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情偶寄原文》頤養部●療病第六:此八字金丹,救出世間幾許危命!進此說於初得病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閒情偶寄原文》頤養部●療病第六

閒情偶寄原文

頤養部●療病第六

「病不服藥,如得中醫。」

此八字金丹,救出世間幾許危命!進此說於初得病時,未有不怪其迂者,必俟刀圭藥石無所不投,人力既窮,而沉痾如故,不得已而從事斯語,是可謂天人一交一 迫,而使就「中醫」者也。

乃不攻不療,反致霍然,始信八字金丹,信乎非謬。

以予論之,天地之間只有貧生怕死之人,並無起死回生之藥。

「藥醫不死病,佛度有緣人。」

旨哉斯言!不得以諺語目之矣。

然病之不能廢醫,猶旱之不能廢禱。

明知雨澤在天,匪求能致,然豈有晏然坐視,聽禾苗稼穡之焦枯者乎?自盡其心而已矣。

予善病一生,老而勿藥。

百草盡經嘗試,幾作神農後身,然於大黃解結之外,未見有呼應極靈,若此物之隨試驗驗者也。

生平著書立言,無一不由杜撰,其於療病之法亦然。

每患一症,輒自考其致此之由,得其所由,然後治之以方,療之以藥。

所謂方者,非方書所載之方,乃觸景生情,就事論事之方也;所謂藥者,非《本草》必載之藥,乃隨心所喜,信手拈來之藥也。

明知無本之言不可訓世,然不妨姑妄言之,以備世人之妄聽。

凡閱是編者,理有可信則存之,事有可疑則闕之,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是所望於讀笠翁之書者。

藥籠應有之物,備載方書;凡天地間一切所有,如草木金石,昆蟲魚鳥,以及人身之便溺,牛馬之溲渤,無一或遺,是可謂兩者至備之書,百代不刊之典。

今試以《本草》一書高懸國門,謂有能增一療病之物,及正一藥性之訛者,予以千金。

吾知軒、岐復出,盧、扁再生,亦惟有屏息而退,莫能覬覦者矣。

然使不幸而遇笠翁,則千金必為所攫。

何也?藥不執方,醫無定格。

同一病也,同一藥也,盡有治彼不效,治此忽效者;彼是則此非,彼非則此是,必居一於此矣。

又有病是此病,藥非此藥,萬無可用之理,或被庸醫誤投,或為臧獲謬取,食之不死,反以回生者。

跡是而觀,則《本草》所載諸藥性,不幾大謬不然乎?更有奇於此者,常見有人病入膏肓,危在旦夕,藥餌攻之不效,刀圭試之不靈,忽於無心中瞥遇一事,猛見一物,其物並非藥餌,其事絕異刀圭,或為喜樂而病消,或為驚慌而疾退。

「救得命活,即是良醫;醫得病痊,便稱良藥。」

由是觀之,則此一物與此一事者,即為《本草》所遺,豈得謂之全備乎?雖然,彼所載者,物性之常;我所言者,事理之變。

彼之所師者人,人言如是,彼言亦如是,求其不謬則幸矣;我之所師者心,心覺其然,口亦信其然,依傍於世何為乎?究竟予言似創,實非創也,原本於方書之一言:「醫者,意也。」

以意為醫,十驗八九,但非其人不行。

吾願以拆字射覆者改卜為醫,庶幾此法可行,而不為一定不移之方書所誤耳。

○本性酷好之藥

一曰本性酷好之物,可以當藥。

凡人一生,必有偏嗜偏好之一物,如文王之嗜菖蒲菹,曾?之嗜羊棗,劉伶之嗜酒,盧仝之嗜茶,權長孺之嗜瓜,皆癖嗜也。

癖之所在,性命與通,劇病得此,皆稱良藥。

醫士不明此理,必按《本草》而稽查藥性,稍與症左,即鴆毒視之。

此異疾之不能遽瘳也。

予嘗以身試之。

庚午之歲,疫癘盛行,一門之內,無不呻吟,而惟予獨甚。

時當夏五,應薦楊梅,而予之嗜此,較前人之癖菖蒲、羊棗諸物,殆有甚焉,每食必過一鬥。

因訊妻孥曰:「此果曾入市否?」

妻孥知其既有而未敢遽進,使人密訊於醫。

醫者曰:「其性極熱,適與症反。

無論多食,即一二枚亦可喪命。」

家人識其不可,而恐予固索,遂詭詞以應,謂此時未得,越數日或可致之。

詎料予宅鄰街,賣花售果之一聲 時時達於戶內,忽有大聲疾呼而過予門者,知其為楊家果也。

予始窮詰家人,彼以醫士之言對。

予曰:「碌碌巫咸,彼烏知此?急為購之!」及其既得,才一沁齒而滿胸之鬱結俱開,嚥入腹中,則五臟皆和,四體盡適,不知前病為何物矣。

家人睹此,知醫言不驗,亦聽其食而不禁,病遂以此得痊。

由是觀之,無病不可醫,無物不可當藥。

但須以漸嘗試,由少而多,視其可進而進之,始不以身為孤注。

又有因嗜此物,食之過多因而成疾者,又當別論。

不得盡執以酒解酲之說,遂其勢而益之。

然食之既厭而成疾者,一見此物,即避之如仇。

不相忌而相能,即為對症之藥可知已。

○其人急需之藥

二曰其人急需之物,可以當藥。

人無貴賤窮通,皆有激切所需之物。

如窮人所需者財,富人所需者官,貴人所需者升擢,老人所需者壽,皆卒急欲致之物也。

惟其需之甚急,故一投輒喜,喜即病痊。

如人病入膏肓,匪醫可救,則當療之以此。

力能致者致之,力不能致,不妨紿之以術。

家貧不能致者者,或向富人稱貸,偽稱親友饋遺,安置床 頭,予以可喜,此救貧病之第一著也。

未得官者,或急為納粟,或謬稱薦舉;已得官者,或真謀銓補,或假報量移。

至於老人欲得之遐年,則出在星相巫醫之口,予千予百,何足吝哉!是皆「即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者也。

雖然,療諸病易,療貧病難。

世人憂貧而致疾,疾而不可救藥者,幾與恆河沙比數。

焉能假太倉之粟,貸郭況之金,是人皆予以可喜,而使之霍然盡愈哉?

○一心鍾愛之藥

三曰一心鍾愛之人,可以當藥。

人心私愛,必有所鍾。

常有君不得之於臣,父不得之於子,而極疏極遠極不足愛之人,反為精神所注,性命以之者,即是鍾情之物也。

或是嬌一妻 美妾,或為狎客孌童,或系至親密友,思之弗得,與得而弗親,皆可以致疾。

即使致疾之由,非關於此,一到疾痛無聊之際,勢必念及私愛之人。

忽使相親,如魚得水,未有不耳清目明,精神陡健,若病魔之辭去者。

此數類之中,惟色為甚,少年之疾,強半犯此。

父母不知,謬聽醫士之言,以色為戒,不知色能害人,言其常也,情堪愈疾,處其變也。

人為情死,而不以情藥之,豈人為饑死,而仍戒令勿食,以成首一陽一之志乎?凡有少年子女,情竇已開,未經婚嫁而至疾,疾而不能遽瘳者,惟此一物可以藥之。

即使病軀羸弱,難使相親,但令往來其前,使知業為我有,亦可慰情思之大半。

猶之得藥弗食,但嗅其味,亦可內通腠理,外壯筋骨,同一例也。

至若閨門以外之人,致之不難,處之更易。

使近臥榻,相暱相親,非招人與共,乃贖藥使堂也。

仁人孝子之養親,嚴父慈母一之 愛子,俱不可不預蓄是方,以防其疾。

○一生未見之藥

四曰一生未見之物,可以當藥。

欲得未得之物,是人皆有,如文士之於異書,武人之於寶劍,醉翁之於名酒,佳人之於美飾,是皆一往情深,不辭困頓,而欲與相俱者也。

多方覓得而使之一見,又復艱難其勢而後出之,此駕馭病人之術也。

然必既得而後留難之,許而不能卒與,是益其疾矣。

所謂異書者,不必微言秘籍,搜藏破壁而後得之。

凡屬新編,未經目睹者,即是異書,如陳琳之檄,枚乘之文,皆前人已試之藥也。

須知奇文通神,鬼魅遇之,無有不辟者。

而予所謂文人,亦不必定指才士,凡系識字之人,即可以書當藥。

傳奇野史,最?病魔,倩人讀之,與誦咒辟邪無異也。

他可類推,勿拘一轍。

富人以珍寶為異物,貧家以羅綺為異物,獵山之民見海錯而稱奇,穴處之家入巢居而贊異。

物無美惡,希覯為珍;婦少妍媸,乍親必美。

昔未睹而今始睹,一錢所購,足抵千金。

如必俟希世之珍,是索此輩於枯魚之肆矣。

○平時契慕之藥

五曰平時契慕之人,可以當藥。

凡人有生平嚮往,未經謀而者,如其惠然肯來,以此當藥,其為效也更捷。

昔人傳韓非書至秦,秦王見之曰:「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漢武帝讀相如《子虛賦》而善之,曰:「朕獨不得與此人同時哉!」晉時宋纖有遠操,沉靜不與世一交一 ,隱居酒泉,不應辟命。

太守楊宣慕之,畫其像於閣上,出入視之。

是秦王之於韓非,武帝之於相如,楊宣之於宋纖,可謂心神畢射,寤寐相求者矣。

使當秦王、漢帝、楊宣臥疾之日,忽致三人於榻前,則其霍然起舞,執手為歡,不知疾之所從去者,有不待事畢而知之矣。

凡此皆言秉彝至好出自中心,故能愉快若此。

其因人讚美而隨聲附和者不與焉。

○素常樂為之藥

六曰素常樂為之事,可以當藥。

病人忌勞,理之常也。

然有「樂此不疲」一說作轉語,則勞之適以逸之,跡非拘士所能知耳。

予一生療病,全用是方,無疾不試,無試不驗,徙癰浣腸之奇,不是過也。

予生無他癖,惟好著書,憂藉以消,怒藉以釋,牢一騷一不平之氣藉以剷除。

因思諸疾之萌櫱,無不始於七情,我有治情理性之藥,彼烏能崇我哉!故於伏枕呻吟之初,即作開卷第一義;能起能坐,則落毫端,不則但存腹稿。

迨沉痾將起之日,即新編告竣之時。

一生剞劂,孰使為之?強半出造化小兒之手。

此我輩文人之藥,「止堪自怡悅,不堪持贈君」者。

而天下之人,莫不有樂為之一事,或耽詩癖酒,或慕樂嗜棋,聽其欲為,莫加禁止,亦是調理病人之一法。

總之,御疾之道,貴在能忘;切切在心,則我為疾用,而死生聽之矣。

知其力乏,而故授以事,非擾之使困,乃迫之使忘也。

○生平痛惡之藥

七曰生平痛惡之物與切齒之人,忽而去之,亦可當藥。

人有偏好,即有偏惡。

偏好者致之,既可已疾,豈偏惡者辟之使去,逐之使遠,獨不可當沉痾之《七發》乎?無病之人,目中不能容屑,去一可憎之物,如拔眼內之釘。

病中睹此,其為累也更甚。

故凡遇病人在床 ,必先計其所仇者何人,憎而欲去者何物,人之來也屏之,物之存也去之。

或詐言所仇之人災傷病故,暫快一時之心,以緩須臾之死,須臾不死,或竟不死也,亦未可知。

?股救親,未必能活;割仇家之肉以食親,痼疾未有不起者。

仇家之肉,豈有異味可嘗,而怪色奇形之可辨乎?暫欺以方,亦未嘗不可。

此則充類至義之盡也。

愈疾之法,豈必盡然,得其意而已矣。

以上諸藥,創自笠翁,當呼為《笠翁本草》。

其餘療病之藥及攻疾之方,效而可用者盡多。

但醫士能言,方書可考,載之將不勝載。

悉留本等之事,以歸分內之人,俎不越庖,非言其可廢也。

總之,此一書者,事所應有,不得不有;言所當無,不敢不無。

「絕無僅有」之號,則不敢居;「雖有若無」之名,亦不任受。

殆亦可存而不必盡廢者也。

分類:未分類項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閒情偶寄原文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