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情偶寄原文
器玩部◎制度第一
◎制度第一
人無貴賤,家無貧富,飲食器皿,皆所必需。
「一人之身,百工之所為備。」
子輿氏嘗言之矣。
至於玩好之物,惟富貴者需之,貧賤之家,其制可以不問。
然而粗用之物,制度果一精一,入於王侯之家,亦可同乎玩好;寶玉之器,磨礱不善,傳於子孫之手,貨之不值一錢。
如一精一粗一理,即知富貴貧賤同一致也。
予生也賤,又罹奇窮,珍物寶玩雖雲未嘗入手,然經寓目者頗多。
每登榮?無之堂,見其輝煌錯落者星布棋列,此心未嘗不動,亦未嘗隨見隨動,因其材美,而取材以制用者未盡善也。
至入寒儉之家,睹彼以柴為扉,以甕作牖,大有黃虞三代之風,而又怪其純用自然,不加區畫。
如甕可為牖也,取甕之碎裂者聯之,使大小相錯,則同一甕也,而有歌窯冰裂之紋矣。
柴可為扉也,而有農戶儒門之別矣。
人謂變俗為雅,猶之點鐵成金,惟具山林經濟者能此,烏可責之一切?予曰:壘雪成獅,伐竹為馬,三盡童子皆優為之,豈童子亦抱經濟乎?有耳目即有聰明,有心思即有智巧,但苦自畫為愚,未嘗竭思窮慮以試之耳。
○几案
予初觀《燕幾圖》,服其人之聰明什佰於我,因自置無力,遍求置此者,訊其果能適用與否,卒之未得其人。
無我竭此大段心思,不可不謂經營慘淡,而人莫之則效者,其故何居?以其太涉繁瑣,而且無此極大之屋,盡列其間,以觀全勢故也。
凡人制物,務使人人可備,家家可用,始為布帛菽粟之才,不則售冕旒而沽玉食,難乎其為購者矣。
故予所言,務捨高遠而求卑近。
几案之設,予以庀材無資,尚未經營及此。
但思欲置几案,其中有三小物必不可少。
一曰抽替。
此世所原有者也,然多忽略其事,而有設有不設。
不知此一物也,有之斯逸,無此則勞,且可藉為容懶藏拙之地。
文人所需,如簡牘刀錐、丹鉛膠糊之屬,無一可少,雖曰司之有人,藏之別有其處,究意不能隨取隨得,役之如左右手也。
予性卡急,往往呼童不至,即自任其勞。
書室之地,無論遠迂捷,總以舉足為煩,若抽替一設,則凡卒急所需之物盡納其中,非特取之如寄,且若有神物俟乎其中,以聽主人之命者。
至於廢稿殘牘,有如落葉飛塵,隨掃隨有,除之不盡,頗為明窗淨幾之累,亦可暫時藏納,以俟祝融,所謂容懶藏拙之地是也。
知此則不獨書案為然,即撫琴觀畫、供佛延賓之座,俱應有此。
一事有一事之需,一物備一物之用。
《詩》云:「童子佩Δ」,《魯論》云:「去喪無所不佩」。
人身且然,況為器乎?一曰隔板,此予所獨置也。
冬月圍爐,不能不設幾席。
火氣上炎,每致桌面台心為之碎裂,不可不預為計也。
當於未寒之先,另設活板一塊,可用可去,襯於桌面之下,或以繩懸,或以鉤掛,或於造桌之時,先作機彀以待之,使之待受火氣,焦則另換,為費不多。
此珍惜器具之婆心,慮其暴殄天物,以惜福也。
一曰桌撒。
此物不用錢買,但於匠作揮斤之際,主人費啟口之勞,僮僕用舉手之力,即可取之無窮,用之不竭。
從來几案與地不能兩平,挪移之時必相高低長短,而為桌撒,非特尋磚覓瓦時費辛勤,而且相稱為難,非損高以就低,即截長而補短,此雖極微極瑣之事,然亦同於臨渴鑿井,天下古今之通病也,請為世人藥之。
凡人興造之際,竹頭木屑,何地無之?但取其長不逾寸,寬不過指,而一頭極薄,一頭稍厚者,拾而存之,多多益善,以備挪台撒腳之用。
如台腳所虛者少,則止入薄者,而留其有餘者於腳處,不則盡數入之。
是止一寸之木,而備高低長短數則之用,又未嘗費我一錢,豈非極便於人之事乎?但須加以油漆,勿露竹頭木屑之本形。
何也?一則使之與桌同色,雖有若無;一則恐童子掃地之時,不能記憶,仍謬認為竹頭木屑而去之,勢必朝朝更換,將亦不勝其煩;加以油漆,則知為有用之器而存之矣。
只此極細一著,而有兩意存焉,況大者乎?勞一人以逸天下,予非無功於世者也。
○椅杌
器之坐者有三:曰椅、曰杌、曰凳。
三者之制,以時論之,今勝於古,以地論之,北不如南;維揚之木器,姑蘇之竹器,可謂甲於古今,冠乎天下矣,予何能贅一詞哉!但有二法未備,予特創而補之,一曰曖椅,一曰涼杌。
予冬月著書,身則畏寒,硯則苦凍,欲多設盆炭,使滿室俱一溫一 ,非止所費不貲,且几案易生生塵,不終日而成灰燼世界。
若止設大小二爐以一溫一 手足,則厚於四肢而薄於諸體,是一身而自分冬夏,並耳目心思,亦可自號孤臣孽子矣。
計萬全而籌盡適,此曖椅之制所由來也。
製法列圖於後。
一物而充數物之用,所利於人者,不止御寒而已也。
盛暑之月,流膠鑠金,以手按之,無物不同湯火,況木能生此者乎?涼杌亦同他杌,但杌面必空其中,有如方匣,四圍及底,俱以油灰嵌之,上覆方瓦一片。
此瓦須向窯內定燒,一江一 西福建為最,宜興次之,各就地之遠近,約同志數人,斂出其資,倩人攜帶,為費亦無多也。
先汲涼水貯杌內,以瓦蓋之,務使下面著水,其冷如冰,熱復換水,水止數瓢,為力亦無多也。
其不為椅而杌者,夏月不近一物,少受一物之暑氣,四面無障,取其透風;為椅則上段之料勢必用木,兩脅及背又有物以障之,是止顧一臀而週身皆不問矣。
此制易曉,圖說皆可不備。
曖椅式
如太師椅而稍寬,彼止取容臀,而此則週身全納故也。
如睡翁椅而稍直,彼止利於睡,而此則坐臥咸宜,坐多而臥少也。
前後置門,兩旁實鑲以板,臀下足下俱用柵。
用柵者,透火氣也;用板者,使曖氣纖毫不洩也;前後置門者,前進入而後進火也。
然欲省事,則後門可以不設,進入之處亦可以進火。
此椅之妙,全在安抽替於腳柵之下。
只此一物,御盡奇寒,使五官四肢均受其利而弗覺。
另置扶手匣一具,其前後尺寸,倍於嬌內所用者。
入門坐定,置此匣於前,以代几案。
倍於嬌內所用者,欲置筆硯及書本故也。
抽替以板為之,底嵌薄磚,四圍鑲銅。
所貯之灰,務求極細,如爐內燒香所用者。
置炭其中,上以灰覆,則火氣不烈而滿座皆一溫一 ,是隆冬時別一世界。
況又為費極廉,自朝抵暮,止用小炭四塊,曉用二塊至午,午換二塊至晚。
此四炭者,秤之不滿四兩,而一日之內,可享室曖無冬之福,此其利於身者也。
若至利於身而無益於事,仍是宴安之具,此則不然。
扶手用板,鏤去掌大一片,以極薄端硯補之,膠以生漆,不問而知火氣上蒸,硯石常曖,永無呵凍之勞,此又利於事者也。
不寧惟是,炭上加灰,灰上置香,坐斯椅也,撲鼻而來者,只覺芬芳竟日,是椅也,而又可以代爐。
爐之為香也散,此之為香也聚,由是觀之,不止代爐,而且差勝於爐矣。
有人斯有體,有體斯有衣,焚此香也,自下而升者能使氤氳透骨,是椅也而又可代薰籠。
薰籠之受衣也,止能數件;此物之受衣也,遂及通身。
跡是論之,非止代一薰籠,且代數薰籠矣。
倦而思眠,倚枕可以暫息,是一有座之床 。
饑而就食,憑幾可以加餐,是一無足之案。
遊山訪友,何煩另覓肩輿,只須回以柱槓,覆以衣頂,則沖寒冒雪,體有餘一溫一 ,子猷之舟可棄也,浩然之驢可廢也,又是一可坐可眠之嬌。
日將暮矣,盡納枕簟於其中,不須臾而被窩盡熱;曉欲起也,先置衣履於其內,未轉睫而襦?皆一溫一 。
是身也,事也,床 也,案也,嬌也,爐也,薰籠也,定省晨昏之孝子也,送曖偎之賢婦也,總以一物焉代之。
蒼頡造字而天雨粟,鬼夜哭,以造化靈秘之氣洩盡而無遺也。
此制一出,得無重犯斯忌,而重杞人之憂乎?
○床 帳
人生百年,所歷之時,日居其半,夜居其半。
日間所處之地,或堂或廡,或舟或車,總無一定之地,而夜間所處,則止有一床 。
是床 也者,乃我半生相共之物,較之結髮糟糠,猶分先後者也。
人之待物,其最厚者,當莫過此。
然怪當世之人,其於求田問捨,則性命以之,而寢處晏息之地,莫不務從苟簡,以其只有己見,而無人見故也。
若是,則妻妾婢媵是人中之榻也,亦因己見而人不見,悉聽其為無鹽嫫姆,蓬頭垢面而莫之訊乎?予則不然。
每遷一地,必先營臥榻而後及其他,以妻妾為人中之榻,而床 第乃榻中之人也。
欲新其制,苦乏匠資;但於修飾床 帳之具,經營寢處之方,則未嘗不竭盡綿力,猶之貧士得妻,不能變村妝為國色,但令勤加盥櫛,多施膏沐而已。
其法維何?一曰床 令生花,二曰帳使有骨,三曰帳宜加鎖,四曰床 要著裙。
曷云「床 令生花」?夫瓶花盆卉,文人案頭所時有也,日則相親,夜則相背,雖有天香撲鼻,國色暱人,一至昏黃就寢之時,即欲不為紈扇之捐,不可得矣。
殊不知白晝聞香,不若黃昏嗅味。
白晝聞香,其香僅在口鼻;黃昏嗅味,其味真入夢魂。
法於床 帳之內先設托板,以為坐花之具;而托板又勿露板形,妙在鼻受花香,儼若身眠樹下,不知其為妝造也者。
先為小柱二根,暗釘床 後,而以帳懸其外。
托板不可太大,長止尺許,寬可數寸,其下又用小木數段,制為三角架子,用極細之釘,隔帳釘於柱上,而後以板架之,務使極固。
架定之後,用彩色紗羅製成一物,或像怪石一卷,或作彩雲數朵,護於板外以掩其形。
中間高出數寸,三面使與帳平,而以線縫其上,竟似帳上繡出之物,似吳門堆花之式是也。
若欲全體相稱,則或畫或繡,滿帳俱作梅花,而以托板為虯枝老干,或作懸崖突出之石,無一不可。
帳中有此,凡得名花異卉可作清供者,日則與之同堂,夜則攜之共寢。
即使群芳偶缺,萬卉將窮,又有爐內龍涎、盤中佛手與木瓜、香楠等物可以相繼。
若是,則身非身也,蝶也,飛眠宿食盡在花間;人非人也,仙也,行起坐臥無非樂境。
予嘗於夢酣睡足、將覺未覺之時,忽嗅蠟梅之香,咽喉齒頰盡帶幽芬,似從臟腑中出,不覺身輕欲舉,謂此身必不復在人間世矣。
既醒,語妻孥曰:「我輩何人,遽有此樂,得無折盡平生之福乎?」
妻孥曰:「久賤常貧,未必不由於此。」
此實事,非欺人語也。
曷云「帳使有骨」?床 居外,帳居內,常也。
亦有反此舊制,而使帳出床 外者,善則善矣,其如夏月驅蚊,匿於床 欄曲折之外,有若負?,欲求美觀,而以膏血殉之,非長策也,不若仍從舊制。
其不從舊制,而使帳出床 外者,以床 有端正之體,帳無方直之形,百計撐持,終難服貼,總以四角之近柱者軟而無骨,不能肖柱以為形,有犄角抵牾之勢也,故須別為賦形,而使之有骨。
用不粗不細之竹,制為一頂及四柱,俟帳已掛定而後撐之,是床 內有床 ,舊制之便與新制之一精一,二者兼而有之矣。
床 頂及柱,令置嬌者為之,其價頗廉,僅費中人一飯之資耳。
曷云「帳宜加鎖」?設帳之故有二:蔽風、隔蚊是也。
蔽風之利十之三,隔蚊之功十之七,然隔蚊以此,閉蚊於中而使之不得出者亦以此。
蚊之為物也,體極柔而性極勇,形極微而機極詐。
薄暮而驅,彼寧受奔馳之苦,撻伐之危,守死而弗去者十之八九。
及其去也,又必擇地而攻,乘虛以入。
昆蟲庶類之善用兵法者,莫過於蚊。
其擇地也,每棄後而攻前;其乘虛也,必捨垣而窺戶。
帳前兩幅之一交一 接處,皆其據險扼要,伏兵伺我之區也。
或於風動帳開之際,或於取器之溺之時,一隙可乘,遂鼓噪而入。
法於門戶一交一 關之地,上、中、下共設三紐,若婦人之衣扣然。
至取溺器時,先以一手綰帳,勿使大開,以一手提之使入,其出亦然。
若是,則堅壁固壘,彼雖有奇勇異詐,亦無所施其能矣。
至於驅除之法,當使人在帳中,空洞其外,始能出而無阻。
世人逐蚊,皆立帳簷之下,使所開之處蔽其大半,是欲其出而閉之門也。
犯此弊者十人而九,何其一習一 而不察,亦至此乎?曷云「床 要著裙」?愛一精一美者,一物不使稍污。
常有綺羅作帳,一精一其始而不能善其終,美其上而不得不污其下者,以貼枕著頭之處,在婦人則有膏沐之痕,在男婦亦多腦汗之跡,日積月累,無瑕者玷而可愛者憎矣,故著裙之法不可少。
此法與增添頂柱之法相為表裡。
欲令著裙,先必使之生骨,無力不能勝衣也。
即於四竹柱之下,各穴一孔,以三橫竹內之,去簟尺許,與枕相平,而後以布作裙,穿於其上,則裙污而帳不污,裙可勤滌,而帳難頻洗故也。
至於枕簟被褥之設,不過取其夏涼冬曖,請以二語概之,曰:求涼之法,澆水不如透風;致曖之方,增由不如加布。
是予貧士所知者。
至於羊羔美酒,亦足御寒,廣廈重冰,盡堪避暑,理則固然,未嘗親試。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此聖賢無欺之學,不敢以細事而忽之也。
○櫥櫃
造櫥立櫃,無他智巧,總以多容善納為貴。
嘗有制體極大而所容甚少,反不若渺小其形而寬大其腹,有事半功倍之勢者。
制有善不善也。
善制無他,止在多設擱板。
櫥之大者,不過兩屋、三屋,至四屋而止矣。
若一層止備一層之用,則物之高者大者容此數件,而低者小者亦止容此數件矣。
實其下而虛其上,豈非以上段有用之隙,置之無用之地哉?當於每層之兩旁,別釘細木二條,以備架板之用。
板勿太寬,或及進身之半,或三分之一,用則活置其上,不則撤而去之。
如此層所貯之物,其形低小,則上半截皆為餘地,即以此板架之,是一層變為二層。
總而計之,則一櫥變為兩櫥,兩櫃合成一櫃矣,所裨不亦多乎?或所貯之物,其形高大,則去而容之,未嘗為板所困也。
此是一法。
至於抽替之設,非但必不可少,且自多多益善。
而一替之內,又必分為大小數格,以便分門別類,隨所有而藏之,譬如生藥鋪中,有所謂「百眼櫥」者。
此非取法於物,乃朝廷設官之遺制,所謂五府六部群僚百執事,各有所居之地與所掌之簿書錢谷是也。
醫者若無此櫥,藥石之名盈千累百,用一物尋一物,則盧醫、扁鵲無暇療病,止能為刻舟求劍之人矣。
此櫥不但宜於醫者,凡大家富室,皆當則而效之,至學士文人,更宜取法。
能以一層分作數層,一格畫為數格,是省取物之勞,以備作文著書之用。
則思之思之,鬼神通之;心無他役,而鬼神得效其靈矣。
○箱籠篋笥
隨身貯物之器,大者名曰箱籠,小者稱為篋笥。
制之之料,不出革、木、竹三種;為之關鍵者,又不出銅、鐵二項,前人所制亦云備矣。
後之作者,未嘗不竭盡心思,務為奇巧,總不出前人之範圍;稍出範圍即不適用,僅供把玩而已。
予於諸物之體,未嘗稍更,獨怪其樞紐太庸,物而不化,嘗為小變其制,亦足改觀。
法無他長,惟使有之若無,不見樞紐之跡而已。
止備二式者,腹稿雖多,未經嘗試,不敢以待驗之方誤人也。
予游東粵,見市廛所列之器,半屬花梨、紫檀、製法之佳,可謂窮工極巧,止怪其鑲銅裹錫,清濁不倫。
無論四面包鑲,鋒稜埋沒,即於加鎖置鍵之地,務設銅樞,雖雲製法不同,究竟多此一物。
譬如一箱也,磨礱極光,照之如鏡,鏡中可使著屑乎?一笥也,攻治極一精一,撫之如玉,玉上可使生瑕乎?有人贈我一器,名「七星箱」,以中分七格,每格一替,有如星列故也。
外系插蓋,從上而下者。
喜其不釘銅樞,尚未生瑕著屑,因籌所以關閉之。
遂付工人,命於心中置一暗閂,以銅為之,藏於骨中而不覺,自後而前,低於箱蓋。
蓋上鑿一小孔,勿透於外,止受暗閂少許,使抽之不動而已。
乃以寸金小鎖,鎖於箱後。
置之案上,有如渾金粹玉,全體昭然,不為一物所掩。
覓關鍵而不得,似於無鎖;窺中藏而不能,始求用鑰。
此其一也。
後游三山,見所製器皿無非雕漆,工則細巧絕倫,色則陸離可愛,亦病其設關置鍵之地難免贅瘤,以語工師,令其稍加變易。
工師曰:「吾地般、垂頗多,如其可變,不自今日始矣。
欲泯其跡,必使無關鍵而後可。」
予曰:「其然,豈其然乎?」
因置曖椅告成,欲增一匣置於其上,以代几案,遂使為之。
上下四旁,皆聽工人自為雕漆,俟其成後,就所雕景物而區畫之。
前面有替可抽者,所雕系「博古圖」,樽?鐘磬之屬昌也;後面無替而平者,系折枝花卉,蘭菊竹石是也。
皆備五彩,視之光怪陸離。
但抽替太闊,開閉時多不合縫,非左進右出,即右進左出。
予顧而籌之,謂必一法可當二用,既泯關鍵之跡,又免出入之疵,使適用美觀均收其利而後可。
乃命工人亦制銅閂一條,貫於抽替之正中,而以薄板掩之,此板即作分中之界限。
夫一替分為二格,乃物理之常,而烏知有一物焉貫於其中,為前後通身之把握哉?得此一物貫於其中,則抽替之出入皆直如矢,永無左出右入、右出左入之患矣。
前面所雕「博古圖」,中系三足之鼎,列於兩旁者一瓶一爐。
予鼓掌大笑曰:「「執柯伐柯,其則不遠。」
即以其人之道,反治其身足矣!」遂付銅工,令依三物之成式,各制其一,釘於本等物色之上,鼎與爐瓶皆銅器也,尚欲肖其形與色而為之,況真者哉?不則而知其酷似矣。
鼎之中心穴一小孔,置二小鈕於旁,使抽替閉足之時,銅閂自內而出,與鈕相平。
閂與鈕上俱有眼,加以寸金小鎖,似鼎上原有之物,雖增而實未嘗增也。
鎖則鎖矣,抽開之時,手執何物?不幾便於入而窮於出乎?曰:不然。
瓶爐之上原當有耳,加以銅圈二枚,執此為柄,抽之不煩餘力矣。
此區畫正面之法也。
銅閂既從內出,必在後面生根,未有不透出本匣之背者,是銅皮一塊與聯絡補綴之痕,俱不能泯矣。
烏知又有一法,為天授而非人力者哉!所雕諸卉,菊在其中,菊色多曹黃,與銅相若,即以銅皮數層,剪千葉菊花一朵,以暗閂之透出者穿入其中,膠入甚固,若是則根深蒂固,誰得而動搖之?予於此一物也,純用天工,未施人巧,若有鬼物伺乎其中,乞靈於我,為開生面者。
制之既成,工師告予曰:「八閩之為雕漆,數百年於茲矣,四方之來購此者,亦百千萬億其人矣,從未見創法立規有如今日之奇巧者,請衍此法,以廣其傳。」
予曰:「姑遲之,俟新書告成,流布未晚。」
竊恐世人先睹其物而後見其書,不知創自何人,反謂剿襲成功以為己有,詎非不白之冤哉?工師為誰?魏姓,字蘭如;王姓,字孟明。
閩省雕漆之佳,當推二人第一。
自不操斤,但善於指使,輕財尚友,雅人也。
○古董
是編於古董一項,缺而不備,蓋有說焉。
崇高古器之風,自漢魏晉唐以來,至今日而極矣。
百金貿一卮,數百金購一鼎,猶有病其價廉工儉而不足用者。
常有為一渺小之物,而費盈千累萬之金錢,或棄整陌連阡之美產,皆不惜也。
夫今人之重古物,非重其物,重其年久不壞;見古人所制與古人所用者,如對古人之足樂也。
若是,則人與物之相去,又有間矣。
設使制用此物之古人至今猶在,肯以盈千累萬之金錢與整陌連阡之美產,易之而歸,與之坐談往事乎?吾知其必不為也。
予嘗謂人曰:物之最古者莫過於書,以其合古人之心思面貌而傳者也。
其書出自三代,讀之如見三代之人;其書本乎黃虞,對之如生黃虞之世;捨此則皆物矣。
物不能代古人言,況能揭出心思而現其面貌乎?古物原有可嗜,但宜崇尚於富貴之家,以其金銀太多,藏之無具,不得不為長房縮地之法,斂丈為尺,斂尺為寸,如「藏銀不如藏金,藏金不如藏珠」之說,愈輕愈小,而愈便收藏故也。
矧金銀太多,則慢藏誨盜,貿為古董,非特穿窬不取,即誤攫入手,猶將擲而去之。
跡是而觀,則古董、金銀為價之低昂,宜其倍蓰而無算也。
乃近世貧賤之家,往往效顰於富貴,見富貴者偶尚綺羅,則恥布帛為賤,必覓綺羅以肖之;見富貴者單崇珠翠,則鄙金玉為常,而假珠翠以代之。
事事皆然,一習一 以成性,故因其崇舊而黜新,亦不覺生今而反古。
有八口晨炊不繼,猶捨旦夕而問商周;一身活計茫然,寧遣妻孥而不賣古董者。
人心矯異,詎非世道之憂乎?予輯是編,事事皆崇儉樸,不敢侈談珍玩,以為未俗揚波。
且予窶人也,所置物價,自百文以及千文而止,購新猶患無力,況買舊乎?《詩》云:「惟其有之,是以似之。」
生平不識古董,亦借口維風,以藏其拙。
○爐瓶
爐瓶之制,其法備於古人,後世無容蛇足。
但護持襯貼之具,不妨意為增減。
如香爐既設,則鍬箸隨之,鍬以撥灰,箸以舉火,二物均不可少。
箸之長短,視爐之高卑,欲其相稱,此理易明,人盡知之;若鍬之方圓,須視爐之曲直,使勿相左,此理亦易明,而為世人所忽。
入炭之後,爐灰高下不齊,故用鍬作準以平之,鍬方則灰方,鍬圓則灰圓,若使近邊之地爐直而鍬曲,或爐曲而鍬直,則兩不相能,止平其中而不能平其外矣,須用相體裁衣之法,配而用之。
然以銅鍬壓灰,究難齊截,且非一鍬二鍬可了。
此非僮僕之事,皆必主人自為之者。
予性最懶,故每事必籌躲懶之法,嘗制一木印印灰,一印可代數十鍬之用。
初不過為省繁惜勞計耳,詎料製成之後,非止省力,且極美觀,同志相傳,遂以為一定不移之法。
譬如爐體屬圓,則仿其尺寸,鏇一圓板為印,與爐相若,不爽纖毫,上置一柄,以便手持。
但宜稍虛其中,以作內昂外低之勢,若食物之饅首然。
方者亦如是法。
加炭之後,先以箸平其灰,後用此板一壓,則居中與四面皆平,非止同於刀削,且能與鏡比光,共油爭滑,是自有香灰以來,未嘗現此嬌面者也。
既光且滑,可謂極一精一,予顧而思之,猶曰盡美矣,未盡善也,乃命梓人鏤之。
凡於著灰一面,或作老梅數莖,或為菊花一朵,或刻五言一絕,或雕八卦全形,只須舉手一按,現出無數離奇,使人巧天工,兩擅其絕,是自有香爐以來,未嘗開此生面者也。
湖上笠翁實有裨於風雅,非僭詞也。
請名此物為「笠翁香印」。
方之眉公諸制,物以人名者,孰高孰下,誰實誰虛,海內自有定評,非予所敢饒舌。
用此物者,最宜神速,隨按隨起,勿遲瞬息,稍一逗留,則氣閉火息矣。
雕成之後,必加油漆,始不沾灰。
焚香必需之物,香鍬香箸之外,復有貯香之盒,與插鍬箸之瓶之數物者,皆香與爐之股肱手足,不可或無者也。
然此外更有一物,勢在必需,人或知之而多不設,當為補入清供。
夫以箸撥灰,不能免於狼藉,爐肩鼎耳之上,往往蒙塵,必得一物掃除之。
此物不須特製,竟用蓬頭小筆一枝,但一精一其管,使與濡墨者有別,與鍬箸二物同插一瓶,以便次第取用,名曰「香帚」。
至於爐有底蓋,舊制皆然,其所以用此者,亦非無故。
蓋以覆灰,使風起不致飛揚;底即座也,用以隔手,使移動之時,執此為柄,以防手汗沾爐,使之有跡,皆有為而設者也。
然用底時多,用蓋時少。
何也?香爐閉之一室,刻刻焚香,無時可閉;無風則灰不自揚,即使有風,亦有窗簾所隔,未有閉熄有用之火,而防未心果至之風者也。
是爐蓋實為贅瘤,盡可不設。
而予則又有說焉:爐蓋有時而需,但前人製法未善,遂覺有用為無用耳。
蓋以御風,固也。
獨不思爐不貯火,則非特蓋可不用,並爐亦可不設;如其必欲置火,則蓋之火熄,用蓋何為?予嘗於花晨月夕及暑夜納涼,或登最高之台,或居極敞之地,往往攜爐自隨,風起灰揚,御之無策,始覺前人呆笨,制物而不善區畫之,遂使貽患及今也。
同是一蓋,何不於頂上穴一大孔,使之通氣,無風置之高閣,一見風起,則取而覆之,風不得入,灰不致揚,而香氣自下而升,未嘗少阻,其制不亦善乎?止將原有之物,加以舉手之勞,即可變無益為有裨。
昔人點鐵成金,所點者不必是鐵,所成者亦未必皆金,但能使不值錢者變而值錢,即是神仙妙術矣。
此爐制也。
瓶以磁者為佳,養花之水清而難濁,且無銅腥氣也。
然銅者有時而貴,以冬月生冰,磁者易裂,偶爾失防,遂成棄物,故當以銅者代之。
然磁瓶置膽,即可保無是患。
膽用錫,切忌用銅,銅一沾水即發銅青,有銅青而再貯以水,較之未有銅青時,其腥十倍,故宜用錫。
且錫柔易制,銅勁難為,價亦稍有低昂,其便不一而足也。
磁瓶用膽,人皆知之,膽中著撒,人則未之行也。
插花於瓶,必令中?,其枝梗之有畫意者隨手插入,自然合宜,不則挪移佈置之力不可少矣。
有一種倔強花枝,不肯聽人指使,我欲置左,彼偏向右,我欲使仰,彼偏好垂,須用一物制之。
所謂撒也,以堅木為之,大小其形,勿拘一格,其中則或扁或方,或為三角,但須圓形其外,以便合瓶。
此物多備數十,以俟相機取用。
總之不費一錢,與桌撒一同拾取,棄於彼者,復收於此。
斯編一出,世間寧復有棄物乎?
○屏軸
十年之前,凡作圍屏及書畫卷軸者,止有巾條、斗方及橫批三式。
近年幻為合錦,使大小長短以至零星小幅,皆可配合用之,亦可謂善變者矣。
然此制一出,天下爭趨,所見皆然,轉盼又覺隊腐,反不若巾條、斗方諸式,以多時不見為新矣,故體制更宜稍變。
變用何法?曰:莫妙於冰裂碎紋,如前雲所載糊房之式,最與屏軸相宜,施之牆壁猶覺一精一材粗用,未免褻視牛刀耳。
法於未書未畫之先,畫冰裂碎紋於全幅紙上,照紋裂開,各自成幅,征詩索畫既華,然後合而成之。
須於畫成未裂之先,暗書小號於紙背,使知某屬第一,某居第二,某橫某直,某角與某角相連,其後照號配成,始無攢湊不來之患。
其相間之零星細塊必不可少,若憎其瑣屑而不畫,則有寬無窄,不成其為冰裂紋矣。
但最小者,勿用書畫,止以素描間之,若盡有書畫,則紋理模糊不清,反為全幅之累。
此為先畫紙絹,後征詩畫者而言,蓋立法之初,不得不為其簡且易者。
迨裱之既熟,隨取現成書畫,皆可裂作冰紋,亦猶裱合錦之法,不過變四方平正之角,為曲直縱橫之角耳。
此裱匠之事,我授意而使彼為之者耳。
更有書畫合一之法,則其權在我,授意於作書作畫之人,裱匠則行其無事者也。
「詩中有畫,畫中有詩」,此古來成語;作畫者取詩意命題,題詩者就畫意作詩,此亦從來成格。
然究意詩自詩而畫自畫,未見有混而一之者也。
混而一之,請自今始。
法於畫大幅山水時,每於筆墨可停之際,即留餘地以待詩,如峭壁懸崖之下,長松古木之旁,亭閣之中,牆垣之隙,皆可留題作字者也。
凡遇名流,即索新句,視其地之寬窄,以為字之大小,或為鵝帖行書,或作蠅頭小楷。
即以題畫之詩,飾其所題之畫,謂當日之原跡可,謂後來之題詠亦可,是「詩中有畫,畫中有詩」二語,昔作虛文,今成實事,亦遊戲筆墨之小神通也。
請質高明,定其可否。
○茶具
茗注莫妙於砂壺,砂壺之一精一者,又莫過於一陽一羨,是人而知之矣。
然寶之過情,使與金銀比值,無乃仲尼不為之已甚乎?置物但取其適用,何必幽渺其說,必至理窮義盡而後止哉!凡制茗壺,其嘴務直,購者亦然,一曲便可憂,再曲則稱棄物矣。
蓋貯茶之物與貯酒不同,酒無渣滓,一斟即出,其嘴之曲直可以不論;茶則有體之物也,星星之葉,入水即成大片,斟瀉之時,纖毫入嘴,則塞而不流。
啜茗快事,斟之不出,大覺悶人。
直則保無是患矣,即有時閉塞,亦可疏通,不似武夷九曲之難力導也。
貯茗之瓶,止宜用錫。
無論磁銅等器,性不相能,即以金銀作供,寶之適以崇之耳。
但以錫作瓶者,取其氣味不洩;而制之不善,其無用更甚於磁瓶。
詢其所以然之故,則有二焉。
一則以製成未試,漏孔繁多。
凡錫工制酒壺等注等物,於其既成,必以水試,稍有滲漏,即加補苴,以其為貯茶貯酒而設,漏即無所用之矣;一到收藏干物之器,即忽視之,猶木工造盆造桶則防漏,置斗置斛則不防漏,其情一也。
烏知錫瓶有眼,其發潮洩氣反倍於磁瓶,故製成之後,必加親試,大者貯之以水,小者吹之以氣,有纖毫漏隙,立督補成。
試之又必須二次,一在將成未鏇之時,一在已成既鏇之後。
何也?常有初時不漏,迨鏇去錫時,打磨光滑之後,忽然露出細孔,此非屢驗諦視者不知。
此為淺人道也。
一則以封蓋不固,氣味難藏。
凡收藏香美之物,其加嚴處全在封口,封口不密,與露處同。
吾笑世上茶瓶之蓋必用雙層,此制始於何人?可謂七竅俱蒙者矣。
單層之蓋,可於蓋內塞紙,使剛柔互效其力,一用夾層,則止靠剛者為力,無所用其柔矣。
塞滿細縫,使之一線無遺,豈剛而不善屈曲者所能為乎?即靠外面糊紙,而受紙之處又在崎嶇凹凸之場,勢必剪碎紙條,作蓑衣樣式,始能貼服。
試問以蓑衣覆物,能使內外不通風乎?故錫瓶之蓋,止宜厚不宜雙。
藏茗之家,凡收藏不即開者,開瓶口向上處,先用綿紙二三層,實褙封固,俟其既干,然後覆之以蓋,則剛柔並用,永無洩氣之時矣。
其時開時閉者,則於蓋內塞紙一二層,使香氣閉而不洩。
此貯茗之善策也。
若蓋用夾層,則向外者宜作兩截,用紙束腰,其法稍便。
然封外不如封內,究竟以前說為長。
○酒具
酒具用金銀,猶妝奩之用珠翠,皆不得已而為之,非宴集時所應有也。
富貴之家,犀則不妨常設,以其在珍寶之列,而無炫耀之形,猶仕宦之不飾觀瞻者。
象與犀同類,則有光芒太露之嫌矣。
且美酒入犀杯,另是一種香氣。
唐句云:「玉碗盛來琥珀光。」
玉能顯色,犀能助香,二物之於酒,皆功臣也。
至尚雅素之風,則磁杯當首重已。
舊磁可愛,人盡知之,無如價值之昂,日甚一日,盡為大力者所有,吾儕貧士,欲見為難。
然即有此物,但可作古董收藏,難充飲器。
何也?酒後擎杯,不能保無墜一落 ,十損其一,則如雁行中斷,不復成群。
備而不用,與不備同。
貧家得以自一慰者,幸有此耳。
然近日冶人,工巧百出,所制新磁,不出成、宣二窯下,至於體式之一精一異,又復過之。
其不得與舊窯爭值者,多寡之分耳。
吾怪近時陶冶,何不自愛其力,使日作一杯,月制一盞,世人需之不得,必待善價而沽,其利與多制濫售等也,何計不也此?曰:不然。
我高其技,人賤其能,徒讓壟斷於捷足之人耳。
○碗碟
碗莫一精一於建窯,而苦於太厚。
一江一 右所制者,雖竊建窯之名,而美觀實出其上,可謂青出於藍者矣。
其次則論花紋,然花紋太繁,亦近鄙俗,取其筆法生動,顏色鮮艷而已。
碗碟中最忌用者,是有字一種,如寫《前赤壁賦》、《後赤壁賦》之類。
此陶人造孽之事,購而用之者,獲罪於天地神明不淺。
請述其故。
「惜字一千,延壽一紀。」
此文昌垂訓之詞。
雖雲未必果驗,然字畫出於聖賢,蒼頡造字而鬼夜哭,其關乎氣數,為天地神明所寶惜可知也。
用有字之器,不為損福,但用之不久而損壞,勢必傾委作踐,有不與造孽陶人中分其咎者乎?陶人但司其成,未見其敗,似彼罪猶可原耳。
字紙委地,遇惜福之人,則收付祝融,因其可焚而焚之也。
至於有字之廢碗,堅不可焚,一似入火不燼入水不濡之神物。
因其壞而不壞,遂至傾而又傾,道旁見者,雖有惜福之念,亦無所施,有時拋入街衢,遭千萬人之踐踏,有時傾入溷廁,受千百載之欺凌,文字之罹禍,未有甚於此者。
吾願天下之人,盡以惜福為念,凡見有字之碗,即生造孽之慮。
買者相戒不取,則賣者計窮;賣者計窮,則陶人視為畏途而弗造矣。
文字之禍,其日消乎?此猶救弊之末著。
倘有惜福縉紳,當路於一江一 右者,出嚴檄一紙,遍諭陶人,使不得於碗上作字,無論赤壁等賦不許書磁,即成化、宣德年造,及某齋某居等字,盡皆削去。
試問有此數字,果得與成窯、宣窯比值乎?無此數字,較之常值增減半文乎?有此無此,其利相同,多此數筆,徒造千百年無窮之孽耳。
制撫藩臬,以及守令諸公,儘是斯文宗主,宦豫章者,急行是令,此千百年未造之福,留之以待一人。
時哉時哉,乘之勿失!
○燈燭
燈燭輝煌,賓筵之首事也。
然每見衣冠盛集,列山珍海錯,傾玉醴瓊漿,幾部鼓吹,頻歌疊奏,事事皆稱絕暢,而獨於歌台色相,稍近模糊。
令人快耳快心,而不能不快其目者,非主人吝惜蘭膏,不肯多設,只以燈煤作祟,非剔之不得其法,即司之不得其人耳。
吾為六字訣以授人,曰:「多點不如勤剪。」
勤剪之五,明於不剪之十。
原其不剪之故,或以觀場念切,主僕相同,均注目於梨園,置晦明於不同;或以奔走太勞,職無專委,因顧彼以失此,致有炬而無光,所謂司之不得其人也。
欲正其弊,不過專責一人,擇其謹樸老成、不耽遊戲者,則二患庶幾可免。
然司之得人,剔之不得其法,終為難事。
大約場上之燈,高懸者多,卑立者少。
剔卑燈易,剔高燈難。
非以人就燈而升之使高,即以燈就人而降之使卑,剔一次必須升降一次,是人與燈皆不勝其勞,而座客觀之亦覺代為煩苦,常有畏難不剪而聽其昏黑者。
予創二法以節其勞,一則已試而可自信者,一則未敢遽信而待試於人者。
已試維何?長三四尺之燭剪是已。
以鐵為之,務為極細,粗則重而難舉;然舉之有法,說在後幅。
有此長剪,則人不必升,燈升不必降,舉手即是,與剔卑燈無異矣。
未試維何?暗提線索,用傀儡登場之法是已。
法於樑上暗作長縫一條,通於屋後,納掛燈之繩索於中,而以小小輪盤仰承其下,然後懸燈。
燈之內柱外幕,分而為二,外幕系定於梁間,不使上下,內柱之索上跨輪盤。
欲剪燈煤,則放內柱之索,使之卑以就人,剪畢復上,自投外幕之中,是外幕高懸不移,儼然以靜待動。
同一燈也,而有勞逸之分,勞所當勞,逸所當逸,較之內外俱下,而且有礙手礙腳之繁者,先踞一籌之勝矣。
其不明抽以索,而必暗投梁縫之中,且貫通於屋後者,其故何居?欲埋伏抽索之人於屋後,使不露形,但見輪盤一轉,其燈自下,剪畢復上,總無抽拽之形,若有神物廁於梁間者。
予創為是法,非有心炫巧,不過善藏其拙。
蓋場上多立一人,多生一人之障蔽。
使以一人剪燈,一人抽索,了此及彼,數數往來,則座客止見人行,無復洗耳聽歌之暇矣。
故藏人屋後,撤去一半藩籬,耳目之前,何等清靜。
藏人屋後者,亦不必定在牆垣之外,廳堂必有退步,屏障以後,即其處也。
或隔絳紗,或懸翠箔,但使內見外,而外不見內,則人工不露而天巧可施矣。
每燈一盞,用索一條,以蠟磨光,欲其不澀。
梁間一縫,可容數索,但須預編字號,系以小牌,使抽者便於識認。
剪燈者將及某號,即預放某索以待之,此號方升,彼號即降,觀其術者,如入山一陰一道中,明知是人非鬼,亦須詫異驚神,鼓掌而觀,又是一番樂事。
惜予囊慳無力,未及指使匠工,懸美法以待人,即謂自留餘地亦可。
樑上鑿縫,勢有不能,為懸燈細事而損傷巨料,無此理也。
如置此法於造屋之先,則於梁成之後,另鑲薄板二條,空洞其中而蒙蔽其下,然後升梁於柱,以俟燈索,此一法也。
已成之屋,亦如此法,但先置繩索於中,而後週遭以板。
此法之設,不止定為觀場,即於元夕張燈,尋常宴客,皆可用之,但比長剪之法為稍費耳。
制長剪之法,禮屋之高卑以為長短,短者三尺,長者四五尺,直其身而曲其上,如烏喙然,總以細巧堅勁為主。
然用之有法,得其法則可行,不得其法則雖設而不適於用,猶棄物也。
蓋以鐵為剪,又長數尺,是其體不能不重,只手高擎,勢必搖動於上,剪動則燈亦動;燈剪俱動,則他東我西,雖欲剪之,不可得矣。
法以右手持剪,左手托之,所托之處,高右手尺許。
剪體雖重,不過一二斤,只手孤擎則不足,雙手效力則有餘;擎而剪之者一手,按之使不動搖者又有一手,其勢雖高,如何慮乎?「孤掌難鳴,眾擎易舉。」
天下事,類如是也。
長剪雖佳,予終惡其體重,倘能以堅木為身,止於近燈煤處用鐵,則盡美而又盡善矣。
思而未制,存其說以俟解人。
長剪難於概用,惟有燭無衣,與四圍有衣而空洞其下者可以用之。
若明角燈、珠燈,皆無隙可入,雖有長剪,何所用之?至於梁間放索,則是燈皆可。
二事亦可並行,行之之法,又與前說相反:燈柱居中不動,而提起外幕以俟剪,剪畢復下。
又合居重馭輕之法,聽人所好而為之。
○箋簡
箋簡之制,由古及今,不知幾千萬變。
自人物器玩,以迨花鳥昆蟲,無一不肖其形,無日不新其式;人心之巧,技藝之工,至此極矣。
予謂巧則誠巧,工則至工,但其構思落筆之初,未免馳高騖遠,捨最近者不思,而遍索於九天之上、八極之內,遂使光燦陸離者總成贅物,與書牘之本事無干。
予所謂至近者非也,即其手中所制之箋簡是也。
既名箋簡,則箋簡二字中便有無窮本義。
魚書雁帛而外,不有竹刺之式可為乎?書本之形可肖乎?卷冊便面,錦屏繡軸之上,非染翰揮毫之地乎?石壁可以留題,蕉葉曾經代紙,豈意未之前聞,而為予之臆說乎?至於蘇蕙娘所織之錦,又後人思之慕之,欲書一字於其上而不可復得者也。
我能肖諸物之形似以箋,則箋上所列,皆題詩作字之襯也。
還其固有,絕其本無,悉是眼前韻事,何用他求?已命?一奴一逐款制就,售之坊間,得錢付梓人,仍備剞劂之用,是此後生生不已,其新人見聞,愉人揮灑之事,正未有艾。
即呼予為薛濤幻身,予亦未嘗不受,蓋鬚眉男子之不傳,有愧於知名女子者正不少也。
已經制就者,有韻事箋八種,織錦箋十種。
韻事者何?題石、題軸、便面、書卷、剖竹、雪蕉、卷子、冊子是也。
錦紋十種,則盡仿回文織錦之義,滿幅皆錦,止留?紋缺處代人作書,書成之後,與織就之回文無異。
十種錦紋各別,作書之地亦不雷同。
慘淡經營,事難縷述,海內名賢欲得者,倩人向金陵購之。
是集內種種新式,未能悉走寰中,借此一端,以陳大概。
售箋之地即售書之地,凡予生平著作,皆萃於此。
有嗜痂之癖者,貿此以去,如偕笠翁而歸。
千里神一交一 ,全賴乎此。
只今知己遍天下,豈盡謀面之人哉?(金陵承恩寺中有「芥子園名箋」五字署名者,即其處也。
)
是集中所載諸新式,聽人效而行之;惟箋帖之體裁,則令?一奴一自製自售,以代筆耕,不許他人翻梓。
已經傳札佈告,誡之於初矣。
倘仍有壟斷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減一地,或稍變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亞也。
當隨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伏望主持公道。
至於倚富恃強,翻刻湖上笠翁之書者,六一合 以內,不知凡幾。
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當決一死戰,佈告當事,即以是集為先聲。
總之天地生人,各賦以心,即宜各生其智,我未嘗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智巧,彼焉能奪吾生計,使不得自食其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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