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容齋五筆·卷八:【原文】唐世贈1典唯一品乃及祖,余官只贈父耳。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容齋隨筆》容齋五筆·卷八

容齋隨筆

容齋五筆·卷八

唐臣乞贈祖

【原文】

唐世贈1典唯一品乃及祖,余官只贈父耳。

而長慶中流澤2頗異,白樂天制集有戶部尚書楊於陵,回贈其祖為吏部郎中,祖母崔氏為郡夫人。

馬總准制贈亡父,亦請回其祖及祖母。

散騎常侍張惟素亦然。

非常制也3。

是時崔植為相,亦有《陳情表》云:「亡父嬰甫,是臣本生;亡伯祐甫,臣今承後。

嗣襲雖移,孝心則在。

自去年以來,累有慶澤,凡在朝列,再蒙追榮,或有陳乞,皆許回授。

臣猥4當一寵一 擢,而顯揚之命,獨未及於先人。

今請以在身官秩,並前後合敘勳封,特乞回充追贈。」

則知其時一切之制如此。

伯兄文惠執政,乞以已合轉官回贈高祖,既已得旨,而為後省封還。

固近無此比5,且失於考引唐時故事也。

【註釋】

1贈:贈官。

朝廷對功臣的先人或本人死後追封爵位官職。

2流澤:流布恩德。

3非常制也:不是通行的制度。

4猥:不才,表自謙。

5近無此比:近代沒有追贈的這種先例。

【譯文】

唐朝贈官的法令規定:只有一品官才能追贈他的祖父輩,其餘官品的官員只追贈到父輩。

然而穆宗長慶年間,皇恩更為浩蕩。

白居易的制詞中有寫戶部尚書楊於陵的一首,追贈楊的祖父為吏部郎中、祖母崔氏為郡夫人。

馬總得到恩准,追贈已故的父親,也請求天子追贈他的祖父和祖母。

散騎常侍張惟素也是如此。

似乎不是法定制度。

當時崔植擔任宰相,也有一封《陳情表》說:「已故父親嬰甫,是下臣的生身之父;已故伯父祐甫,是下臣的繼養之父。

雖然過繼給伯父祐甫,但孝敬親父之心卻唸唸不能忘懷。

自從去年以來,朝廷對大臣們多有恩澤,凡是在朝的大夫,都得到陛下追贈先人的榮一寵一 ,只要是有所陳述,都准許追贈授官。

下臣不才,有幸得到陛下的獎拔重用,只是榮顯的恩澤還沒有施及於先人。

如今下臣請求用在身的官位和此前此後應當敘的勳階和封爵,希望聖上允許追贈先人。」

看來當時的法定制度就如此。

我的叔伯兄長洪適當宰相時,也曾請求以存身應該遷轉的官爵追贈高祖,隨即得旨准允,卻被中書省封還,不予辦理。

此種追贈近代確無前例,卻沒有詳細地考察唐朝的舊制度。

分類:未分類項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容齋隨筆
容齋隨筆·卷一容齋隨筆·卷二容齋隨筆·卷三容齋隨筆·卷四容齋隨筆·卷五容齋隨筆·卷六容齋隨筆·卷七容齋隨筆·卷八容齋隨筆·卷九容齋隨筆·卷十容齋隨筆·卷十一容齋隨筆·卷十二容齋隨筆·卷十三容齋隨筆·卷十四容齋隨筆·卷十五容齋隨筆·卷十六容齋續筆·卷一容齋續筆·卷二容齋續筆·卷三容齋續筆·卷四容齋續筆·卷五容齋續筆·卷六容齋續筆·卷七容齋續筆·卷八容齋續筆·卷九容齋續筆·卷十容齋續筆·卷十一容齋續筆·卷十二容齋續筆·卷十三容齋續筆·卷十四容齋續筆·卷十五容齋續筆·卷十六容齋三筆·卷一容齋三筆·卷二容齋續筆·卷三容齋三筆·卷四容齋三筆·卷五容齋三筆·卷六容齋三筆·卷七容齋三筆·卷八容齋三筆·卷九容齋三筆·卷十容齋三筆·卷十一容齋三筆·卷十二容齋三筆·卷十三容齋三筆·卷十四容齋三筆·卷十五容齋三筆·卷十六容齋四筆·卷一容齋四筆·卷二容齋四筆·卷三容齋四筆·卷五容齋四筆·卷六容齋四筆·卷七容齋四筆·卷八容齋四筆·卷九容齋四筆·卷十容齋四筆·卷十一容齋四筆·卷十二容齋四筆·卷十三容齋四筆·卷十四容齋四筆·卷十五容齋四筆·卷十六容齋五筆·卷一容齋五筆·卷二容齋五筆·卷三容齋五筆·卷四容齋五筆·卷五容齋五筆·卷六容齋五筆·卷七容齋五筆·卷八容齋五筆·卷九容齋五筆·卷十附錄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