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卷七(中):公篤曰。髭一胡一 為相法一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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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篤相法》卷七(中)

公篤相法

卷七(中)

髭相條愣

公篤曰。

髭一胡一 為相法一小部。

補助之品。

威儀之表也。

統而言之。

則名一胡一 髭。

分而言之。

則有區別。

人中所生為髭。

承漿所生為髯。

地閣所生為須。

耳輪所生為一胡一 。

人之所以蓄一胡一 留琵者。

表示老成。

正重其事也。

大抵宜清秀。

柔細。

疏勻。

潤澤。

一色。

純粹。

方吉。

如粗濁。

枯焦。

濃亂。

黃雜。

皆不合法。

而不吉也。

形式不古。

則不宜蓄。

如強勉蓄之。

猶開門揖盜。

養癱遺患也。

令人以美觀而蓄留之。

風監家又以地庫弱。

而勸人蓄留之。

皆不合法。

徒受其害也。

試問地庫弱而蓄留。

能增其厚乎。

能掩其惡乎。

蓋亂世一語。

可執其綱領。

面無善痣。

頭無惡骨。

一胡一 髭敗多益少。

此三項皆簡單要法也。

凡宜蓄留者。

蓄之小有順遂。

不蓄亦無妨害。

不宜蓄留者。

不蓄亦無妨害。

蓄之破敗立至。

或刑人丁而傷子女。

或遭暗害而受危險。

或受株累而招官訟。

或損財祿而多疾病。

惟四濃格與海底松。

則宜上下並蓄留之。

減少破敗也。

其他格局。

則不可勉強。

茲將各類吉凶。

分別條例錄後。

一.清秀 清秀者。

清而不枯。

秀而可愛也。

主富貴而壽考。

平安而厚福。

又主清廉正直。

慈良守信也。

二.柔細 柔細者。

柔而不燥。

細而不粗也。

主慈和大名。

明敏多壽。

衣祿充足。

人丁亦旺。

持久有恆也。

三.潤澤 潤澤者。

清潤如油而有光也。

凡氣血充足。

方能潤澤。

而享大壽也。

又主平安多祿。

子女均強能有為。

宏恢門第。

而進田宅也。

四.疏勻 疏勻者。

清疏而根根見底也。

主公平正直。

心無積垢。

慎細拘節。

事無阻礙。

一生多安閒。

而有完善之晚景。

享大壽。

而足衣祿也。

五.枯燥 枯燥者。

枯而滯手。

燥而無光也。

主先天不足。

後天戕賊。

量窄器小。

憂思勞心。

有定根之痼疾。

久而不痊可。

又刑人丁。

而冷退也。

六.濁滯 濁滯者。

不清而俗。

令人厭惡也。

王前業耗散。

一成一敗。

多為平常寒賤之人。

一生庸碌勞苦。

挫折不立。

恩怨不明。

憂愁度日也。

七.焦亂 焦亂者。

焦枯不潤。

錯亂不順也。

其人心多而妄貪。

疑慮而不決。

弄巧反拙。

六親多累。

內外均有顧忌。

而事實掣肘尤多也。

八.一色 一色者。

純粹一色也。

大凡一胡一 髭皆以一色為合格。

蓄之小有順遂。

而無煩惱之糾紛也。

九.雜花 雜花者。

幾色合成。

黑白斑棕黃不一也。

主刑妻克子。

人丁不旺也。

危險招嫉。

事實不遂也。

驚惶疾厄。

勞心失敗也。

貴者減其權而受制。

富者減其祿而受欺。

雖有智能。

亦不免也。

十.黃色 黃色者。

黃明光潤而如金也。

主刑人丁而貴名。

見危險而發達。

如有銀白之面。

而配金髮。

亦主奇貴之事業。

少年早顯達。

而享盛名也。

十一.白色 白色者。

白潤而如銀絲。

慈善之貌而和藹也。

主穩見持重。

耿介心平。

有遠慮之預謀。

充分之準備。

子女成材。

田宅豐富也。

十二.黑色 黑色者。

黑潤而如漆也。

主衣祿之一。

關係頗輕。

蓄之小益。

不蓄無害。

無足重經也。

十三.紅碧 紅碧者。

紫須也。

為奇品之一。

紅如珠砂者。

主大貴。

割據之霸業。

次亦屏藩大臣也。

紅如碧玉者。

主清貴。

流芳之事業。

次亦盛名當時也。

紅如棕色者。

主中貴。

勞碌之勇為。

次亦州邑佐治也。

十四.粗濃 粗濃者。

又粗又多。

而不見底也。

主富貴。

次亦足衣祿。

多危險暗害。

勞碌挫折。

內有欺詐遺累。

外有凌虐侵犯。

煩擾不休也。

一主旺子女。

人丁日多也。

十五.海底松 海底松者。

頰下之髯。

而鎖結喉之管也。

主刑人丁。

有技藝美術之長。

而有壽。

又主老蚌生珠。

五十以上。

方有子女也。

十六.不過溝 不過溝者。

髭不過人中溝洫也。

主勞碌不休。

驚惶不安。

衣祿不豐。

財源不聚。

虛浮耗散也。

古法謂有官無祿也。

十七.直如草 直如草者。

即亂草如蒿也。

主貧賤孤苦。

勞碌破敗。

刑妻克子。

外箝制而內欺侮也。

十八.串腮一胡一 串腮一胡一 者。

兩腮至耳珠皆一胡一 。

上接鬢髮也。

主前人有餘業。

又旺子女。

及壽祿。

中道有挫折一二度。

晚年平安也。

十九.硬如鐵 硬如鐵者。

堅硬有力。

入水沉底也。

主草澤英雄。

割據 僭號。

性情剛燥驕悍。

恃勇任勞。

而不完善其後。

約為失敗也。

足相條解

公篤曰。

頭圓象天。

足方象地。

各適其宜。

各有關係。

故天之覆也。

又宜圓大為吉。

古法有無小頭之貴客。

地之載也。

又宜方厚為吉。

古法有足厚為萬物之載。

亦事業之關鍵也。

故足心為明堂。

即醫家之湧泉穴也。

宜空陷而開窩。

以能容龜為吉。

主奇貴。

而有大壽厚祿。

及流芳事業也。

明堂平滿。

雖貴而亦凶。

雖富而亦貧。

皆主子女不肖。

而浪耗失敗也。

側有紋曰龜紋。

主大壽而有祿。

內側有井紋。

主靈巧而多智。

足跟為根基紋。

主受祖業。

無此紋者。

雖有前業。

而不守也。

足跟為踵。

以平過前掌為吉。

如不履地。

主破產無依。

如貴人不履地。

主凶死。

內螺以大而有楞。

主聰明多智。

如無楞。

主愚拙誠厚。

外螺骨方楞。

主遠發他鄉。

如無楞。

主屈膝井裡。

前掌有峰。

名曰福峰。

高者。

品學優良。

大指為土。

能生萬廿小根口福澤綿遠。

祿室高者。

衣祿豐物。

放大過下四指也。

二指為春木。

三指為夏火。

四指為秋金。

小指為冬水。

亦五行之餘也大抵宜方正。

宜細滑。

宜多紋。

足指宜長宜圓。

足心宜空。

宜大。

足踵宜重。

宜平。

茲將各類例後。

一.方正 方正者。

兩足前方後正之謂也。

主有恆志而前程遠大。

有作為也。

亂世亦貴而勞。

晚年多福壽。

常人亦主富而足衣祿也。

二.長厚 長厚者。

足長而厚也。

主先天元氣充足。

而有壽徵。

致富源。

務功名。

皆有進展也。

三.直紋 直紋者。

足掌多直紋也。

主天姿聰敏。

穎梧迅速。

志大而堅決。

智深而謀遠。

亦主貴名也。

四.橫紋 橫紋者。

足掌多橫紋也。

主多成多敗。

風塵奔馳。

勞碌往返。

弄巧反拙。

聰明自誤也。

五.無紋 無紋者。

足掌完全無紋也。

主誠厚庸愚。

志小量窄。

夭亡者居多。

有壽者。

患神經病也。

一主子女多而星散。

有嗜好而敗家也。

六.圓指 圓指者。

是指圓如珠也。

主衣祿充足。

享受祖業。

及有文名。

為一州一邑之冠。

而進田宅也。

七.長指 長指者。

是指長而節長也。

主明敏勤能。

而智化早開。

有遠遊數千里。

而立外業。

又主特長之技藝。

貴力之輔助。

以繩其終身享受也。

八.短指 短指者。

是指短而節短也。

其人志向不大。

智識平常。

見小而耐勞。

穩見而持久。

氣味稍濁。

表面稍俗。

然亦有小貴及素封也。

九.尖指 尖指者。

是指尖銳起峰也。

主前業消耗。

破梓離鄉。

流落無依。

刑妻克子。

而孤苦也。

如出於火局。

主勞碌走險。

而成上貴之事業也。

十.足踵 足踵者。

俗呼足後跟也。

足踵宜大。

行路宜踏實地。

方有收場。

而足衣祿也。

如無足踵。

及不履地。

雖富貴亦主凶死。

次則破敗困苦也。

十一.無肚 無肚者。

無足肚也。

主刑人丁而孤獨。

疾厄苦惱而夭亡。

及客死他鄉。

倒斃路傍也。

十二.足心痣 足心痣者。

明堂中心有痣也。

主貴而有權勢。

乃奇相之一。

古謂李光祖安祿山。

有此 痣也。

十三.井字紋 井字紋者。

在明堂前後。

或側放大指之下也。

主聰敏。

過目不忘。

多技能。

又多嗜好也。

十四.一交一 叉紋 一交一 叉紋者。

在足心左右。

形如叉字也。

主任勞有恆。

遠見多智。

有貴名而宏恢居多也。

十五.容龜 容龜者。

明堂開窩而能容一龜也。

主深謀遠慮。

器量宏大。

有大志而重權柄。

及盛名偉業也。

舌相捷法

公篤曰。

舌為心之苗。

能發五音。

而分宮商角微羽。

是為一交一 際之官。

而占應對與衣祿之關係。

不可不查也。

大抵以薄大者。

善辯而多才。

能應對知機。

通今博古。

主運籌晝策。

而決勝也。

以敦厚者。

誠信而愚樸。

作事穩見。

而不妄也。

又以尖長者。

機巧而多智。

作事陰險勇為。

而有毒也。

橢圓者。

忠厚而直快。

作事持義守禮。

而有信也。

凡紅而鮮明者。

清閒而有恆。

衣祿有餘也。

青而枯滑。

勞碌而疏懈。

常多宿疾也。

黑暗不潤者。

貪妄而惡疾。

淫亂自戕也。

雜花不一。

吝慳而見小。

駁雜受制也。

故黃者多俗。

而鄙其行為。

紫者多夭。

而無壽徵。

多紋者貴而英明。

善一交一 際。

及外一交一 政客之例。

以薄細而舐准者。

主貴而有權。

然多勞碌奔馳。

善籌畫也。

以粗厚。

而 舐准者。

則平常而無用也。

項相條解

公篤曰。

項為流通之地。

上下之關鍵也。

故以長大為合格。

女人鳳頸。

必配君王。

鳳頸者。

言其項長也。

又相法經雲。

肥人不忌項短。

而忌項小也。

瘦入不忌項長。

而忌項短也。

刻下無論男女。

皆宜項長而合格。

豐足衣祿。

而刑克亦少。

至於女格。

尤不可項短。

蓋長者主貴而多子女。

性和順而無疾苦。

短者主賤而少子女。

性浮燥而多病疾。

此其不流通故也。

茲將各類形式分別錄後。

一.植長 植長者。

項勻而長也。

其人流通而達外務。

又能遠謀萬里。

遨遊天下。

有遇合而發達也。

女格尤以此為吉。

助夫立業而旺子。

量大而慈良也。

二.短項 短項者。

頭與肩連。

短而不見項也。

其人性情妒焊量小。

可隨時軟化。

而含毒質也。

男主勞碌困苦。

而無收場。

女主破敗刑夫。

而為賤品也。

三.縮項 縮項者。

頭連大椎。

頰連腕鎖骨也。

另格貴不過典獄。

主陰險心毒。

卑鄙而貪也。

女格主刑三夫。

又刑子女。

愚拙妄貪。

破敗無依。

均下賤居多也。

四.三滌 三滌者。

項上有橫紋三轉也。

一名壽絛。

主有晚福。

而能安享。

性慈和而知足也。

亦主子女發達而賢良。

無憂慮而少累也。

五.余皮 余皮者。

項之皮松而有多也。

主先天充足。

而享大壽。

細膩而潤者。

主平安而多壽也。

粗燥而滯者。

主勞碌而多壽也。

六.項大 項大者。

圓大而有力也。

主器量宏大。

志向遠大。

智識作為亦大。

此為流通。

而無障礙也。

如凹凸露筋蚓。

主刑克人丁。

而多勞也。

七.項小 項小者。

不圓而不足也。

主器量狹小。

志向低小。

思想見解作為均小。

此為不流通。

而多障礙也。

如凹凸露筋蚓。

主多疾厄。

而刑克也。

八.結喉 結喉者。

喉管突出而不收藏也。

主勞碌多壽。

父母無力。

弟兄失助。

古法謂客死他鄉。

今則不驗。

結喉收藏者。

主安閒而少刑克也。

臍相捷法

公篤曰。

臍者太極之別名。

先天之氣管。

如瓜之有蒂也。

形成於腹。

而似太極圖之形式。

下名丹田。

男子之氣海。

女子之血海。

內通腎絡。

而一交一 督脈。

凡嬰兒受胎。

先有此根蒂。

然後化形質。

即天一生水之義也。

故下名太極盒。

而為純陽之處。

兩側為仰月痕。

即月之左上弦右下弦也。

上為覆月盎。

而為純陰之處。

中有凹肉兩突。

即陰陽一交一 姤之點。

故名兩儀胎也。

兩側有紋痕小點。

名群星垣。

即化生萬物之義。

其形雖小。

儼然一渾天儀也。

是以臍喧深大而有勢。

主仁慈而大量。

能容物也。

宜高起而上仰。

主清高而智敏。

享盛名也。

不宜平滿。

及凸突。

主貧賤而勞舌。

刑克而夭亡也。

古法謂能納李者。

主貴名流芳。

具上智而能發展也。

亦多子女。

而紹箕裘也。

兩角上仰。

主敏慧好學。

貴名有為。

亦旺子女。

及身後之事業也。

四維有蛛蛛紋。

主一奇貴。

盛世多文貴廳道之職。

亂世多武貴師旅之權。

女格則子女多而貴顯也。

又有五行紋。

周維五根紋痕是也。

亦主武貴。

今世可至師旅。

及邊將之鎮守。

臨險而發達。

因禍而為福也。

凡平滿淺小者。

主子女不力。

或忤逆。

刑克最重。

衣食不充也。

兩角下反者。

主愚魯而任性。

破敗而刑克。

好酒戀色。

有偏嗜也。

最低下者。

主淫賤而笨拙。

加以多粗毛。

主淫亂而急燥。

男女皆然。

偏左者。

先妨父宮。

女倍於子。

偏右者。

先妨母官。

子倍於女。

男女亦同也。

肩相捷法

公篤曰。

肩者。

輔佐之一小部。

於關係頗輕。

分數又少。

然亦有一線關係。

茲特錄之。

凡男女之肩部。

均宜平厚有勢為吉。

主厚祿而多福。

男子肩尖聳。

主惡疾而孤苦。

勞碌而驚惶。

一生無平安之福也。

惟火形不忌肩聳。

反貴至將相而成功。

然亦勞碌走險。

唐代之馬周。

宋代之寇准。

是也。

女子肩聳。

主刑夫而心毒。

量狹而氣燥。

亦有生離再嫁。

或主惡病夭亡。

男子肩下削。

主百事不成。

寒苦度日。

女於肩下削。

主刑夫克子。

淫亂凶死。

惟貧賤之人。

能善終也。

故有美一女 無肩。

尤將軍無項之說也。

乳相捷法

公篤曰。

乳有七竅。

為先天之祖氣。

子女之命宮。

精血會聚之所。

故人初生。

奈以此養成。

呼吸之氣管。

肝腎二絡佔多數。

醫家治乳痊。

分內吹外吹。

亦以平肝和腎為主方。

於女格關係尤重要焉。

大體以乳頭黑實者為吉。

主有子女。

而壽徵也。

乳頭側有痣。

主子女聰敏。

及貴能而有為也。

乳頭仰上者。

主多子女。

及有恆而立業也。

乳頭堅硬者。

主有壽根。

及有祿而多子也。

乳頭朝下者。

主子女弱。

及多憂而疾病也。

乳頭平軟者。

主多疾厄。

及刑傷而急燥也。

乳頭紅嫩者。

多為傭僕。

及刑克而不壽也。

乳毫以一二三根為吉。

主性平和而子女勤能。

毫多而粗者。

主性剛燥而子女愚拙。

又有四乳者。

男主貴而智勇。

多好酒貪淫也。

女主壽而子貴。

多刑夫星也。

又有三乳者。

主有刑克而貴祿也。

男王偏嗜好淫。

亦有專長一能以成名。

女主靈巧性燥。

亦有刑夫教子以宏恢。

此奇相之一也。

腋毛捷法

公篤曰。

腋毛在肩井之下。

夾窩之間。

內為肺絡之正系。

亦有重要關係。

余考男子無腋毛。

主凶死者。

十居其七。

憂愁剛燥而死者。

十居其三。

有腋毛而粗濃者。

主急燥而恃勇。

多勞而反覆。

有腋毛而柔細者。

主聰敏而謹慎。

清閒而平安。

女子無腋毛。

富貴者。

主淫亂而私奔。

以致喪節敗名。

服毒自剔。

貧賤者主流落而無依。

以致痼疾困苦。

終身遺恨。

女子有腋毛而粗濃者。

主性偏僻而急燥。

刑夫再嫁。

次亦孤宿守寡。

女子有腋毛而狐臭。

主淫亂下賤。

三嫁末休。

次亦刑克勞苦。

惡病不已。

女子有腋毛而柔細者。

主和順而賢淑。

旺夫而多祿。

女子有腋毛而汗香者。

主大貴而子女亦貴。

性明敏而賢良。

古人選妃之定法也。

玉莖條解

公篤曰。

玉莖者。

靈龜也。

五行屬水。

五臟屬腎。

子女之根源。

人類之關鍵。

亦有考查之必要。

一呼下陰。

一呼陽物。

實外陽而內陰也。

離中之精。

化而為汞。

是為太極之 。

故俗名極 也。

茲將各類分別錄後。

一.紅實 紅實者。

稟受之氣清也。

其先天之靈根不同。

父母一之 環境安好。

主妻妾賢淑而和順。

又能操持助夫。

以立業也。

子女得力。

以發達也。

二.自瑩 白瑩者。

氣清而根厚也。

有離奇之思想。

智敏之有恆。

子女多而成立。

謀為成而宏恢也。

三.活龜 活龜者。

能屈能伸。

而有收藏性也。

其人聰敏靈巧。

具有遠大眼光。

剛正不屈。

貴名有成。

技藝廣譽。

又多子女。

而有厚祿。

次亦是衣食而完善也。

四.死龜 死龜者。

大而不收藏。

如已死龜頭也。

此為下賤之人。

勞苦之相。

應船夫水手。

肩挑背磨也。

五.囊紋 囊紋者。

腎囊多皺紋。

如核桃米也。

其紋多者。

主享大壽。

其痕皺露者。

主聰慧而特智。

其紋痕少者。

主才智短而壽弱。

無紋痕者。

不夭亡則孤苦也。

六.熱精 熱精者。

其精熱而濃也。

此為應有關係。

主有子女也。

愈熱而子女愈多。

無疾而易養也。

七.冷精 冷精者。

其精冷而烯也。

此為反常關係。

主無子女也。

是名孤刑。

及不壽也。

如稍冷者。

亦有子。

多疾厄。

而不易養成也。

八.獨腎 獨腎者。

一個腎子也。

主宏恢而富業。

多進田宅。

又主弟兄和睦。

內顧無憂。

妻妾才能。

內助有力。

子女少而壽微弱也。

牝牡戶條解

公篤曰。

牝戶者。

即生殖器是也。

坎中之精。

丹中之鉛。

外陰而內陽。

關係子女之重要部位也。

又關人名譽氣節。

是為貴賤之門。

亦平生之志也。

茲故錄之。

一.黃毛 黃毛者。

牝戶之毛。

黃如金絲也。

主大貴而聰敏。

剛復而恃才。

及淫而有壽。

毒而驕傲。

漢呂後有之。

貴為帝后也。

二.紅毛 紅毛者。

牝戶之毛。

紅鮮而如珠砂也。

主大貴而淫亂。

及不善終。

性情窄狹而急燥。

明敏而偏見。

任性而嫉才。

唐楊貴妃有之。

三.暗滯 暗滯者。

灰睛滯手而不潤也。

主貧苦下賤。

刑夫克子。

本身勞碌。

而多遺累。

及牽制也。

四.拳珠 拳珠者。

陰毛曲捲如珠也。

主大貴而操國柄。

英明過人。

志向遠大。

剛腹自用。

才智絕倫。

為女中之傑。

大周武後有之。

亦主淫而有壽也。

五.柔細 柔細者。

牝戶之毛。

柔細清潤也。

主賢淑而和蘊。

慈良而才能。

助夫旺子。

今世亦有貴名。

而占政治地位者。

多才智勇為。

而又貞靜也。

六.粗濃 粗濃者。

牝戶之毛。

粗而濃多也。

主壽而好淫。

旺子女而刑夫。

有再嫁三嫁者。

稟受之氣粗濁。

故也。

亦有貞操而刑夫者。

孤房獨宿也。

七.不樹 不樹者。

牝戶完全無毛也。

主淫亂居多數。

不壽居少數。

又主貧賤居多數。

富貴而有缺點居少數。

凡無毛者。

皆有偏僻窄狹之怪異性情也。

八.挺角 挺角者。

牝戶有突肉如鼓角。

或挺肉如旋螺也。

主勞苦居多。

而無生育也。

又主父母破群。

初年無倚。

而寄食於族戚也。

九.五色 五色者。

陰毛有五色合併也。

男主草澤英堆。

因時勢逼迫而發達。

異路功名也。

女主先賤後貴。

因人力愛惜而貴祿。

庶妾一寵一 幸也。

十.豐腴 豐腴者。

牝戶豐突肥膩而高也。

主坤道之正氣。

柔和而有氣節。

旺夫又旺子女。

而有恆志也。

谷道條解

一.方肛 方肛者。

四方起楞。

大解方式也。

男女皆主奇貴。

而享盛名。

漢淮陰侯有之。

或三楞亦名貴而清祿。

蓋谷道圓而不方。

故也。

二.亂毛 亂毛者。

谷道毛多而粗亂也。

有陰陽之一交一 。

皆多亂毛。

男女生此。

均主聰明而好淫也。

三.柔細 柔細者。

谷道之毛均柔細而若無也。

主和平守禮。

穩見多祿。

大勢之亨吉也。

四.無毛 無毛者。

谷道完全無毛也。

主不守正義而好淫。

不由正途而冒險。

亂世主異路功名。

而不善後。

一主刑人丁。

而少子女也。

量壽要訣

公篤曰。

古人謂相法秘訣。

壽夭最難。

不獨人中。

惟神是定。

其法固精確。

其用則難定矣。

大凡壽數。

皆以厄年為定法。

其不在厄年而死者。

蓋有正厄。

傍厄。

應證厄。

三種也。

故達摩麻衣。

有三九四九。

六七七七之說。

皆略而不詳。

此篇因壽數而立也。

余考天道純厚。

人之稟受亦厚。

智識之開化較遲。

性情之行為較誠。

天道機薄。

人之稟受亦薄。

智識之開化較早。

性情之行為較巧。

壽數隨之加減。

上古耋髦期頤不足奇。

今則幾希矣。

故現在之格局。

聲音散漫不聚。

目神浮淡無根。

唇掀齒露。

氣洩不收。

均佔多數。

此不壽之格。

亦氣數使然也。

然死厄有定數。

厄年有先後。

男子以九年為一厄。

中有七年一厄者。

女子以八年為一厄。

中有六年一厄者。

余考易經纂辭。

有太極初判。

化而為二。

乃九七也。

八六也。

按九數為離之中女。

七數為兌之少陰。

蓋男子外陽而內陰。

其氣化而為奇。

而應陰氣也。

八數為艮之少男。

六數為乾之老陽。

蓋女子予外陰而內陽。

其氣化而為偶。

而應陽氣也。

此後天之陰陽反應。

即陰上陽下之義也。

又考河圖洛書。

中有震臨艮位。

其動爻化而為九。

是為長男。

巽臨坤位。

其動爻化而為七。

是為長女。

此九七之化氣也。

乾臨離位。

其動爻化而為八。

是為老陽。

離臨震位。

其動爻化而為六。

是為中女。

此八六之化氣也。

此先天之陰陽並行。

奇偶自相一交一 姤之義也。

故九年七年。

為男子定厄。

八年六年。

為女子定厄。

凡行厄年之運者。

不死亦重疾。

或飛災橫禍。

或官訟刑克。

或損失株累。

然亦有從厄年而發達者。

亂世多此格也。

蓋其形局煞重而露威。

則從正厄年中。

臨險而發達。

至傍厄年中。

必受挫折也。

其形局和蘊而深藏。

則從正厄年中。

駁雜而破敗。

傍厄中反有利益也。

至於不厚不薄。

不露不和。

則從應證厄年中有妨害。

而正厄年傍厄年。

均無關係也。

此余歷年經驗。

再從醫學數學丹經中參透。

而應證也。

古人有知之而不詳言者。

當在五代以前。

而散亂見之。

後人有不知而妄言者。

當在宋代以後。

而挪雜亂之。

茲特分別詳注。

正厄年。

傍厄年。

應證厄年。

為量壽要訣之千古定法。

以俟高明採取而用之也。

男格厄年法

一.九歲 此男子第一度正厄。

形質清瘦而露。

七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形質濁厚而藏。

十一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形加一歲。

則十歲為傍厄。

十二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形加二歲。

則十一歲為傍厄。

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形加三歲。

則十二歲為傍厄。

薄金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十四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形加四歲。

則十三歲為傍厄。

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形加五歲。

則十四歲為傍厄。

十六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三種厄年法也。

又如兼體之格局。

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即木火局加六歲。

士金局加八歲。

皆傍厄年也。

兼體之格局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即木金局加三歲半。

水土局加 三歲。

皆傍厄年也。

其形質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為應證厄。

形質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為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是為重厄。

則據各形而加也。

二.十八歲 為男子第二正厄年。

如形質清瘦而露。

則十六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質濁厚而和。

則二十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形加一歲。

則十九歲為傍厄。

二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形加二歲。

則二十歲為傍厄。

二十二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形加三歲。

則二十一歲為傍厄。

薄金十九歲。

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二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形加四歲。

則二十二歲為傍厄。

二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形加五歲。

則二十三歲為傍厄。

二十五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正厄傍厄應證厄三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

如水木形加五歲。

火土形加七歲。

皆傍厄年也。

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即木土形加四歲半。

火金形加兩歲半。

皆傍厄年也。

其形質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為應證厄。

形質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為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是為重厄。

則據各形而加推也。

三.二十七歲 為男子第三正厄年。

如形質清瘦而露。

則二十五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質濁厚而和。

則二十九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二十八歲為傍厄。

三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局加二歲。

則二十九歲為傍厄。

薄者二十七歲為重厄。

厚者三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局加三歲。

則三十歲為傍厄。

薄金則二十八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則三十二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形加四歲。

則三十一歲為傍厄。

二十九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形加五歲。

則三十二歲為傍厄。

三十四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正厄傍厄應證厄三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金水形加四歲。

土金形加八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水土形加三歲。

水火局加一歲半。

皆傍厄年也。

其形質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其形質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又有兩厄合一。

則據各形而推也。

四.三十六歲 為男子第四正厄年。

又以此厄為最凶。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三十四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三十八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形加一歲。

則三十七歲為傍厄。

三十九成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局加二歲。

則三十八歲為傍厄。

薄火則三十六歲為重厄。

厚火則四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局加三歲。

則三十九歲為傍厄。

薄金則三十七成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則四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形加四歲。

則四十歲為傍厄。

三十八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局加五歲。

則四十一歲為傍厄。

四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正厄傍厄應證厄。

又當考其部位。

查其氣色。

此厄及吉凶成敗關鍵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金水加四歲。

水木加五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木金局加三歲半。

水土形加三歲。

皆傍厄年也。

其形局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為傍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為傍厄之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五.四十二歲 為男子第五正厄年。

從九數而轉七數。

故在四十二歲也。

如清瘦而露。

則四十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濁厚而和。

則四十四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四十三歲為傍厄。

四十五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形加二歲。

則四十四歲為傍厄。

薄火則四十二歲為重厄。

厚火則四十六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局加三歲。

則四十五歲為傍厄。

薄金則四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則四十七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局加四歲。

則四十六歲為傍厄。

四十四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局加五歲。

則四十七歲為傍厄。

四十九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正厄傍厄應證厄之三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木火局加六歲。

火土形加七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水土局加三歲。

水火局加一歲半。

皆傍厄年也。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為應證厄。

形局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為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六.四十九歲 為男子第六正厄年。

此為七七之數。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四十七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五十一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木局加一歲。

則五十歲為傍厄。

五十二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局加二歲。

則五十一歲為傍厄。

薄火則四十九歲為重厄。

厚火則五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局加三歲。

則五十二歲為傍厄。

薄金則五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五十四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局加四歲。

則五十三歲為傍厄。

五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局加五歲。

則五十四歲為傍厄。

五十六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三種厄年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木火局加六歲。

火土局加七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水火局加一歲半。

火金形加兩歲半。

皆傍厄年也。

其形局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為應證厄。

其形局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為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七.五十八歲 為男子第七正厄年。

又以九年加推。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五十六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六十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形加一歲。

則五十九歲為傍厄。

六十一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火局加二歲。

則六十成為傍厄。

薄火則五十八歲為重厄。

厚火則六十二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金局加三歲。

則六十一歲為傍厄。

薄金則五十九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厚金則六十三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木局加四歲。

則六十二歲為傍厄。

六十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土局加五歲。

則六十三歲為傍厄。

六十五歲為傍厄之應證厄。

亦以此三法考查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其他如上例。

八.六十七歲 為男子第八正厄年加推如上。

九.七十六歲 為男子第九正厄年加推如上。

十.八十五歲 為男子第十正厄年加推如上。

十一.九十四歲 為男子第十一正厄年加推如上。

女格厄年法

一.八歲 為女子第一正厄年。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六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十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九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十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十一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十二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十三歲為傍厄。

凡木火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皆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水木局加五歲。

水金局加四歲。

皆傍厄年也。

其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

如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

皆傍厄之應證厄。

又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二.十六歲 為女子第二正厄。

如清瘦而露。

則十四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濁厚而和。

則十八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十七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十八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十九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二十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二十一歲為傍厄。

凡木火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皆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又如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火木加六歲。

火土加七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火水加一歲半。

火金加二歲半。

皆傍厄年也。

薄者提前二年。

厚者提後二年。

均為傍厄之應證厄。

又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三.二十四歲 為女子第三正厄年。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二十二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二十六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二十五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二十六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二十七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二十八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二十九歲為傍厄。

凡火木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凡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金水局加四歲。

金土局加八歲。

皆傍厄年也。

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金木局加三歲半。

金火局加二歲半。

皆傍厄年也。

清瘦而露。

則提前二年。

濁厚而和。

則提後二年。

均為傍厄之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而加推也。

四.三十二歲 為女子第四正厄年。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三十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三十四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三十三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三十四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三十五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三十六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三十七歲為傍厄。

凡木火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如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凡兼體相生者。

則照正數而加推。

如木水局加五歲。

木火局加六歲。

皆傍厄年也。

如兼體相剋者。

則照正數而減半。

如木金局加三歲半。

木土局加四歲半。

皆傍厄年也。

薄者提前二年。

厚者提後二年。

皆傍厄之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加推也。

五.四十歲 為女子第五正厄年。

女格以此厄為最凶。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三十八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四十二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四十一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四十二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四十三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則四十四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四十五歲為傍厄。

薄者提前二年。

厚者提後二年。

均傍厄之應證厄。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兼體如上例。

六.四十六歲 為女子第六正厄年。

此八數之轉六數他。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四十四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四十八歲。

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四十七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四十八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四十九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五十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五十一歲為傍厄。

凡木火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凡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亦有兩厄合一。

則以各形加推。

兼體如上例而類推。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七.五十二歲 為女子第七正厄年。

如形局清瘦而露。

則五十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形局濁厚而和。

則五十四歲為正厄之應證厄。

如水局加一歲。

則五十三歲為傍厄。

火局加二歲。

則五十四歲為傍厄。

金局加三歲。

則五十五歲為傍厄。

木局加四歲。

則五十六歲為傍厄。

土局加五歲。

則五十七歲為傍厄。

凡木火局與薄金。

均提前二年。

凡水土局與厚金。

均提後二年。

為傍厄之應證厄。

兼體加推如上例。

此為厄年之三法也。

八.六十歲 為女子第八正厄年。

加推如上例。

九.六十八歲 為女子第九正厄年。

加推如上例。

十.七十六歲 為女子第十正厄年。

加推如上例。

十一.八十四歲 為女子第十一正厄年。

加推如上。

十三.九十二歲 為女子第十二正厄年。

加推如上。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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