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
四十八 號令
安國之道,道任地始,地得其任則功成,地不得其任則勞而無功。
人亦如此,備不先具者無以安主,吏卒民多心不一者,皆在其將長,諸行賞罰及有治者,必出於王公。
數使人行勞賜守邊城關塞、備蠻夷之勞苦者,舉其守卒之財用有餘、不足,地形之當守邊者,其器備常多者。
邊縣邑視其樹木惡則少用,田不辟,少食,無大屋草蓋,少用桑。
多財,民好食。
為內牒(2),內行棧,置器備其上,城上吏、卒、養,皆為捨道內,各當其隔部。
養什二人,為符者曰養吏一人,辨護諸門。
門者及有守禁者皆無令無事者得稽留止其旁,不從令者戮。
敵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
不盡千丈者勿迎也,視敵之居曲眾少而應之,此守城之大體也。
其不在此中者,皆心術與人事參之。
凡守城者以亟傷敵為上,其延日持久以待救之至,不明於守者也(3),不能此(4),乃能守城。
守城之法,敵去邑百里以上,城將如今盡召五官及百長,以富人重室之親,捨之官府,謹令信人守衛之,謹密為故。
及傅城,守城將營無下三百人。
四面四門之將,必選擇之有功勞之臣及死事之後重者,從卒各百人。
門將並守他門,他門之上,必夾為高樓,使善射者居焉。
女郭、馮垣一人。
一人守之,使重室子。
五十步一擊(5)。
因城中裡為八部,部一吏,吏各從四人,以行沖術及裡中。
裡中父老小不一舉守之事及會計者(6),分裡以為四部,部一長,以苛往來不以時行、行而不他異者,以得其一奸一。
吏從卒四人以上有分者(7),大將必與為信符;大將使人行守一操一信符,信不合及號不相應者,伯長以上輒止之,以聞大將。
當止不止及從吏卒縱之,皆斬。
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遝父母、妻子同產。
諸男一女有守於城上者(8),什六一弩一、四兵。
丁女子、老少,人一矛。
卒有驚事,中軍疾擊鼓者三,城上道路、裡中巷街,皆無得行,行者斬。
女子到大軍,令行者男子行左,女子行右,無並行。
皆就其守,不從令者斬。
離守者三日而一徇,而所以備一奸一也。
裡正與皆守宿裡門(9),吏行其部,至裡門,正與開門內吏,與行父老之守及窮巷幽間無人之處。
一奸一民之所謀為外心,罪車裂。
正與父老及吏主部者,不得,皆斬;得之,除,又賞之黃金,人二鎰。
大將使使人行守(10),長夜五循行,短夜三循行。
四面之吏亦皆自行其守,如大將之行,不從令者斬。
諸灶必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
慎無敢失火,失火者斬其端,失火以為事者車裂(11)。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救火者無敢喧嘩,及離守絕巷救火者斬。
其正及父老有守此巷中部吏,皆得救之,部吏亟令人謁之大將,大將使信人將左右救之,部吏失不言者斬。
諸女子有死罪及坐失火皆無有所失,逮其以火為亂事者如法。
圍城之重禁,敵人卒而至,嚴令吏命無敢喧囂(12)、三最(13)、進行、相視坐泣、流涕若視、舉手相探、相指、相呼、相麾、相踵、相投、相擊、相一靡一以身及衣、訟駁言語。
及非令也而視敵動移者,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伍人逾城歸敵,伍人不得,斬;與伯歸敵,隊吏斬;與吏歸敵,隊將斬。
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產,皆車裂。
先覺之,除。
當術需敵。
離地,斬。
伍人不得,斬;得之,除。
其疾斗卻敵於術,敵下終不能復上,疾斗者隊二人,賜上奉。
而勝圍,
城周裡以上,封城將三十里地為關內侯,輔將如令賜上卿,丞及吏比於丞者,賜爵五大夫,官吏、豪傑與計堅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14),皆賜公乘。
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級,女子賜錢五千,男一女老小先分守者(15),人賜錢千,復之三歲,無有所與,不租稅(16)。
此所以勸吏民堅守勝圍也。
吏卒侍大門中者,曹無過二人。
勇敢為前行,伍坐,令各知其左右前後。
擅離署,戮。
門尉晝三閱之,莫,鼓擊門閉一閱,守時令人參之,上逋者名。
鋪食皆於署,不得外食。
守必謹微察視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志意、顏色、使令、言語之請。
及上飲食,必令人嘗,皆非請也(17),擊而請故(18)。
守有所不說謁者、執盾、中涓及婦人侍前者,守曰斷之、沖之若縛之,不如令及後縛者,皆斷。
必時素誡之。
諸門下朝夕立若坐,各令以年少長相次,旦夕就位,先佑有功有能,其餘皆以次立。
五日,官各上喜戲、居處不莊、好侵侮人者一。
諸人士外使者來,必令有以執。
將出而還若行縣,必使信人先戒捨,室乃出迎,門守(19),乃入捨。
為人下者常司上之,隨而行,松上不隨下。
必須□□隨。
客卒守主人,及以為守衛,主人亦守客卒。
城中戍卒,其邑或以下寇,謹備之,數錄其署,同邑者弗令共所守。
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牧(20),守言(21)。
若城上者,衣服,他不如令者。
宿鼓在守大門中。
莫令騎若使者一操一節閉城者,皆以執毚。
昏鼓,鼓十,諸門亭皆閉之。
行者斷,必擊問行故(22),乃行其罪。
晨見,掌文鼓,縱行者,諸城門吏各入請籥,開門已,輒復上籥。
有符節不用此令。
寇至,樓鼓五,有周鼓,雜小鼓乃應之。
小鼓五後眾軍,斷。
命必足畏,賞必足利,令必行,令出輒人隨,省其可行、不行。
號,夕有號,失號,斷。
為守備程而署之曰某程,置署街街衢階若門(23),令往來者皆視而放。
諸吏卒民有謀殺傷其將長者,與謀反同罪,有能捕告,賜黃金二十斤,謹罪。
非其分職而擅取之,若非其所當治而擅治為之,斷。
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侯,侯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
能捕得謀反、賣城、逾城敵者一人(24)。
以令為除死罪二人,城旦四人。
反城事父母去者(25),去者之父母妻子。
悉舉民室材木、瓦若藺石數,署長短小大。
當舉不一舉,吏有罪。
諸卒民居城上者各葆其左右(26),左右有罪而不智也,其次伍有罪。
若能身捕罪人若告之吏,皆構之。
若非伍而先知他伍之罪,皆倍其構賞。
城外令任,城內守任。
令、丞、尉亡得入當,滿十人以上,令、丞、尉奪爵各二級;百人以上,令、丞、尉免,以卒戍。
諸取當者,必取寇虜聽之。
募民欲財物粟米以貿易凡器者(27),卒以賈予(28)。
邑人知識、昆弟有罪,雖不在縣中而欲為贖,若以粟米、錢金、布帛、他財物免出者,令許之。
傳言者十步一人,稽留言及乏傳者,斷。
諸可以便事者,亟以疏傳言守。
吏卒民欲言事者,亟為傳言請之吏,稽留不言諸者(29),斷。
縣各上其縣中豪傑若謀士、居大夫重厚,口數多少。
官府城下吏、卒、民家前後左右相傳保火(30)。
火發自燔,燔曼延燔人,斷。
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以眾強凌弱少及強一姦一人婦女,以喧嘩者,皆斷。
諸城門若亭,謹侯視往來行者符(31)。
符傳疑若無符,皆詣縣廷言,請問其所使;其有符傳者,善捨官府。
其有知識、兄弟欲見之,為召,勿令裡
巷中(32)。
三老、守閭令厲繕夫為荅(33)。
若他以事者、微者,不得入裡中。
三老不得入家人。
傳令裡中有以羽(34),羽者三所差(35),家人各令其官中(36),失令若稽留令者,斷。
家有守者治食。
吏、卒、民無符節而擅入里巷、官府,吏、三老、守閭者失苛止。
皆斷。
諸盜守器械、財物及相盜者,直一錢以上,皆斷。
吏、卒、民各自大書於傑,著之其署同(37),守案其署,擅入者,斷。
城上日壹廢席蓐(38),令相錯發。
有匿不言人所挾藏在禁中者,斷。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
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
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
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寇去事已,塞禱。
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
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一寵一,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城上卒若吏各保其左右。
若欲以城為外謀者,父母、妻子、同產皆斷。
左右知不捕告,皆與同罪。
城下裡中家人皆相葆,若城上之數。
有能捕告之者,封之以千家之邑;若非其左右及他伍捕告者,封之二千家之邑。
城禁:使(39)、卒、民不欲寇微職(40)、和旌者,斷。
不從令者,斷。
非擅出令者(41),斷。
失令者,斷。
倚戟縣下城,上下不與眾等者,斷。
無應而妄喧呼者,斷。
總失者(42),斷。
譽客內毀者,斷。
離署而聚語者,斷。
聞城鼓聲而伍後上署者,斷。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隔,守必自謀其先後(43),非其署而妄入之者,斷。
離署左右,共入他署,左右不捕,挾私書,行請謁及為行書者,釋守事而治私家事,卒民相盜家室、嬰兒,皆斷,無赦;人舉而藉之。
無符節而橫行軍中者,斷。
客在城下,因數易其署而無易其養。
譽敵:少以為眾,亂以為治,敵攻拙以為巧者,斷。
客、主人無得相與言及相藉,客射以書,無得譽(44),外示內以善,無得應,不從令者,皆斷。
禁無得舉矢書若以書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斷,身梟城上。
有能捕告之者,賞之黃金二十斤。
非時而行者,唯守及一操一太守之節而使者。
守入臨城,必謹問父老、吏大夫、請有怨仇讎不相解者(45),召其人,明白為之解之。
守必自異其人而藉之,孤之,有以私怨害城若吏事者,父母、妻子皆斷。
其以城為外謀者,三族。
有能得若捕告者,以其所守邑小大封之,守還授印,尊一寵一官之,令吏大夫及卒民皆明知之。
豪傑之外多交諸侯者,常請之,令上通知之,善屬之,所居之吏上數選具之,令無得擅出入,連質之。
術鄉長者、父老、豪傑之親戚父母、妻子,必尊一寵一之,若貧人食不能自給食者(46),上食之。
及勇士父母、親戚、妻子,皆時酒肉(47),必敬之,捨之必近太守。
守樓臨質宮而善周,必密塗樓,令下無見上,上見下,下無知上有人無人。
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其飲食酒肉勿禁,錢金、布帛、財物各自守之,慎勿相盜。
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
門有吏,主者門裡,筦閉,必須太守之節。
葆衛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請擇吏之忠信者、無害可任事者(48)。
令將衛,自築十尺之垣,周還牆,門、閨者非令衛司馬門(49)。
望氣者捨必近太守,巫捨必近公社,必敬神之。
巫祝史與望氣者必以善言告民,以請上報守,守獨知其請而已。
無與望氣妄為不善言驚恐民(50),斷弗赦。
度食不足,食民各自佔家五種石升數(51),為期,其在蓴害(52),吏與雜訾。
期盡匿不佔,占不悉,令吏卒■得,皆斷。
有能捕告,賜什三。
收粟米、布帛、錢金,出內畜產,皆為平直其賈,與主券人書之。
事已,皆各以其賈倍償之。
又用其賈貴賤、多少賜爵,欲為吏者許之,其不欲為吏而欲以受賜賞爵祿,若贖出親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許之。
其受構賞者令葆宮見,以與其親。
欲以復佐上者,皆倍其爵賞,某縣某裡某子家食口二人,積粟六百石,某裡某子家食口十人,積粟百石。
出粟米有期日,過期不出者王公有之,有能得若告之,賞之什三。
慎無令民知吾粟米多少。
守入城,先以侯為始(53),得輒宮養之,勿令知吾守衛之備。
侯者為異宮(54),父母妻子皆同其宮,賜衣食酒肉,信吏善待之。
侯來若復(55),就間。
守宮三難(56),外環隅為之樓,內環為樓,樓入葆宮丈五尺為復道。
葆不得有室,三日一發席蓐,略視之,布茅宮中,厚三尺以上。
發侯(57),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
必重發侯(58),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捨,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
遣他侯(59),奉資之如前侯(60),反,相參審信,厚賜之,侯三發三信(61),重賜之,不欲受賜而欲為吏者,許之二百石之吏。
守珮授之櫻其不欲為吏而欲受構賞,祿皆如前(62)。
有能入深至主國者,問之審信,賞之倍他侯(63)。
其不欲受賞而欲為吏者,許之三百石之吏者。
扞士受賞賜者,守必身自致之其親之其親之所(64),見其見守之任(65)。
其次復以佐上者(66),其構賞、爵祿、罪人倍之(67)。
出候無過十里,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
聞寇所從來,審知寇形必攻,論小城不自守通者,盡葆其老弱、粟米、畜產遣卒候者無過五十人,客至堞,去之,慎無厭建(68)。
候者曹無過三百人,日暮出之,為微職。
空隊、要塞之人所往來者(6一9),令可口跡者無下裡三人(70),平而跡(71);各立其表,城上應之。
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門內,令其少多無可知也。
即有驚,見寇越陳去(72),城上以麾指之,跡坐擊正期(73),以戰備從麾所指。
望見寇,舉一垂;入竟,舉二垂;狎郭,舉三垂;入郭,舉四垂;狎城;舉五垂。
夜以火,皆如此。
去郭百步,牆垣、樹木小大盡伐除之。
外空井盡窒之(74),無令可得汲也。
外空窒盡發之(75),木盡伐之。
諸可以攻城者盡內城中,令其人各有以記之,事以,各以其記取之。
事為之券(76),書其枚數。
當遂材木不能盡內,即燒之,無令客得而用之。
人自大書版,著之其署忠(77)。
有司出其所治,則從一婬一之法,其罪射。
務色謾正,一婬一囂不靜,當路尼眾捨事後就,逾時不寧,其罪射。
喧囂駭眾,其罪殺。
非上不諫,次主凶言,其罪殺。
無敢有樂器、弊騏軍中,有則其罪射。
非有司之令,無敢有車馳、人趨,有則其罪射。
無敢散牛馬軍中,有則其罪射。
飲食不時,其罪射。
無敢歌哭於軍中,有則其罪射。
令各執罰盡殺,有司見有罪而不誅,同罰,若或逃之,亦殺。
凡將率斗其眾失法,殺。
凡有司不使去卒、吏民聞誓令(78),代之服罪。
凡戮人於市,死上目行(79)。
謁者侍令門外,為二曹,夾門坐,鋪食更(80),無空。
門下謁者一長(81),守數令入中,視其亡者,以督門尉與其官長,及亡者入中報。
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
客見,持兵立前,鋪食更(82),上侍者名。
守室下高樓候者(83),望見乘車若騎卒道外來者,及城中非常者,輒言之守。
守以須城上候城門及邑吏來告其事者以驗之,樓下人受候者言,以報
守。
中涓二人,夾散門內坐,門常閉,鋪食更(84);中涓一長者。
環守宮之術衢,置屯道,各垣其兩旁,高丈,為埤■,立初雞足置(85),夾挾視葆食。
而札書得必謹案視參食者(86),節不法(87),正請之(88)。
屯陳、垣外術衢街皆樓(89),高臨裡中,樓一鼓,聾灶;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
城下五十步一廁,廁與上同圂,請有罪過而可無斷者(90),令杼廁利之(91)。
〔註釋〕
(1)《號令》是墨子研究城池防守方法的重要篇章之一。
全篇帶有綜合一性一質。
但主要講述種種軍紀、法規、禁令、人員佈防和處置的種種具體原則和方法。
(2)「牒」應作「堞」。
(3)「明」前衍出一「不」字。
(4)「不」應作「必」。
(5)「擊」應作「隔」。
(6)「父老」後衍一「斜字。
(7)「者」前疑脫「守」字。
(8)「女」應作「子」。
(9)「與」後脫「父老」二字。
(10)「使」應作「信」。
(11)「事」前脫一「亂」字。
(12)「命」應作「民」。
(13)「最」應作「聚」。
(14)「十」應作「士」。
(15)「先」應作「無」。
(16)此句有爭議,按顏裝無有所與,不租稅」為多餘,「復」字即有「免除賦稅」之意。
(17)「皆」應作「若」。
(18)「擊」應作「系」。
(19)「門」應作「聞」。
(20)「牧」應作「收」。
(21)「守言」應作「言守」。
(22)同(18)。
(23)「街」應作「術」。
(24)「敵」前脫一「歸」字。
(25)「事」應作「棄」。
(26)「卒民」前脫字「吏」。
(27)「欲」字後脫「以」字;「粟米」衍出一個「以」字。
(28)「卒以」應作「以平」。
(29)「諸」應作「請」。
(30)「家」應作「皆」。
(31)「侯」應作「候」。
(32)「里巷」前脫一「入」字。
(33)「厲繕夫」應作「繕厲矢」。
(34)「有」應作「者」。
(35)「者」應作「在」;「三」後脫一「老」字;「所」後衍一「差」字。
(36)「官」應作「家」。
(37)「同」應作「隔」。
(38)「廢」應作「發」。
(39)「使」應作「吏」。
(40)「不欲」應作「下效」。
(41)「非擅」應作「擅非」。
(42)「總」應作「縱」。
(43)「謀」應作「課」。
(44)「譽」作「舉」。
(45)「請」應作「諸」。
(46)「人」後衍出一「食」字。
(47)「酒肉」前漏脫一「賜」字。
(48)「請」應作「謹」。
(49)「非」應作「並」。
(50)「無」應作「巫」。
(51)「食」應作「令」。
(52)「蓴害」應作「薄者」。
(53)「侯」應作「候」。
(54)(55)同(53)。
(56)「難」應作「雜」。
(57)(58)(59)(60)(61)同(53)。
(62)「祿」前疑脫一「爵」字。
(63)同(53)。
(64)「其親之」為衍文在此。
(65)「見」應作「令」。
(66)「次」應作「欲」。
(67)「罪人」前脫「贖出」二字。
(68)「建」應作「逮」。
(6一9)「之人」應作「人之」。
(70)「口」應作「以」。
(71)「平」後脫一「明」字。
(72)「去」應作「表」。
(73)「跡」應作「遮」;「擊」後脫一「鼓」字。
(74)「空」應作「宅」字。
(75)同(74)。
(76)「事」應作「吏」。
(77)「忠」應作「中」。
(78)「去」應作「士」。
(79)「上目行」應作「三日徇」。
(80)「鋪」應作「鋪」。
(81)「長」後疑脫一「者」字。
(82)同(80)。
(83)「室」應作「堂」。
(84)同(80)。
(85)「初」應作「勿」。
(86)「食」應作「驗」。
(87)「節」應作「即」。
(88)「請」應作「詰」。
(89)「樓」前疑脫一「為」字。
(90)「請」應作「諸」。
(91)「杼」應作「抒」;「利」應作「罰」。
〔白話〕
建立國家的途徑從利用地理條件開始,地理條件能夠獲得利用就能成功,地理條件不能獲得利用就會勞而無功。
人也是這樣,不預先作好準備就無法安定國主,官吏、士兵和百姓不能同心同德,責任在於將領和官長;所有的賞賜和處罰,都應以王公的名義來確定。
必須多次派遣使臣慰勞賞賜鎮守邊城、邊關和邊塞防備蠻夷而又勞苦的將士,並報告哪些鎮守將帥的軍費是有餘還是不足,哪些地形應該派兵據守以及武器裝備經常保持充足的將帥。
對於邊境地區的州縣城市,根據那裡樹木生長不好就要少用木材,土地
沒有開墾就要節約糧食,沒有大屋和草屋的地方就要少砍桑樹。
經濟富裕,老百姓講究吃喝。
城內要構築矮牆和行棧,城牆上要裝置武器裝備,守城的頭目、士兵、炊事人員都要在城內各自的所屬營區駐紮每十個人一個炊事員,掌管符信憑證的養吏一人,監察守護各城門,不允許無公事的人在守門人以及擔任警察任務的人旁邊逗留,不聽從命令的人可以殺掉。
每當敵人攻來,城邑在千丈以上的大城,一定要在城市郊區迎戰敵人,守城一方才有利;城邑不夠千丈的中小城市,不要出城迎敵,但要根據敵人的多少靈活應戰,這些都是防守城池的大體原則。
以上沒有提到的,就根據心術智謀和人事策劃參照處理。
所有守城的一方都應以迅速殲滅敵人為上策,如果拖延持久,等到敵人的援兵到來,這是不懂得守城的方法。
能懂得這些道理才能守城。
守城的方法還有:敵人在離城百里之外的時候,守城將領就要把所有的官吏、小軍官以及富人、貴戚的親眷全部集中起來住到官府,謹慎地派可靠的部下保衛他們,越謹慎機密越好。
等到敵人開始爬城牆強攻的時候,守城將領所在的兵營不得少於五百人,東西南北四個城門的將領一定要選擇立過軍功,以及為君王和國事效過死力而獲得榮譽和官職的人擔任,每人帶兵一百人。
每一方城門的將領如果兼守其他城門,就必須在另一城門上建立起高樓,派善於射箭的士卒守在那裡,城上矮牆、馮垣一個一個排列起士兵守護著。
讓貴家子弟來守。
每五十步建置一個貯藏兵器的「隔」,按照城中街巷分為八部,每部設置一個頭目,每個頭目帶領四人,在城中要道和街巷中巡邏。
街巷中老年人、少年人等沒有參與守城的人和管理財物出入的人,按街巷分為四部,每部設一首領,讓他們盤查來往行人中那些不按規定時間來往或有異常舉動的人,以便及時發現和捉拿一奸一細。
帶士兵四人以上的頭目去執行守城任務,大將一定要給予信符作為憑證;大將派人巡查守衛情況之時,拿有大將給的信符,對信符不合及口號不相應的人,伯和長以上官吏就一律把這種人扣押起來,並報告大將。
應當扣押而不扣押,以及頭目或士兵把人放跑了的,一律斬首。
凡是觸犯刑律犯有死罪以上的人,他們的父母、妻子兒女和兄弟都要抓起來。
在城上防守的男子,每十人中,六人拿弓箭,其餘四人拿其他兵器;參加防衛的女子、老人和少年每人執一矛。
突然間有緊急事情,中軍趕快擊鼓三次,城上道路、城內街巷都要禁止通行,擅自通行的人要殺掉,女子參與大軍行動時,男子走左邊,女子走右邊,不許並排一起行走。
所有軍民都要堅守各自的崗位,不聽從命令的要殺掉。
對擅自離開防守崗位的要三天查詢一次,以防止作一弊。
街坊裡正和居民中的年長的人都要守護各街巷進出口,部吏巡行到他的劃分的地方,到進出口,裡正開門接待部吏,陪同巡查各居民父老所守的崗位和小巷中偏僻無人的地方。
生有外心、圖謀通敵的一奸一民,處以車裂刑法殺掉。
街坊裡正和負責守護街巷的居民以及負責這一地方的部吏,沒有預先發覺和抓獲圖謀通敵的人,一律處以死刑,如果能及時發現和抓獲,免罪之外,每人還得到賞金四十八兩。
大將派親信巡查每一個防守區域,夜長時每晚巡查五次,夜短時每晚巡查三次。
防守四方的將領都要像大將一樣巡查各自的區域,不執行命令的斬首。
所有爐灶一定要砌上防火的屏圍,煙囪要比屋頂高出四尺,小心慎重不要失火,第一次失火的人要殺掉,故意失火搗亂的人,用車裂的刑法處死,鄰居不一舉報或不抓住縱火的人也要殺掉;如果能抓住就免於處罰。
救火的人
不許大聲喊叫,如果故意大聲喊叫以及擅自離開防守崗位去街巷救火的人,也要殺掉。
失火地區的裡正和居民,以及防守這一地方的部吏都要救火,部吏迅速派人報告大將,大將派遣親信率領部下去救火。
部吏隱瞞不向大將報告,也要殺掉。
女子犯有死罪,因失火犯罪但並沒有損害別人,以縱火搗亂罪論處。
城邑被敵人圍困,最重的禁令是:敵人突然來到,要嚴厲禁止官吏和百姓大聲喊叫,不准三人以上聚集一堆,或兩人以上一起奔跑、相視哭泣、對面流淚、打一手勢探問、互相指手劃腳、互相呼喚、你拉我扯、互相鬥毆撕打、互相爭辯,以及擅自察看敵人動靜,否則一律處以死刑。
同在一起的人不能及時制止和報告,斬首;能及時報告和制止的,免罪。
同伴中有人翻越城牆投敵,同伴沒有及時抓住,斬首;伯長叛變投敵,隊吏要斬首;隊吏叛變投敵,隊將要斬首。
叛變投敵的人,他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都要處以車裂死刑。
如果事先發覺而未投敵的,免罪。
因害怕敵人而臨陣脫逃的,斬首;同在一起的人不能發現制止的,斬首;能及時發現和制止的,免罪。
迅速戰鬥擊潰了敵人,並使敵人敗退後不能再次組織進攻的隊伍,每隊選出二名勇一猛殺敵的士兵,給予最高的獎賞。
而打敗敵人,衝破敵人圍城的隊伍,使敵人離開城邑一里以上,封守城將為關內侯,賞賜土地三十里;副將按規定賜給上卿的官職,丞、吏以及原來官職相當於丞的人賜給五大夫的官爵,其他官吏、豪傑參與謀劃堅守城邑的、士人和城上那些原來官職相當於五官的,都賜給公乘官位。
參與守城的男子賜給爵位,每人升二級,女子賞錢五千,其餘不分男一女老少參與防守的,不賜予官爵每人賞錢一千,免除三年賦稅。
這些都是用以鼓勵官吏和百姓堅守城池,打敗敵人解除圍困的措施。
守衛守城主將官署大門的頭目和士兵,每班崗不要多於兩人,衛兵中勇敢的在前行,根據隊、伍排列,讓他們知道各自的左右前後是誰。
擅自離開官署的人,殺掉。
門尉每天白天點名三次,晚上擊鼓關門後再點名一次,守將隨時派人檢查巡察,記上擅自離開崗位人的姓名。
早晚兩餐都在官署吃飯,不許在外面吃飯。
守將一定要謹慎、細緻地暗中觀察侍從中的謁者、執盾、中涓以及料理日常生活的婦人等人的思想、心理、臉色、動作和言語的情況。
每次端上飲食,一定要先叫人嘗一嘗再吃。
若有異常情況,就立即抓起來予以盤問。
守城主將對身邊侍從中的謁者、執盾、中涓及料理日常生活的婦人有不滿意的,就可下令殺掉,毆打或者捆一綁他們,其他侍從不執行命令的或行動遲緩的,都要給予處罰。
這些務必時時告誡他們。
所有官署門前負責早晚警衛的人員,有的站有的坐,分別以年齡大小為次序,早晚值勤時,有功勞和能耐的,居先站上一位或坐上座,其餘則按次序站坐。
官長每隔五天,將那些嬉戲不莊重,喜歡侵犯欺侮別人的衛兵的情況分別予以上報。
所有人士、外來使者入城,一定要拿出憑證。
將領外出歸來和巡行回來,一定要先派人告知其家屬,家屬才出來迎接,再向守城主將報告後才返回自家。
作為下級要經常體察上級,上級須去哪兒,都要跟隨一起去。
下級須跟從上級,上級卻不必跟從下級。
外來士卒為主人防守及為主人擔任守衛,主人也要防備外來士卒。
擔負城中防衛任務的外來兵卒,假如他們原來所在城邑已被敵人攻陷,尤其要戎備他們,要反覆核查他們的名冊,不要讓同屬一個城的人共同防守一處地方。
城上掌查台階的守衛軍吏要嚴格檢查憑證,憑證相合才能進入,並慰勞之;
憑證不合者,就將其扣留,並報知守城主將。
晚上時,大鼓設置在主將的大門之內。
在黃昏時,派出騎兵和使者拿著命符去傳令關閉城門,使者必須手執令牌。
黃昏時刻以鼓為號令,擊鼓十下,所有城門路亭一律關閉,不讓通行,對要通行者要先抓起來問明要通行的原因後再按罪行一事。
早晨時,打響大鼓放行,所有管城門的官吏自官署拿出鑰匙,開完門後再交還鑰匙。
有特別符節憑信的人不在此禁之列。
敵人前來進攻,城樓上擊鼓五次,又向四周擊鼓,有小鼓應和,表示各營隊已響應城鼓。
小鼓響了五下之後才集合的,斬首。
有令必行,同時,號令一發出,立即派人隨著省察號令可行與否。
口號要注意,夜晚有聯絡的口號,口號不合的,處斬。
制定戒嚴章程題上標題就稱「某某章程」,在街道,大路台階和城門上張帖公佈,使往來行人都能看到從而照章行一事。
所有那些謀殺和傷害自己上級的官兵和百姓,一律按謀反罪處置;若能捉拿到謀殺長官之人者,賞金二十斤,並可免除處罰。
越出職權範圍擅自亂拿亂取,和濫用職權辦非法之事的,砍頭。
一切擅自闖入其它區域的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由所在的都司空和侯將其拘留,由侯報告守將;不將其拘留而擅自放人的,殺頭。
能捉拿一個謀反、出賣本城軍政機密或越牆投敵的人,給予特權憑證,將來可以赦免兩次死罪或判城旦罪四次。
翻越城牆拋棄父母離開的,該人的父母、妻子、兒女……
全數查報百姓家的木材、磚瓦、石頭等物的數目,登記其長短和大校應查報而沒有查報的,官吏問罪。
所有居住在城裡的官吏、士兵和百姓,要同他們的鄰居結成聯保聯防,鄰居犯罪而不知也有罪。
如能親自捉拿住犯罪人或將其報告給官府,都予以獎賞。
不是聯保聯防內部的卻瞭解到該聯保組的犯罪活動而報告給有關官吏,都加倍給予獎賞。
「令」負責城外守衛任務,守城主將擔任城內的防守職責。
令、丞、尉等官,其部下有人逃跑,如果抓回俘虜的人數與逃兵數相當,那麼功罪可以兩消;逃兵數超過所俘敵兵數十個的,令、丞、尉各減爵位兩級;逃兵數超過所俘敵兵數一百的,令、丞、尉就須被撤職罷官,充作兵士,擔負防守。
抓來抵擋罪過的一定要是從敵軍抓來的俘虜才算數。
徵募百姓的財物和粟米的,如百姓想交換種種器一具,可按平價予以交換。
城裡居民的朋友或相識、兄弟有罪的,即便他們不在本城內但想用粟米物財贖罪出去的,法令都許可。
上下傳話的人員如此安排:每隔十步派一人,滯留或失職沒傳達到話的,要殺頭。
凡是可以便利辦的事情應趕緊用書面向守城主將報告。
官吏、兵士和百姓有要向上進言的,緊急通過傳言人報知,官吏滯流或不代為傳達的,要問殺罪。
各縣的豪傑、謀士、在家居住的大夫官員及人品忠厚的百姓人數,各縣都要統計上報。
官府、城下官吏、士兵和百姓都要參加左鄰右舍的火災聯防。
失火燒了自家或漫延到了別人的家,都要判罪。
凡是仗勢以強凌弱和強一姦一婦女的,喧嘩打鬧的,或擅自跑上城牆以及不按規定著裝的,都一律交官府定罪懲罰。
在各個城門和路亭,都要嚴格檢查往來行人的憑證。
憑證有問題和沒有憑證的,要送到縣廷,查問他們系誰派來。
往來人中有憑證的妥善安排其住在官府,他們想要會見兄弟朋友,就替他們傳呼召來,不能讓他們自己進入城中街巷。
如果他們想見城中三老、守閭等有身份的人,可以讓三老、守閭先委託家中僕役代替應一召來官捨相見。
其他有事的人及職位低下者都不得擅自進入街巷之中。
三老不能進入一般民眾家裡。
須向街巷傳令就用羽書,羽
書收在三老家中。
向一般民眾傳令就直接傳到他們家去,失職沒有傳送或延遲命令的,要砍頭。
三老家中有看家的備辦吃的。
對於官吏、兵士和百姓擅自進入里巷和官府而沒有憑證的,如有關官吏、三老以及守門者沒有及時盤問和制止,都要定罪。
所有偷盜守城器械、財物以及私人財物的,價值在一錢以上就要判罪。
官員、兵士和百姓要將自己姓名寫在帖上並張貼在各自辦事的牆頭上,守城主將視察時如發現有擅自進入別人辦事處時,要問罪。
城上每天都換發墊鋪,墊鋪規定可以彼此互相交換使用。
若有知道他人私藏禁品卻隱瞞不報者,也要判罪。
若官員、兵士和百姓戰死了,要趕緊召來死者家屬,同司空一道將死者埋葬,不得久坐哭泣。
受傷很重的讓回家療養,妥善照料,供醫送藥,每天賞其兩升酒,兩斤肉,並經常派官員前往探慰,如病情好轉,就趕緊歸隊效力。
假若是自己故意致傷欺騙官府以求逃避戰鬥的,罪連三族。
戰死者埋葬以後,守城主將要派官員親自到死者家中,表示悲傷和哀悼。
當敵人退走,戰爭結束後,全城舉行賽神儀式,守城主將下令獎賞城中豪傑拚死戰鬥的所有有功之人,論功行賞,並親自到死傷者家中慰問家人,哀悼死者,接見為守城而犧牲的遺屬。
城邑解圍之後,守城主將應迅速派使者前往一線慰勞將士,守城主將本人要以身示範,敬重和一愛一護他們,使人人懂得尊重他們,從而使其對敵人結下仇恨。
城上兵士和官吏也組成聯保聯防。
有人在城內替敵人出謀劃策,其父母、妻子、兒女、兄弟都要殺頭。
左臨右捨知情不捉不報者,同犯罪人一樣判罪。
在城內的街巷居民也都要如此,獎懲一如城上。
能夠捉拿罪犯並向上報告的人,封給他一千家的食邑,如果舉報捉拿之人不屬罪犯聯保聯防組的,就封給他二千家的食邑。
守城的禁令:官吏、兵士和百姓倣傚製作敵人的服飾的和軍門旗幟的,殺;不服從軍令的,殺;擅發號令的,殺;延誤軍令的,殺;靠著戰戟懸身下城,上城下城不與眾人配合的,殺;不是響應號令而胡叫亂喊的,殺;放走罪犯遺失公物的,殺;長他人威風滅我志氣的,殺;擅離職守,聚眾瞎談的,殺;聽到城牆鼓聲卻在應鼓擊過五次之後才趕往辦事地點的,殺;每個人都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在板上,掛在各自的辦事處牆頭,守城主將必須親自驗查他們所到先後,對不在某辦事點卻擅自進入的,殺;帶領手下人離開自己的辦事處進入別人的辦事處,而該處辦事人員不予捉拿;挾拿私人書信,替一人請托成私的;棄城防事去幹私事的;偷取他人一妻子嬰兒的,統統殺頭,不予赦免。
被偷取的妻子經人舉報按法籍沒。
沒有憑證卻在軍中亂竄的,殺;故意美化敵人:敵人兵將少而說成多,軍紀混亂卻說整肅,敵人進攻辦法愚蠢卻說巧妙的,殺;主人不得與陌生人交談並借東西給他;敵人用箭射來書信,不得去撿拿;敵人向城內故示偽善,不得有人表示響應,不從禁令的,殺;禁令規定不得撿拿敵人射來的信物,城內也不得將書信射給敵人,觸犯這條禁令的,父母,妻兒都要殺頭,一屍一體還要掛城示眾。
抓獲並報告有人向敵人射信或撿取敵人信物情況的人,賞金二十斤。
只有守城主將和他發給了憑證干公差的人,才能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行走。
守城主將守城,務必謹慎查詢城中父老、官吏和大夫,以及互相有仇怨並無法消除的人,召見他們雙方,講明道理和利害,消除前嫌,一致對外;守城主將同時定要將他們的名字專門記下,不讓其居住在一起或安排在一起
共事。
如果因私仇私怨而妨礙守城公務的,父母、妻子和兒女統統殺掉。
那些身在城內卻為城外敵軍出謀劃策的,滅三族。
對於那些事先發覺或捉拿罪人上報的,賞封他同該城邑一樣大小的城邑,守城主將還要授他官印,給他尊一寵一的官職,並廣喻人知,要經常召請那些與諸侯有廣泛結交的豪傑之士,使上級官吏都認識他們,妥善存恤他們,所在地方官要經常安排宴請他們,叫他們不得擅自出入並取他們作為人質。
鄉鎮中的長老、父老、豪傑之士的親戚、妻兒一定要給予尊重和一愛一護。
假若他們屬貧苦人,難以維持生活,官長要給予吃的。
對於那些勇士的父母、親戚、妻子、兒女,要經常賜給酒肉,敬重他們,將他們的住宿安排在靠近守城主將官署的地方。
守城主將的官署樓居高臨下對著人質居住的房舍,要周密防衛,樓務必密密地塗上泥,使得署樓上看得清署樓下,而署樓下卻看不見樓上,不知道樓上是否有人。
守城主將身邊的人:選用在主將身邊工作的官員一定要正派廉潔,忠誠可靠,正直無私,並且有能力承擔事務的人。
不要限制他們的飲食酒肉,金錢、布匹等財物各自保管,謹防盜竊。
葆宮的圍牆一定要修三道,在圍牆的外垣上守衛應堆上破瓦爛鍋之類的東西。
城門設主管官員,負責城門和里巷的門,開鎖和上鎖都必須有守城主將所給的憑證。
葆宮的守衛一定要選拔忠厚的衛兵擔當,官吏也須挑選忠誠可靠、公正而又力能勝任的人。
象令、將一級的官長要自行護衛,在官署和住處四周要環繞十尺高的圍牆,守上大門和閨門,衛兵要一併守衛司馬門。
供占望吉凶的巫師卜師居住的地方務必要靠近守城主將的住所,巫師所住一定要靠近神社,必須將神靈當神靈敬重。
他們務必將吉利的話告訴全城百姓,把佔得的實際情形報告給守城主將,讓守城主將一人知道就夠了。
如若巫師和卜師胡編不吉利的話使百姓驚恐不安,就殺無赦。
估計到糧食不足,就讓百姓自己估算能繳納用作軍糧的五穀數量,規定繳納日期,登簿記帳、官吏償付相當價格的錢物。
若過了期限還隱藏不繳。
或者還未全部交清,就派官員和兵士暗中搜求,如果搜出隱糧不繳者,給予判罪。
有能知情舉報的,官府賞給所藏糧食的十分之三。
徵收好的粟米、布帛、金錢、牲畜,都要公正估價,給主人開具徵收證明,寫清徵收的數量和價值,戰事完結後,一律按原價值雙倍償付。
想作官的,還可根據應徵財物當時的價格和數量賜給官做;不願做官的人,依法還可准允其接受爵位,或贖出犯罪的親戚,朋友。
那些接受賞賜的人,讓他們進葆宮接受接見,表示親信一愛一護,能償付徵收品的財物再度捐獻幫助官長的,就加倍賜予爵祿。
繳納單的格式如下:某縣某裡某人家裡人口兩個,存積粟米六百擔;或某裡某人人口十個,積存粟米百擔。
繳納粟米財物有確定的日期,過期不納的沒收為王公所有。
有知隱藏不交實情上報給官府的,將查出隱糧的十分之三賞給他。
要小心謹慎,不可讓百姓弄清我軍存積多少糧食。
守城主將一入城,就要開始挑選偵探。
物色到充當偵探之人就把他接到宮裡養起來,但萬不可讓他瞭解我方守衛的設施裝備。
偵探要互相隔離居住,他們的父母、妻兒同他們本人住在一塊,賜給衣服、食物、酒肉,派人好好招待他們。
偵探回來交差,要接受問詢。
守城主將的住房有三層,在外圍牆的四角築樓,內圍牆也建樓,樓與葆宮相接一丈五尺修成上下復道。
葆宮不砌內室。
每隔三天發放一次墊席墊草,大略檢查一下,把茅草鋪在宮中,厚三尺以上。
派偵探出城,一定要派鄉鎮中忠實可靠的厚重之士,其家中必須有父母妻兒。
偵探出城要供給足夠的錢。
一定要反覆地派遣偵探,安排供養
好他們的家人。
對於偵探要隔離居住,不要與眾人同住一屋,同時供給他們好吃的食物。
派遣別處的偵探,所給予的錢物須與前一個偵探相同。
偵探回來後,對前後二人提一供的情報參照核實,如果確實可信,要優厚地獎賜他們。
如果三次派出偵察,所獲情報無出入,都確實可信,就加重獎賞他。
不願受賞而願做官的,給予二百石的官階,守城主將授給官櫻不願做官而願受賞的,爵祿同前一樣。
能夠有能力深入敵人國都去探察情報的,如果確係確實可信,對於該偵探的賞賜要加倍,若他不願受賞而願做官,賜三百石的官階。
對於那些保衛城池功勞卓著的勇士,守城主將一定要親自將賞賜品送往勇士父母住的地方,叫他們親睹主將對他的恩一寵一。
對那些把賞賜再度捐獻給國家輔助長官的,所給獎賞、爵祿或贖出罪人的數量分別加倍。
要派出警戒兵,但不要超出十里之外,在地勢較高而又方便的地方樹立標誌,派三人看守。
從最遠的地方到城邑共樹立三處標誌,同城上烽火遙遙相望。
白天就燒煙,晚上就點火。
弄清了敵人來的方向和時間後,周密分析敵我形勢可戰與否,若考慮到城小難以守住交通要道,就要將老人小孩、粟米、牲畜等全部護送進城。
一次派出警戒兵不要超過五十人。
當敵兵攻到外城短牆地段時,警戒兵就馬上撤入城中,不要滯留城外。
警戒兵總數不必超過三百人,天黑時派他們出城,戴上軍徽標記。
要派人到行人經常路過的道路和重要關塞去察看路上所留下的蹤跡,每人都樹立向城上報點情況的標誌,而城上對他們會作出相應的反應。
出城偵察的警戒兵用標記向城內報告情況,城內的警戒兵坐守在郭門內外,也樹立聯絡標記,命令兵士一半在郭門內,一半在郭門外,使敵人無法知曉人數多少。
一旦有緊急軍情,見敵兵越過田表,城上就以旗號指揮警戒兵,擊鼓,整旗,預備戰鬥,一切都按城上指揮行一事。
看得見敵軍,就點一堆烽煙;敵軍進入我方境界,就點兩堆烽煙;當敵軍接近外城時就點三堆烽煙;一旦敵軍進入外城內,就點燃四堆烽煙;敵軍接近大城牆凡點五堆烽煙。
夜晚時就點烽火,報告敵情的烽火數目與烽煙相同。
在離外城一百步之內,所有牆和樹木,不分高低大小全部拆除或砍掉。
城外的井也要全部填塞,使敵人無法打水。
城外的空屋子全部拆毀,樹木盡伐。
一切可以用作攻城的東西都運進城內,令人登記在冊。
戰事結束後,再按所記數目各自領齲官員要給他們發收條,寫清件數。
那些不能全部運進城的當路木材,就就地燒掉,不致落入敵軍之手供其使用。
每個人都要將自己的姓名寫好,貼在辦事處所。
官員公佈處罰條規:凡縱一婬一欲的,用箭射穿他的耳朵;蠻驕無理欺凌正派人,吵吵鬧鬧不休不止,在道路上有意阻礙過往行人,分派工作拖拖拉拉,不按時就班,又不請假,也用箭射穿他的耳朵。
狂呼亂叫驚憂百姓,那是死罪。
不向上官進諫卻背後非議,任意發表不利言論,論罪該殺。
軍伍中不准奏樂下棋、違令者判罰用箭穿耳。
沒有上級命令,不准駕車奔跑,犯罪則以箭穿耳。
違者判罪以箭穿耳。
也不准放縱牛馬,違者判罪以箭穿耳。
有不按時飲食的,判以箭穿耳,不准在軍中唱歌、號哭,違令判以箭穿耳。
傳令各級官吏切實執行刑罰條規,該殺的一律殺掉,有罪卻不處罰,官吏連同罪犯一起處罰。
如果讓罪犯逃走,就殺掉放走罪犯之人。
凡是不能使兵士按規定作戰的將官,都要殺頭。
如若官吏沒有使兵士和百姓知曉軍中禁令,一旦有人犯法,官吏代為服罪。
凡是有人因犯罪在街上被斬首,就要陳一屍一示眾三天。
安排兩排士兵守衛在守城主將的門外,讓他們夾門而坐,早晚用餐時輪
班接換,不能有空缺。
門衛設一頭領,守城主將應經常派他檢查逃離的士兵,以此督促門尉和官長,並報告逃離者的姓名,安排四個士兵分兩邊夾守城主將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有人來見主將,衛兵應立即拿起武器迎上前去盤查。
早晚開飯時換人接替,報告衛兵的姓名。
守城主將堂下或高樓中都安排有觀察情況的人,他們一望見有乘車和騎兵從道外到來,以及城中異常情況,立即報告給主將知道,守城主將等候城門上觀察兵和縣邑官吏的報告互相參驗,瞭解情況。
主將樓下的人將樓上觀察員的話傳報給主將本人。
負責傳話給守城主將的侍從稱「中涓」,中涓有兩名,夾一著散門內坐,平時關著門,早晚開飯時輪換。
中涓中要有一位年長之人。
環繞守城主將宮室的大道要修築夾道,在兩邊分別築起牆,牆有一丈高;設置觀察台,但不要象安雞腳駕那樣,以便監視葆捨,每收到信件文書都一定要謹慎地參證其他情報,如有不合軍法之處就要詢問或予以修正。
在夾道、牆外大路、街道都要建有高樓,居高臨下立在城巷中。
樓上備有一鼓和壟灶,如有事故就擊鼓,等官吏趕到時才停止。
夜晚用火光指示事故地點。
城下每五十步建一個廁所,上下廁所共用一個茅坑,安排所有有過失卻又不必殺頭的人去打掃,以示懲罰。
分類: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