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廬經略》軍刑:鼓之不進,令之不止,譬之驕子,不可用也。夫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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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廬經略》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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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刑

拊循之久,士既親附,倘威刑不肅,何以令人?嘗見純用恩者,兵驕將縱,居恆則犯上而無等,臨敵則未戰而先退。

鼓之不進,令之不止,譬之驕子,不可用也。

夫天之道,雖春生不廢秋殺。

將之道,豈以姑息掩我威稜?苟在所統,犯法有刑,即位已崇高,親如子弟,斷不可宥。

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

所謂罰必上究也。

蓋萬眾雲屯,科條備具,告戒分明,三令五申,已嚴約束,欲節制則不得不立法,欲立法則不得不行誅。

違令者既以必誅,奉令者倍加競守,殺之而眾不恐,宥之而眾不服。

至若臨陣,猶且峻刑。

軍心無兩畏,亦無兩侮。

畏我則侮敵,畏敵則侮我。

為所畏者勝,為所侮者敗。

善哉古人之言曰:「為將者,必使三軍畏我而侮敵。」

或臨陣退縮,或陷陣不人,無問貴賤必斬之,以令其餘。

蓋必勝在乎死戰,死戰在知必死。

軍知退卻之必死也,是以大呼陷陣,所向無敵矣。

第罰不遷列,亦不逾時。

遷列則眾疑懼,逾時則人必生一奸一、養亂、取敗亡,是皆將過。

故小犯則宥,大犯則誅:無心之犯則宥,有心之犯則誅。

持之衡平,濟以機術,用法雖嚴,軍中鹹服矣!

穰苴斬莊賈,孫子斬妃嬪,皆能戮君之一寵一愛一以正法,所謂「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也。

二將竟以此著名,人亦竟以此畏二將,而不敢犯其今。

一生得力,在此一舉矣。

晉將苟晞屢破汲桑、石勒,威名大振,用法嚴峻。

其從母依之,奉養甚厚,其子求為將,晞不許,曰:」吾不以軍法貸之,將無後悔耶!」母固求之,乃以為督護。

後犯法,唏伏節殺之。

其從母叩頭求救,不聽。

既而素服哭之,曰:「殺卿者,兗州刺史;哭弟者,苟道將也。」

隋楊素馭戒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

及其對陣,先令一二百人赴敵,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悉斬之。

又令二三百人復進,還,如向法。

將士股粟,有必死之心。

由是戰無不勝。

大率之嚴,必在乎恩一愛一既施,人心固結之後。

世之為軍者,平時不知用恩,有罪則加刑戮,每激軍中之變。

至激變而始驕惜,惟恐一夫變色。

故三軍得窺其底裡,而事之所以不濟矣。

豈知嚴刑之將,即三軍不忍叛將,罰施於亂法之人,刑加乎自犯之罪。

墮淚行誅,解一衣厚斂;欲貸之而無計,非好殺以張威。

苟此念昭明,而三軍悅豫矣。

分類:古代兵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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