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兄弟爭產訐告:歷官多年,家資富足。正妻孔氏,生子名千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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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兄弟爭產訐告

郭公案

兄弟爭產訐告

敘州府宜賓縣李德裕,登進士榜,初授南昌縣知縣,繼升都察院浙一江一 道御史,後至山東參政。

歷官多年,家資富足。

正妻孔氏,生子名千藩,十五歲已入敘州府學。

孔氏每示以父所遺之銀,千藩知得,遂私取去紋銀一百餘兩。

庶妾紀氏,生子千宣,稟質聰慧,年十五歲,入宜賓縣學。

父甚愛惜之。

由是,日夜積聚好銀萬有餘兩,付千宣。

蓋因千藩前偷去紋銀百兩余,故此多積,付於幼子,恐後長子更利害也。

德裕在日,常寫分關二張,將產業、田宅,憑宗族親長,一一眼同,均分與二子管業。

德裕既喪之後,千藩要分父手所積之餘。

紀氏曰:「家業俱是父手分定,當初一一公派,今日安得因父不存,遂來佔弟之家業乎?」

千藩曰:「父在只分田產,未曾分出銀子,況父當時做了多少年官,掌了多少年家,豈無數十萬銀來分我乎?」

紀氏曰:「父平生積銀數萬,與大娘共埋地中,俱是你取去了。

如今哪有一分紋銀在?」

千藩曰:「我納一前程,不過去一千兩。

自後積了這許多年,其銀何可算數?必要拿來均分,千宣安得獨佔?」

紀氏不聽其言,千藩大怒,遂將紀氏罵曰:「我為嫡子,爾為庶子,嫡子不得承受父銀,庶子乃敢坐占,天地間有此理乎?我必去告官府,與你討個明白!」遂作狀,往按察司去告:

告狀人李千藩,系宜賓縣籍,告為弟占兄財事。

故父家資十有餘萬,前後積銀不止十萬。

身居嫡子,弱冠納粟,授任汝寧經歷,未涉家務。

父一寵一 幼妾,偏愛幼子,先年分關止開田業,余銀俱存,議定後分。

不料,父陡病故,惡弟心狠,獨吞銀兩,毫不見分。

以弟壓兄,以庶欺嫡。

乞吊父帳,查明出入數目,明算均分,庶使肥瘠得勻。

上告。

王一爺 一見千藩狀詞,知其必以嫡欺庶,遂准了狀子。

千宣見哥子告狀,亦具一狀來訴:

訴狀人李千宣,系宜賓縣生員告為轄弱強佔事。

鱷兄千藩,素恃嫡長,貪縱殘毒,欺凌庶孽。

父共嫡母,埋銀數處,通計近萬有奇。

父沒母私指示,鱷兄翻皆取去,毫無所分。

身亦父出,兄獨吞銀,嫡強銀盡兜去,弟弱毫釐不沾。

乞天憐憫,各斷均分,亡父瞑目。

哀哀上訴。

王一爺 准了訴詞,遂拘原、被告審問。

千藩曰:「吾父在日,私一寵一 幼妾,溺愛少子,當時分居止分田產,所積銀兩,一毫未分。

今弟一一佔去,反說我私掘銀。

父雖死去,二母同一居 一房,欲掘從何下手?掘銀有何證見?」

千宣曰:「當時分家時,小人住在新居,父與二母同兄住居。

祖屋所積之銀,隨身不離,豈有身與長子同一居 ,而銀又藏幼子之房屋乎?兄私取銀,鄰里皆知,何為無證?」

王一爺 遂問干證樂和、傅達。

達受千藩囑托,和受千宣囑托,兩下言語俱不得理。

王一爺 又見二子,皆李公胤嗣,難以動刑。

兩下爭競,遂至經告無已。

及王公亮轉遷入京待命,郭公自浙而來蒞任。

千藩、千宣兄弟又來訐告。

郭爺曰:「你兄弟爭財多年,我已曉得。

爾是非明白,今當為爾判決,永杜爭端。

爾兄弟可將父手分關及家中各項簿帳,所置器皿物件,諸般鎖鑰,並兩家親丁,不論男女、老小、婢僕,俱要到司一審,時刻即放回去,便可絕爾數年之爭。」

千藩、千宣依命。

各抬家眷人口見官,各以分關、鎖鑰、田莊、記籍、簿書,一一遞上。

郭爺乃問千藩曰:「我觀爾兄弟分關田地諸般,件件相當,無有不平。

爾獨苦苦告弟,必是為弟多得了銀子。」

千藩曰:「故父遺銀,』弟獨藏去,情理難堪,故屢來奔告。」

郭爺曰:「爾弟得銀,盡藏於家乎?抑寄在人家?」

千藩曰:「弟銀俱在家中。」

郭爺曰:「吾盡追弟銀與爾,肯罷訟乎?」

千藩曰:「若得弟銀,再不敢纏告。」

郭爺又問千宣曰:「爾之告兄,必說兄騙銀甚多,心中不忿。」

千宣曰:「父所埋銀,皆為兄得,小人甚不甘心,故此來告。」

郭爺曰:「吾取爾兄之銀,盡數典爾,肯歇否?」

千宣曰:「若取兄銀出來,小人永不敢爭!」

郭爺已知兩人心事,遂大罵曰:「爾這兩兄弟,狼心狗肺,不念手足同胞,兄說弟得銀多,弟疑兄多得銀,今我公斷,今以千宣分關等項,悉付千藩,即刻入弟之宅,管弟之業;以千藩分關等項,悉付與千宣,即刻入兄之宅,管兄之業。

若有半言反悔,我即提本籍沒爾家財,家屬盡流口外。」

斷罷,遂差十數牢子,押住千藩、千宣,各自換易。

誰知二家婦女都只思戀自家器物,都不肯換。

大家哭訴於郭爺之前曰:「小人兄弟不才,激惱老爺。

今蒙更相換易,誠至公至明,無一點偏私,小人無不聽從。

但小人家中婦女,用慣自家舊物,住慣自家舊屋,今後永不敢爭。

只願各人掌業,不願換易,倘再爭訟,情願甘當大罪。

伏願天台乞憐恩宥!」郭爺曰:「吾已斷定,誰聽你誑言!」千藩、千宣復叩頭懇訴。

郭爺大怒曰:「爾兄弟這個爭多,那個爭少,今日更換,便多少得均矣!又都捨不得自家己業,豈非骨肉相殘,徒把父財作勢乎?先人如此刻苦得來,如今兄弟這般爭執,質之於官,財為悖逆之民;求之於父,則為不孝之子。

本該各責二十,以懲刁風。

但據二人各稱父遺家業十有餘萬,姑各罰銀一萬,以充國用,解入朝廷,再不許爾爭訟,方准爾兩家更換。」

千藩、千宣畏郭爺威明,遂甘受罰准息。

郭爺判曰:

難得者兄弟,易得者錢財,故古人不欲以外物而傷天性,此單宰之所以化成一人 也。

今李千藩、李千宣,母雖嫡庶,父則均恩。

夫何不念手足、懿親,同愾大誼?兄則告弟獨吞父生前之銀,弟則訟兄私掘父已藏之窖。

角弓外向,棠棣中枯。

不念父功刻苦,惟知財利迷心。

語訐告則屢年仇讎,語更換則一家號泣。

固知不從貿易者,乃兩家俱非不足;好為爭執者,實二人倚勢在財。

今依理斷,各罰贖銀一萬,輸送入官,以充朝廷糧餉。

立按取供,毋再自賊。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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