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公案》第十四則 雲落店私刑:一人肩行李以從,後兩人似學步輿夫,舁一人,被傷憔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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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公案》第十四則 雲落店私刑

藍公案

第十四則 雲落店私刑

戊申二月五日,有吏人過普邑之東郊。

一人肩行李以從,後兩人似學步輿夫,舁一人,被傷憔悴,投宿邱興旅店。

次日清晨,肩行李者先驅,從郡城大路以去。

舁者尚臥弗起,吏人偕兩輿夫將行未行。

邱興問之,吏人曰:「竊銀賊也。

將稟官究治,以病未能行。」

有頃,吏人及兩輿夫亦去。

邱興往視病者,則其族人邱阿雙也。

詢之,不能答,以手指畫,似言被毆將死狀。

邱興怖愕。

白鄉長高伯友,共迫行者。

走二里許,及之,三人皆與俱歸。

伯友問其故,乃知為海陽縣吏李振川。

自省歸來,至葵潭,雇募邱阿雙代肩行李。

在雲落旅店,夜失四金。

阿雙認竊未償,因拉赴普邑,欲稟究追耳。

其兩人林阿雄、吳阿尾,亦阿雙之儔類也。

阿雙有兄邱阿楚,為普禁卒。

邱興喚之,來看視,則阿雙已不能言,過午後死矣:乃相與赴稟縣尉,收振川三人於獄,申詳到潮邑。

余星夜旋普相驗。

右額角有木棍傷,兩手大指有繩索捆傷,頭上周圍有篾箍傷,左右額角又有木片支榍傷。

腦後,腮頰,腋下、下體,俱有烈火烤燒傷。

遍身叢毆條條,有似籐條亂擊傷。

余曰:「噫!慘哉!誰橫逆至此!極乎!勿論鄰邑書吏,即當路顯官,如此所為,我必令償其命也!」

當場鞫訊,則李振川自認失銀疑竊情由,及以折床 木栓,擊其額角一傷。

余皆雲落汛蔡管隊及兵丁四人所為,與己無涉。

而吳阿尾、林阿雄亦言,捆、打、箍、燒諸事果系汛兵鞫賊,欲追客銀,有店家徐阿丙可訊。

余思:此等異刑,惟捕盜營兵乃有之,恐所言未必無因。

復見阿尾左手大指上,亦似有繩索痕。

問之,阿尾固稱無有。

余不信,復視其右指,亦然。

合而觀之,則以細繩連捆兩大指,懸之梁間,俗所謂雙飛燕吊法也。

睇審其頭上,亦有篾箍痕。

解其衣,則肋脅之際,亦有火燒痕。

余曰:「噫!奇哉!汝一身與死者無異,但傷痕較輕。

汝何以緘默不言?至我問及,尚再稱無有。

則彼銀非邱阿雙所竊,實汝竊之,汝故不敢言也。

畢竟是誰刑汝?亦當言之明白。」

吳阿尾曰:「亦蔡高也。」

余曰:「蔡高如此橫逆,汝何以不言?」

阿尾曰:「振川令我勿言,恐作命案內干證,拖累死耳。」

余曰:「蔡高所為之事,振川令汝勿言,無此理也。」

阿尾言:「振川憐我負販窮人,遭波累解審,無所得食。

失銀系彼切己事,當為蔡高所累,萬不可免,多我一人無益也。」

余照例錄供,填注圖冊通報。

一面移檄雲落汛,提到蔡高及店家徐阿丙。

蔡高極口稱冤。

而吳阿尾、林阿雄尚附和指證。

因復移檄惠來營,將蔡高革除名糧,以便刑訊。

一面移取縱兵職名,附詳題參,復吊集犯證,虛公研審。

則徐阿丙證詞與眾大異,稱振川有族侄,醫卜長途,不能存活。

先一日來投雲落店,初三日夕,偶爾相逢,亦與同宿。

懇振川借給資斧,俾得還家。

振川許之。

越日黎明,振川失銀四兩及錢八十文。

因謂同宿者曰:「官銀被盜,事關地方,汝眾人不協力追求,將遍累汝等矣。」

店中之人皆大恐,互相盤問。

傭夫林阿雄等,僉謂邱阿雙終夜不寐,開門出入二次。

遂以阿雙為偷竊,直向追求。

阿雙不服。

振川曰:「盜竊官銀,打死勿論。」

取折床 木栓,擊傷阿雙額角,覆命族侄共系之。

族侄恨其竊銀,致振川所許資斧竟成空虛。

以細繩合捆阿雙兩大指,懸之梁間,拔柬薪之堅直而長條者,鞭之數十。

眾人皆勸阿雙供認,阿雙仍不服。

振川復與其侄,用竹篾紮成圈子,箍其頭腦之四圍。

削兩木片,支其左右頭角,使箍內滿而緊束,目睛若將吐出,然阿雙仍不服。

復用山茅然火,灼其腦後、腮頰、腋下、下身。

阿雙言:「吳阿尾同床 ,何以得免?」

振川叔侄復疑阿尾同竊,亦縛阿尾,以治阿雙之法治之。

而阿尾亦不服也。

振川以阿雙倔強,銀不得出,始赴汛弁,言其事。

把總王大振以事關地方,遣紅旗蔡高至店查問。

阿雙自度不免,信口支吾,蔡高亦以為果偷兒也。

勸振川解其縛,押搜前銀,終無所得。

回復汛弁,王把總曰:「鞫賊乃文官之事。」

令振川帶赴普邑,稟縣究迫。

振川叔侄遂以阿雄、阿尾偕阿雙往普寧作證。

甫行數里,阿雙又稱銀在店中。

振川等復將阿雙回店,遍處搜尋,仍無蹤跡。

日將暮,蔡高復至店中,恐阿雙夤夜脫逃,為地方累,令振川以繩縛其手足而睡。

至初五日黎明,阿雙巳受傷深重,不能行走矣。

振川乃許阿雄、阿尾酒食,令其舁阿雙至普邑,尚望退出原銀,不意一朝斃命。

此當日實情也。

余不信,命夾之。

謂:「振川、阿雄、阿尾前言已盡,豈汝一人所能飾說?汝得蔡高賄幾何?欲脫有罪害無辜乎?」

徐阿丙曰:「天日在上,夾死不敢妄言。

請從容細審,到水落石出之後,如非振川叔侄所為,則以我償其命矣。」

問振川族侄何名?阿丙曰:「不識也,當問振川乃知之。」

問營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並無他兵,夾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喚阿尾、阿雄與之對質,阿丙詈其昧心誣良,必遭迅雷擊死。

阿尾、阿雄不敢與辯。

命夾之,兩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

我等前日誤聽振川商謀,謂人命重事,禍累無休,家貧不能備具棺殮,與原告和息。

不如三人合供營兵打死,汛官必懼而求和。

邱阿楚得賂領埋,可免通報,我等皆無禍難。

於是捆、打、箍、燒諸事,悉諉營兵,而木條細傷,供為弓弦所打。

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經通報,徐阿丙話口現在,供證鑿鑿,我等豈能復昧良心乎?此人實系李振川叔侄打死,與營兵無干涉也。」

余思:「一屍一場驗訊之時,吳阿尾匿傷不言,原有情弊。

設非振川凌虐,何以教令勿言?」

因復訊阿尾曰:「汝當日身傷,亦言是蔡高所為,今何謂營兵無涉?」

阿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

我因聽其謀,欲冀和息,所以當場默默。

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燒我,我肯為之隱諱乎?今日所供乃是實情,雖斬首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訊蔡高,蔡高抵死不承。

乃訊振川,振川歎曰:「前生夙孽,願死無所言。」

余曰:「阿雙一命,畢竟斃於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

余曰:「阿雙強壯,汝羸弱之軀,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賄買耳。」

振川曰:「族侄李阿顯助我,非受賄也。」

因將當日捆打箍燒情形備述不諱。

與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

問前供何以不及阿顯?阿顯家居何處?有父母妻子與否?

振川言:「彼時欲推諉營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顯,並自己亦不承招。

今則道其實耳。

阿顯家在惡溪,韓文公驅鱷之處。

無父母妻子,孑然一身,東食西宿。

自普邑先回之後,不相聞問者數月,未知復出周流道路否也。」

余星夜關移海陽縣,專差守提,果獲李阿顯到案。

當堂一訊,不待刑鞠,速將當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雙情形,直言不諱。

與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後吻合。

余曰:「噫!是矣!」乃定爰書,擬振川抵償,阿顯杖流三千里。

蔡高、徐阿丙不行勸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實,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審明,轉解臬司。

臬司以初報供指為憑,今審系振川、阿顯致斃,與原詳不合,檄駁複審。

余復虛心靜鞫,詳慎研訊,再無可疑,仍照原擬解上,大拂臬司意,時必欲坐蔡高兇手,取約兵不嚴職名附參。

余不依,檄駁翻案。

不勝憤怒,欲加以易結不結罪名,劾余落職。

余曰:「殺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豈我為之哉不如削職,入深山讀書,仍不失故吾也。」

臬司復調余至省,令復訊,且面諭曰:「汝恃才執性,目無上司,我原檄如何駁詰?汝竟置若罔聞!此案若非營兵兇手,何能為此酷刑?汝從前驗報如彼,今日審詳如此,何以達部結案?茲付汝再審,汝其慎之。」

余曰:「某無才末職,安敢任性?已照憲檄嚴審,而犯證矢口不移,無如何也。

海濱之人,為盜捕盜,無所不諳。

捆打箍燒之事,原不必待營兵而後能。

振川身任縣胥,豈不知殺人者死?阿顯並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飴,此則鬼物憑之。

人命關天,不償不已,豈人所能強乎?蔡高實系無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願,恐受抵者亦不願也。

當時錄供通報,則據所言如彼。

今日審出實情,則定愛書如此。

大部駁詰,亦無如何。

去官事小,枉殺非辜事大,惟有靜聽參革而已。」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罵,欲行揭參。

左右曰:「免冠,叩響頭謝罪。」

余笑曰:「免冠亦不妨;但頭何能響?此事我未之學也。」

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虛心再審,不必執定意見。」

余曰:「不敢也。」

余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訊解府,府訊解司,則緩不及事,因將案卷、人犯帶赴本府公署會審。

駁詰刑訊,以府憲一胡一 公為主,余從旁靜而聽之。

命胥役亦於其旁,並記口供。

則振川、阿顯、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諸人,堅供如前,至死不變。

余更改問語,補新供,再將原讞敘入,攜質臬司。

閱畢大怒,罵曰:「汝止自改問語耳,供讞則仍舊。

真目無上司,視我若狗吠者也」余曰:「不敢!問語出自問宮,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關係,豈問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讞語自難更張。

今日之案,實無疑義,請憲台明鏡親審。

如有謬戾,罪不敢辭。」

臬司曰:「親審若有別情,揭參必不可易。」

余曰:「願之。」

遂趨出。

同列皆為我危。

余曰:「我自幼貧賤,以至今日,一官有無,何足輕重?殺人以媚人,此官尚可為哉!」

越數日,臬司親訊,疑振川等受人賄,囑將遍刑之。

振川日:「我在公門數十載,豈不知殺人者死?雖有千金之賄賂,而無性命以受享,得此欲何為哉?吾以四金不能捨之故,誤殺一人;今復諉罪於無辜之人,是我又殺一人也。

此案不枉,即夾死亦無他供矣。」

阿顯曰:「我殺人不認,乃當刑夾。

既已供招朋白,不敢嫁禍他人,又何夾焉?」

蔡高曰:「吾今日即死於夾,不敢代人償命,使邱阿雙含怨九泉也。」

阿丙、阿雄、阿尾皆言前供是實,今日夾死亦再不能轉移爾。

臬司顧書吏而笑曰:「伊等作手如此精妙乎?吾欲翻案,則無從翻起;欲刑夾,則無從夾起。」

書吏曰:「此是實情,非作手也。

且將此案商之撫憲可乎?」

臬司曰:「善!」即以其情入白之。

撫憲曰:「可矣。」

遂依擬題結。

而李振川、李阿顯數日之間,先後俱卒於番禺縣獄,不待刑法之及也。

譯文戊申年二月初五,普寧縣城東郊走來一位官差模樣的人。

他後面跟著個挑行李的,還有兩個好像轎夫一樣,抬著一個遍體鱗傷、面容憔悴的人,到邱興開辦的旅店投宿。

次日清晨,挑行李的先動身走了,順著通往潮陽的大路而去。

受傷的人尚未起床 ,官差和兩個轎夫正準備上路。

店主邱興上前詢問,官差指著躺著的傷號說:「他是個偷錢賊。

正想稟官追究查辦,因為有病未能走。」

過了一會,官差和兩個轎夫也離開了。

邱興忙去看那生病的人,卻原來是本家的邱阿雙。

問他話,不能回答,只是用手比劃著,那意思是說他被人毆打,傷勢很重,恐怕不久於人世了。

邱興又驚又怕,立即報告鄉長高伯友,共同追趕官差一行人。

約摸追了二里路才趕上,即將官差和轎夫三個人一起帶了回來。

高伯友問這是怎麼回事?才知道那位官差是海陽縣衙門的書吏,名叫李振川,從省城回來。

到葵潭,雇邱阿雙挑行李。

在雲落店住下,夜裡丟失四兩銀子。

邱阿雙承認偷竊,但未償還,因此拉他到普寧縣來,予以追究。

另外那兩個叫林阿雄、吳阿尾,同邱阿雙是夥計。

邱阿雙有個哥哥,名叫邱阿雄,在普寧縣做獄卒。

邱興把他叫來見阿雙,這時阿雙已經不能說話,剛過午後即斷氣了。

於是,二人一起將此案稟告縣尉,把李振川三人收獄監禁,同時行文到潮陽向我申報。

我星夜返回普寧查驗。

見邱阿雙右額角有木棍擊傷痕跡,兩手大拇指有繩索捆一綁傷痕,頭上周圍有篾條箍勒傷痕,左右額角還有木片楔子傷。

腦後、腮頰、腋下、下體全被烈火烤傷。

渾身上下道道傷痕,好像是用籐條亂抽留下的印記。

我不禁感歎道:「唉!好慘啊!是誰這樣橫逆,真太過分了!不要說他是鄰縣書吏,即便是當道的顯官,下此毒手,我也一定讓他償命!」

當場審訊,李振川承認因丟失銀兩,懷疑邱阿雙行竊,並用折床 木栓,擊傷邱阿雙額角。

至於其餘傷痕,都是雲落駐軍蔡管隊蔡高及四個兵丁干的,與自己沒有關係。

吳阿尾、林阿雄也說,捆打、箍勒、燒烤等事,確係兵士審訊賊人,為客人追回銀兩才幹的。

如認為不實,可以訊問雲落店店家徐阿丙。

我暗自思忖:這等異刑,只有追捕強盜的營兵才幹得出來,恐怕他們所說未必沒有道理。

但我又見吳阿尾左手大拇指上也像有繩索捆一綁的傷痕。

問他,他卻一口否認。

我不信,再看他的右指,和左手指一樣。

把兩手放到一起來看,顯然是用細繩聯捆兩個大拇指,懸吊在房樑上留下的。

當地把這種捆一綁懸吊稱為「雙飛燕」。

再看他頭上,也有篾條箍勒傷痕。

解開他的衣服,只見脅肋之間亦有燒傷痕跡。

我說:「噫!奇怪呀!你身上的傷痕與死者無異,只是較輕而已。

但你為何沉默不言?

待我問起,還說沒有。

看來,那銀子並非邱阿雙所偷,實際上是你偷的!所以你才不敢說。

究竟是誰把你打傷的呢?你應該說個明白。」

吳阿尾說:「也是蔡高打的。」

我說:「蔡高如此橫蠻凶狠,你為何不說?」

吳阿尾說:「李振川不讓我說,恐怕被當作命案干證,牽連受刑而死。」

我說:「蔡高所幹之事,為什麼李振川不讓你說出去呢?哪有這樣的道理?」

吳阿尾說:「李振川可憐我是個做小買賣的窮人,怕遭連累被解送審問,生活無靠。

丟銀是他自己的事,恐怕要為蔡高所連累,萬難倖免,何必再將我牽扯進去呢?多連累我一個對他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

我將他們的招供原原本本記錄下來,填上通報圖冊。

同時向雲落守軍發去文書,提審蔡高及店家徐阿丙。

蔡高滿口稱冤,而吳阿尾、林阿雄仍附和指證。

於是我又向惠來守軍發去文書,將蔡高革職除名,以便刑訊。

一面行文追查縱容士兵行兇的軍官姓名,附在上報文書之後。

又把犯人和證人都召集來,細心審問,仔細推敲,不料徐阿丙的供詞與別人一大不一樣。

據他說,李振川有一個本家侄子,在外鄉占卜看病為生,不能養活自己。

前一天來投雲落店,初三傍晚偶然與李振川相逢,住在一起。

他懇求李振川借他路費,好回家鄉。

振川答應借錢給他。

但次日黎明,李振川便發覺丟失四兩銀子及八十文錢,於是對同住的人說:「官銀被盜,事關地方,你們若不協力追查,將都被牽連進去!」店中所有的人都十分驚恐,互相盤問起來。

雇工林阿雄等都說邱阿雙整夜未睡,兩次開門,出出進進。

於是大家便以為官銀是邱阿雙偷竊的,直接向他追索。

邱阿雙不服。

李振川說:「盜竊官銀,打死勿論!」他便拿起折床 木栓,擊傷李阿雙額角。

又命本家侄子一起捆一綁阿雙。

那侄子恨阿雙把錢偷走,以致使李振川許給他的路費泡湯,便用細繩合捆邱阿雙兩個大拇指,懸吊在樑上。

又從一捆柴中抽出又長又硬的木條,在阿雙身上鞭打了幾十下。

眾人都勸邱阿雙供認,但邱阿雙仍不服。

李振川火氣上升,和侄子一起用竹片紮成圓圈,箍在邱阿雙頭上。

削出兩塊木楔,插進左右額角,使圓圈箍勒得更緊,勒得邱阿雙的兩顆眼珠子都鼓出來了,但仍然不服。

李振川叔侄再用山裡茅草點燃,燎烤他的後腦、腮頰、腋窩、下身。

邱阿雙說:「吳阿尾和我同床 而睡,怎麼就不審問他?」

李振川叔侄又懷疑吳阿尾與邱阿雙合夥偷錢,也把吳阿尾捆一綁起來,用懲治邱阿雙的方法來懲治他。

吳阿尾也不服。

李振川因阿雙倔強,追不出失去的銀子,才到駐軍那裡說起這事。

把總王大振認為事關地方,派遣兵士蔡高至雲落店查問。

邱阿雙自感難以倖免,信口搪塞。

蔡高也認為他就是偷兒,勸振川解去他的捆一綁,搜查失銀,但終無所得,於是回軍營稟報。

王把總說:「審訊盜賊乃是文官之事。」

令李振川將邱阿雙等帶赴普寧,上告縣衙追究。

李振川叔侄便讓林阿雄、吳阿尾和邱阿雙一起到普寧作證。

剛走數里,邱阿雙又說銀在店中。

李振川等人再帶邱阿雙回店,四處搜尋,仍無蹤影。

太陽快落山的時候,蔡高又來到雲落店,恐邱阿雙深夜逃脫,連累到地方,令李振川捆一綁邱阿雙手足而睡。

到初五黎明,邱阿雙已傷勢沉重,不能行走了。

李振川答應為林阿雄、吳阿尾提一供酒食,讓他倆把邱阿雙抬到普寧,仍想追出失去的銀兩。

不料想阿雙突然死去。

這便是當時的實情。

我不相信徐阿丙的話,命令上刑,並對他說:「李振川、林阿雄、吳阿尾早已把事說清,豈能聽你一人花言巧語?你得蔡高多少賄賂,竟想為罪人開脫,陷害無辜?」

徐阿丙說:「天日在上,夾死我也不敢亂說。

請老爺從容細審,等到水落石出之後,如果邱阿雙不是李振川叔侄所傷,我願償命!」問他李振川本家侄子叫什麼名?徐阿丙說:「我不知道,問李振川就知道了。」

問營兵四人何名?徐阿丙說:「那天只有蔡高一個人,並無其他兵丁。

你就是夾死我,也不能造出四名兵丁姓名。」

我又喚來吳阿尾、林阿雄和徐阿丙對質。

徐阿丙大罵二人昧著良心誣陷良善,說他們將來必遭五雷劈頂。

吳阿尾、林阿雄不敢和徐阿丙爭辯。

我讓給二人上刑,兩人都說:「徐阿丙所說屬實,我倆前天糊里糊塗聽信了李振川的話。

他說人命關天,事情重大,牽扯進去無止無休,你們家裡又窮,買不起棺材殮埋死者,來求得和原告和息。

不如我們三人合供阿雙是營兵打死。

守軍官員必然害怕而求和。

到那時,邱阿楚得賂賄埋了一屍一體,我們幾人就均無禍難了。

於是,捆打、箍勒、燒烤等情節,全推給營兵。

而將木條細傷,說成為弓弦所打。

如今,守軍軍官不肯和息,命案已經通報,徐阿丙活口現在,人證物證確鑿,我等怎能再昧著良心不講實話呢?邱阿雙實為李振川叔侄二人打死,與營兵沒有干係。」

我現在才明白,驗一屍一審訊之時,吳阿尾呀明受傷,偏偏不說,原來內有情弊。

如果不是李振川凌虐,李振川何必叫他不要吐露實情呢?於是再審吳阿尾,問他說:「你當日挨打受傷,也說是蔡高所為;今天又為什麼說與營兵沒有關係?」

吳阿尾說:「因為是差官李振川打傷我,他叫我不要說。

因我中了他的計,希望此案了結,所以當場沉默。

如果蔡高真正捆我、吊我、箍我、烤我,我肯為他掩護嗎?今日所供全是實情,就算砍頭落地,也不敢說兇手不是李振川叔侄了。」

我又審訊蔡高,蔡高至死不服。

於是我審訊李振川,李振川歎氣說:「這是前世冤孽,情願一死,沒有什麼可說了。」

我問:「邱阿雙一命,究竟死在何人之手?」

李振川說:「死在我手。」

我說:「阿雙強壯,憑你這瘦弱的身體,怎能制其死命?看來,你必然被蔡高賄賂買通,才替他承擔罪責。」

李振川說:「有家侄李阿顯幫助我,打死邱阿雙。

我沒有受賄。」

於是將那天捆打、箍勒、烤燒邱阿雙情形詳細述說,毫不隱諱。

李振川所說與徐阿丙所言全相吻合。

我問他前供為什麼不提及李阿顯?阿顯家住哪裡?是否有父母、妻子?李振川說:「當時想推給營兵,和息了事,所以未提阿顯,連自己也不招認,今天只好說出實情。

阿顯家在惡溪,就是韓文公驅逐鱷魚之處。

既無父母,又無妻子。

獨自一身,東食西宿。

自從他離開普寧先回家之後,已有數月沒有聽到他的音訊,不知是否又出來串鄉周遊。」

我星夜向海陽縣發出通報文書,專門差人看守捉拿,果然將李阿顯捉拿到案。

當堂審訊,未等上刑,他很快便將當日和叔父李振川一起施用酷虐手段折磨死邱阿雙的情形,直言不諱地供了出來,與徐阿丙、李振川等所供一致。

我說:「噫!是了!」於是便寫口供文書,擬定李振川抵償邱阿雙性命,阿顯重杖、流放三千里。

蔡高、徐阿丙未能勸救,吳阿尾、林阿雄初供不實,各打八十重杖。

將他們解至府衙審問明白,再轉送省裡臬台衙門。

臬台大人以初次上報文書為憑,而這次審問結果是李振川、李阿顯為殺人元兇,與原文不合,駁回複審。

我重又虛心靜審,詳細勘問,再無可疑之處,仍照原定刑名解送,這大大違背了臬台大人之意。

當時他非要將蔡高判為兇手不可,以追查雲落駐軍軍官對下屬管束不嚴之罪。

見我不依照他駁回的文書翻案,不勝憤怒,打算加給我一個易結不結的罪名,將我罷官革職。

我說:「殺害無辜之人,以保我一己的功名,這種事豈是我做的嗎?那還不如罷官革職,進入深山讀書,仍不失我清白的本色!」

臬台大人又調我到省裡,讓我複審,並當面訓斥道:「你恃才任性,目無上司,我原下的文書是怎樣駁詰的?你竟敢置若罔聞!此案若非營兵行兇,怎能用此酷刑?你從前那樣驗報,今天又這樣審結,前後不一,怎能上達刑部結案?現將此案給你再審,你可要當心謹慎!」

我說:「卑職無才位低,怎敢任性?已照大人檄文嚴加審問,而犯人證人矢口不移,我又有什麼辦法?海濱一帶的人,做強盜、捕強盜無所不會。

捆打、箍勒、烤燒等事,本來不必非等營兵才會幹出來。

李振川身為縣吏,難道不懂殺人者償命?李阿顯並未受刑,也情願認罪,難道這是鬼使神差?人命關天,殺人不償命不能完結,豈是別人所能強迫的嗎?蔡高確實是無辜的。

委屈他抵命,不只他本人不肯,恐怕連接受抵命的人也不心安。

當初錄供通報,是根據那時他們所說。

今天審出實情,則按實情這樣擬定文書。

即使刑部駁回,我也沒有辦法。

丟官事小,枉殺無辜事大。

我只有靜候參劾革職而已!」

臬台大人聽罷,怒不可遏,連跳帶叫,又吵又罵,就要行文參劾。

左右的人忙提醒我:「快脫帽!叩響頭!謝罪!」我笑著說:「脫帽不妨,但頭怎能響?我還真未學過呢!」這話把臬台大人也逗笑了,但怒氣仍未消,說道:「你且虛心再審,不必固執己見。」

我說:「不敢。」

我心想:期限已經迫近,如果等待再審訊,解送府衙;府衙審訊,解送臬台衙門,則太慢來不及。

因此將案卷、人犯帶到知府衙門公署會審。

駁詰刑訊,以知府一胡一 大人為主,我只在旁邊靜觀細聽。

命胥吏衙役也在一旁,一起記錄口供。

結果李振川、李阿顯、蔡高、徐阿丙、林阿雄、吳阿尾諸人,堅持口供如前,至死不變。

我更改問話,補充新供,再將原定判決敘入,帶去呈報給臬台大人。

臬台大人看完大怒,罵道:「你只是更改問話,口供、判詞仍和原來一樣!真是目無上司,把我的話當成狗叫了!」我說:「不敢!問語出自問官,可以更改。

口供出自犯人,生死攸關,豈是問官所能改變的?口供既然不可改變,判詞自難更改。

今日之案,實無疑義,請大人明鏡親審。

如發現其中有差錯,我承擔一切罪過。」

臬台大人說:「我是要親自審理,若有別情,必然行文參劾於你!」我說:「情願。」

說罷大步走了出來。

同僚都為我捏著一把汗。

我說:「我自幼貧賤,以至有今日。

一官有無,何足輕重?為了保官,殺無辜以取悅於上司,這個官還能再當嗎?」

過了數日,臬台大人親自審訊。

他懷疑李振川等人受了蔡高賄賂,要對所有犯人、證人都再加刑罰。

李振川說:「我在衙門數十年,豈不知殺人者償命?即使有千金賄賂,而無性命以享受,要這賄賂做什麼用呢?我因為捨不得四兩銀子的原因,喉殺一人。

今天若再將死罪推諉於一個無辜之人,就等於我又殺一人了。

此案我不冤枉,即令夾死我,也沒有別的口供了。」

李阿顯說:「我殺人如不認罪,那應當上刑。

既已招供明白,不敢再嫁禍於他人,又為什麼再動刑呢?」

蔡高說:「我今天即使死於夾下,也不敢代人償命,使邱阿雙含怨九泉之下。」

徐阿丙、林阿雄、吳阿尾也都說前供是實,今日夾死也不能再改變了。

臬台大人回頭看著書吏笑道:「你們的手腳做得如此精妙,我想翻案也無從翻起,想上刑也無從上刑!」書吏說:「這是實情,並沒有誰做手腳。

那麼就將此案上報巡撫大人好嗎?」

臬台大人說:「好吧!」隨即將此案結果上報巡撫。

巡撫大人說:「可以了。」

就將此案按原判了結。

李振川、李阿顯在數日之間,亦先後俱死於番禺縣監獄,沒等到給他們施及刑法。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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