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女婿欺騙妻舅家財:其妻張氏單生一女,名玉蘭,年方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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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女婿欺騙妻舅家財

郭公案

女婿欺騙妻舅家財

崇安縣九都石灰街葉毓,種田營生,積有家貲近萬,五十無子。

其妻張氏單生一女,名玉蘭,年方十八,不忍出嫁,乃央媒人顧寬招贅同都黃土壚游干第三子游吉為婿。

擇定十月十七日過門成親。

吉雖女婿,葉毓夫婦待之猶如親子,略無形跡。

一日,葉毓有一通房婢女名喚月梅,頗有姿色,毓乃乘酒興牽之強合。

月梅欣然受之,遂覺有孕,迨至十月生一男子。

毓夫婦心中甚喜,三日湯餅會,大開筵宴,賓朋滿座,賀禮盈門,因取名葉自芳。

只有玉蘭夫婦,不喜父養兒子,心中常存妒忌,幾欲謀害,每被家人看破,不敢下手。

一日,葉毓年至六十二歲,得病將終,乃對孺人張氏商議曰:「自芳母子年俱幼稚,我若過世,有爾尚在,此家事他還不敢獨佔。

若是他日你亦死了,誰人與自芳母子作是主張?」

張氏曰:「我今正為此事日夜憂慮。

自古女生外向,他夫婦終是不顧我們。」

毓曰:「我今有個計較,明日你去托得鄰人王正岳、秦韜二人來我家,我寫個撥約,將家財盡數與女婿掌管,自芳一毫不要與他。

但內中暗藏字義,他日子大,必然與姐夫結告官府,那時清官辨出,豈不省得使他郎舅相戕。」

張氏曰:「爾的主意甚善。」

及至天明,張氏乃命月梅整起酒筵,著人請鄰親王正岳、秦韜來家,乃把要分撥傢俬之情由說與二人知道。

王、秦二人曰:「他日有我在世,小官定然無事。」

二人床 前說罷,遂出庭前。

張氏命女婿陪酒,王、秦二人曰:「你令岳分撥家財與你掌理,叫我二人作證。」

游吉曰:「霎時分家,千萬便言多分些與我,我當厚謝。」

王、秦二人曰:「謹領教。」

葉毓乃叫張氏取紙筆到他床 上,叫月梅扶起,乃執筆撥約曰:

崇安縣九都二圖葉毓,止因五十以前無子,正妻張氏,止有一女玉蘭,招贅同都游吉為婿,生則事奉,死則殯葬。

迨至五十三歲,娶妾月梅在身,特產一子葉自芳為傳代之血。

此僅可語繼續,而不得與我出嫁之女招贅之婿並論。

今有傳代之田四百頃、瓦房五十七間、金子三百兩、銀子一千三百兩,什物、家財等項,悉付女婿前去管業,外人不得爭占所有。

幼子葉自芳,出世既遲,生年又晏,合族鄰右,不得以子道、婿道並論。

已撥家財婿自收執全與幼子無干女婿之事,悉遵前約為照。

葉毓寫罷,吩咐遺囑,叫張氏拿與王、秦二人看罷,游吉接過從頭讀過數次,見丈人盡數分撥與己,心中不勝歡喜,遂取了王、秦花押,當席收了。

王、秦作別回去。

不想葉毓既立了撥約,知大事已定,遂叫女婿同女兒近床 吩咐曰:「我今諒無生理!爾夫婦務要孝順丈母,勤謹持家。

月梅母於若是長進,爾把只眼看他;若不長進,隨他自去過活。」

游吉曰:「小婿必待他有始有終。

小舅若是長大,我還分半家財與他。」

葉毓曰:「那家財是爾本分內的,決不可與他。

只是如今,我生前還積有銀五十兩在此,賢婿可收三十,這二十把與他子母也罷。」

游吉曰:「一併把與小舅。」

月梅只受二十,張氏叫游吉收去三十。

不覺過了一日,葉毓一氣不來,已歸大夢。

游吉感丈人厚恩,哭之極哀,大為厚斂,葬祭盡禮。

玉蘭亦感父親之恩,其待月梅子母視昔日尤加厚一分。

謀妒之心,夫婦至此盡釋。

張氏見女兒、女婿改變心腸,亦覺葉氏有後,幾度與月梅同坐,敘及己與丈夫所處之事,月梅感德不淺。

迨至數年,自芳漸已長成。

在學攻書,眾學生都笑他靠姐夫討飯吃,白白一個大家,不能管理。

自芳不知其故,歸問其母。

其母與大娘私下備說其詳,叮嚀他權且隱忍,不要說破。

自芳心性聰明,即會其意。

後到學中,任人取笑,只作不知。

不想再過一年,張氏亦壽終正寢。

自芳來治孝成禮,游吉遂不用他來理孝事。

玉蘭說:「自芳,你自去讀書,這不干爾之事。」

自芳曰:「妻分大小,子無嫡庶。

雖非生母,實系我嫡母。

何敢不來治喪!」玉蘭說:「我的母,要爾拜她做甚?好不羞人!」自芳曰:「爾游家人,怎管得我葉家事!」玉蘭曰:「依你這等說,這家是你的?」

自芳曰:「不是我的,是哪個的。」

玉芳曰:「你這丫頭小種養的,你骨頭才硬,便來作怪!」自芳曰:「我有父母養我,要你養我?」

只見姐弟兩個大鬧起來。

游吉在孝堂聽得,說道:「你兩人爭些什麼?」

玉蘭將自芳言語告訴丈夫一遍。

游吉曰:「自芳,你不得無理,你父死後哪見你來。

今日你便來一胡一 講,若不看當日先人分上,將你母子一頓亂打,趕你出去,且看你在哪裡去安身?」

自芳聽得游吉之罵,也不回言,即出門去了,竟至縣中寫狀,往本縣魏良靜大尹處去告游吉。

行到縣前,只見大尹坐堂,葉自芳即手執狀辭,告曰:

告狀人葉自芳,系九都二圖民,告為欺孤吞噬事。

芳父先年無嗣,嫡母生女玉蘭,招贅同都游吉為養老女婿,家財悉付管理。

五十歲娶妾生芳,游吉夫婦懼分家財,屢欲謀害。

父終慮吉行兇,故央鄰右王正岳、秦韜作證,整將田產悉撥吉管。

蓋為將取,姑與之計,以塞吉凶心,保全蟻命。

不料,惡果瞞昧,欺身無親作主,竟行趕逐,不容入門。

鵲巢鳩據,已自寒心。

孤寡遭冤,先人絕祀。

懇天作主,以杜梟風。

上告。

魏大尹看了狀辭,即命承行發牌,差鄒陵領牌前去,提游吉及鄰右來審。

游吉見提,亦寫訴狀,奔縣訴曰:

訴狀人游吉,年甲在籍,訴為欺死瞞生事。

吉系葉毓嫡婿,代毓頂戶當差,供養二老,存歿不衰。

獸舅葉自芳,出自通房,毓疑年老未真,故將田產、屋舍,盡撥身理,所積余銀五百金付自芳,憑中議定,各守所有,不行爭意。

豈料芳銀花費,復來爭產。

虛詞聳告,明竟謊言。

似此欺瞞,刁風益熾。

只得乞爺爺斧斷,立見真情。

魏爺看罷訴狀,即叫兩家同鄰右來審。

魏爺問游吉曰:「自芳怎麼告你吞併家財?」

游吉曰:「小的是葉毓招贅上門養老女婿。

禍因岳丈臨死,將家財分撥。

見自芳出自通房,恐非真正血脈,故把田產、屋舍、傢俬,憑中王正岳、秦韜盡付小的,算計價錢止值三百兩。

當付銀五百兩與自芳母親,折作家業。

誰想他母子蕩廢殆盡,今日故捏趕逐,虛情哄爺爺。」

魏爺曰:「葉自芳,你這小小年紀,敢來告此假狀!哪個教你?」

自芳曰:「當日父親臨死時,怕游吉害死小的,絕了宗嗣,故把田產悉撥與他,以塞惡獸貪心。

父親死時,止遺銀五十兩,小的止得二十,余三十游吉當父親面前親手拿去。

哪有五百兩銀與小人?望老爺審問鄰右。」

魏爺即喚鄰右來問。

誰知王正岳、秦韜兩人俱死,今只是二人之子,不知前面來歷,乃曰:「葉毓原有揆與父親,原有花押,乞老爺追看撥契便知端的。」

魏爺叫取撥約上來。

誰知游吉欺心,即將撥約另寫過,竊取王、秦花押在上。

魏爺一看撥約,便問鄰右曰:「此是你父親花號不是?」

二人仔細一看,說道:「這是父親親筆花號。」

魏爺聽了口辭,即叫自芳曰:「你父說游吉代你頂戶當差,送他夫婦過世,故憑鄰右將家產盡撥與他,故不與你干涉,爾何得冒爭?況你父寫得明白,你若再來纏擾,我要重重責你!」自芳哭曰:「此撥約是游吉假寫的。」

魏爺曰:「鄰右認得他父親花號,你反說是假!」喝令皂隸責打十板。

自芳叫屈起來。

魏爺叫:「趕將出去,任你哪裡告來。」

一起人犯俱發放畢。

游吉歸到家中,歡天喜地,置酒謝了鄰人。

玉蘭即翻轉臉皮,把月梅趕出,不容入門。

自芳哭到家來,見母在門外啼哭,自芳備將官府不准之事,一一報知母親。

母曰:「是你失於計較,你父我收有他字跡在,如今再不要入縣去告,府中郭爺清廉,我這裡有簪一對五錢重,你可拿去做盤纏,我權在秦韜媽媽家借住幾日。」

自芳帶了父親親筆跡,搭舡徑到府中。

適值郭爺在朝天門送官,即具狀告曰:

崇安縣九都二圖告狀人葉自芳,告為有冤難伸事。

芳父母雙亡,身繫庶出年幼。

嫡母張氏,生姐玉蘭,招游吉為婿養老。

先父臨歿,怕吉害芳,故將家產撥吉,憑鄰為證。

吉見約存人亡,遂作假約,哄瞞縣官,責打趕出,不與作主。

芳不得已,奔投爺爺明照覆盆,追給原業,感恩。

上告。

郭爺接了葉自芳狀,帶回館中審問明白,遂行牌縣中,提得游吉一干人犯,到府親問。

游吉訴曰:「小的丈人葉毓,五十無子,招贅小人為婿,養生送死,頂戶當差。

年至五十三歲,與通房生自芳,毓疑非真血脈,故把家產不撥與他,原有撥批存照。

魏爺審問明白。」

郭爺叫取撥約上來,游吉又將假的呈上去。

郭爺叫自芳來看:「此是你父真字不是?」

自芳曰:「父寫遺囑小的年幼,小的今帶有父親筆跡數紙在此。」

郭爺展開一看,全然不同。

郭爺曰:「怎麼是兩樣字跡?」

游吉曰:「丈人臨死手顫難寫,故此與生前字不同。」

郭爺想:「不同只是生熟,怎麼筆法大異?」

郭爺故意罵自芳曰:「這事糊塗,我這裡難明。」

自芳哭訴曰:「爺爺若不肯理,小的母子死無葬身之地。」

郭爺曰:「你要我問,拿這拔約抄去,問你母親明白再來。」

丟下撥約與自芳抄。

自芳知郭爺意思,只推說:「小的不會寫字。」

郭爺曰:「自芳不會寫字,游吉替他抄去。」

游吉不知是計,拿筆連真帶草抄了,遞與自芳。

郭爺叫:「拿上來,我看詳細。」

一認,字雖有真有草,筆勢卻是一樣。

乃指游吉大罵曰:「這等狗才,你自假寫撥約,欺死瞞生。」

吩咐皂隸,重責二十。

游吉初不肯認,郭爺吩咐:「與我夾起來!」游吉心忖:「我丈人撥約,亦未把與自芳,拿出何妨?」

即叫曰:「爺爺息怒!小的拿出真的,爺爺觀看。」

復在懷中取出丈人親筆撥約遞上。

郭爺從頭看了一遍,笑曰:「你那丈人就是神見,內中說『不得與我出嫁之女、招贅之婿並論』,又曰『全與幼子,無干女婿之事。

悉遵前約』。

他怕你謀害他子,故把此約穩你之心。

你出嫁、招人之人,安得佔他家業、金銀?葉自芳你上來,我吩咐你,你看父親、嫡母面上,田撥百畝,屋撥三間,傢俬每十分撥一分,金銀各撥一百與他,以念骨肉之親。」

葉自芳曰:「爺爺公斷。

小的萬代感恩!」郭爺曰:「我將這撥約批作執照與你。

所撥之產業,亦明批在上。」

用印鈐記,付與葉自芳收執,仍立案存照。

判曰:

審得葉自芳與游吉本郎舅至親。

葉毓當年無子,嫡妻一女,招吉養老,是實。

老得妾子承後,慮吉謀害,臨死設計,全撥家產,蓋為留兒而姑不敢留財也。

吉肆貪號,便欲一網打盡,不思強客,不當奪主。

強欲以姊而占弟家。

理合斷還原產,諒情隨撥全親。

立案懲奸,永杜欺騙。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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