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刪卜易
023、三刑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子刑卯,卯刑子。
丑戌相刑,戌未相刑。
又云:辰午酉亥,謂之自刑。
夫三刑者,余屢試之,或因用神休囚,再兼他爻之克,內有兼犯三刑者,則見凶災。
若只獨犯三刑,得驗者少,佔過數十年來,只驗一卦。
如:寅月 庚申日(旬空:子丑),占子痘症,得「家人之離」
巳火子孫,既當春令,子孫旺相,許之可治。
後死於寅日、寅時,始悟:月建在寅,日建在申,與巳爻子孫共作三刑故耳。
無他爻之傷而得驗者,獨此一卦,至於子卯、辰戌丑未,亦有驗者,然皆附和而為凶者也。
[乾按] 三刑得驗者少,皆因三刑俱全者少。
學者亦再作測驗,留意考證,若以其驗者甚少而疏漏,則謬矣。
[居士按] 三刑得驗確有卦例,通觀全卦生剋沖合,積累經驗,自然神通。
不因少見而不用,不因刑全而亂斷,須看用神之吉凶。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