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公案
第二百四十五回 抱布貿絲賢臣私訪叩門投宿豪士洩機
話說施公即得繡履,朱槐與朱氏的冤屈,俱已申雪。
唯風捲麻裙一案未得真情,心中頗為憂悶。
因暗道:「莫若私訪一番,或可知其原委。」
即日改扮了一個販布的客人,悄悄地出了衙門。
先在城內茶坊酒肆、背街小巷,藉著賣布為由,各處訪了兩日,亦未訪有消息,只得回衙門悶悶不樂。
這日又去城外探訪,天已大晚,不便進城。
遠遠見一個村落,施公即向村莊上走去,四面一看,不過七八家人家,卻又均已關門,施公正在躊躇,又見離村約有百十步有茅屋數間,燈光尚露。
施公即往前去。
但見柴門半掩,內有一老婦,約有六十多歲,就著燈光在那裡縫紉。
施公推門直入。
老婦驚起,問施公道:「你這客人,從何處來?到我這村莊何事?」
施公道:「我本賣布為生,只因日暮途窮,進城已來不及。
這左右又無客店,故特來前請借一榻之地,暫宿一宵,以避風露。」
那老婦對施公道:「借宿一宵,原無不可。
但我家兒子生性極惡,雖老身亦無奈他何,恐他回來得罪客官,使老身何以相對?」
施公道:「這倒不妨,即使你兒子回來,有甚言語污辱,我可忍耐。
即不然,我與他請個罪,他斷不能再與我為難了。」
那老婦道:「既如此,但有屈客官在柴房內暫宿一宵。
如聞不肖兒回來,客官幸勿聲張,免致饒舌。」
施公答應,老婦即引入柴房。
施公便藉草作褥,姑且假寐,以待天明。
時一交一 四鼓,忽聽叩門聲響,施公知為老婦之子回家,即屏聲息氣,側耳潛聽。
只聽老婦先去開門,復後罵道:「現在幸而年歲好可以度日,汝尚如此不長進,終日遊蕩,不顧家事,倘遇年荒,老娘要被你累死了!」罵了一頓,並不聞那兒子作聲。
他旋即取火,向廚房內覓食。
復聞老婦說道:「今夜有一販布的客人,因日暮不及進城在此借宿,現在柴房中睡臥。
汝宜善為看視,毋許再如往日所為,多有得罪,致令客官羞忿!」其子也不答應,即持火到廚房來,到了廚房內,將火照向施公面上看了一會,微微笑道:「老娘不懂事,這位客人幸是個好人,留下來原無妨礙;若留下歹人來,家中原無家產,萬一偷去物件,從那裡找來?」
說罷,竟呼施公起來。
施公見來意甚好,也就起來,先問了姓名。
那少年道:「姓曾,單名個志字。」
復問施公。
施公因說道:「姓方,名喚人也。」
曾志又問道:「尊客從那裡到此?」
施公道:「是從山東到此,今日欲往淮安。
因貪走路程,不覺窮途日暮。
因此與令堂相商,在貴府借宿一宵,實在打擾之至。」
曾志道:「不過敝屋蝸居,未免有屈尊駕一屍一說著,又向那婦道:「母親,這位客人曾否留他晚飯?」
老婦道:「此老娘失於檢點,尚未留飯。」
曾志即邀施公至客房坐下,隨入內搬出些酒來,並魚肉等類,同施公對飲,暢談了些時勢。
施公見曾志語言豪邁,頗為投氣。
因問:「平日作何生理?尊庚幾何?」
曾志又道:「癡長三十六歲,無所事事。
唯喜飲酒賭一博 ,他無所好。」
施公復問道:「山一陽一縣與某向曾有一面之一交一 ,但不知近來作官如何,尚肯為民出力嗎?」
曾志道:「此山一陽一縣卻是好官。
但現有一事,不知若何了結,恐不免因此掛誤。」
施公故問道:「所因何事呢?」
曾志道:「因山一陽一城內,有一少一婦 謀死親夫,並無首告的人。
這日山一陽一縣因城隍神托夢,說那少一婦 親夫在一陰一間訴告,轉托山一陽一縣徹底追究。
山一陽一縣即將那少一婦 提案,訊了一堂。
那少一婦 堅不承認。
山一陽一縣欲為死者申雪,遂申詳大憲,開棺檢驗,終不得傷痕。
恐不免因此掛誤。
但山一陽一縣未曾問我,若問著我,或可得其實在的情形。」
施公聞曾志語內有因,復又問曾志道:「那婦人真是謀殺親夫的嗎?」
曾志笑而不答。
施公復與曾志痛飲。
酒至半酣,施公見曾志頗有豪爽的氣概,便說道:「他鄉異客,萍水相逢,甚是感激!但某意欲與君結拜了異姓兄弟,但不識尊意肯不棄否?」
曾志道:「恐只妄攀,何敢言棄?既承見愛,敢以兄事何如?」
施公大喜。
曾志遂焚香燃燭,一交一 拜起來,彼此行禮已畢,重複痛飲。
次日,施公欲行,曾志固留不放,盤桓一日。
至晚,彼此又復對酌,施公復又問道:「昨日弟言山一陽一縣所辦某婦謀害親夫一案,可惜未問賢弟,終不能得其實在情形。
如此說來,賢弟當必盡悉,何妨為愚兄略言一二呢?」
曾志聞言,仍笑而不答。
施公便故作怒色道:「我輩既是異姓兄弟,便如骨肉一般,肺腑之言,皆可相告,豈容復有隱諱?今既如此,是弟終以兄為外人,怪某見識不明,徒以弟為知己。
某何必再留,請從此去便了。」
說著站起來便走。
曾志趕著拉住,從容遜謝道:「兄長勿怒,請一言,弟非敢故為隱藏,但以關係甚大,不敢明言。
今既如此,當為兄說明此事。
但則出諸弟口,入諸兄耳,外人切不可稍有洩漏。」
說畢,即將大門關掩起來,復請施公坐定,因笑對施公問道:「兄視弟為何如人也?」
施公亦笑道:「江湖上之豪士,天地間之快人!」曾志道:「實不敢欺瞞弟平日所為。
凡城鄉內外,見有不義的財物,朝見之暮夜必往取。
取來固為弟自用,並見有那種不堪自活,及急難無援的人,必分之於彼。
行有十餘年,所幸均未敗露。
月前聞城內任家暗匿客資千金,弟即憤急往取。
不意誤入死者的家內,伏在他家庭前槐樹上,遙見內室有男女二人對飲,態極醜惡。
忽有一人叩門,婦人急收飲具,男子藏入夾弄內,女子始出開門。
復有一男子,步履歪斜,入房即倒臥床 上。
婦人喚他不醒,搖他不動,復扶他起來,忽又倒下。
那婦人因出房,將夾弄中那男人喚入,又取出一根長針,向床 上男子肚臍中刺入,停一會即死。
夾弄中男子即開門出去。
那婦人便呼四鄰入視,眾人均以為暴卒。
及開驗時,弟亦在場,見那共飲的男子,以一包銀給山一陽一仵作。
雖驗及肚臍,他亦報無傷痕。
故山一陽一縣為彼矇混,殊代不平。」
欲知施公尚有何言,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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