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齋書錄解題》音樂類:劉歆、班固雖以《禮》、《樂》著之六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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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齋書錄解題》音樂類

直齋書錄解題

音樂類

劉歆、班固雖以《禮》、《樂》著之六藝略,要皆非孔氏之舊也,然《三禮》至今行於世,猶是先秦舊傳。

而所謂《樂》六家者,影響不復存矣。

竇公之《大司樂章》既已見於《周禮》,河間獻王之《樂記》亦已錄於《小戴》,則古樂已不復有書。

而前志相承,乃取樂府、教坊、琵琶、羯鼓之類,以充樂類,與聖經並列,不亦悖乎!晚得鄭子敬氏《書目》獨不然,其為說曰:儀注、編年,各自為類,不得附於《禮》、《春秋》,則後之樂書,固不得列於六藝。

今從之,而著於子錄雜藝之前。

△《樂府維錄》一卷

唐國子司業段安節撰。

△《琴說》一卷

唐工部尚書李勉撰。

△《琴書》三卷

唐待詔趙惟暕撰。

稱前進士滁州全椒尉。

△《琴經》一卷

託名諸葛亮。

淺俚之甚。

△《琴說》一卷

唐待詔薛易簡撰。

衡州耒陽尉。

△《琴義》一卷

稱野人劉籍撰。

△《琴三訣》一卷

稱天台白雲先生。

△《指訣》一卷

唐道士趙邪利撰。

一名《彈琴古手法》。

△《琴操》一卷

不著名氏。

《中興書目》云:晉廣陵守孔衍以琴調《周詩》五篇、古操、引共五十篇,述所以命題之意。

今《周詩》篇同而操、引財二十一篇,似非全書也。

△《琴曲詞》一卷

不知作者。

凡十一曲。

辭皆鄙俚。

△《琴史》六卷

吳郡朱長文伯原撰。

唐、虞以來迄於本朝,琴之人與事備矣。

△《制瑟法》一卷

不知何人撰。

△《大胡笳十九拍》一卷

題隴西董庭蘭撰,連劉商辭。

又雲祝家聲、沈家譜,不可曉也。

△《琴譜》八卷

鄞學魏邸舊書有之,己卯分教傳錄,亦益以他所得譜。

△《琴操譜》十五卷、調譜四卷

參政歷陽張嚴肖翁以善鼓琴聞一時,余從其子佖得此譜。

△《琴譜》十六卷

新昌石孝隆君大所錄。

△《羯鼓錄》一卷

唐婺州刺史南卓撰。

△《琵琶故事》一卷

段安節撰。

△《景祐樂府奏議》一卷

殿中丞致仕胡瑗翼之撰。

△《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胡瑗撰。

△《三聖樂書》一卷

宋祁子京撰。

△《景祐廣樂記》八十卷

翰林院侍講學士馮元等撰。

闕八卷。

景祐元年,判太常寺燕肅建言鍾律不調,欲以王樸《律准》更加考詳。

詔宋祁與集賢校理李照共領其事,照言樸律太高,比之古樂,約高五律,遂欲改定大樂,制管鑄鐘,並引校理聶冠卿為檢討官,又詔元等修撰樂書,為一代之典。

三年七月,書成。

然未幾,照樂廢不用。

△《皇祐新樂圖記》三卷

(屯)田員外郎阮逸、光祿寺丞胡瑗撰。

凡十二篇,首載詔旨,次及律度量衡、鐘磬、鼓鼎、鸞刀,圖其形制,刊板頒之天下。

虎丘寺有本,當時所頒藏之名山者也。

其末志頒降歲月,實皇祐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用蘇州觀察使印,長貳押字。

余平生每見承平故物,未嘗不起敬,因錄藏之,一切依元本摹寫,不少異。

△《大樂演義》三卷

成都房審權撰。

皇祐中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律,上其《樂書補亡》三卷。

庶自言得古本《漢書》,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本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

故前世累黍為尺,以制律。

是律生於尺,非尺生於律也。

且「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也,後世誤以一黍為一分,非是。

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惟范鎮是之。

時胡璦、阮逸制樂,已有定議,遂格不行,詳見《國史律歷志》。

審權,庶之子也,元豐四年為此書,以述父之意。

其後元祐初,范蜀公老矣,自為新樂奏之於朝,蓋用其說雲。

△《樂書》二百卷

秘書省正字三山陳陽晉之撰。

建中靖國元年進之。

為《禮書》陳祥道者,其兄也。

其書雅、俗、胡部音器、歌舞,下及優伶、雜戲,無不備載。

博則博矣,未免於蕪穢也。

賜紹聖元年制科,終禮部侍郎。

△《大晟樂書》二十卷

大中大夫開封劉炳子蒙撰。

「大晟」者,本方士魏漢津妄出新意,以祐陵指節定尺律,傅會身為度之說。

炳為大司樂,精為緣飾。

又有《圖譜》一卷。

△《隆韶導和集》一卷

保義郎大晟府案協律姚公立撰。

以律呂、節氣、陰陽為說,凡四十九條。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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