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秋官司寇第五·士師/朝士: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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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寇第五·士師/朝士

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士師/朝士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掌鄉合州一黨一 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

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邦誣。

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令,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一屍一。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

祀五帝,則沃一屍一及五盥,洎鑊水。

凡刉珥,則奉犬牲。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

大喪,亦如之。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

歲終,則令正要會。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於國及郊野。

【譯文】

士師的職責,掌管有關五禁之法,以輔助刑罰[禁止民眾為非作歹]:一是有關王宮的禁令,二是有關官府的禁令,三是有關都城的禁令,四是有關[都城外]田野的禁令,五是有關軍中的禁令。

都搖響木鐸宣示於外朝,並書寫出來懸掛在各處的閭巷門前。

用五戒輔助刑罰[而預先告誡民眾],不要使民眾[因不知而]犯罪:一是用誓的形式來告誡,用於軍旅;二是用誥的形式來告誡,用於會同;三是用禁令的形式來告試;;四是用糾的形式來告誡,用於都城中;五是用憲的形式來告誡,用於采邑。

掌管六鄉的州、一黨一 、族、閭、比的聯合,以及民眾從軍組成什伍的聯合,使他們相互親和、相互托付,以相互配合進行追擊外寇和抓捕盜賊的事,以共受刑罰、共享慶賞。

掌管[大司寇]官府中的政令,研究[疑難]案件的訟辭,以向司寇提一供斷案的參考意見,並提一供所依據的王國的有關法令。

掌管司法官斷案的八個方面的成例:一是有關盜取國家機密案件的成例,二是有關叛國作亂案件的成例,三是有關為外國作間諜案件的成例,四是有關違犯王的教令案件的成例,五是有關詐稱王命案件的成例,六是有關盜取國家寶藏案件的成例,七是有關結一黨一 營私案件的成例,八是有關誣蔑國君或大臣案件的成例。

如果國家發生大災荒,就用荒年減損之法來處理有關事宜:命令災區移民,運輸財物救災,加強糾察守備[以防盜賊],減緩刑罰。

凡因財物訴訟的,依據契約、合同來裁決。

如果祭祀亡國的社稷,就充當一屍一[以代神受祭]。

王閒暇時出入[宮門或國都],就為王做前導並清除行人。

祭五帝時,就澆水供一屍一和王盥手,並負責給鑊添水。

凡舉行釁禮,就奉進犬牲[以便取其血]。

諸侯作為王的賓客[而接受王的款待時],就率領下屬在王宮中禁止閒人通行。

有大喪時也這樣做。

有大規模軍事行動時,率領下屬嚴禁違反軍令者,以及干擾行伍軍陣者,而對這種人加以誅殺。

[夏歷]年終,就命令下屬統計整理所審理案件的簿書[以備考核]。

[夏歷]正月,率領下屬在國都及郊野懸掛禁令。

鄉士掌國中,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

協日刑殺,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

其喪,亦如之。

凡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譯文】

鄉土掌理[六鄉以及]國都中(的訴訟],各掌所屬鄉的人民數並對鄉民加以糾察和禁戒,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別罪狀的輕重,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

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

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

[由鄉土]挑選合適的日期施刑或誅殺,(殺後]陳一屍一三日。

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

如果有大祭祀、大喪事、大的軍事行動,以及迎送來朝諸侯等事,各自掌管所屬鄉的禁令,率領下屬站在道路兩邊禁止閒人通行。

三公如有國事[外出],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行人。

三公有喪事時也這樣做。

凡王國有大事時,就負責誅殺違犯禁令的人。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命,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二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

其喪,亦如之。

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譯文】

遂土掌理[六遂以及]四郊[的訴訟],各掌所屬遂的人民數,並糾察他們遵守戒令的情況,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別案情的輕重,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二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

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

[由遂士]挑選合適的日期就國郊施刑或誅殺,[殺後]各在本遂陳一屍一三日。

如果[王]有想要赦免的罪犯,王就命三公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

如果王國有大事要聚集[六遂的]民眾,就各掌有關本遂民眾的禁令,率領下屬禁止閒人通行。

六卿如果有國事[而來到遂地],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路上的行人。

六卿有喪事時也這樣做。

凡郊地有大事,就誅殺那些違犯命令的人。

縣士掌野,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旬而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

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

其喪亦如之。

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譯文】

縣士掌理野地[公邑的訴訟],各掌所屬公邑的人民數,並糾察他們遵守戒令的情況,而受理他們的訴訟,審察他們的訟辭,辨別案情的輕重,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三十天再在外朝對案件加以審斷。

大司寇主持審斷,在外朝對重案、輕案作出判決,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由縣士]挑選合適的日期施刑或誅殺,各就本公邑行刑,[殺後]陳一屍一三日。

如果[王]想要赦免某罪犯,王就命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審斷的日期前往參預議罪。

如果王國有大規模勞役要聚集[公邑]民眾,就各掌有關本公邑民眾的禁令。

如果大夫有國事[而來到公邑],就為他們做前導並清除路上的行人。

大夫有喪事時也這樣做。

凡野地有大事,就誅殺違犯命令的人。

方士掌都家,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三月而上獄訟於國,司寇聽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以時修其縣法。

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

【譯文】

方土掌理采邑[的訴訟],聽察他們的訟辭,區別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寫出判決意見,過三個月而後把案件上報王朝。

大司寇在外朝審理方士的評斷意見,掌訴訟和掌刑法的官員們都在場,各自提出法律依據以參議判決。

案件判決後,士師接受判決書[加以保存],[而由方士]記暴所判的罪刑以及參與審判案件的官吏。

凡都家因有大事聚集民眾,就各掌有關本方民眾的禁令。

按四季貫徹施行縣法,到了[夏歷]年終就檢查縣法的執行情況,而[對采邑的官吏]進行獎懲。

凡都士、家士所上報的有疑難的案件,就負責初審[而後上報大司寇]。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論罪刑於邦國。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

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辟。

野亦如之。

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

客出入則道之。

有治則贊之。

凡邦之大事聚從庶,則讀其誓禁。

【譯文】

訝士掌理四方諸侯的訴訟,向諸侯國解釋刑法條文議及制定刑法的本意。

凡四方諸侯國有疑難案件或問題需向士師請示的,都先見訝士[由訝士通報士師]。

四方諸侯如果發生君臣一婬一亂、上下相虐之類的案件,就前往審斷。

王國有賓客,就與小行人一起迎送。

賓客入王都,就為賓客做前導並清除行人。

在野地也這樣做。

賓客居住館舍,就率領下屬[在周圍]禁止行人通行。

誅殺侵暴賓客的人。

賓客出入(王朝]就做前導,有事詢問或提出請求就幫助轉達。

凡王國有大事聚集民眾,就宣讀誓辭和禁令。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

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

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

左嘉石,平罷民焉。

右肺石,達窮民焉。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於朝,告於士。

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

犯令者,刑罰之。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

若邦凶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

【譯文】

朝士負責建立王國的外朝之法。

左邊種有九棵棘樹,是孤、卿、大夫的朝位,群士的朝位在他們後邊。

右邊種有九棵棘樹,是公、侯、伯、子、男的朝位,群吏的朝位在他們後邊。

前邊種有三棵槐樹,是三公的朝位,州長與民眾[代表]的朝位在他們後邊。

[朝門]左邊設置嘉石,用以使不良 之民改過向善。

[朝門]右邊設置肺石,用以使窮苦無告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

率領下屬在外朝巡行,拿著鞭子呼喊著清除行人。

禁止[在朝]而不肅敬、擅離朝位,以及招聚一交一 談的人。

凡拾得財物、[捕獲]逃亡的一奴一婢和牲畜,送一交一 外朝,報告朝士,過十天[無人認領]而加以沒收:大物歸公,小物歸拾得的民眾私人所有。

凡司法官受理訴訟有日期規定:都城中十天,城郊二十天,野地三十天,諸侯國一年。

在期限之內就受理,在期限之外就不受理。

凡有債務糾紛,有借賃契勁而訴訟就受理。

凡民眾有收購或拋售貨物的,命他們按照國家規定的贏利法經營,違反命令的處以刑罰。

凡接受[已故債主的]囑托而收債的,[如果負債人拒不償還而發生訴訟],通過與受委託人居處相近的人[證明他確實接受過債主的委託],而後受理他們的訴訟。

凡盜賊攻略殺害鄉遂、公邑以及平民人家,殺死這些盜賊無罪。

凡報仇的人,[事先]書面報告司法官,殺死仇人無罪。

如果國家有大災荒、瘟疫或軍事行動,就命令諸侯國、采邑、公邑考慮減緩刑罰[和經費開支]。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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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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