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誌》魏書·武文世王公傳: 武皇帝二十五男:卞皇后生文皇帝、任城威王彰、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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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誌》魏書·武文世王公傳

三國誌

魏書·武文世王公傳

武皇帝二十五男:卞皇后生文皇帝、任城威王彰、陳思王植、蕭懷王熊,劉夫人生豐愍王昂、相殤王鑠,環夫人生一鄧一哀王沖、彭城王據、燕王宇,杜夫人生沛穆王林、中山恭王袞,秦夫人生濟一陽一懷王玹、陳留恭王峻,尹夫人生范一陽一閔王矩,王昭儀生趙王干,孫姬生臨邑殤公子上、楚王彪、剛殤公子勤,李姬生谷城殤公子乘、郿戴公子整、靈殤公子京,周姬生樊安公均,劉姬生廣宗殤公子棘,宋姬生東平靈王徽,趙姬生樂陵王茂。

豐愍王昂字子修。

弱冠舉孝廉。

隨太祖南征,為張繡所害。

無子。

黃初二年追封,謚曰豐悼公。

三年,以樊安公均子琬奉昂後,封中都公。

其年徙封長子公。

五年,追加昂號曰豐悼王。

太和三年改昂謚曰愍王。

嘉平六年,以琬襲昂爵為豐王。

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二千七百戶。

琬薨,謚曰恭王。

於廉嗣。

相殤王鑠,早薨,太和三年追封謚。

青龍元年,子愍王潛嗣,其年薨。

二年,子懷王偃嗣,邑二千五百戶,四年薨。

無子,國除。

正元二年,以樂陵王茂子一陽一都鄉公竦繼鑠後。

一鄧一哀王沖字倉舒。

少聰察岐嶷,生五六歲,智意所及,有若成一人之智。

時孫權曾致巨象,太祖欲知其斤重,訪之群下,鹹莫能出其理。

沖曰:「置象大船之上,而刻其水痕所至,稱物以載之,則校可知矣。」

太祖大銳,即施行焉。

時軍國多事,用刑嚴重。

太祖馬鞍在庫,而為鼠所嚙,庫吏懼必死,議欲面縛首罪,猶懼不免。

沖謂曰:「待三日中,然後自歸。」

沖於是以刀穿單衣,如鼠嚙者,謬為失意,貌有愁色。

太祖問之,沖對曰:「世俗以為鼠嚙衣者,其主不吉。

今單衣見嚙,是以憂戚。」

太祖曰:「此妄言耳,無所苦也。」

俄而庫吏以嚙鞍聞,太祖笑曰:「兒衣在側,尚嚙,況鞍縣柱手?」

一無所問。

沖仁一愛一識達,皆此類也。

凡應罪戳,而為沖微所辯理,賴以濟宥者,前後數十。

太祖數對群臣稱述,有欲傳後意。

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親為請命。

及亡,哀甚。

文帝寬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

言則流涕,為聘甄氏亡女與合葬,贈騎都尉印綬,命宛侯據子琮奉沖後。

二十二年,封琮為一鄧一侯。

黃初二年,追贈謚沖曰一鄧一哀候,又追加號為公。

三年,進琮爵,徙封冠軍公。

四年,徙封己氏公。

太和五年,加沖號曰一鄧一哀王。

景初元年,琮坐於中尚方作禁物,削戶三百,貶爵為都鄉侯。

三年,復為己氏公。

正始七年,轉封平一陽一公。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井前千九百戶。

彭城王據,建安十年封范一陽一侯。

二十二年,徙封宛侯。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

三年,為章陵王,其年徙封義一陽一。

文帝以南方下濕,又以環太妃彭城人,徙封彭城。

又徙封濟一陰一。

五年,詔曰:「先王建國,隨時而制。

漢祖增秦所置郡,至光武以天下損耗,並省郡縣。

以今比之,益不及焉。

其改封諸王,皆為縣王。」

據改封定陶縣。

太和六年,改封諸王,皆以郡為國,據復封彭城。

景初元年,據坐私遣人詣中尚方作禁物,削縣二千戶。

三年復所削戶邑。

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四千六百戶。

燕王宇安彭祖。

建安十六年,封都鄉侯。

二十二年,改封魯一陽一侯。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

三年,為下邳王。

五年,改封單父縣。

太和六年,改封燕王。

明帝少與宇同止,常一愛一異之。

及即位,一寵一賜與諸王殊。

青龍三年,徵入朝。

景初元年,還鄴。

二年夏,復征詣京都。

冬十二月,明帝疾篤,拜宇為大將軍,屬以後事。

受署四日,宇深固讓;帝意亦變,遂免宇官。

三年夏,還鄴。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五千五百戶。

常道鄉公奐,宇之子,入繼大宗。

沛穆王林,建安十六年封饒一陽一侯。

二十二年,徙封譙。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

三年,為譙王。

五年,改封譙縣。

七年,徙封鄄城。

太和六年,改封沛。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四千七百戶。

林薨,子緯嗣。

中山恭王袞,建安二十一年封平鄉侯。

少好學,年十餘歲能屬文。

每讀書,文學左右常恐以一精一力為病,數諫止之,然一性一所樂,不能廢也。

二十二年,徙封東鄉侯,其年又改封贊侯。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官屬皆賀,袞曰:「夫生深宮之中,不知稼穡之艱難,多驕逸之失。

諸賢既慶其休,宜輔其闕。」

每兄弟游娛,袞獨覃思經典。

文學防輔相與言曰:「受詔察公舉錯,有過當奏,及有善,亦宜以聞,不可匿其美也。」

遂共表稱陳袞美。

兗聞之,大驚懼。

責讓文學曰:「修身自守,常人之行耳,而諸君乃以上聞,是適所以增其負累也。

且如有善,何患不聞,而遽共如是,是非益我者。」

其戒慎如此。

三年,為北海王。

其年,黃龍見鄴西漳水,袞上書讚頌。

詔賜黃金十斤,詔曰:「昔唐叔歸禾,東平獻頌,斯皆骨肉讚美,以彰懿親。

王研一精一墳典,耽味道真,文雅煥炳,朕甚嘉之。

王其克慎明德,以終令聞。

「四年,改封贊王。

七年,徙封濮一陽一。

太和二年就國,尚約儉,教敕妃妾紡績織紝,一習一為家人之事。

五年冬,入朝。

六年,改封中山。

初,袞來朝,犯京都禁。

青龍元年,有司奏袞褒。

詔曰:「王素敬慎,邂逅至此,其以議親之典議之。」

有司固執。

詔削縣二,戶七百五十。

袞憂懼,戒敕宮屬愈謹。

帝嘉其意,二年,復所削縣。

三年秋,袞得疾病,調遣太醫視疾,殿中、虎賁繼手詔、賜珍膳相屬,又遣太妃、沛王林並就省疾。

袞疾困,敕令官屬曰:「吾寡德忝一寵一,大命將盡。

吾既好儉,而聖朝著終誥之制,為天下法。

吾氣絕之日,自殯及葬,務奉詔書。

昔衛大夫蘧瑗葬濮一陽一,吾望其墓,常想其遺風,願托賢靈以弊發齒,營吾兆域,必往從之。

《禮》:男子不卒婦人之手。

亟以時成東堂。

「堂成,名之曰遂志之堂,輿疾往居之。

又令世子曰:「汝幼少,未聞義方,早為人君,但知樂,不知苦;不知苦,必將以驕奢為失也。

接大臣,務以禮。

雖非大臣,老者猶宜答拜。

事兄以敬,恤弟以慈;兄弟有不一良之行,當造膝諫之。

諫之不從,流涕喻之;喻之不改,乃白其母。

若猶不改,當以奏聞,並辭國土。

與其守一寵一罹禍,不若貧賤全身也。

此亦謂渭大罪惡耳,其微過細故,當掩覆之。

嗟爾小子,慎修乃身,奉聖朝以忠貞,事太妃以孝敬。

閨闈之內,奉令於太妃;閫閾之外,受教於沛王。

無怠乃心,以慰予靈。」

其年薨。

詔沛王林留訖葬,使大鴻臚持節典護喪事,宗正弔祭,贈賵甚厚。

凡所著文章二萬餘言,才不及陳思王而好與之侔。

子孚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三千四百戶。

濟一陽一侯懷王玹,建安十六年封西鄉侯。

早薨,無子。

二十年,以沛王林子贊襲玹爵邑,早薨,無子。

文帝復以贊弟壹紹玹後。

黃初二年,改封濟一陽一侯。

四年,進爵為公,太和四年,追進玹爵,謚曰懷公。

六年,又進號曰懷王,追諡贊曰西鄉哀侯。

壹薨,謚曰悼公。

子恆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千九百戶。

陳留恭王峻字子安,建安二十一年封郿侯。

二十二年,徙封襄邑。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

三年,為陳留王。

五年,改封襄邑縣。

太和六年,又封陳留。

甘露四年薨。

子澳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四千七百戶。

范一陽一閔王矩,早薨,無子。

建安二十二年,以樊安公均子敏奉矩後,封臨晉侯。

黃初三年追封謚矩為范一陽一閔公。

五年,改封敏范一陽一王。

七年,徙封句一陽一,太和六年,追進矩號曰范一陽一閔王,改封敏琅邪王。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三千四百戶。

敏薨,謚曰原王。

子焜嗣。

趙王干,建安二十年封高平亭侯。

二十二年,徙封賴亭侯。

其年改封弘農侯。

黃初二年,進爵,徙封燕公。

三年,為河間王。

五年,改封樂城縣。

七年,徙封巨鹿。

太和六年,改封趙王。

干母有一寵一於太祖。

及文帝為嗣,干母有力。

文帝臨崩,有遺詔,是以明帝常加恩意。

青龍二年,私通賓客,為有司所奏,賜干璽書誡誨之,曰:「《易》稱『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詩》著『大車惟塵』之誡。

自太祖受命創業,深睹治亂之源,鑒存亡之機,初封諸侯,訓以恭慎之至言,輔以天下之端士,常稱馬援之遺誡,重諸侯賓客一交一通之禁,乃使與犯妖惡同。

夫豈以此薄骨肉哉?徒欲使子弟無過失之愆,士民無傷害之侮耳。

高祖踐阼,祗慎萬機,申著諸侯不朝之令。

朕感詩人《常棣》之作,嘉《采菽》之義,亦緣詔文曰『若有詔得詣京都』,故命諸王以朝聘之禮。

而楚、中山並犯一交一通之禁,趙宗、戴捷鹹伏其辜。

近東平王復使屬官毆壽張吏,有司舉奏,朕裁削縣。

令有司以曹纂、王喬等因九族時節,集會王家,或非其時,皆違禁防。

朕惟王幼少有恭順之素,加受先帝顧命,欲崇恩禮,延乎後嗣,況近在王之身乎?且自非聖人,孰能無過?已詔有司宥王之失。

古人有言:」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弗聞,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焉。

『叔父茲率先聖之典,以纂乃先帝之遺命,戰戰兢兢,靖恭厥位,稱朕意焉。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五千戶。

臨邑殤公子上,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

無後。

楚王彪宇朱虎。

建安二十一年,封壽春侯。

黃初二年,進爵,徙封汝一陽一公。

三年,封弋一陽一王。

其年徙封吳王。

五年,改封壽春縣。

七年,徙封白馬。

太和五年冬,朝京都。

六年,改封楚。

初,彪來朝,犯禁,元年,為有司所奏,詔削縣三,戶千五百。

二年,大赦,復所削縣。

景初三年,增戶五百,並前三千戶。

嘉平元年,兗州刺史令狐愚與太尉王凌謀迎彪都許昌。

語在《淩傳》。

乃遣傅及侍御史就國案驗,收治諸相連及者。

廷尉請征彪治罪。

於是依漢燕王旦故事,使兼廷尉大鴻臚持節賜彪璽書切責之,使自圖焉。

彪乃自一殺。

妃及諸子皆免為庶人,徙平原。

彪之官屬以下及監國謁者,坐知情無輔導之義,皆伏誅。

國除為淮南郡。

正元元年詔曰:「放楚王彪,背國附一奸一,身死嗣替,雖自取之,猶哀矜焉。

夫含垢藏疾,親一親之道也,其封彪世子嘉為常山真定王。」

景元年,增邑,並前二千五百戶。

剛殤公子勤,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

無後。

谷城殤公子乘,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

無後。

郿戴公子整,奉從叔父郎中紹後。

建安二十二年,封郿侯。

二十三年薨。

無子。

黃初二年追進爵,謚曰戴公。

以彭城王據子范奉整後。

三年,封平氏侯。

四年,徙封成武。

太和三年,進爵為公。

青龍三年薨。

謚曰悼公。

無後。

四年,詔以范弟東安鄉公闡為郿公,奉整後。

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千八百戶。

靈殤公子京,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

無後。

樊安公均,奉叔父薊恭公彬後。

建安二十二年,封樊侯。

二十四年薨。

子抗嗣。

黃初二年,追進公爵,謚曰安公。

三年,徙封抗薊公。

四年,徙封屯留公。

景初元年薨,謚曰定公。

子諶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千九百戶。

廣宗殤公子棘,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

無後。

東平靈王徽,奉叔父朗陵哀侯玉後。

建安二十二年,封歷城侯。

黃初二年,進爵為公。

三年,為廬一江一王。

四年,徙封壽張王。

五年,改封壽張縣。

太和六年,改封東平。

青龍二年,徽使官屬撾壽張縣吏,為有司所奏。

詔削縣一,戶五百。

其年復所削縣。

正始三年薨。

子翕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三千四百戶。

樂陵王茂,建安二十二年封萬歲亭侯。

二十三年,改封平輿侯。

黃初三年,進爵,徙封乘氏公。

七年,徙封中丘。

茂一性一傲佷,少無一寵一於太祖。

及文帝世,又獨不王。

太和元年,徙封聊城公,其年為王。

詔曰:「昔象之為虐至甚,而大舜猶侯之有庳。

近漢氏淮南、阜陵,皆為亂臣逆子,而猶或及身而復國,或至於而錫土。

有虞建之於上古,漢文、明、章行之乎前代,斯皆敦敘親一親之厚義也。

聊城公茂少不閒禮教,長不務善道。

先帝以為古之立諸侯也,皆命賢者,故姬姓有未必侯者,是以獨不王茂。

太皇太后數以為言,如聞茂頃來少知悔昔之非,欲修善將來。

君子與其進,不保其往也。

今封茂為聊城王,以慰太皇太后下流之念。

「六年,改封曲一陽一王。

正始三年,東平靈王薨,茂稱嗌痛,不肯發哀,居處出入自若。

有司奏除國土,詔削縣一,戶五百。

五年,徙封樂陵,詔以茂租奉少,諸子多,復所削戶,又增戶七百。

嘉平、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五千戶。

文皇帝九男:甄氏皇后生明帝,李貴人生贊哀王協,潘淑媛生北海悼王蕤,朱淑媛生東武一陽一懷王鑒,仇昭儀生東海定王霖,徐姬生元城哀王禮,蘇姬生邯鄲懷王邕,張姬生清河悼王貢,宋姬生廣平哀王儼。

贊哀王協,早薨。

太和五年追封謚曰經殤公。

青龍二年,更追改號謚。

三年,子殤王尋嗣。

景初三年,增戶五百,並前三千戶。

正始九年薨。

無子、國除。

北海悼王蕤,黃初七年,明帝即位,立為一陽一平縣王。

太和六年,改封北海。

青龍元年薨。

二年,以琅邪王子贊奉蕤後,封昌鄉公。

景初二年,立為饒安王。

正始七年,徙封文安。

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三千五百戶。

東武一陽一懷王鑒,黃初六年立。

其年薨。

青龍三年賜謚。

無子,國除。

東海定王霖,黃初三年立為河東王。

六年,改封館陶縣。

明帝即位,以先帝遺意,一愛一寵一霖異干諸國。

而霖一性一粗一暴,閨門之內,婢妾之間,多所殘害。

太和六年,改封東海。

嘉平元年薨。

子啟嗣。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六千二百戶。

高貴鄉公髦,霖之子也,入繼大宗。

元城哀王禮,黃初二年封秦公,以京兆郡為國。

三年,改為京兆王。

六年改封元城王。

太和三年薨。

五年,以任城王楷子悌嗣禮後。

六年,改封梁王。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四千五百戶。

邯鄲懷王邕,黃初二年封淮南公,以九一江一郡為國。

三年,進為淮南王。

四年,改封陳。

六年,改封邯鄲。

太和三年薨。

五年,以任城王楷子一溫一嗣邕後。

六年,改封魯一陽一。

景初、正元、景元中,累增邑,並前四千四百戶。

清河悼王貢,黃初三年封。

四年薨。

無子。

國除。

廣平哀王儼,黃初三年封。

四年薨。

無於。

國除。

評曰:魏氏王公,既徒有國土之名,而無社稷之實,又禁防壅隔,同於囹圄;位號一靡一定,大小歲易;骨肉之思乖,《常棣》之義廢。

為法之弊,一至於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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