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
改契霸佔田產
嚴州府淳安縣小門,有一葉姓的,約有三百人家。
葉一材,二子,長葉其盛,次葉其芳,俱府學生員。
父各分食田租,田有三百餘畝。
盛早死,妻朱氏守制,育有遺腹子葉之蕃。
城南有宦豪鄭明卿,做濉州通判,其子鄭雍,素性貪狼。
但有人田地相連,即起心謀占,百計騙來。
適有朱氏,有腴田一十五畝,落於鄭雍田心,累欲謀占無計。
一日,一佃戶到家,遂私整酒,與他商議:「要占葉秀才之田,只假做你少我銀子,鎖你在此。
霎時我請葉公到此飲酒,那時還打你,你便叫葉相公救爾。
到那中間,你說情願寫田還我,只推不會寫字,我自有說。」
二人商量定了,即安排酒餚,著人請葉其芳來家飲酒。
不多時間,葉秀才已到。
鄭雍慇勤接禮。
飲酒之中,葉其芳舉頭一看,見一人鎖在後庭柱上啼哭。
葉問曰:「親長為甚鎖住此人?」
鄭雍曰:「不堪告訴。」
只聽得那人連忙叫葉相公救救性命。
葉又曰:「此人果為何事?」
鄭曰:「小親付田二十餘畝與他耕種,經今三年,租谷一粒不還,上門去取,他倒躲開,再不能奈他何!今適來到此過,被我拿住,鎖在此間。
明日帶他入縣,看他怎麼還我租谷?」
葉即問那人曰:「爾實欠了幾多租谷?」
其人曰:「實欠他八十餘桶。」
葉曰:「你家有甚通得的,寫還鄭相公也罷。」
其人曰:「小人只有十數畝落在鄭相公田心,情願肯寫賠他。
只是不會寫字,托相公金言,保小人歸去,托人寫得契來納。」
鄭曰:「放了你,你倒又走去了,哪裡復去尋你?」
其人曰:「又要我還租,又不放人歸去,教我把命來還?」
鄭見他口強,又上前連打幾下。
葉勸曰:「打亦無益,我代你寫張文契何如?」
其人曰:「相公若肯積此陰功,小人後世不忘。」
鄭即取得紙筆來,已先教了那人名姓、都圖。
葉問曰:「你姓什名誰?什麼都圖?」
其人曰:「小人念來,乞相公代寫。」
立文契人華可牛,系淳安縣四十一圖民。
今有承受祖產民田一段,計種一十五畝。
官報秋糧,民米一十石。
坐落土名長埂垅,東西四至,皆至鄭雍田界。
今因無銀完糧,情願托中出賣到同都鄭名下,前去管業耕作。
當日三人面議,賣得時值價銀一百二十五兩,正其價,兩相一交一 付訖。
所作一交一 易,系是二廂情願,並無逼勒成交 。
其田與親房內外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互一交一 易情弊。
如有來歷不明,盡系出賣人一力承當,不涉買主之事。
今欲有憑,立此文契一紙,永遠為照。
立契人華可牛
中見人牛一力
代書人葉其芳
萬曆甲戌二年八月日
葉其芳代他寫了文契,鄭雍放了那人之鎖,叫他打了手印,遂放他回去。
那人拜了葉秀才救他之恩,竟自去了。
葉亦酒醉,亦相別而歸。
時移日易,看看過了一十八年,朱氏已死,朱氏之兄朱汝芳亦死。
葉其芳年老在家,不理閒事。
值逢其年大造,鄭雍執文契,改卻華可牛為葉阿朱,牛一力改作朱汝芳。
遂叫家人數十,把葉之蕃之田在他田內者,一時俱耕過來。
其葉家佃戶,連忙去報田主。
葉之蕃年已二十餘歲,入在縣學,聽得鄭雍佔他之田,即具狀往縣。
時有吳公廷光掌縣印。
即告曰:告狀人葉之蕃,系淳安縣生員,告為平白佔業事。
父蓄腴田一十五畝,嵌落宦霸鄭雍田心,佃戶方三佃種,生員一向收租無異。
突今三月初十,豪喝虎僕一群,趕逐佃人,一併耕占,詐稱先人出賣,地方周傑見證。
田各有主,法無白佔。
假契橫凶,有業不得為主。
懇天誅惡劈誣,國賦有歸。
上告。
鄭雍見葉之蕃已告在縣,即將文契打點,做了訴狀,來到縣中,亦去訴。
狀曰:
訴狀人鄭雍,系淳安南隅民籍,訴為清理田糧事。
萬曆二年,將銀一百二十五兩,買到葉阿朱民田一十五畝,親舅朱汝芳作中,親叔葉其芳寫契,經今一十八年,收租無異。
今因大造過糧,葉之蕃自恃學霸,執糧不過,反捏平白佔產。
明買明賣,文契血證。
母舅雖亡,親叔尚在。
乞爺斧斷。
庶使業價不致兩空。
上訴。
吳爺見了訴詞,即出牌拘原、被告來審。
葉之蕃青衣小帽,上堂訴曰:「小的父雖早喪,先母治家,頗有薄田三百餘畝。
食用粗饒,賣田作甚原故?既是先母賣田,彼時就該起業,怎麼直到如今一十八年,方來過產?」
鄭雍辯曰:「當時葉其盛與小的姑表兄弟,後因死早,朱氏治家,四方田租未能全收。
官府徵糧甚緊,朱氏托親兄朱汝芳來說,又托親叔來說,小的念是親情,故此與他買田。
況文契是他家中親叔代書自寫來的。
累年方三佃種,小的只未過糧。
今遇兩解造冊,小的只得起業過糧,怎麼叫做白騙?」
吳爺叫取上文契來看,果是陳的。
吳爺又問葉秀才:「爾叔之字,爾可認得否?」
葉之蕃曰:「此字雖是叔字,其實叔未曾賣,其中必有緣故。」
吳爺叫捉得葉其芳來,便見明白。
即差民壯杜聞,出牌去拘葉其芳來審。
杜聞來到葉宅,適其芳病危,不能說話,杜聞只得轉衙回復。
吳爺曰:「既無對理,且各回去,俟我再審。」
適逢郭爺同牛大巡上嚴州,葉之蕃即具狀,入分巡郭爺處告來。
告曰:
告狀人葉之蕃,系淳安縣東隅生員。
告為欺死占產事。
先母治家,衣食饒足,無由變產完糧。
禍因田嵌虎豪鄭雍田腹,節次貪謀,假捏賣契在外,裝成圈套,俟母、舅俱死,恃無對證,即統群僕,強耕食田。
哭思母既無賣,彼焉有買?死雖無言,佃人可證。
懇天燭惡追田,不遭白騙。
郭爺接了狀詞,從頭一看,乃問葉之蕃曰:「爾母果賣田與他未曾?」
蕃曰:「先人遺田三百餘畝,家贍頗足。
只因有田一十五畝落在鄭雍田腹,一向謀占未遂。
今日先母死去,母舅亡過,叔今又死,故生此騙心。
萬望老爺作主,庶使田不遭他白騙。」
郭爺即出牌,拘鄭雍、方三等俱到分司。
郭爺問曰:「葉秀才母親先年果賣田與你不曾?」
鄭雍曰:「文契可證。
是他母舅作中,親叔代書。
前日縣中問詰,叔尚無恙,自知理虧,詐病不來對理。」
郭爺叫將文契呈上來。
郭爺將文契前後一看,又叫取葉其芳往日家中字跡來對,果俱一樣。
心中心道:「文契又真,字跡又同,這是什麼緣故?不道是叔與母舅盜賣他田?」
郭爺又問曰:「爾叔與舅果皆家貲優裕否?」
葉之蕃曰:「小的敵分家財,他更饒裕。
母舅錢糧尚百,鄉稱富戶。
就是先母當時要銀使用,亦只從舅借便足矣!何必賣田?」
郭爺聽說,再把文契從頭再看,又在日光下一照,果然識出詐來。
遂將鄭雍大罵曰:「你這欺心一奴一才!這葉阿朱是你改的,這朱汝芳是你改的,爾看葉字一勾兩點,阿字耳朵,朱字撇捺與勾,與汝字、芳字白明濃淡,墨跡新舊加寫,因此去縣告這假狀。
欺死瞞生,意圖白賴。
你且說你曾向方三說起田租也未?」
喝將粗板把鄭雍重打三十,責令盡供。
鄭雍情知昧心,遂供:不合捏寫文契,改換名姓,白佔田產,欺瞞生死。
所供是實。
郭爺取了供狀,即援筆判曰:
審得鄭雍,以豪宦胄子,播惡鄉邦。
每肆貪婪,佔人田產。
明欺葉之蕃寡母、稚子,串合山人,捏寫文契,致哄親叔代書。
始華可牛而終改葉阿朱,始牛一力而終改朱汝芳。
似此移山作海,紙上栽桑。
瞰其舅、叔俱故,其芳年老,對證無人,遂行佔據,不思昧己天誅,詎識改塗難掩,日照詐形,方三血證。
此等機心,漸不可長。
擬判滿徒,贖谷一百,田還業主,眾釋寧家。
分類:公案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