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公案
第八則 死丐得妻子
有鄭侯秩之妻陳氏,以迫死夫命來告,雲其夫充南薰坊保正,因蕭邦武匿契抗稅,恨夫較論,於十一月十三日,統率囚徒蕭阿興、李獻章、蔡士顯、莊開明等,擁家抄殺,將夫叢毆垂斃。
無地逃生,投河而死。
現今一屍一在峽山都大壇溝邊。
余心疑之,然不得不為驗訊也。
其子鄭阿伯果駕船載一屍一以來,立往相驗。
雖遍體並無他傷,而指甲泥沙,實為投河確據。
然竊疑蕭邦武等五家,皆貿易樸民,無無故叢毆一人之理。
且侯秩身充保正,而邦武等五家連連被竊。
在前令魏君任內,各控就保究盜則有之。
餘下車即為比緝,刻日追贓,亦無至今始共毆迫下水之理。
兼殘一屍一口頰無存,無從辨別真偽。
而自十三日被毆下水,何無一人知覺,至今始來控告?即使十三日溺死,距今廿一日相驗,未滿旬日,何以一屍一首腐爛,竟似半月有餘?亦不應若是之速。
窮詰其偽,阿伯不服,稱一屍一在水浸,速朽為宜。
再問邦武等五人,皆不能自為置辯。
而陳氏、阿伯利口喋喋,披麻執杖,子哭其父,妻哭其夫,一時哀痛慘苦之情形,幾令旁觀鐵石亦為墮淚。
然余心終不以為然也,勒令阿伯母子自行備棺收鹼。
眾皆駭愕。
余呼邦武等五人,謂之曰:「侯秩未死,汝等不能弋獲乎?」
皆曰:「不知也。」
余曰:「汝同鄉共井,何事不何訪知?乃如此憚煩,置身局外,殊可怪也。
他人事可諉為不知,今身為兇犯,禍及切膚,應羈獄詳候抵償,汝五人皆自甘償命乎?」
五人胥涕泣求救。
餘日:「無益也。
侯秩平昔縱盜殃民,今見我來,畏法逃遁耳。
度汝等潮民,逋逃之藪,不外惠來、海豐,甲子所東海窖、碣石而已。
汝五人分途追緝,無不獲者。」
越三日,蕭邦武果在惠來縣地方活捉鄭侯秩以來。
百姓環庭聚觀者數千人,皆拊掌大笑。
陳氏、阿伯含羞伏地,叩頭請死。
因究出造諜指使之訟師陳阿辰,並拘坐罪,潮人快之。
至其一屍一所由來,則系久溺餓丐。
招尋無主,然既有偽子假妻,為之披麻執杖,殯殮成禮,則此丐亦可含笑九泉雲。
譯文鄭侯秩的妻子陳氏,以有人逼死她丈夫性命來告狀,說:她的丈夫擔任南蕉坊保長,因蕭邦武藏匿地契,抗拒一交一 稅,恨她的丈夫認真查問,在十一月十三日,領著兇徒蕭阿興、李獻章、蔡士顯、莊開明等人,圍住她家抄物殺人,一起毆打她丈夫,以至奄奄待斃。
她丈夫由於無處逃生,終於投河而死。
現在一屍一首在峽山都大壇溝邊上。
我心裡對她說的很懷疑,可是又不得不為此檢驗、勘問。
陳氏的兒子鄭阿伯,果真駕著一條船,裝著一屍一體而來。
我立刻前去驗一屍一。
死一屍一雖然週身並沒有傷痕,但指甲縫中有泥沙,這是投河而死的確鑿證據。
可是我心中仍有疑慮,蕭邦武等五家,都是做買賣的老實百姓,沒有無緣無故聚眾毆打一人的道理。
而且,鄭侯秩本身當保長,蕭邦武這幾家曾接連被盜。
在我前任魏知縣在任期間,幾家控告,請求官府到該保追究盜賊。
我一上任即限期捉拿,立刻追贓,根本不會到現在才群起毆打保長,以至逼其投水的道理。
加上殘損的一屍一體上嘴和臉都沒有了,沒有辦法辨別真假。
再說,從十三那天被毆打下水,怎麼竟沒有一個人發覺,而到現在才來控告呢?就算真是十三那天淹死,到今天二十一日驗一屍一,未滿十天,為什麼一屍一首就腐爛了,竟好像已過了半個多月?爛得不應該這麼快呀!
我極力追問陳氏母子作偽之事。
鄭阿伯不服,說一屍一體浸泡在水中,很快腐爛是正常的。
我再問蕭邦武那幾個人,都不能為自己進行辯護。
陳氏和鄭阿伯巧牙俐口,喋喋不休,穿上麻布喪服,拿著哭喪棒,兒子哭他爹,老婆哭她丈夫,一時之間,哀痛、淒慘、悲苦的樣子,幾乎讓旁觀的人,鐵石心腸也會為之流淚。
我心裡終究不以為然。
勒令鄭阿伯母子自行準備棺材,將死一屍一收殮。
對此大家都感到十分驚訝。
我召集蕭邦武等五個人,對他們說:「鄭侯秩沒有死,難道你們不能把他捉拿歸案嗎?」
幾個人都說:「不知他到哪去了。」
我說:「你們和他向在一保住,共食一井水,為什麼不去查訪瞭解?竟然這樣怕麻煩,想要置身事外,真太奇怪了!別人的事,或者還可以推脫說不瞭解,現在你們幾個被人控告為兇犯,與本身關係密切,得把你們關進監獄,上檄呈文,準備讓你們抵償性命。
你們五個人就都自己甘心為鄭秩侯償命嗎?」
五個人全都哭著向我求救。
我說:「求我沒有用。
鄭侯秩平常縱容盜賊,禍害百姓,現在看我來了,害怕受法律制裁逃跑了。
我想,你們潮陽百姓逃跑的去處,不外乎惠來、梅豐、甲子城東邊的海窖、碣石這些地方罷了。
你們五個分路迫緝,沒有抓不到的。
到了第三天,蕭邦武果然在惠來縣地方活捉到鄭侯秩,把他押送了回來。
百姓圍著院子觀看的有好幾千人,都拍掌大笑。
陳氏、鄭阿伯滿含羞愧伏在地上,磕頭求饒。
接著,又追出出謀劃策、幕後指使的訟師陳阿辰。
我將其一起抓起來判罪。
潮陽人對這事感到大快人心。
至於那個死一屍一,實際上是個淹死很久的飢餓的乞丐。
招尋家屬或親人收埋,但無人認領。
可是,既有假兒子、假老婆為他披麻戴孝,殯殮成禮,那麼這個乞丐在九泉之下也可以含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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