皆附帶傍受之運也。
故兩眉以繁霞為轉移之樞紐。
凡兩眉濃粗短濁。
其運倍凶。
凡兩眉清秀長稜。
其運倍吉。
亦有輕重關係故也。
五.兩目之運六年。
由三十五歲之太陽起。
四十歲之少陰止。
前三年以太陰三十六為統率正受。
後三年以中陰三十八為統率正受。
其太陽中陽少陽少陰。
皆附帶傍受之運。
先為上接運。
後為下一交一 運。
故也。
凡兩目清奇而有威煞。
充足而能潤藏。
皆以統率正受之運。
為事業發展之階梯。
離奇遇合之機會。
而倍發於附帶傍受之運。
反此亦可類推。
各形亦可加推。
厚薄清濁。
方可提前提後也。
六.中岳之運十年。
由四十一歲之山根起。
至五十歲之廷尉止。
而分兩段。
前五年以山根為統率正受之運。
精舍光殿年上壽上。
為附帶傍受之運。
後五年以準頭之四十八歲。
為統率正受之運。
兩顴蘭台廷尉。
為附帶傍受之運。
故中岳十年。
以山根準頭為轉移之標準。
其形質豐隆勻圓。
而有樑柱者。
則以統率正受之運。
為事實進展之關鍵。
財庫之積蓄亦多。
附帶傍受之運雖佳。
乃其支流也。
其形質陷弱尖墜。
而有斷節者。
則以統率正受之運。
為事實破敗之關鍵。
財星之損失較大。
至附帶傍受之運方敗者。
乃其遙應也。
蓋成敗之因。
在統率正受。
而不在附帶傍受也。
七.人中之運十年。
而分兩段。
由人中之五十一歲起。
至水星之六十止。
前五年以人中為統率正受之運。
左右仙庫食倉祿倉。
均為附帶傍受之運。
後五年以在虎耳之五十八歲。
為統率正受之運。
法令右虎耳水星。
均為附帶傍受之運。
故人中十年。
以人中左虎耳。
為轉移之綱要。
凡形質合格而吉。
則衣祿之享受豐足。
子孫之發達可期。
當以統率正受運為根據。
反此。
則反而類推之。
又有錯前錯後之應吉凶禍福。
乃清瘦露之格局。
而提前也。
濁厚和之格局。
而提後也。
不為無因。
再用他法繩之可也。
八.北嶽之運十五年。
由六十一歲之承漿起。
至七十五歲之兩腮止。
前八年以陂池之六十四歲。
為統率正受之運。
承漿地庫鵝鴨金縷歸來。
皆為附帶傍受之運。
後七年以地閣之七十一歲。
為統率正受之運。
右歸來頌閣一奴一僕宮兩腮。
皆為附帶傍受之運。
故北嶽十五年。
以陂池地閣。
為重要之關鍵。
既無疾苦。
又無煩惱。
其附帶部位雖弱。
而亦無咎也。
凡統率部位陷弱而不足。
其事實倍凶。
人丁災疾而冷退。
官非牽制。
受累受屈。
其附帶部位雖佳。
而亦見弱點也。
其提前提後。
則根據形質而推論之可也。
九.地支之運二十四年。
由子位之七十六歲起。
至九十九歲止。
則以子位七十六。
七十七。
卯位八十二。
八十三。
午位八十八。
八十九。
酉位九十四。
九十五。
皆為統率正受之運。
其醜寅位。
辰已位。
末申位。
戌亥位。
皆為附帶傍受之運也。
蓋子午卯酉為四正。
乃轉移之關鍵。
統率之綱領。
其輕重亦如上所述也。
凡統率部位合格而有餘。
其事實倍吉。
人口喜慶而平安。
身心安泰也。
其附帶傍受之部位不足。
亦無妨害也。
凡統率部位陷弱而不足。
其事實倍凶。
人口財源而見損。
身心憂愁也。
加推與提前提後。
均如上例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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