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公案
第51回 傷人命嚴正交涉 關天培添建炮台
且說義律與林欽差開始一交一 涉之時,即有稟報到英國。
不久即接英王訓令,囑他不可輕舉妄動,應該服從中國法令。
原來英吉利以商立國,海外貿易,訂有商律。
凡商船來華貿易,必先在該國請領牌照,經過各埠,皆須驗明無夾帶違禁品。
開船時必須頒給禁約條款,諄諭不許在中國滋事,酌限往返程期。
如未領牌照擅自行船,查出充公治罪。
因此貨船到粵,必皆報關納稅,正當商人不敢夾帶鴉片,販賣的只有英國所屬港腳一處的商船。
港腳,就是孟買、孟加拉,原屬鴉片出產的地方,到中國來的路程,要比英國近得多,來往便利,距離他們本國又遠,故有一班奸夷利慾熏心,瞞著英政府由外洋直駛到廣東。
初時只有一二艘,近因獲利優厚,販運愈多,在英國政府,也茫然不知。
林公對於鴉片一物,在他們本國嚴禁一事,早已知道,故欽派到粵時,便即移文英王會禁鴉片,無如被義律擱起,不曾寄發,林公又無從查問。
可是那義律自行稟報英王,謂中國苛待英商,嚴禁夾帶等語,稟中雖未言明鴉片,無如那位英王,倒也精明詳細,雖遠在二萬里以外,竟能一目瞭然,料必是販賣鴉片,否則中國必不會嚴禁的,故特下訓令,寄達廣東主務監督甲必丹義律。
義律連忙剖封抽閱,只見上面寫著:英國政府,不能援助英國不義之商人,破壞國際通商法律。
倘清國政府實行其國法,而英商人因夾帶而蒙其損失,則是罪有應得,英政府不能代負責任。
義律看罷,好似當頭澆了一勺冷水,就此對於林公的命令不敢不遵,馬上轉知伶仃洋面各躉船,駛出老萬山回國的,先後共有七艘,以外尚有幾艘,有因船身已壞,須待修理完竣,方可啟碇;有的破壞過甚,經不起海洋風浪,廉價售去,人搭他船回國。
義律照實稟覆。
林公又派員複查,所報尚屬實情,只好稍寬時日,仍分飭水師認真逡巡洋面,嚴加防範。
惟夷商對於具結一事,久不遵辦,一再嚴催,始接到義律復稟稱:本國與天朝貿易,恭蒙大皇帝懷柔,歷有二百餘年,仰望先教以禁令,而後實行。
因本國地方較遠,必須寬以期限;凡屬印度港腳船,給予五月期限,英吉利船,給予十月期限。
然後厲行新例,則各商皆知有此例,來粵時自必遵行。
現在要各商出具永不販賣切結,各商都不願意,倘不能不取結,該商人等惟有啟碇回國。
林公閱稟,正在籌思處置良策,忽然接到軍機大臣字寄,內開:奉上諭飭查港腳夷商查頓下落。
該夷來粵貿易多年,所有躉船鴉片,多數是其經營,實為奸夷巨魁。
據一鄧一 廷楨奏稱,該夷因稽查嚴密,於去年冬請牌下澳,現在諒已開行,但該夷盤踞既久,一黨一 羽必多,現在各躉船尚未回帆,所存煙泥,豈肯即行拋棄,難保不別肆詭謀。
著林則徐嚴密訪查,該夷查頓是否實已下澳開行?確於何日啟碇?如尚逗留,著即嚴行驅逐,據實復奏。
林公接奉此旨,一面咨行粵海關監督豫坤轉諭洋商伍紹榮等,密查稟覆;一面札澳門同知轉諭在澳西洋夷目委利多查明查頓附搭何船於何日由澳開行回國,據實稟覆。
一面又密派史林恩改裝前往澳門密訪。
旋據澳門同知蔣立昂稟覆,查頓確於上年十二月十六日,由澳港附搭腳船回國;又據豫坤後報相同,查頓回國,已無疑義。
惟據史林恩回轅面稟,查頓雖去,一黨一 羽留省的甚多,如義和行的央頓,即系查頓的胞弟。
又有英子地臣,三子地臣,皆系查頓的外甥。
還有替他管賬的子地信,也在該行居住;並查悉此次躉船繳出的煙土,十之六七是查頓存貯的。
林公固知查頓為販煙禍首,趁此機會,必須將他根枝掘盡,使他永遠不敢再來。
於是會同一鄧一 廷楨、豫坤嚴諭義和行主,驅逐央頓、英子地臣、三子地臣、子地信等四人,押一交一 粵海關,搭船歸國。
更有著名販土夷商顛地,一併驅逐出境。
然後把辦理情形,具折奏復。
且說查頓從鴉片貿易裡面獲利達一百多萬,此次損失,約有三十多萬,自己雖然回轉倫敦,仍留胞弟司賬居粵,還想設法販運。
及見央頓等一體被逐回國,才知道事情鬧大了,無可設法。
但是平白地將大好利源丟去,心中終覺不甘。
他本和顛地是至友,素知他和外相巴馬斯統有些親戚關係,且二人甚為要好,便和顛地秘密商量,托他去運動外相,慫恿英王,與中國辦一交一 涉,強硬對付,須用兵力作後盾,要求中國政府將被毀煙土二萬數千箱,如數照價賠償,約計可得二千四百萬元之譜。
各商人只要收回六百萬元血本,其餘一千八百餘萬元,悉數報效外相及軍餉。
又允許顛地,如其事成之後,另提一百萬元,作為酬勞。
二人幾經商議,顛地因有此一筆絕大酬勞,自然不肯放棄,便向外相一再懇求。
外相巴馬斯統起初以為鴉片一物,究系毒一品 ,中國嚴禁沒收,也出於情理之中,況英王早已聲明英政府不能袒護不法商人,故不敢在英王跟前建議,便向顛地婉言謝絕。
顛地也無可奈何,廢然而返。
不料事有湊巧,隔不多時,香港地方發生一件英人殘殺中國鄉民林維喜案件,當由主務監督義律辦理,判決主犯罰金一千兩,以作撫恤,並處監禁二年之罪。
群情不服。
中國官吏也以為處罪太輕,由粵督一鄧一 廷楨專折奏明皇上。
旋奉諭旨,著他合同欽差大臣,嚴正一交一 涉。
一鄧一 督即和林公商定辦法,會銜佈告,表示反對,並斷絕香港、澳門、廣東等處的英人食物。
凡英人僱用之司賬、通事、大司務、西崽等,限三日內一律自動辭歇,否則拘案法辦。
並傳諭中西餐館及茶食店、點心店、水果店,概不准與英人一交一 易。
義律本則與林公夙仇未解,他就一面飛稟英政府,請派軍船來華,保護商人;一面提出抗議書,親往九龍官署抗議。
等候六七小時,不曾見著中國官吏,義律大怒,回去發出佈告,竟欲以武力對付。
幸經他國商人勸阻。
林公得悉義律態度強硬,諒必恃有武力作後盾,即與一鄧一 督商議,一面向義律提出要求,速將殺死林維喜的凶首一交一 出,並限在黃埔的夷船,於三日內一律退出;一面擴充武備,於虎門外排下炮位,預料戰機迫在眉睫,修築炮台,不容稍緩。
當即會同提督關天培乘坐兵船,至虎門察看形勢。
原來一鄧一 督早知英國早晚用武力對付,虎門設立炮台早經奏准,派委妥員雇工安設,此時剛正竣工。
那虎門口為粵海口路咽喉,為夷船來粵必經之地,當下林公船抵虎門,同關提督並立船頭,手提望遠鏡,四面瞭望,只見重重門戶,險要天成,自伶仃大洋過龍穴而北,有兩山斜聳,東邊叫沙角,西邊叫大角,欲入內洋,必從兩山中間經過,此為第一重門戶;進口約七里,又有一山,屹立中央,名叫橫檔,前面有一巨石,名叫飯蘿排,再前進有一小山,名叫下橫檔。
海道至此,分為兩支,右面一支多暗沙,左面一支以武山為岸,武山俗稱南山,山前水勢極深,為夷船出入必由之路,此為第二重門戶;由橫檔前進五里,便是大虎山,靠西為小虎山,再西則為獅子洋,便是由黃埔到省的要路,此為第三重門戶;以外山島雜出,港口紛歧,皆夷船出入的要津。
當由關天培指明:「橫檔、南山兩處,本有炮台,建自康熙五十六年,形勢稍狹;嘉慶五年,於沙角添築炮台一座,至二十年又於南山炮台的西北,添築鎮遠炮台一座,各安炮位四十座;嗣後大虎山、大角山各添設炮台一座。
兄弟自十四年冬到粵,驅逐夷人律勞卑出口之後,與前任盧制軍商議,因大角、沙角兩炮台,中間隔開海面一千數百丈,兩邊炮火均難得力,只可作為了望之用。
惟南山、鎮遠、橫檔等三處炮台,形如品字,中隔水面,只有三百多丈,炮大可期得力。
所惜南山炮台地勢過高,炮子容易冒過船頂,牆垛亦嫌單薄,當時即同盧前督會折奏准,將各炮台重行修建合用,添置七八千斤大炮,分別安配,並於橫檔背面山麓,及對面蘆灣山腳,續添永安、築固兩炮台,安炮三四十門不等,這是此間炮台的沿革。」
林公問道:「現在新添設的,又在哪裡?可曾竣工否?」
要知關提督如何回答,且待下回分解。
分類:公案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