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秋官司寇第五·司民/掌戮: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中國,與其都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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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秋官司寇第五·司民/掌戮

周禮

秋官司寇第五·司民/掌戮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

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

辨其中國,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

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贊王治。

【譯文】

司民負責呈報民數,自生齒的嬰兒以上的人都載入戶籍,辨明他們居住在都城、采邑或在郊野,區別男女性別,並載明每年出生、死所造成的人數增減。

到三年大校比,把民數報告司寇。

司寇到冬十月祭祀司民時,獻民數給王,王行拜禮而後接受,收藏於天府。

內史、司會和塚宰保存副本,以協助王施政。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譯文】

司刑掌管五刑之法,以施加於犯罪的民眾:判墨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劓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宮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刖的罪有五百條,判死刑的罪有五百條。

如果大司寇[在外朝]審斷訴訟,就依據五刑之法辨

別罪行的輕重,而建議大司寇所宜施的刑罰。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殺。

【譯文】

司刺掌管三次訊問、三種寬宥、三項赦免之法,以協助大司寇審理訴訟:[三訊]一訊是訊問群臣的意見,二訊是迅問群吏的意見,三訊是訊問民眾的意見;[三宥]一是寬宥看錯人而殺人者,二是寬宥無心而誤殺者,本是寬宥忘了某處有人而誤殺人者;[三赦]一是赦免年齡幼小而殺人者,二是赦免年老而殺人者,三是赦免癡呆而殺人者。

用這三法求得人犯罪的實情,使對犯人的審斷正確,而決定是應當施以重刑或輕的罪,然後施刑或處死。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

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

【譯立】

司約掌各諸侯國以及民眾間的契約券書。

治理有關神約的事最重要,治理有關民約的事次一等,治理有關地約的事又次一等,治理有關功約的事又次一等,治理有關器約的事又次一等,治理有關摯約的事又次一等。

凡重大的契約券書記載垂宗廟彝器上,小事的賣約券書用紅色書寫[在竹帛上]。

如果有因契約而爭訟的,就先行釁禮而後打開府庫[查閱契約原件],違約的服墨刑。

如果有大亂事件,就[會同]六卿打開府庫所藏契約,違約的處死。

司盟掌盟載之法。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

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

盟萬民之犯命者。

詛其不信者,亦如之。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

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譯文】

司盟掌管訂立盟辭之法。

凡諸侯國之間因不和協而會同,就負責記載盟約之辭以及盟約的禮儀,面朝北宣讀盟辭以報告神明。

盟約訂立後,就抄寫副本[一交一 給六卿]。

盟詛民眾中違犯國君教令的人,盟詛違犯誓約的人,也這樣做。

凡民眾之間訂有契約券書的,副本收藏在司盟那裡。

如果有(因契約]發生訴訟的,就先讓他們盟詛。

凡舉行盟詛,各使當事人所在地的民眾供給所需的牲,並把民眾召集在一起。

盟詛之後,又為司盟提一供祈神所需的酒脯。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

入其金錫於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於守藏之府。

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於司兵。

旅於上帝,則共其金版。

饗諸侯,亦如之。

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譯文】

職金掌管凡有關銅玉錫石丹青等的戒令。

接受開採者繳納的賦稅,辨別所繳納礦物的質量好壞及數量多少,書寫標籤並加蓋印章,把銅錫一交一 到製造兵器的府庫,把玉石丹青等一交一 到主管收藏的府庫。

上一交一 記錄的簿書(給大府]。

負責接受司法官所判罰的銅和貨幣,一交一 給司兵。

旅祭上帝,就供給所需的金版。

用饗禮款待諸侯時也這樣做。

凡王國有軍事行動而需用銅石,就掌管有關領取銅石的政令。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

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於司兵。

其一奴一,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亂者,皆不為一奴一。

【譯文】

司厲掌管[所收繳的]盜賊的兵器、財物,辨別它們的種類,都記有數量,標明價格而加上標籤,一交一 到司兵那裡。

盜賊罰做一奴一隸,男子一交一 到罪隸那裡,女子一交一 到舂人、槁人那裡。

凡[盜賊中]原來有爵位的和七十歲以上的,以及尚未換牙的小兒,都不罰做一奴一隸。

犬人掌犬牲。

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

伏瘞,亦如之。

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

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

【譯文】

犬人掌管犬牲。

凡祭祀供給所需的犬牲,要用毛色純一的犬。

伏牲[行轅祭]、埋牲[祭地神]也供給犬牲。

凡舉行釁祭、沉祭、毀折牲體而祭,用雜色的犬也可以。

凡挑選犬的人、牽犬的人都隸屬犬人,由犬人掌管他們的事務和對他們的治理。

司圜掌收教罷民。

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

雖出,二年不齒。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譯文】

司圜負責拘禁不良 之民而加以教育。

凡危害人的人不讓他們戴寇飾,而寫明他們的罪狀讓他們背在背上,使他們服勞役而對他們加以拘禁教育。

能改過的,重罪拘禁三年而後釋放,次一等的罪拘禁兩年而後釋放,輕罪拘禁一年而後釋放。

不能改過而逃出獄城的,[抓住了就]處死。

[改過者]即使放出來,三年內不得按年齡與鄉民排列尊卑位次。

凡拘禁在獄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不[施加肉刑而]虧損他們的身體;罰服勞役的人,不罰沒他們的財產。

掌囚掌守盜賊。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及刑殺,告刑於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市而刑殺之。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

【譯文】

掌囚負責看守[被抓捕在獄的]盜賊,以及凡有罪被囚禁的人。

重罪犯戴桔、輦、桎,次一等的鏨蕉,掛,輕罪犯只戴梏。

王的同族人[犯罪]只戴拳,有爵位塑人[犯罪]只戴桎,以等待判決。

到施刑或處死罪犯那天,向王報告將行刑罪犯[的姓名],[把罪犯]押送到朝士那裡,[朝士給罪犯]加上寫有姓名和罪狀的梏,然後押送到市上施刑或處死。

凡有爵位的人以及王的同族中人,就押送到旬師氏那裡,以等待施刑或處死。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

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於市。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

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譯文】

掌戮負責斬殺盜賊和間諜,殺後剝去衣服並分裂一屍一體。

凡殺害親屬的人[處死後]焚一屍一,殺害王的親屬的人[處死後]分裂一屍一體。

凡殺人的人在市上處死,陳一屍一三日。

對盜賊行刑也在市上。

凡有罪而犯法的,也在市上行刑。

只有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在甸師氏那裡處死。

凡出征、田獵、勞役,[對犯罪的人]斬殺行刑,也這樣做。

受過墨刑的人使他守門,受過劓刑的人使他守關,受過宮刑的人使他守宮內,受過刖刑的人使他守苑囿,受過髡刑的人使他守糧草。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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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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