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卷八(上): 新修緊要氣色總圖公篤曰。古法系三百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公篤相法》卷八(上)

公篤相法

卷八(上)

新修緊要氣色總圖

公篤曰。

氣色部位全圖。

古法系三百六十五個部位。

按周天數之義也。

各家所備載。

即十三部位總圖。

而未詳論應徵之候。

亦末言及事實之專司。

以余考之。

是圖出於兩周之時。

而非風後氏監定之圖也。

其中有虛設挪雜。

無關輕重者尤多。

後人多附會其說。

拘泥其文義。

呆滯其事實。

混亂人之眼目。

而不驗也。

茲特刪改其緊要部位。

為四十五部位。

均有重要關係。

氣色部位名稱。

與運限部位名稱不同。

各有專司故也。

其詳解分類。

逐一說明。

以便容易記憶。

亦容易瞭解。

而應驗確實也。

第一章 氣色說

公篤曰。

古法氣色部位繁緊。

名目亦多。

地位不實。

各家相法盲指瞎謂。

各說不一。

閱者頗厭其煩。

又無把握之認定。

亦無稽考之證實。

茲特繪其緊要部位。

限定地點。

及吉凶禍福。

各有專司。

使閱者容易記億。

詳明某輕重之旨。

分別其吉凶之要。

夫氣者。

為先天之動機。

不根據五臟六俯。

無定位也。

色者。

為後天之華表。

根據五行四時。

順天道也。

蓋氣隱於皮膚之內。

為事實之先表。

在三十日以前。

則潛伏。

合兩節令之氣候也。

其關係之大者。

有前一百八十日潛伏之。

合陰陽之氣候也。

色浮於皮膚之外。

為事實之應驗。

在十五日以前。

則潛伏之。

合一節令之氣候也。

其關係之大者。

有前九十日潛伏之。

合半陰陽之氣候也。

二者。

如雪上之霜。

水上之冰。

大體相似而實異也。

如不細心考察。

則有差寸誤尺。

而無標準之應驗矣。

其法如何。

蓋先分虛實。

次分清濁。

再別其長短大小。

又別其濃淡輕重。

最後分其枯燥靜潤。

又別其克制生化。

以五行四時。

而論禍福吉凶。

則事實之應驗。

時間之早遲。

有所決定矣。

其中分兩種。

一為有氣無色。

此為潛伏種因。

而時間末至。

則考其他部位之變化。

而判其成功與中阻。

一為有色無氣。

此為虛浮引線。

而事實有變。

則考其他部位之生化。

而判其暫時與過渡。

有氣有色。

則為定論不移。

而限定時期應證也。

故充足者。

其事實應驗必速。

沉滯者。

其事實應驗必遲。

長濃者。

其事實之關係較大。

短淡者。

其事實之關係較小。

其破敗之氣。

有九年不敬盡者。

亦有七年五年三年。

至少則應一年。

其色有驗一年不敬盡者。

亦有一季一月。

至少則應半月。

其發達之氣。

有五年不改變者。

亦有三年二年。

至少則應一年。

其色有驗一年不改變者。

亦有一季一月。

至少則應十五日。

此為一定時間。

至於氣色之形式不一。

或如粟如豆。

如絲如發或碎如米或圓如珠。

或方加印。

或長如針。

或如浮雲飛鳥。

或如晚霞蜿蜒總以現於何部。

而關係何事。

變成何色。

而關係何項。

俱宜按時令之生剋制化。

來去之久暫重經。

為一定之斷驗也。

第二章 氣色認法

青色分三種

一.青色屬木。

其卦屬震。

其音為角。

其令為春。

是為天氣上升之初也。

故青而明潤。

有生氣者。

是為青色之正色。

二.滑色。

為青色之別種。

青中帶黃。

青黃夾雜。

合而為一色。

是為滑色。

三.膩色。

為青色之別種。

青淡而有浮光。

似豬脂之塗。

一為青白含色。

是為膩色。

紅色分五種

一.紅色屬火。

其卦屬離。

其音為徵。

是為麗明之象。

其令為夏。

天氣上升之極也。

紅而活潤。

得其正色。

是為紅色。

二.紫色為紅色之別種。

紅而極淡。

如紫霰之經。

形雲之淡。

紫而光潤。

是為紫色。

三.燥色。

為紅色之別種。

為紅色之不足。

紫色之有餘。

是為燥色。

紅淡而浮也。

四.赤色。

為紅色之別種。

深紅而停滯。

紅中帶黑色。

紅黑合併為一。

如豬肝色。

是為赤色。

五.絛色。

為紅色之別種。

紅而有粉光如膏如脂。

其色聚而浮露。

是為絛色。

黃色分二種

一.黃色屬土。

其卦屬坤。

其音為宮。

其令為三六九全月。

是為天氣半升半沉之間。

辰戍丑末之四隅也。

黃而活潤。

是為正色之黃色。

二.黯色。

為黃色之別種。

其色黃中帶黑。

停滯不潤如油垢。

是為黯色。

或名暗色。

白色分二種

一.白色屬金。

其卦屬兌。

其音為商。

其令為秋。

是為天氣下降之初也。

白而瑩潔。

是為正色之白色。

二.慘色。

為白色之別種。

白滯而浸色。

內白外膩。

合而為一色。

是為慘色。

或枯色。

即白如枯骨之謂也。

黑色分二種

一.黑色。

屬水。

其卦為坎。

其音為羽。

其令為冬。

是為天氣沉降之深也。

黑而明潤如鴉翎。

是為正黑之色。

二.晦色。

為黑色之別種。

其色昏沉。

為地灰之濕。

與慘色相似。

而慘色略淡侵。

晦色略深濕。

其中有薄紗染皂。

皆為晦色。

或為滯色。

而有塵垢之例。

公篤曰。

綜上各色。

共十四種。

其中最難分辨者。

紅色之五種耳。

皆以淺深淡濃。

而分類也。

凡學風監術者。

能分辨紅色之五種。

其他各色。

皆易辨認也。

次則青色之三種。

為第一之難分辨也。

至於黃白黑三種。

以明潤而有生氣為正色。

以滯暗而無生氣為別種。

故有一定之認法。

不可依稀彷彿。

疑是疑非。

而出範圍也。

根據上例十四種之分。

方是正宗。

而合法也。

第三章 浮沉定註解

公篤曰。

氣色前分十四種。

是為綱領。

尚有三色。

即浮色。

沉色。

定色也。

然此三色。

也括各色之分類。

而變法則多。

可以十四種氣色。

而化出四十二種氣色也。

然其繁煩中有簡便認定之處。

其大體之根據如下三項。

一.浮色。

浮者。

浮出皮膚之外。

膩然有光。

如塗脂塗膏也。

而各色皆有浮色。

其事實如上論。

與有色無氣相等。

則為事實之虛浮影子。

尚有變局在後。

由此項關係。

發生彼項關係。

凡有浮色之發現於各部。

雖有十分把握之謀略。

萬分穩當之名利。

皆有時局影響。

人事變遷。

而不收功也。

某處危險驚險。

方可化解。

而有救。

或為直接之保留。

或為間接之救護。

至於官訟是非。

哭泣損失。

皆不為害。

而有生機之轉移也。

故有青浮之色。

膩浮之色。

滑浮之色。

黃浮之色。

黯浮之色。

其他紅自黑晦。

均有浮色在內也。

其認定法。

則分遠近耳。

其遠看有此色。

近看無比色。

均通稱為浮色。

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

則浮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二.沉色。

沉者。

隱於皮膚之內。

凝滯無光。

晦昧不明也。

而各色皆有沉色。

其事實如上論。

即有氣無色相等。

則為事實之羈留久延。

雖有其可能之性質。

中有糾紛發生。

為牽制之點。

或為人事變遷。

或為天時轉移。

或為地形災患。

此為意外之障礙。

中道改組也。

是為種因之例。

或過渡之例。

欲速而反遲。

欲進而反勞。

其官祿財源之所謀。

遲遲不發表也。

行動條約之所決。

遲遲不就範也。

至於遺累官訟。

口舌損失。

皆為似是而非。

若有若無之類也。

故有紅沉之色。

赤沉之色。

燥沉之色。

絛沉之色。

紫沉之色。

其他青黃白黑。

均有沉色在內也。

其認定法。

則分遠近耳。

遠看無比色。

近看有此色。

均通稱為沉色。

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

則沉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三.定色。

定者。

定而不移之色。

內外一樣。

明顯而可辨認也。

而各色皆有定色。

其事實如上論。

即有氣有色相等。

則為事實之先機。

有此而為根據也。

故凡有定色。

則所謀者必發表。

而達到目的。

或有意外之兼謀。

均為可能之達到。

不另費手續。

而無周折也。

至於危險之色。

驚險之色。

驚疑損失之色。

牢獄官非之色。

孝服刑克之色。

破財牽制之色。

受累是非之色。

均從此定色。

而決斷之也。

故有白定之色。

慘定之色。

黑定之色。

枯定之色。

其他青黃紅滑各色。

皆有定色。

其認定法。

則分遠近耳。

其遠看有此色。

近看有此色。

均通稱為定色。

放上述有十四種氣色。

則定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

第四章 氣色關係

公篤曰。

氣色為先天之動機。

事實之表現。

如其氣色發生。

則有事實之應驗也。

其氣色各有正當之關係。

各有附帶之關係。

各有連帶之關係。

各有牽動之關係。

又有因其人之地位如何。

財產之等級如何。

才智之賢愚如何。

天性之剛柔如何。

行事之廉潔與奸貪如何。

決斷之持重與冒險如何。

環境之安全與逼迫如何。

器量之宏大與窄狹如何。

此為相法。

之重要點。

茲特分類詳注如下。

一.黃色。

為最吉之色。

皆屬喜慶之事實。

為陞官進職。

獲功得祿。

造人丁。

得子女。

常人則主進田宅。

得利源。

或進人丁子女。

以及喜信結合。

佳音遠至。

二.紫色。

為最吉之色。

皆為喜慶之事實。

四時皆亨吉也。

為陞官進職。

得祿獲功。

進入丁。

常人則主進田宅。

得利權。

及進人丁子女。

亦主佳音遠至。

三.青色。

為平常之小不吉。

於春令不忌。

尚以明潤而得平安也。

其他時令主疾厄流連。

事實牽制。

小遺累而多憂思。

虛驚恐而多罣誤。

四.白色。

以瑩潔為定色。

而秋令不忌。

尚為平安之色。

其他時令。

則主孝服之哭泣。

憂愁之隱患。

疾病之糾纏。

驚疑之不遂。

血統之損傷。

五.燥色。

為小損失之色。

於夏令不忌。

而無關係。

其他時令皆不吉。

主小損失。

及細故之障礙。

又生口舌是非。

偏財遺累。

及內顧之憂。

而有牽制也。

六.暗色。

一名黯色。

為疾厄病災之色。

及有小人妨害。

財星冷退。

勞而不功。

恩而有怨。

及遺累多而義不容辭。

事實煩而收效有限。

又主心理隔塞。

而不諒解。

七.滑色。

為疾厄之經者。

及小冷退。

小損財顧忌而生是非。

防不勝防之小累。

及多費手續。

而有周折。

及事實延長。

而不結束之類也。

八.膩色。

為虛浮之影響。

而有羈延逗留。

中道多生障礙。

每事不滿其願。

結仇結怨。

反覆無功。

一交一 際失敗。

預謀失信。

每事不完善。

而有鬱結之例。

及小病也。

九.慘色。

一名枯色。

為不祥之色。

主孝服哭泣。

官訟牢獄。

及損失受屈之破財。

驚恐疑嫉之疾厄。

人口多災。

本身多病。

事實多累。

謀略多敗。

及死災也。

十.赤色。

為不吉之色。

四時皆不利。

主孝服哭泣。

危險驚恐。

牢獄柳鎖。

受傷成殘。

暗害爭端。

大病大敗。

損失較大。

及有性命之憂者。

十一.絛色。

為哭泣之色。

專主刑人丁。

主內哭泣之父母弟兄。

妻妾子女。

主外哭泣之血統至戚。

母族妻族。

叔伯姑嫜。

亦主小疾。

及失眠傷陰之例。

十二.紅色。

為不吉之色。

而夏令減輕損失。

主驚恐危險。

受傷凶亡。

飛災橫禍。

失敗爭端。

暗害牢獄。

其妨害較大。

危險較多。

及死災之例。

十三.黑色。

為最危險之色。

四時皆危險。

獨冬令可以減輕破敗。

主驚險破敗。

危險受傷。

官非牢獄。

橫禍飛災。

及大病大災。

可以死亡之例。

十四.晦色。

一名滯色。

又名塵垢色。

為大疾厄之色。

均出弱症居多。

而有痼疾宿病於前者。

亦主冷退破財。

刑傷人丁。

神經昏憤。

事實顛倒。

及死亡之例。

氣色關係輕重訣

公篤曰。

上列各類氣色。

而專司之各項事實。

包括人事之吉凶禍福矣。

然有輕重之點。

而因其人指定之。

以決其為何項事實也。

此中當有輕重大小之分別。

又有應受。

傍受。

及株累受之各異。

有一項之專受。

有兩項之兼受。

有間接之連帶受也。

茲特分類如下。

以便持監者之推想而定之也。

一.黃紫二氣色。

均為吉慶之氣色。

如發現於有貴權之人。

則應為陞遷進職。

得權獲功。

增財祿而復嘉獎。

旺人丁而復喜慶之例也。

二.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富紳豪商之人。

則應為增進田宅。

開闢利源。

乘時之厚利。

無因之進財。

人口平安。

又旺子女之例也。

三.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

則應為得意外之奇財。

投機之倍利。

或為族戚之補助,而有生機。

或為鄰友之結合。

而有辦法。

人丁亦為安好之例也。

四.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賤業下流之人。

則應為雖奇之遇合。

名噪於一時。

意外之生機。

獲利於膨脹。

或為貴人之賞識。

盡量成全。

或為富者之愛惜。

盡力提拔之例也。

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

而貴賤富貧之等級各異。

因之而享受也。

五.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

則應為謀略周詳而如願。

時機相合而遂心。

知一交一 戚誼之援助。

上親下合之融洽。

盡量而獲其職權利益之倍功也。

六.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

則應為名不謀而達到。

利不勞而成功。

用人而得力。

托人而可靠。

而獲其自然利益之半功也。

七.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中才之人。

則應為借力而進取。

因此而達彼之過渡階梯。

結合而互利。

守內而達外之同舟共濟。

而獲其一舉兩得之名實相符也。

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

而享受之利益有餘不足各異也。

八.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

則應為倉猝之進謀。

而投其機。

積極之勇為。

而捷其時。

其成功也速。

其發達也暴。

作暫而不久之例。

九.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

則應為遠謀深慮。

稱見以成功。

見解周到。

入手而奏效。

其成功也遲緩。

其發達也平穩。

作以守為進之例。

十.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不剛不柔之人。

則應為借題發揮之間接。

而有進展。

待時而動之正當。

而有利益。

其成功也穩固。

其發達也知足。

作守義持久之例。

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

而所獲利益之勇為取守持久各異也。

十一.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

則應為好名而務德。

從善而務功。

其所謀也。

皆從正軌之進益。

其所取也。

皆從正義之途徑。

作名重利輕者論。

十二.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

則應為奇巧之鑽營。

無微不至。

卑鄙之諂諛。

無丑不備。

其所謀也偏邪。

其所取也苛歛。

作利重名惡者論。

十三.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廉潔奸貪之間。

則應為盡其智力之進益。

完其責任之成功。

欲善而不敢自決。

欲惡而不敢放縱。

作名利相符者論。

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

而務名趨利與雙得之各異也。

十四.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

則應為守規矩而不越。

以獲其功。

盡天職而不亂。

以成其利。

進取有止境。

而獲平安之福。

成功亦穩固。

而采持久之計。

作有秩序之利益論。

十五.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

則應為無限止之發達。

有勉強之走險。

不計危險飄搖。

偏重於事業。

不避嫌疑勞怨。

偏重於私慾。

作越軌之暴發論。

十六.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界於持重冒險之間。

則應為苟安之進益。

逼迫之發展。

有意營謀。

而偏發不足。

無心進取。

而偏能達到。

作臨時采擇論。

此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

而利益之多寡久暫各異也。

十七.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安全之人。

則應為少謀而多成。

不勞而多遂。

順其時勢而為之。

因其人力而取之。

作預謀者論。

十八.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逼迫之人。

則應為妄想之進取。

僥倖而成功。

過分之貪求。

盡量而發展。

逆其時勢而強為之。

用其機智而櫻奪之。

作乘機者論。

十九.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界於安全逼迫之間。

則應為猶豫之理想。

遠因之消息傳來拘定之行為。

間接之事實進捷。

美而不足之利益。

謀而不遇之半遂。

作小成功者論。

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

而靜待強為與兩可之各異也。

二十.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宏大之人。

則應為捨小而全大。

甯靜而致遠。

先知之堅決。

完善之成功。

和衷共濟。

而利人利己。

審勢逢時。

而獲利獲名。

作明哲遠謀者論。

廿一.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窄狹之人。

則應為貪小而好勝。

務多而負氣。

力輕任重之發達。

意驕氣傲之成功。

作自用而專者論。

廿二.黃紫二氣色。

如發現於界於宏大窄狹之間。

則應為念舊而不容惡。

漏少盈多。

好德而不忍辱。

勞倍功半。

短期之利益有成。

暫時之同舟共濟。

作因勢倚人者論。

比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

而所容之利益。

治亂之加減各異也。

廿三.黑赤紅慘之氣色。

為死亡破敗。

危險傷殘。

最凶之氣色。

如發現於有貴權之人。

則應為危險牢獄。

罷職失權。

重則滅門赤族之例。

有應震上之招嫉。

有應爭權之暗害。

有應結一黨一 之仇讎。

有應守義之赴難。

廿四.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富紳豪商之人。

則應為驚險破產。

損失株累。

亦主重刑人丁之例。

有應盜匪之殘害。

有應小人之乘隙。

有應戚族之內患。

有應鄰里之覬覦。

廿五.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

則應為驚災損失。

株累拘留。

重則為天災發生於意外。

次則為人事發生於不測。

有應水火之浩劫。

有應盜賊之誣攀。

有應血光之災厄。

有應時勢之危害。

廿六.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下流賤業之人。

則應為驚災伽鎖。

喪財流離。

重則為懸樑刎頸。

而出下策之短見。

輕則為流離辛苦。

而受挫折之困乏。

有應妄貪而受禍。

有應愚拙而受詐。

毀饑膚。

殘肢體。

人流離。

財耗散。

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

而貴富貧賤之等級各異。

其正受傍受連帶受之禍患也。

廿七.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

則應為弄巧反拙之驚險。

欲益反損之危害。

或為自恃之養癱遺患。

或為強行之中道崩潰。

厚利而蔽其聰明。

私慾而忘其危險也。

廿八.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

則應為投陷阱而猶貪。

蹈白刃而罔覺。

或為權利之引誘。

而傾覆之。

或為邪淫之縱慾。

而亡身也。

廿九.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中才之人。

則應為受屈之隱患。

株累之驚險。

蛛絲馬跡之糾纏。

損失而復牽延。

族欺戚累之包圍。

親情而復仇敵。

此為才智賢愚之不同。

而巧受屈受與間接受之禍患各異也。

三十.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

則應為剛愎自用之輕舉。

種因招尤之飛災。

強梁作膽。

執一而不計其生死。

不顧其後也。

驕悍為懷。

辱人而不達其時機。

取咎之道也。

卅一.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

則應為守己而安其欺詐。

持理而安其株累。

受侮辱而復破敗。

臨不測而復忐忑。

猶豫不決。

輕重失當也。

卅二.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不剛不柔之人:則應為識人不足之損失。

明知故犯之妨害。

或為小利薰心而蒙蔽。

大患隨之。

或為倉猝失足而觸阱。

兩禍攻之。

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

而受禍之輕重與複雜各異也。

卅三.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

則應為不貪而受損失。

慕義而受禍患。

無因而受譭謗。

意見不合也。

有為而受狙擊。

志向不一黨一 也。

卅四.黑赤紅摻之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

則應為妄念之受牢獄。

卑污之結仇怨。

奇珍玩品之爭奪。

而為大破敗。

狗馬聲色之淫蕩。

而成暗殺機。

卅五.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廉潔奸貪之間。

則應為細故而生大患。

片言而動殺機。

恩怨混合。

而為凶禍之門。

親疏離間。

而為是非之窟。

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

而安禍之捨取與附勢各異也。

卅六.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

則應為預算中變之損失。

穩見顧忌之危害。

求全不全之驚損。

疑是疑非之遺誤。

臨時中潰。

患生肘腋也。

卅七.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

則應為孤注行止之傾覆。

力輕任重之失敗。

忘恩思怨之進逼。

而受反動之圈套。

以淫害正之偏見。

而受親近之愚弄也。

卅八.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現發於決斷持重冒險之間。

則應為計劃周詳。

而反掣肘。

人力充足。

而反障礙。

經危險而有急智之轉機。

見破敗而有中止之變謀。

此為決斷之與持重冒險不同。

而受禍之大小與減等亦各異也。

卅九.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安全之人。

則應為嗜好引誘之危害。

族戚連帶之侵犯。

內務有隙。

而入凌虐之。

外一交一 設阱。

而入陷害之。

四十.黑色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逼迫之人。

則應為一謀再謀之挫折。

三謀四謀之驚險。

身敗名毀。

力盡援絕。

或為仇怨嫌族之阻撓。

或為血光疾厄之逗留。

而臨不測也。

四一.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在安全逼迫之間。

則應為進取而受損阻。

退守而失權利。

虛榮引入危機。

特利誘入絕地。

進退狠狠而有害。

行止顧忌而招尤。

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

而受禍出於意外與趨向各異也。

四二.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宏大之人。

則應為天災之驚恐損失。

時勢之風潮妨害。

血統之連帶憂患。

氣候之六淫疾苦。

及刑人丁而破敗也。

四三.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窄狹之人。

則應為剛復自用之損失。

才短蹈危之刎頸。

驕慢見害於上下。

負氣見逼於親近。

邪淫之種惡因。

財利之生媒孽也。

四四.黑赤紅慘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界於宏大窄狹之間。

則應為欲忍不忍之失機。

疑是疑非之妨害。

恩怨相混而動殺機。

疏懶不常而傷人口。

輕重不當之乖戾。

去就不宜之損失。

此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

而持靜與走險之禍患各異也。

四五.滑膩躁晦之氣色。

皆為冷退疾厄。

憂疑哭泣之氣色也。

如發現於有貴權之人。

則應為七情六慾。

而成內因之病。

一交一 達遊戲。

而損浮耗之財。

或為一奴一僕倫盜之損失。

或為血統瓜葛之哭泣。

或為意見不合之同僚嫉妒。

或為措置不宜之用人遺誤也。

四六.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于于富紳豪商之人。

則應為醫藥遺誤。

而成反覆之病。

六親遺累。

而損吞聲之財。

小人之偷盜。

鄉一黨一 之搕詐。

人丁之災疾。

哭泣之冷退也。

四七.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

則應為五勞六淫。

而成外因之病。

一交一 易失慎。

而損委屈之財。

友鄰之煩擾。

同室之是非。

妻官之遺失物品。

子女之疾厄血光也。

四八.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賤業下流之人。

則應為失調失慎。

而成養身之病。

物器破壞。

而損浮費之財。

同業網羅。

而受其欺詐。

應付失宜。

而受其垂辱。

環境之顧忌叢生。

影響之憂患常至。

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

而富貴貧賤之等級各異。

所受之疾厄冷退。

憂患牽制之事實不一也。

四九.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

則應為易地失養。

而成水土不和之病。

放浪不羈。

而損輕視之財。

不矜細行之遺誤。

不拘小節之招嫉。

驕慢不禮之結怨。

輕視不屈之失利也。

五十.滑膩澡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

則應為形神不和。

而有凝滯痞塞之病。

恍憾昏沉。

而損欺詐吃虧之財。

錯受其累。

而復遭凌虐。

枉費其勞。

而復受拖累。

根本錯侯。

事實顛倒也。

五一.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中才之人。

則應為煩擾顧忌。

而成鬱結怔忡之病。

挪雜不一。

而損牽制失宜之財。

名受譭謗。

而復羈絆。

利受損阻。

而復不結。

防不勝防之人丁災刑。

忍無可忍之是非一交一 際。

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

而受損阻冷退之原因各異也。

五二.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

則應為氣血兩傷。

而成神經之病。

浮大矜誇。

而損嫌費之財。

強迫進謀。

而見挫折。

好勝竹人。

而生暗害。

偏見之誤。

而刑人丁。

執一之失。

而招反向也。

五三.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

則應為反覆遲疑。

而成拖延之病。

養癱遺患。

而損欺詐之財。

每事不結束。

而波外生波。

猶豫不決斷。

而怨中生怨。

措施不宜,誤人累己。

認識不當。

遺患結仇。

誤惜之刑克。

狐疑之冷退也。

五四.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性情執中之人。

則應為天地六淫之氣候病。

情義包圍誤財。

畏嫌招嫌之是非口舌。

疑損終損之糾纏障礙。

此為性情剛柔之不同。

而損阻之誤受正受各異也。

五五.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

則應為拘泥不妄。

而成隱郁氣質之病。

慎細中止。

而損審查固執之財。

無稽之黑白飛來。

而不見容於濁。

好名之影向數見。

而不見容於貪。

哭泣執體而鋪張。

處事穩見而不達也。

五六.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

則應為花天酒地。

而成虛弱之病。

機深狡詐。

而損橫禍之財。

進而不知足。

任意驕淫。

以生暗害。

退而不守矩。

違言忤戾。

而結仇怨。

哭泣誤於惜小。

冷退誤於私慾也。

五七.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行事界於廉潔奸貪之間。

則應為煩擾不堪。

而成複雜之病。

動靜躊躕。

而損顧忌之財。

散漫無綱領之舉動。

猶豫有過折之徒劣。

是非不決。

恩怨不明。

比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

而有餘不足之損阻各異也。

五八.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

則應為深謀遠慮。

而成胃噎傷陰之疾。

預謀準備。

而損蛛絲馬跡之財。

捨小全大。

而均受障礙。

謹言慎行。

而反招讒嫉。

時事轉移之妨害。

人事變遷之挫折也。

五九.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則應為隱忍含垢。

而成氣憤之病。

驚魂動魄妨害。

而損無名之財。

強迫進行。

將成而忽敗。

奢侈習慣。

已得而復矢。

侮人難堪。

積羞而成遺患。

剝人尤甚。

含怒而生反動。

哭泣誤於輕視。

冷退誤於疏懈也。

六十.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決斷在持重冒險之間。

則應為內因外因。

而成逐時之病。

戚累友欺。

而損要挾之財。

誤於此而患於彼。

得其一而損其二。

自纏政策。

幾經是非而不解除。

兩可思想。

幾經勞怨而不完善。

此為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

而受損阻之謹慎倉猝各異也。

六一.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安全之人。

則應為肥甘酒色。

而成邪侵之病。

疏懈驕慢。

而損自恃之財。

意外之損失。

連帶之株累。

輕視其小。

而受滋漫之掣肘。

嬌養其軀。

而受投機之侵犯。

六二.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環境逼迫之人。

則應為動氣勞心。

而成腦力之病。

去就不常。

而損犧牲之財。

飄搖不定。

得不償其失。

濫一交一 不查。

功不補其過。

權利衝突之爭端。

意見支離之嫌嫉也。

六三.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界於安全逼迫之間。

則為不矜細行。

而成嗜好之病。

不戎成於微。

而損瑣碎之財。

小受打擊。

則憂疑不釋於目前。

小有缺點。

則顧忌不休於將來。

恩恩怨怨。

層疊不窮之是非。

親親疏疏。

糾纏不斷之遺累。

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

而損阻之有因無因各異也。

六一四 .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宏大之人。

則應為無憂無慮。

而受六淫之病。

捨輕全重。

而損小耗之財。

小虧小累。

而為義所屈。

小挫小辱。

而為時所忍。

是非出於誤會。

嫌嫉出於沉默也。

六五.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窄狹之人。

則應為傷神損腦。

而成神經之病。

堅執倔強。

而損偏傲之財。

不容惡。

而惡反凌虐之。

不忍辱。

而辱再倍加之。

惜其小而妨害其大。

好其氣而種因其果也。

六六.滑膩躁晦之氣色。

如發現於器量界於宏大窄狹之間。

則應為克制不化。

而成氣血不宣之疾。

輕重不當。

而損過分。

虛表之財。

初忍而終不忍之是非官訟。

始拒而終不拒之失足遺累。

親親之仁。

假以權柄而誤之。

區區之怨。

視以疏虞而忽之。

此為器量宏大窄狹之不同。

而受損之輕重亦各異也。

分類:易經書籍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公篤相法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