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案》爭子辨其真偽:至四十以後,王氏始生一子,名張文旆。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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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公案》爭子辨其真偽

郭公案

爭子辨其真偽

嵩明州二都張桌,妻王氏,富而無子。

至四十以後,王氏始生一子,名張文旆。

三歲,在溪邊獨自頑耍,被一打魚人見之,抱之上船,竟自撐去。

離張家二十里田地,有一大戶,姓楊名廣,娶妻田氏,亦巨富而無子。

魚人舡到岸邊,聽得楊廣無子,遂抱得張文旆,到他家去賣,假說道:「小人一妻 子死了,家又貧窮,襁褓此子因此抱來,恩養於人。」

楊廣遂將三兩紋銀與他,討為己子。

魚人得了銀子,寫張文書遂將張文旆一交一 付楊廣而去。

後張桌尋子不見,只當淹死溪中,悲號無任。

一日,文旆在楊廣家已四年,年已七歲,廣送在先生處讀書。

張桌為往州中去對錢糧,路經楊廣門首過,忽見文旆身邊走過。

桌認得是己子,連呼「文旆」數聲。

旆即連應數句,以為素相熟者。

桌即同子入到楊廣家中,告訴失子之故,說道:「此子乃吾之子,不知何為來至此間?」

誰想廣將此子改名楊一棟,惟恐為桌爭去,遂曰:「我這兒子拙妻田氏親生,經今八歲。

但是從來見人,不問生熟,隨呼隨應,嬉笑與言。

故此你叫他,他便應。

你安得認為爾子?」

桌曰:「此子委實是我的。

怎麼爾拐來在此?」

廣即大罵曰:「老畜生,不知死活!到此冒認人家兒子!」遂將張桌劈面連打兩掌。

桌曰:「打便任你打,兒子我必定要取去。」

楊廣曰:「除了府縣,除非都察院去告來,方奈得我何!」桌曰:「我就在都院告你!」說罷竟自歸家。

取了盤費,直到都院擊鼓:

告狀人張桌,系嵩明州二都民籍。

告為拐騙事。

子文旆年三歲,失去無蹤。

經今四載。

偶於五都楊廣家得之。

廣冒認作子,抵賴不還。

理辯觸惡趕打,不容分說。

子去絕嗣,孤寡後日將何依倚?懇天究子,庶使老有所終。

上告。

郭爺看了狀辭,說道:「這樣小事,府縣何不去告?」

張桌曰:「楊廣勢大,小的無後為大,故此冒死來告!」郭爺遂准了狀辭,仰知州艾思俊,速拘楊廣,解院親問。

牌下嵩明州,知州即擒得楊廣,起解入院。

原、被告俱在,郭爺問曰:「爾兩人怎麼爭占兒子?」

廣曰:「小的止生一子,今年八歲,送學讀書。

被張桌看見,強認是他兒子。

小的趕罵他是實。」

張桌曰:「小人兒子三歲失去,今偶見於楊廣家中。

呼他當時乳名,他便知應。

不惟面貌熟識,且即此知應,安得不是小的兒子?」

楊廣曰:「小的兒子從來不問生熟人等,但見人呼,他即應聲。

他的兒子乳名文旆,小的兒子當時偶亦此名。

只是如今入學改名一棟。」

當時,張爭己子,楊亦爭己子,兩下爭辯不歇。

郭爺俱令監起,心中自思此事怎麼辨得真偽。

思想一會,遂喚兩個牢子吩咐說道:「霎時我取張、楊二犯來問,我便差爾去提他兒子。

爾可在外遲一日,可假報他兒子前日中風已自死去。」

牢子領了鈞旨。

郭爺復叫取張、楊來問。

二人在堂下依舊爭辯不休。

郭爺叫承行牢子,去提二家婦女及兒子來問。

仍把張、楊監起。

過了一日,牢子將死信監中去報。

張桌一聽兒死,眼淚汪汪,連忙問信。

楊廣只是口中歎氣幾聲,說:「可憐,可憐。」

郭爺升堂,復取張、楊問曰:「爾今所爭兒子,何不兩下共養也罷。」

張桌曰:「小的只有此一子,怎肯與他共養。」

楊廣曰:「小的只有這點血脈,怎忍分半與他!」正在爭辯之間,牢子已回,報道:「小人承牌,到他二家,及提兒子。

只見楊廣家妻子田氏,哭出說道:『兒子昨夜中風身死。

』小人進去觀看,正在那裡收殮入棺。」

張桌聞得此等消息,眼淚汪汪不止。

楊廣殊無戚容,只是口中歎氣數聲而已。

郭爺曰:「你二人爭兒,今日兒子已死,無兒可爭。

我姑赦爾罪,放爾各自歸去也罷。」

二人磕了頭各自歸去。

張桌走出門外,放聲大哭,跌倒在地,哀不自勝。

楊廣出去,只歎曰:「死者不能復生,命中無子,止該如此。」

誰想,此時兒子已捉在察院。

又著人看二人動靜何如。

即叫帶轉張、楊入去。

郭爺大罵楊廣曰:「兒子分明是張桌的,你強來爭作你的兒子。

今日死去,你殊無戚容。

張桌這等啼哭不止,非是至親,怎有此哀?你說此人,當時怎麼得到爾家。

今已死去,說出亦無妨礙!」楊廣只當兒真死了,遂把當日魚人來賣與己,出三兩禮銀,乞養之事,一一說明。

郭爺笑曰:「我固因哭知其非爾之子。

但爾系將銀買來,原非爾之拐騙。

今此子豈能即死,我姑以死探爾耳!」遂叫出其子,令張桌領去。

又令張桌將銀十兩,謝廣養育之恩。

廣妻田氏,生得一女,已有六歲。

郭爺遂命之結為婚姻而去。

判曰:審得張桌子甫三歲,溪畔閒耍,而為魚人攫之,賣與楊廣。

則廣之得此子,止知為魚人之所出,而不知為張之所生也。

張見子而爭,廣執子不付,蓋一以無後為大,一以繼續為先。

俱思有子,則萬事足矣。

一體真情立見。

兩氣不相關止惟付之號歎,宜其有死子而安忍不生哀哉!今斷子還張,斷銀十兩,以為楊四年哺養之謝。

楊女張子,自後結成婚姻,二家永以為好。

各釋還家,立案存照。

分類:公案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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