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
有度第六
國無常強,無常弱。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荊莊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莊王之氓社稷也,而荊以亡。
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
燕襄王以河為境,以薊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
魏安釐王攻燕救趙,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佈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釐王死而魏以亡。
故有荊莊、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則燕、魏可以強。
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
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
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一黨一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
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
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
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也。
交眾、與多,外內朋一黨一,雖有大過,其蔽多矣。
故忠臣危死於非罪,一奸一邪之臣安利於無功。
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一奸一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一奸一臣進矣。
此亡之本也。
若是,則群臣廢慶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
數至能人之門,不一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一圖主之國。
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
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
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
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
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
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仇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
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
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鏌琊傳體,不敢弗搏慼,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
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之感。
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
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
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
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
離俗隱居,而以詐非上,臣不謂義。
外使諸侯,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
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
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
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
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
"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
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
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捨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
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
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一奸一邪無所依。
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
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
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
峻法,所以凌過游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
威不貳錯,制不共門。
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
故繩直而枉木斷,准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
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
厲官威名,退一婬一殆,止詐偽,莫如刑。
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
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
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譯文:
國家沒有永久的強、也沒有永久的弱。
執法者強國家就強,執法者弱國家就弱。
楚莊王併吞國家二十六個,開拓疆土三千里、莊王滅了他國,楚也就衰弱了。
齊桓公吞併國家三十個,開闢疆土三千里;桓公滅了他國,齊也就衰弱了。
燕昭襄王把黃河作為國界,把薊城作為國都,外圍有涿和方城,攻破齊國,平定中山,有燕國支持的就被人重視,無燕國支持的就被人看輕;昭襄王滅了他國,燕也就衰弱了。
魏安厘王攻打燕國,救援趙國,奪取河東地,全部攻佔陶、衛領土;對齊用兵,佔領平陸;攻韓,拿下管地,一直打到淇水岸邊;眼陽交戰,楚軍疲敝而退;上蔡、召陵之戰,楚軍敗;魏軍遍佈天下,威振於中原各國;安厘王死,魏隨即衰弱。
所以有莊王、桓公在,楚、齊就可以稱霸;有昭襄王、安厘王在,燕、魏就可以強盛。
如今這些國家都成了弱國,是因為它們的群臣官吏都專幹亂國的事,而不干治國的事。
這些國家混亂衰弱了,又都丟掉國法去營私舞弊,這好比背著乾柴去救火,混亂衰弱只會加劇。
所以當今之時,能除私慾趨國法的就會民安而國治;能除私行行國法的,就會兵強而敵 弱。
所以明察得失有法律制度的,加在群臣頭上,君主就不會被狡詐虛偽所欺騙;明察得失有衡量標準的,用來判斷遠方事情,君主就不會被天下輕重不一所欺騙。
現在若按聲譽選用人才,臣下就會背離君主而在下面聯絡勾結;若憑朋一黨一關係舉用官吏,臣民就會營求交結而不求依法辦事。
所以官吏不稱職的,國家就會混亂。
憑好名聲行賞,憑壞名聲處罰,那麼好賞惡罰的人,就會棄公務,行私術,緊密勾結來互相包庇利用。
忘記君主在外搞私人交情,引進他的同一黨一,那麼這些人為君主出力就少了。
交情廣,一黨一羽多,內外結成死一黨一,即使犯了大罪,為他掩飾的人卻很多。
所以忠臣無罪卻遭難而死,一奸一臣無功卻安然得利。
忠臣遭難而死,並不因為有罪,他們就會隱退;一奸一臣安然得利並不憑功,他們就會進用。
這是國家衰亡的根源。
像這樣下去,群臣就會廢棄法治而注重私利、輕視國法了。
他們多次奔走一奸一臣門下,一次也不去君主朝廷;千方百計考慮私家的利益,一點也不為君主的國家著想。
屬臣數目雖多,不能用來等奉君主;百官雖備,不能用來擔當國事。
這樣,君主就徒有君主虛名,而實際上是依附,於群臣禮家的。
所以我說:衰弱國家的朝廷有人在裡邊。
朝廷裡邊沒有人,不是指朝廷裡邊臣子少。
私家致力於互謀私利,不致力於利國;大臣致力於互相推祟,不致力於尊奉君主;小臣拿俸祿供養私交,不把官職當回事。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由於君主在上不依法斷事,而聽憑臣下任意去幹。
所以明君用法選人,不用己意推舉;用法定功,不用己意測度。
能幹的人不可能埋沒,敗事的人不可能掩飾,徒有聲譽的人不可能陞官,僅受非議的人不可能斥退,那麼君主對臣下就辨得清楚而易於控制了,所以君主依法辦事就可以了。
品德高的人做臣子,面北獻禮,效忠君主,沒有二心。
在朝廷不敢推辭賤事,在軍隊不敢推辭難事;順從君主的行為,遵從君主的法令,虛心等待命令,不挑一弄是非。
所以有嘴不因私事而說,有眼不因私事而看,君主控制著他們的一切。
做臣子的,如同雙手,上用來理頭,下用來理腳;冷暖寒暑,不能不管;刀劍近身,不敢不拼。
不要因私使用賢明臣子,不要因私使用智能之士。
所以百姓不離鄉私交,沒有遠道奔走的憂慮。
貴賤不僧越,愚智各得其所,這是治的最高境界。
對現今那種輕視爵祿,輕易流亡,去選擇他的主子的,我不認為是廉。
謊言抗法,違背君主而強行進諫,我不認為是忠。
施行恩惠,收買人心來抬高自己的聲望,我不認為是仁。
避世隱居,而用謊言非議君主,我不認為是義。
出使他國,損害祖國,候著祖國陷入危境,便恐嚇君主說,交往沒有他就不能親近,積怨沒有他就不能解除;而君主也便相信他,把國家托付給他;這樣,貶低君主名聲來抬高自己,損害國家利益來便利私家,我不認為是智。
這幾種行為,是亂世君主喜歡的,先王法治看輕的。
先王法令說:「臣下不要逞威,不要牟利,順從君主旨意;不要作惡,跟隨君主腳步。」
古代太平社會的百姓,奉行公法,廢止私術,一心一意為君主辦事,準備條件來等待任用。
做君主的親自考察百官,就會時間不夠,一精一力不足。
而且君主用眼睛看,臣子就修飾外表;君主用耳朵聽,臣子就修飾言辭;君主用腦子想,臣子就誇誇其談。
先王認為這三種器一官不夠,所以放棄自己的才能而依賴法術,嚴明賞罰。
先王掌握著關鍵,所以法令簡明而君權不受侵害。
獨自控制四海之內,聰明多智的人不能使用欺詐手段,陰險浮躁的人不能使用花言巧語,一奸一邪的人就沒有什麼可依賴。
臣子遠在千里之外,不敢改變說辭;地位處在郎中,不敢隱善飾非;朝廷的群臣,集中的或單獨的,不敢相互逾越職守。
所以政事不多而時間有餘,是君主運用權勢所得來的。
臣子侵害君主,就像行路時的地形一樣,由近及遠,地形漸變,使君主失去方向,東西方向改變了,自己卻不知道。
所以先王設置指南儀器來判斷東西方向。
所以明君不讓他的群臣在法律之外亂打主意,在法令規定的範圍內謀求利益,舉動沒有不合法的。
嚴峻的法令是用來禁止犯罪、排除私慾的,嚴厲的刑法是用來貫徹法令、懲辦臣下的。
威勢不能分置,權力不能同享。
威勢權力與別人同享,一奸一臣就會公然活動;法令不堅定,君主的行為就危險了;刑罰不果斷,就不能戰勝一奸一邪。
所以說:巧匠目測合乎墨線,但必定先用規矩作標準;智商高者辦事敏捷合乎要求,必定用先王的法度作依據。
所以墨線直了,曲木就要砍直;測准器平了,高壇撻就要削平;稱具拎起,就要減重補輕;量具設好,就要減多補少。
所以用法令治國,不過是制定出來、推行下去罷了。
法令不偏袒權貴,墨繩不遷就彎曲。
法令該制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爭。
懲罰罪過不迴避大臣,獎賞功勞不漏掉平民。
所以矯正上面的過失,追究下面的一奸一邪,治理紛亂,判斷謬誤,削減多餘,糾正錯誤,統一民眾的規範,沒有比得上法的。
整治官吏,威懾民眾,除去一婬一亂怠惰,禁止欺詐虛偽,沒有比得上刑的。
刑罰重了,就不敢因地位高輕視地位低的;法令嚴明,君主就尊貴不受侵害。
尊貴不受侵害,君主就強勁而掌握要害。
所以先王重法並傳授下來。
君主棄法用私,君臣之間就沒有區別了。
分類: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