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羅端欺死霸佔:因為無子,娶妾何氏,止生一子,名喚湯隆。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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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羅端欺死霸佔

郭公案

羅端欺死霸佔

建安縣吉陽街湯墩湯聘尹,屢世殷富。

因為無子,娶妾何氏,止生一子,名喚湯隆。

剛才三歲,湯聘尹一旦死去,壽止三十六歲。

何氏與大娘葉氏,共哺孤兒,撐持家業。

先夫在日,蓄有祖田八百畝。

每冬,葉氏叫家一奴一湯旺催取各莊苗租,變銀完納錢糧。

各處租谷無欠,只有順昌地方萬全坑有田二百四十畝,離家遠,屢年未曾取足。

葉氏每見收到萬全坑租,不勝忿怒。

適有王孫街刁民王虎,立心甚險,為謀詭譎,亦買得有田七畝,在彼與湯聘尹之田疊疊相連。

王虎遂欲吞為己業,乃設巧計,來哄葉氏曰:「萬全一路,田土甚瘦,百姓狡猾無比,佃戶拖欠,乃為常事。

若遇天一乾旱,便升合不與,年年捱欠,不奈他何。

我今有田八十餘畝在彼地方,逐年亦虛破錢糧,受多少嘔氣。

去取只是逃躲,告縣便托人情。

千方百計,亦只忍氣。

況爾家主不在,爾乃寡一婦 孤兒,如何徵得租起!不如以田佃於我們,年年替爾取租,完納錢糧,豈不甚妙。」

葉氏被他巧計所哄,遂以萬全坑租田二百四十畝,盡租與王虎,苗租果然收得完足。

及過三年,王虎往囑各田佃戶曰:「前者葉寡一婦 以田租我,收苗准息,今已俱賣與我。

爾眾佃戶,各要立佃批與我,然後給表約,方許諸人去佃。

將來租谷俱要送至我莊,明白一交一 還,不得短少升合。」

各佃戶不知其謀,遂信此言是實。

此時王虎外收佃戶之租,內納葉氏之苗,眾佃戶自後聽命惟謹,蓋惟知王虎是他田主,而不知湯隆之為田主也。

不覺奄忽便過二十餘載,葉氏已故,王虎遂偽造契書,用茶染紙成淡黃顏色,相似遠年舊紙,以為告狀之本,遂不納湯隆之租。

湯隆著家人往王宅取討,王虎曰:「我家有田數百頃,哪有餘力佃別人之田?」

湯隆知得,遂不向王虎取租,乃親自到萬全坑去取。

眾佃戶曰:「我只知此田是王虎收租,哪見你來?」

遂各不理。

湯隆復到王虎家中,請問明白。

王虎曰:「往日我租你家田,當還你租谷,故不敢少。

今你令堂已將前田二百四十畝,一概賣與我,當時田價未完,故權納三年租谷,補准息錢。

今價已完足,田是我家的,豈復再納爾家租乎?」

湯隆曰:「我家只把田租與你,代收租谷,何曾賣與你?你若不還我租谷,我去郭爺處告你!」王虎曰:「莫說郭爺,就是皇帝處去告,我決不怕你!」湯隆忍氣不過,遂寫下狀詞,竟赴府中郭爺處去告:

告狀人湯隆,年甲在籍。

告為土豪騙產事。

隆孤母寡,佃多頑欠。

土豪王虎計租隆田二百四十畝,代收租谷。

一向完納無欠,經今已二十載。

詎豪久造深謀,熟一交一 各佃,冒稱母賣,欺死瞞生。

竊思千金之產,一旦謀占,王法何存?冤慘無地。

告懇天台懲惡追租,斷田還主,庶杜刁風。

上告。

郭爺接了湯隆狀詞,反覆翻閱,細思此必王虎之奸,遂出牌拘王虎。

虎思湯隆雛弱無力,此必積歇劉雲教唆他告狀。

遂將金銀賂干證,安排衙門、吏書、門皂,乃始入府訴狀:訴狀人王虎,年甲在籍,訴為唆騙事。

虎先年用價銀三百六十七兩,買到湯隆之田二百四十畝,契書明白,中見可證。

歷今二十餘年,兩經大造不旨過產,歲貼糧差銀一十二兩五錢,釐毫無欠。

積歇劉雲唆索補價。

奸謀未遂,復唆聳告,捏稱占田。

竊思時價明買,契書存照。

乞天剪唆究誣,民不遭枉。

郭爺准了訴狀,遂呼對理。

湯隆曰:「王虎做小的家總佃,只代收租,小的一交一 他租銀,已經一十九載,今一旦冒稱買到小的田主,平白佔產,情理何堪?」

王虎曰:「小人有契書執照,隆母葉氏親手花押,親手受價。

中見人等俱存可證。

賣產二十餘年,今日何得聽人教唆,強來爭業?」

郭爺一看契書,紙張顏色俱黃,即知王虎所造假契,干證人等俱是買囑來的。

全不動問,惟問湯隆曰:「爾既收他有十九年租谷,亦有日記、苗簿,可拿來看。」

隆即以前後所記租簿呈上。

郭爺見簿上逐年記載租谷、銀數明白,知隆是實。

乃罵王虎曰:「湯隆之母,何曾賣田與你?你只代他作總佃,收租銀而已。」

王虎曰:「遠年買田,舊契可證。

隆母雖亡,中人可證。」

郭爺曰:「選過粗板,把王虎著實打四十板。」

復罵曰:「爾能謀占隆田二百四十畝,豈不能以數十金,買賂干證來證?你說舊契可證,此契只是近日偽造,不是二十年前的。

湯隆二十年之簿,爾看顏色何如!」又叫書手何清,取過二十年前案卷紙色來對。

只見外面堆塵則黃,內中尚白,恰與湯隆之簿一樣顏色。

王虎假契,紙色內外俱黃,乃是用茶染的,故知其為偽造。

遂叫取夾棍夾起。

王虎初不肯認,喝令重敲一百,若不招認,再加嚴刑,必欲重夾。

中人陳嵩見王虎偽造契書是真,已被郭爺識破,不必代他受刑,遂不待夾,即自招曰:「小的原日並未曾與他作中,特因王虎許謝銀二十兩,買我作證。

望乞老爺超活。」

郭爺曰:「陳嵩未敢欺瞞,乃釋放不究。」

即擬王虎欺占田業,杖一百、徒三年,追田給還湯隆管業。

判曰:

審得王虎財利迷心,貪饕溺志,既詭智以籠人,復乘機而罔世,代收寡一婦 之租,重剜佃戶之肉,蠶食百家,強威日肆,狼貪一里,惡氣風生。

田寡一婦 之既卒,欺孤兒之無知,偽作契書,強佔產業二百餘畝。

膏腴安可白佔?一千餘斛白米,難容強吞。

嚴加刑罰,痛懲貪殘。

杖以一百、徒三年,田業悉追還主湯隆照管無疑。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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