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
卷十三(中)
天道
公篤曰。
相法於天道。
頗占重要地位。
蓋治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運限之推論亦不同也。
其亂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運限之推論亦不同也。
乃智識開化之早退。
部位單重與兼併。
運限提前與退後。
所以盛世偏重於精神聲音。
以內為用神。
亂世偏重於形格氣色。
以外為用神故也。
其大抵在難易久暫四項耳。
前篇雖略言之。
尚未分類詳注也。
故考查藝術各書。
均宜重視其時代如何。
採取用神如何。
茲特分類如後。
一.極盛時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重和蘊。
神聚聲聚。
渾藏氣充。
以上列為用神。
其發達也不易。
其成功也持久。
其運多提後。
如某部豐隆奇突。
有照應後至十五年。
或提後十年。
及八年者。
皆持久之兆。
以精神骨質聲音為用尤多。
形格氣色次之。
此為極盛時代之要法也。
二.次盛時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停勻收藏。
清秀安和。
聲長進韻。
以上列為用神。
其發達也平穩。
其為用也保守。
其運雖提後。
其部位則可前後照映。
如某部豐隆清奇。
則發達於部位之前。
而安享於部位之後。
有提後十年。
及八年五年者。
皆平安之運居多也。
以形格聲音精神為用尤多。
而氣色骨質次之。
此次盛時代之要法也。
三.一治一亂時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露奇突。
清中合威。
氣聚色潤。
以上列為用神。
其發達也離奇。
其為用也權變。
其運多正受以應證之。
如某部清奇有勢。
則發於某運。
按其形質而論之。
亦有提前二年三年者。
亦有提後二年三年者。
以形格骨質氣色為用尤多。
而聲音精神次之。
此一治一亂時代之要法也。
四.極亂時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黃睛有煞。
清奇威露。
氣潤色紫。
以上列為用神。
其發達也冒險而成功。
其為用也陰謀而權詐。
其運多提前。
如某部清奇煞露。
凸突威銳。
有提前十二年。
及十年八年者。
以形格之眉目。
氣色與聲音為 用尤多。
精神骨質次之。
此極亂時代之要法也。
五.次亂時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清秀有威。
敦厚凸突。
神聚出入。
氣色晶瑩。
以上列為用神。
其發達也。
變幻而多頭。
其為用也機智而捷徑。
其運多提前。
而可照應本部位。
如某部清奇有勢。
偏重一官一岳。
一紋一色。
有提前八年及五年三年者。
以形格精神氣色為用尤多。
聲音骨質次之。
此次亂時代之要法也。
生機
公篤曰。
相法有益於社會尤多。
是為普通常識之術。
古人多守秘而不宣。
是誠何心歟。
余考形格與事實不應驗。
運限與部位不應驗。
亦有兩相易位。
完全相反者。
何也。
蓋有內外輕重虛實藏露之八項。
不為無因也。
又如兩眉修長清秀。
細勻有勢當然合格。
而至眉運駁雜萬分。
無一絲一縷之機會。
其兩目呆滯不清。
或中岳陷痕尖薄。
而目運反為發達。
或中岳運名利雙收。
此為易位之局。
凡一官一岳。
有特殊情形。
皆關係一生。
不僅本運為用故也。
又如某部特殊。
本應大發。
然發不足者。
則運可延長時間。
或發達過量者。
則運亦可減短時間。
此又一法也。
蓋形質銳露而煞重。
或逢亂世而氣薄。
均可提前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正厄年中。
而反發達。
傍厄年中。
必見破壞。
其形質厚重而深藏。
或逢盛世而氣厚。
均可延後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傍厄年中。
反乘時機。
正厄年中必經挫折。
其和露相兼。
厚薄相混。
為正受之運。
或提前二年。
或延後二年。
正厄傍厄均為平安。
應證厄年中。
必見災禍也。
凡用法者。
當於上列三項注意。
考查已過之事實。
而應何厄。
則如其現行何運。
應忌何厄也。
又有第一度應正厄。
第二度應傍厄。
第三度應證厄。
多為古怪奇兀之格局。
以百分計之。
不過二三分耳。
而不有常也。
凡形小身大。
外濁內清。
神倍於形藏氣含員。
類似粗俗。
而反精英。
每應於此五項格局之中。
持監者。
更須細心考查可也。
補遺第一
公篤曰。
凡相法之入手。
初則認定單獨部位。
是為分用之法也。
蓋部位有正當關係。
附帶關係。
連帶關係。
各有專司之事實而不可混亂。
是為綱領之法也。
故古人有問貴在眼。
間富在鼻。
問壽在耳。
問名在眉。
問祿在口。
求全在聲。
問權在顴。
問行動在驛馬。
問水行在陂池。
問子女在人中。
問妻妾在魚尾。
問智慧在耳輪。
問外財在福堂。
問吉凶在氣色。
問壽徵在精神之類是也。
先明此項正義。
然後用測量法。
輕重法。
加減法。
統率法。
厄年法。
此為合用之統計法也。
自然乘出其地位。
判斷其事實。
而分其特等。
上等。
中等。
下等。
常等。
不局等之格局。
以應其富貴貧賤。
勞逸壽夭。
吉凶禍福也。
補遺第二
公篤曰。
世之談內相者。
多論其隱藏之處。
某處有何種特別之痕紋。
或有何種特別之骨病。
余則不然。
按有名有質者。
皆外相也。
何得為內相耶。
余考古人。
皆以形質氣色為外相。
有名有質故也。
其辨認較容易。
各形各色。
皆有標準一定之法也。
以精神聲音為內相。
有名無質故也。
其辨認較艱難。
精神多渾藏而不露。
聲音多依稀而相似。
而無標準一定之質也。
凡人皆有內相外相。
盛世偏重內相。
亂世偏重外相。
此其法也。
茲特從古而更正之。
讀風監書者。
勿為異端所誤也。
補遺第三
公篤曰。
上列之圖式為魚尾一交一 爻紋。
乃餘名之也。
丙子之春有一江一 西某君 。
魚尾有此紋。
余考各家相法。
皆無此紋。
余經驗二十餘年。
亦目所末睹。
故懷疑而推論之。
魚尾為妻妾官之專部。
魚尾紋上仰者。
主妻強淑而偕老。
魚尾紋平衡者。
主刑妻而重配。
魚尾紋下反者。
主重配而乖戾。
魚尾有十字紋者主驕悍而生離。
余以原理而繩之以法。
其紋印上仰。
命妻當旺而賢淑。
蓋無生育。
或刑克子女。
方納庶妻也。
庶妻即有子。
何有一交一 爻紋於當中。
蓋因性情乖戾。
意見不合。
或有後家遺累。
勢成要挾。
故有離異也。
即為離異。
何以再一交一 爻。
蓋離此而娶彼。
當有三配也。
余判之如是。
詢之亦不謬。
茲特記之。
按相術要點。
在理有定理。
而無定用法。
無定法。
而有定用。
此從其正義與附帶而著想。
又從當時潮流而推論。
以定其事實。
此為活法之活法。
持監者。
勿呆滯一點而為定論也。
補遺第四
公篤曰。
相法有合法與不合法。
有正應與反應。
其中分專司部位。
與連帶部位。
正受氣色。
與兼受氣色。
在表面上看。
則形格與事實相反。
顛倒其富貴貧賤。
氣色與時令相反。
顛倒其吉凶禍福。
部位與運限相反。
顛倒其穹通得失。
以及壽夭勞逸。
刑克疾苦。
完全顛倒而應驗之。
或先後改移而錯亂之。
故有不驗之說。
推其原理。
則有狐疑之點。
繩以輕重內外加減易位之法。
則有訣竅。
不為無因也。
茲特分類詳注如下。
一.髮際低凹三岔。
或五岔。
均主幼年喪父。
或為庶母所生。
是為古法之定論。
而驗者頗多。
然有不刑父。
而反先刑母。
又有不驗庶出者。
似為不驗。
余考兩耳平勻。
日月角不陷不露。
山林豐滿無痕。
山根高超不陷。
兩顴不削不突。
無高低則刑父不在幼年之初運。
而反在中年眉運刑父而見孝服。
或三十左右而喪父宮。
此為事實相反之一。
蓋因僅發岔一部。
刑父較遲。
如加以左額角陷痕。
或土星偏左。
又如加以左顴高超。
或人中偏左。
則刑父方早也。
又於中正無陷痕。
右邊城不傾陷。
兩眉無高低。
鬢髮不雙曲。
亦不應驗庶出之法也。
二.鬢髮曲突。
下連眉毛。
或接近眉稜。
兩耳廓低下反。
本主幼小刑母。
或於十五歲之前刑母。
而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不刑母而反先刑父或遲刑母者。
似為不合法。
余考門齒不楞生。
不掀露。
不尖峰。
兩側無尖銳齒一顆。
邊城右不傾陷。
右顴不高插。
土星不偏右。
人中不偏右。
則刑父母於幼年之初運不驗。
當應中年之目運見孝服。
此為事實與形格相反之二。
蓋僅鬢突一部。
刑母尚輕。
如再有他部刑克。
則刑母方早。
不為無因也。
三.人中平滿而無溝洫。
本主無子女之格。
或有子女亦刑傷而不成立。
是為古法之定論。
蓋人中直紋主克子。
人中橫紋主克女。
人中十字紋主孤絕。
有紋尚如此重要。
何況溝洫平滿而不通乎。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又不刑子女。
又反旺子女。
似為不合法。
余考印堂無痕無紋。
三陽不窄不陷。
兩眉彎曲尾收有稜淚。
印堂平寬小露不沖而反生子五六。
亦有嫡子不立。
而庶出之子三四。
此為事實與形格相反之三也。
按子女宮以眉尾曲收者多子女。
三陽豐滿者旺子女。
尚占重要地位。
而勝過人中故也。
四.魚尾為妻妾官之專部。
魚尾豐滿。
及有紋上仰者。
主妻強淑而偕老。
妻族富豐而有助。
魚尾痕平破者。
主克妻而續絃。
魚尾痕下反者。
主刑兩妻而三配。
魚尾有一紋一妻。
三紋三妻。
魚尾紋成十字。
或紋成交 爻。
均主離異。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不刑妻。
及無妾庶者。
似為不合法。
余考印堂無懸針痕。
又無川字紋。
聲音無破鑼聲。
又無斷散聲。
尚不至早刑也。
或不偕老一線耳。
設為刑妻其運當在四十五之後。
五十八之前。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
部位與運限相反。
蓋眼神不愁不緊急。
目形不露不浮白。
年壽不曲不斷不起節。
雖有魚尾之刑克。
而應驗亦最遲。
其刑與旺。
兩相抵折故也。
五.山根坑陷而弱者無壽。
人中洫短而掀者早夭。
或以眼神過清而浮光。
或以面一皮繃緊而無餘。
均為夭傷不壽。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壽者。
似為不合法。
余考南嶽有橫紋三四法令紋長下一交一 。
眉高一寸餘。
耳長三寸許。
雖有上列之弱點而反壽至耄耋。
此形格與事實相反之五也。
蓋壽徵以南嶽紋。
法令紋。
為得分數較多兩耳兩眉次之故也。
凡山根坑陷者。
主半數不受祖業。
人中短掀者。
主半數招讒構怨。
目神清浮者。
主半數貪淫多病。
面一皮繃緊者。
主半數刑克勞碌。
此為應此弱點。
而減彼弱點。
不完全應夭殤故也。
六.天倉豐滿。
主享前人余業。
地庫豐隆。
主享子孫後福。
中岳園隆高起。
主本身恢宏大創。
均為殷富之格。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困穹。
或有衣祿而已。
似為不合法。
余考水星小薄。
准大尖墜眉尾陷弱。
或為井灶紋沖或為聲音散亂。
雖有上列之好部位。
亦平生無積蓄。
僅以衣祿餬口。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之六也。
蓋水星小薄所受之祿不多。
准大尖墜土星克水而相犯井灶紋沖。
財不入庫而空虛。
聲音散亂刑克疾厄而失敗。
雖有上列之好部。
功不補過故也。
七.土星尖削而薄。
井灶露孔而小。
本主駁雜困穹。
又如天倉衝破。
地庫薄弱。
此為貧乏無依。
是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格。
而反積金壘壘。
似為不合法。
余考福堂骨高起。
成三角稜。
兩目神明潤。
而充足收斂。
而反財庫充盈。
田連阡陌。
或為破敗於桑梓。
遠發立業於他鄉。
或為環境逼迫。
冒險發達於意外。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之七也。
蓋木植之局。
於瘦削薄弱均不忌。
火炎之體於銳露洩仰亦不忌。
又有獅鼻不忌露孔。
雖有上列之弱點。
而亦名成利就。
不過木植之形多疾厄。
火災之局多勞碌。
獅鼻之格多刑克。
於財源當業尚吉故也。
八.形質清秀。
兩眉細勻修長。
兩目細收最清多出貴名之格。
次亦豐祿安閒之格。
加以土星兩顴。
勻配隆厚。
水星兩耳。
勻厚收斂此為貴名權祿。
富厚豐盈。
而有事業之格。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上列之好部位。
而反不貴不富。
反操賤業。
及下流技藝者。
似為不合法。
余考其神過清而流麗。
其聲漫散而黯斷。
兩顴隆大而下墜則成賤品不壽之格。
男女皆然。
又無絲毫貴名。
又非當業厚祿。
而反為下流技藝。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之八也。
蓋目神過清而流麗雖然聰敏。
而多偏見邪行。
及疾厄夭折。
淫蕩失敗居多也。
聲音漫散而多黯斷。
是為內濁而不全。
主勞碌破敗。
逼迫而為下。
觀隆大而下墜。
此為假權。
另則優伶。
女則娼妓。
以及下賤也。
二流技藝。
雖格局清秀而勻。
皆為無用故也。
九.形質濁俗南嶽有雜亂紋。
印堂有懸針紋。
中岳削露。
兩眉稀弱。
五官不配。
五嶽不勻。
多出平常下賤之人。
及貧乏勞苦之輩。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而有上列之弱點。
反為富貴雙全。
壽考康寧。
及作驚人之事業。
似為不合法。
余考伏犀骨高拱圓突於發中。
聲音清奇。
而鏗鏘韻長。
瞳人縮小。
精神充聚。
此為蘊藏之格。
雖有上列之弱點。
而反名滿天下。
威權萬里。
功在當時。
名垂後世。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之九也。
蓋伏犀骨在上停。
方大者王霸。
圓大者將相。
而為超群之貴也。
聲音清奇。
為蘊藏之格。
而為貴壽之善後也。
瞳小主特智。
而有專長。
神充主貴壽而性剛毅。
而有流芳之事跡也。
蓋因惡不掩美故也。
十.春令屬木。
為天氣上升之初。
是為大壯之卦。
發現青色膩色本合時令。
以事實論之。
應有平穩之小亨吉。
亦有應喜因之人丁。
次則平安無咎。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春令見青色。
而有哭泣驚險。
疾厄冷退。
似為不合法。
又如春令有黑暗之色。
本不合時令。
應有哭泣駕恐。
疾厄官訟。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春令見黑色。
而有反見亨吉。
進財祿。
旺人丁。
次亦平安順遂。
似為不合法。
余考旺者為水形。
次則木形。
不古者為火形。
次為金形。
不為無因。
此為氣色與時令相反之十也。
蓋水旺於木。
故得春令而吉。
木發於春。
故同氣相求而無咎。
火得木為死。
故見春令而衰。
金髮於春。
是為因氣受制。
見阻而消耗故也。
十一.夏為火令。
為天氣上升之極。
離明美麗之象。
於紅燥色不忌。
本合時令。
以事實論之。
應順遂亨吉。
次亦平安無咎。
此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夏兒紅燥色。
而反官訟損失。
遺累是非。
似為不合法。
又如夏令有青滑之色。
本不合時令。
應有疾厄是非。
遺累憂疑。
此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夏見青色。
而反進財祿。
旺人丁。
次亦平安順遂。
似為不合法。
此為氣色與時令相反之十一也。
余考吉者為木形。
次則火形。
不吉者為金形。
次則土形。
不為無因。
蓋木旺於火。
故得夏而旺。
火發於夏。
故同氣相求而無咎。
金見火而廢。
故得夏令消毀。
土發於夏。
是為枯燥不生而相害故也。
十二.秋為金令。
為天氣下降之初。
蕭殺立威之氣。
於白瑩之色本合時令。
以事實論之。
當為平安順遂。
生機進益。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秋令見白瑩之色。
而反冷退刑傷。
憂驚連累。
似為不合法。
又如秋令有黯滯色。
本不合時令。
主障礙消耗。
牽制遺誤。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秋令見黯滯色。
而反走險暴發之時機。
第二第三之利益。
似為不合法。
此為氣色與時令相反之十二也。
余考吉者為土形。
次為金形。
不吉者為水形。
次為木形。
不為無因。
蓋土旺於金。
故得秋而吉。
金相於秋。
是為同氣相求而無咎。
水得金而寒。
故見秋令而絕沒。
木發於秋。
受克而損傷故也。
十三.冬為水令。
為天氣下降之極。
萬物得之而藏。
於黑暗色。
本合時令。
以事實論之。
大勢平穩而無咎。
保持原位而無害。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冬見黑暗色。
而反危險拘留。
哭泣疾厄。
似為不合法。
又有冬令見白瑩色。
本不合時令。
主孝服耗財。
疾厄掣肘。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冬見白瑩色。
而反陞官旺財。
謀遂獲功。
次則安全無阻。
似為不合法。
此為氣色與時令相反之十三也。
余考利者為金形。
次為水形。
不吉者為木形。
次為火形。
不為無因。
蓋金旺於水。
故逢冬而吉。
水合於冬。
故同氣相求而無咎。
木見水而絕。
故不吉。
火見水而廢。
故消滅也。
十四.三六九全月。
為土令。
而旺於四時。
其位中五。
臨制四方。
於黃明之色。
本合時令。
以事實論之。
主進名權之陞遷立功。
主得財帛之獲利進展。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土令見黃色。
而反冷退牽制之煩擾。
障礙損失之連累。
似為不合法。
又如土令見紅燥之色。
本不合時令。
主損失破敗。
官訟拘禁。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土令見紅燥色。
而反借題發揮之進機。
同舟共濟之獲利。
似為不合法。
此為氣色與時令相反之十四也。
余考吉者為火形。
次則土形。
不吉者為金形。
次則水形。
不為無因。
蓋火得土則旺。
故亨吉。
土得土令。
故為同氣相求而有益。
金得土則埋沒。
故無功。
水得土。
則阻塞。
故氾濫而有害也。
十五.火燒中堂。
為格局之最忌。
凡臨時發生。
其運限亦最忌。
俗雲家敗人亡。
乃火炎土燥之義。
關係極重也。
如逢中岳運。
當見刑克冷退。
疾厄官非。
內顧有憂。
外患有累。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火燒中堂。
而反發達。
名利雙收。
次亦平安無恙。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
部位與運限相反之十五也。
余考吉者為木火形。
不吉者為金土形。
不為無因。
細則詳補遺第五之中也。
十六.兩眉清秀修長。
高起尾稜。
本主名貴而壽。
當業而豐。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於兩眉運中。
極端駁雜。
孝服疾厄。
勞碌奔馳。
毫無權利。
似為不合法。
余考全局精神在眉。
其眉運雖困難。
其生機關鍵伏此。
故有發達於後六年之目運。
及後十年之中岳運。
其兩目中岳均弱。
而反發達其故何也。
此為形格與事業相反。
部位與運限易位之十六也。
蓋形質敦厚渾藏。
外濁內清。
氣聚神倍。
或出昇平盛世。
或為土金之局。
此五者每有提後應證。
不為無因也。
持監者。
更須留心考查之可也。
十七.印堂有懸針紋痕。
為相法之最忌。
凡富貴者。
主危險亡身也。
足衣祿者。
主刑妻克子而破敗也。
最下等人。
亦主勞碌刑克。
一生困苦也。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至印掌運。
而反發富進貴。
旺妻妾。
進子女。
似為不合法。
此為事實與形格相反。
部位與運限易位之十七也。
余考有印堂紋者。
每有幼年孤苦。
六親失助或為發達而引誘入危害。
亦有中年發達。
或為安樂而縱慾至夭折。
皆因別部有特殊可取點。
發達了發達。
破敗了破敗。
雖非其運。
而有其因。
每見危害於目運居多。
其目雖清潤不露。
亦危險破敗於此。
好與不好。
兩相易位。
不為無因也。
蓋因幼小未經嚴格教育。
猝然發達。
矜驕恃才以自用。
傲慢妄尊以輕視。
以致危機潛伏。
而自蹈危險以亡身也。
十八.中岳豐隆。
蘭台勻配。
而為財帛官之專部。
主大富。
進田宅。
或前人無產業。
而亦恢宏自創也。
此為古法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至中岳運。
而反刑傷挫折。
疾厄冷退。
消耗殆盡。
似為不合法。
乃有發達於前十年之眉目運中。
其兩眉疏散短促。
兩目流露不清。
何以不失敗。
而反發達。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
部位與運限易位之十八也。
余考形質清秀銳露。
或為飄搖亂世。
或為木火之局。
其氣先到。
故提前發達以應證之。
不為無因也。
十九.魚尾紋深陷平衡。
或下反。
印堂紋沖。
兩顴尖露。
本主刑妻。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妻宮強淑而偕老。
而反子女不立。
或無生育。
似為不合法。
又有人中平滿。
淚堂深陷。
三陽低凹。
本主克子。
此為古法之定論。
驗者頗多。
然有子星三四。
貴強而有力。
而反克妻二三。
似為不合法。
此為部位與事實相反之十九也。
余考聲音為格局所克。
而為廢氣所致。
或為聲音間斷雜亂。
而有缺點所傷。
刑此而減彼。
克彼而減此。
多出混合相爭之局。
或為偏重奇古之局。
或為極清極濁之局。
蓋有貴名過於形格。
而減少子女。
當業過於部位。
而減少壽徵。
不為無因也。
二十.女格發粗濃而多。
主刑夫。
發粗濃不刑夫何也。
南嶽必寬平。
南嶽凸突圓拱不刑夫何也。
其印堂必寬隆。
印堂窄陷紋沖不刑夫何也。
其魚尾必豐滿。
魚尾陷痕不刑夫何也。
其中岳必高隆有染。
中岳小弱露孔不刑夫何也。
其兩顴必平厚。
兩顴尖露不刑夫何也。
此為形格與事實相反之二十也。
余考有上列各形。
皆不剋夫。
其神必收而和靜。
其音必柔而清秀。
此為外弱內吉。
兩相抵折。
不為無因也。
公篤曰。
前例二十條。
為相法不合而相反之大綱。
其他類推者尚多。
不及一一備載。
蓋因事實與形格完全相反。
部位與運限完全相反。
氣色與時令完全相反。
以及兩相易位。
提前提後而應者。
故有此條之說。
然其相反相易。
提前提後。
亦有氣侯。
內外。
治亂。
輕重之分。
而為法也。
不能不留心考查。
探求其所以然。
推之以原理。
繩之以用法。
以乘其定位。
自有一定標準。
以判其富貴貧賤。
刑傷疾厄。
吉凶禍福也。
例如有應正厄年者。
有應傍厄年者。
有應正厄年者。
有應一度正厄。
一度傍厄者。
蓋因各人之形質配合不同。
各人之稟受氣候不同。
各人之天姿賢愚不同。
各人之性情剛柔不同。
各人之厚薄行運不同。
各人之精神部位不同。
是其立法之訣竅也。
又以細心考查其經過之事實。
明白其應受之原理。
此為一大關鍵也。
補遺第五
公篤曰。
火燒中堂。
為各種形質之所忌。
其準頭屬土。
故名土星。
內應脾絡也。
兩側竅屬金氣。
醫名迎香穴。
內應肺絡也。
兩直竅入腦海。
下督脈。
過大椎。
通命門。
內應腎絡也。
蓋因腎中有火。
醫家名之曰君相火。
道家名之曰真火。
相學名之曰元神火。
亦名本命火是也。
故火燒中堂。
即腎火上浮。
水火不一交一 又不濟。
而越正軌之義也。
以脾土而論。
是為火炎土燥。
而不生化也。
以肺金而論。
是為火爍金傷。
而見消毀也。
以腎水而論。
是為火水末濟。
而相侵犯也。
故均不吉。
而有缺點。
然有輕重之別。
故有應驚險者。
有應冷退者。
有應刑傷者。
有應牢獄者。
有應疾厄者。
有應死亡者。
亦有暫時發達。
而終破敗者。
亦有猝然發達。
而即危身者。
其部位本一。
而應證之事實則各異。
茲特將各類分別錄後。
一.火燒中堂。
有燥浮色。
即紅而浮光也。
其事實則主環境困難。
事實駁雜。
勞而不功。
反生疑族之仇怨。
害而不利。
反生糾纏之爭端。
內而家政之隱患漏卮尤多。
外而六親之牽制遺累尤重。
其損失尚屬輕微。
是為冷退消耗之例。
如反有利益。
則有蹈陷阱。
受箝制之失敗於後也。
二.火燒中堂。
有紅潤色。
即紅色之深也。
其事實則主逼迫驚災。
官訟暗害。
以恩結怨。
失足而成千古之恨。
弄巧反拙。
舉手而掉萬層之波。
外有相欺相許之蠶食鯨吞。
內有如疽如癰之虎去狼來。
懷疑而生恐懼。
煩惱而生氣鬱。
其損失較大。
是為破敗飄零之例。
如反有利益。
則有刑傷人丁。
而鰥寡孤獨之應證於後也。
三.火燒中堂。
有赤暗色。
即紅中代黑之豬肝色也。
其事實則主嫌嫉地位。
而有官訟刑傷。
危險環境。
而有暗害牢獄。
輕則有痔漏之痼疾不痊。
重則有傾覆之破敗無餘。
其損失最大。
是為危險而傷殘。
損失而疾厄。
人口流離之例。
如反有利益。
則有危機四伏。
亡身破產之應證於後也。
四.火燒中堂。
有燥浮色。
而加血縷者。
其事實則主官訟是非。
暗害株累。
爭端而受屈。
勢力之壓迫也。
神經而昏憒。
鬱結而怔忡也。
六親遺累。
常填無底之壑。
內顧隱憂。
每有附骨之疽。
如反有利益。
則為後患之糾纏。
失敗之牽制。
勞苦煩擾。
終身不休。
以應證於後也。
五.火燒中堂。
有紅潤色。
而加血縷者。
其事實則為夙恕之暗害。
驚阻之危險。
以及本身痔漏之痼疾。
傾覆之損失。
而為種種障礙。
人口日見衰弱。
財星日見窘迫。
如反有利益。
則有子孫不肖而恃逆。
天災不測而危害。
以應證於後也。
六.火燒中堂。
有赤暗色而加血縷者。
主飛災之株累盜賊之誣攀。
意外之橫禍。
人命之牽連。
水火之為殃。
富豐者一時即為貧乏。
兵匪之為害。
貴名者一時即為傷殘。
丟官失權。
損財破產。
如反有利益。
則有人口流離。
危險死亡。
而累及子女妻妾。
以應證於後也。
公篤曰。
火燒中堂一格。
固屬損失冷退。
刑傷驚險。
人所共如也。
然亦有暫時僥倖。
而有發達。
進田宅。
成貴名。
此為引誘入危機。
則有死亡於本身。
俗謂發棺材運是也。
否則禍遺妻妾子女。
人亡家破也。
總之以火形人不忌。
而反旺名利。
不過多勞碌奔馳。
憂心顧忌。
艱難險阻而成功也。
木形人次之。
雖有飄搖勞碌。
疾厄刑克。
是為小冷退。
尚不為大害也。
惟金形人最忌。
身敗名毀。
人亡家破也。
土形人次之。
主刑人丁。
多痼疾。
破財消耗。
憂愁度日也。
水形人又次之。
主株累損失。
牽制鬱結。
煩擾不休也。
此為大綱之輕重訣。
加減之乘除法。
不可呆滯而論之。
兼體又從折衷之法可也。
補遺第六
公篤曰。
凡厄年之法。
有先後之應驗。
前已分秩序。
而言其定法矣。
余於經驗考證。
尚有天道厚薄之分。
時勢盛衰之別。
故有專應正厄年者。
即男子九年一厄。
女子八年一厄之類是也。
又有專應傍厄年者。
如男子九年一厄。
而其形格屬何局以加之。
如水一火二金三木四士五之類。
女子八年加推亦然也。
又有於正厄傍厄均無妨害。
其官祿財帛反吉。
人丁喜慶常見。
疾厄驚險。
連累損失。
完全化除。
似不應驗厄年之法矣。
故有專應應證厄年。
即提前三年二年。
延後三年二年是也。
又有應一度正厄。
一度傍厄。
又有第一次應正厄。
第二次應傍厄。
第三次應應證厄。
參差如是。
此中不無標準之指定。
蓋以何種形質之格局。
而應何項厄年。
何種天道之氣候。
而應何項厄年。
何種治亂之時勢。
而應何項厄年。
茲特分別詳注。
以便閱者。
知其法而採取其用也。
一.凡亂世之形質清秀而薄弱。
當應提前之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數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數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疾厄刑傷。
損失災禍也。
其形質清秀而五官露勢。
五嶽高聳者。
當應加數之傍厄年。
男子即九年。
而以各形之數以加推之。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之數以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災禍損失。
刑傷弱點也。
其形質清秀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正受之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冷退破財。
疾厄刑克也。
此為亂世之要法也。
二.凡盛世之形質清秀而薄弱。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障礙損阻。
疾厄刑克也。
其形質清秀。
而五官露勢。
五嶽高聳者。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逼迫鬱結。
哭泣遺累也。
其形質清秀。
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女子八年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破敗疾苦。
掣肘隱憂也。
此為盛世之要法也。
三.凡一治一亂之形質清秀而弱。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疾厄糾纏。
災患不休也。
其形質清秀。
而五官露勢。
五嶽高聳者。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倉猝失敗。
疾厄官非也。
其形質清秀。
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暗害糾紛。
哭泣拘禁也。
此為一治一亂之要法。
或界於盛衰之間。
次盛次亂之時。
用之亦合法也。
四.凡在亂世之形質。
濁厚而肥重。
當應墮誼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欺詐損失。
刑克妨害也。
其形質濁厚肥重。
而五嶽高聳。
五官露勢者。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損人破財。
痛疾隱患也。
其形質濁厚肥重。
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內顧牽制。
外患欺凌損人破財也。
此為亂世之要法也。
五.凡在盛世之形質濁厚而肥重。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天災流行。
時勢障礙也。
其形質濁厚圓肥。
而五嶽高聳。
五官露勢者。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族戚箝制。
友鄰要挾也。
其形質濁厚圓肥。
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哭泣疾厄。
盜匪陷害也。
此為盛世之要法也。
六.凡在一治一亂之時。
其形質濁厚圓肥者。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駁雜消耗。
刑克後患也。
其形質濁厚圓肥。
而五官露勢。
五嶽高聳者。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陷阱窘迫。
人丁衰弱也。
其形質濁厚圓肥。
而五嶽平勻。
五官和蘊者。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鬱結之神經。
哭泣之冷退。
此為一治一亂之要法。
或界於盛衰之間。
次盛次亂之時。
用之亦合法也。
七.凡亂世之形質濁厚與清秀相兼。
或界於清濁之間。
或界於厚薄之間。
則第一厄。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危險挫折。
疾厄哭泣也。
第二厄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戕賊危害。
妄舉損失也。
第三厄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破敗傷殘。
刑克痼疾也。
此為亂世之要法也。
八.凡盛世之形質濁厚而清秀相兼。
或界於清濁之間。
或界於厚薄之間。
其第一厄。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以各形而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欺詐拐騙。
疾厄官非也。
其第二厄。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遺累牽制。
內憂外患也。
其第三厄。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刑克疾苦。
煩惱激刺也。
此為盛世之要法也。
九.凡在一治一亂之時。
其形質濁厚而與清秀相兼。
或界於清濁之間。
或界於厚薄之間。
則第一厄。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或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或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煩擾遺累。
冷退疾厄也。
其第二厄。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有刑傷破敗。
明欺暗害也。
第三厄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駁雜牽制。
株累妨害也。
此為一治一亂之要法。
或界於盛衰之間。
或為次盛次亂之時。
用之亦合法也。
十.凡在亂世之形質。
似露而含靜。
似和而有勢。
或為一和一露之局。
則第一厄。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水火盜賊之驚險。
天災時勢之不測也。
其第三厄。
則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危害損失。
損人破財也。
其第三厄。
則膺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驚恐疑惑。
疾厄哭泣也。
此為亂世之要法也。
十一.凡在盛世之形質。
似露而含靜。
似和而有勢。
或為一和一露之局。
則第一厄。
當應正受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挫折牽制。
疾厄消耗也。
其第二厄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後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後二年。
均為不吉。
而見哭泣爭端。
株累受屈也。
其第三厄。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且冷退遺誤。
結怨暗害也。
此為盛世之要法也。
十二.凡在一治一亂之時。
其形質似露而含靜。
似和而有勢。
或為一和一露之局。
其第一厄。
當應應證厄年。
即男子九年之提前三年。
女子八年之提前二年。
均為不吉。
而且飄搖無依。
流離辛苦也。
其第二厄。
當應傍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而以各形加推之。
均為不吉。
而見刑克損傷。
疾厄耗財也。
其第三厄。
當應正厄年。
即男子九年。
女子八年。
均為不吉。
而見破殘血光。
冤屈遺累也。
此為一治一亂之要法。
或界於盛衰之間。
或為次盛次亂之時。
用之亦合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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