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地官司徒第二·師氏/媒氏: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二曰敏德,以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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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地官司徒第二·師氏/媒氏

周禮

地官司徒第二·師氏/媒氏

師氏掌以媺詔王。

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以為道本;二曰敏德,以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惡。

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賢良;三曰順行,以事師長。

居虎門之左,司王朝,掌國中失之事,以教國子弟,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

凡祭祀、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聽治,亦如之。

使其屬帥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

且蹕,朝在野外,則守內列。

【譯文】

師氏負責以美善的道理告訴王。

用三德教育國子:一是中庸之德,用作道德的根本;

二是及時行仁義之德,用作行為的根本;三是孝德,用以制止犯上和邪惡的事。

教國子三行:一是孝行,用以親愛父母;二是善於一交一 友之行,用以尊敬有德行而善良的人;三是敬順之行,用以侍奉師長。

[王臨朝時師氏]站在虎門外的左邊,觀察王處理朝政。

掌握王國中符合禮和不符合禮的故事,用以教育國子弟。

凡國中的貴遊子弟也參加學習 。

凡有祭祀、接待賓客、會同、喪事、征伐之事,王如果親自參加就隨行。

[王在野外]處理朝政,[師氏]也像在國中那樣[觀察王處理朝政]。

使自已的下屬率領四夷一奴一隸,各自拿著本族的兵器、穿著本族的服裝守衛在王的庫門外,並禁止行人靠近王宮。

朝設在野外,就負責內線的守衛。

保氏掌諫王惡,而養國子以道。

乃教之六藝,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五曰六書,六曰九數。

乃教之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日車馬之容。

凡祭禮、賓客、會同、喪紀、軍旅,王舉則從。

聽治,亦如之。

使其屬守王闈。

【譯文】

保氏負責勸諫王的過失。

用道藝來教養國子。

教國子六藝:一是五禮,二是六樂,三是五射,四是五馭,五是六書,六是九數。

教國子六種儀容:一是祭祀時的儀容,二是做賓客時的儀容,三是在朝廷上的儀容,四是喪事時的儀容,五是征伐時的儀容,六是駕車時的儀容。

凡有舉行祭祀、接待賓客、會同、喪事、征伐的事,王如果參加就隨行。

[王在野外]處理朝政,[保氏]也像在國中那樣[站在路門的左邊觀察王處理朝政]。

使下屬守衛王的闈門。

司諫掌糾萬民之德而勸之朋友。

正其行而強之道藝,巡問而觀察之,以時書其德行道藝,辨其能而可任於國事者,以考鄉里之治,以詔廢置,以行赦宥。

【譯文】

司諫負責糾察萬民的德行而鼓勵他們在增進善道方面相互研討,規正他們的品行而勸勉他們學習 道藝,並到民間訪問、觀察,按時記錄人們的德行和道藝,辨別其中有才能而可以擔任國事的人。

[通過訪問、觀察]以考察鄉里的治理情況,以報告上級[決定對鄉里官吏的]罷免或陞遷,或[對有罪者]實行赦免。

司救掌萬民之袤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

凡民之有袤惡者,三讓而罰,三罰而士加明刑,恥諸嘉石。

役諸司空,其有過失者,三讓而罰,三罰而歸於圜土。

凡歲時有天患民病,則以節巡國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

【譯文】

司救負責[瞭解]民眾的邪惡和過失,而對之加以責罰,用禮來防禁、挽救他們。

凡民有邪惡的,三次譴責[不改]而後加以撻罰,三次撻罰[不改]而後[由司寇]施加明刑,讓他坐在嘉石上羞辱他,再一交一 到司空那裡罰服勞役。

那些有過失的,三次譴責[不改]而後加以撻罰,三次璉罰[不改]而後關進圜土。

凡一年的四季有自然災害而使民困病,就拿著旌節巡視國都中以及郊野,而用王的名義對災民施行救濟。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

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

鳥獸亦如之。

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

君之仇□父,師長之仇,□兄弟,主友之仇,□從父兄弟。

弗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一交一 仇之。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仇,仇之則死。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

先動者,誅之。

【譯文】

調人負責對民眾間的仇怨加以調解。

凡因過失殺傷人的,就與鄉里民眾共同評斷其是非。

對於因過失殺傷他人畜禽的也這樣處理。

凡調解仇怨:[如果是某人的]殺父的仇人就讓他躲避到海外去,殺害兄弟的仇人就讓他躲避到千里之外去,殺害從父兄弟的仇人就讓他不要居住在同一國;對於殺君的仇人比同殺父之仇,殺害師長的仇人比同殺害兄弟之仇,殺害主子或朋友的仇人比同殺害從父兄弟之仇。

如果不肯躲避,[王就]授給調人瑞節而抓捕他治罪。

凡[官吏依法]誅殺有罪的人而[被殺者的親屬]有敢報復殺人的,就使天下各國都把他當作仇人[加以捕殺]。

凡殺人而符合義理的,[就使殺人者與被殺者之家]不要同住在一國,勸令[被殺者之家]不要報仇,如果報仇就要判死罪。

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加以評斷和解;不可和解的,就[把雙方的姓名和事端]記錄下來,先行報復的要加以懲罰。

媒氏掌萬民之判。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

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

奔者不禁。

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

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禁遷葬者與嫁殤者,男女之一陰一訟,聽之於勝國之社。

其附於刑者,歸之於士。

【譯文】

媒氏掌管民眾的婚姻。

凡男女自[出生三月]取名以上的,都要記錄他們出生的年月日和姓名。

使男子年滿三十而娶妻,女子年滿二十而出嫁。

凡娶再嫁婦為妻和接納再嫁婦所帶子女的,都要加以記錄。

仲春二月,令男女成婚。

這個時候,如果有私奔的也不加禁止。

如果無故該嫁娶而不嫁娶的,就要處罰。

瞭解男女[過了婚齡]尚未成婚的而幫助她們成婚。

凡嫁女娶妻,送聘禮用緇帛,不超過五兩。

禁止[把生前沒有夫妻名分的男女]遷葬在一起,禁止對於殤死的男女再行嫁娶。

凡因男女一婬一浹引起的爭訟,在勝國的社壇聽斷;其中有觸犯刑律的,一交一 給司法官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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