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學瓊林譯文》卷四·訟獄:上有恤刑之主,桁楊雨潤;下無冤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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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學瓊林譯文》卷四·訟獄

幼學瓊林譯文

卷四·訟獄

【原文】世人惟不平則鳴,聖人以無訟為貴。

上有恤刑之主,桁楊雨潤;下無冤枉之民,肺石風清。

雖囹圄便是福堂,而畫地亦可為獄。

與人構訟,曰鼠牙雀角之爭;罪人訴冤,有搶地籲天之慘。

【註釋】(01)不平則鳴:韓愈《送孟東野序》有「大凡物不得其平則鳴」之句。

後來多指遇事不平而發出不滿的聲音。

(02)無訟為貴:《論語·顏淵》:「子曰:聽訟,吾猶人也。

必也使無訟乎!」意思為人世間沒有官司可以打,這才是可貴的。

(03)恤刑:指古代中國用刑慎重不濫。

《書·舜典》:「惟刑之恤哉。」

(04)桁楊雨潤:本意為桁楊像細雨潤物,後比喻賢明的君主慎用刑,而使罪犯被感化向善,猶如細雨滋潤萬物。

桁楊,古代的一種刑具,枷在犯人的腳上或脖子上。

《莊子·在宥》:「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楊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

(05)肺石風清:肺石很冷清,用來形容沒有受冤而告狀的人。

肺石,傳說為古代放在朝廷門外的石頭,百姓可以站在石頭上面控訴地方官員,因為色赤並且如肺形所以得名肺石。

(06)囹圄:牢獄。

(07)福堂:幸福的地方。

(08)畫地亦可為獄:上古的時候民風淳樸,相傳在地上畫個圈就可以作為牢獄。

(09)鼠牙雀角:《詩經》中有「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鼠無牙,何以穿我墉……何以訴我訟」的詩句。

後來用「鼠牙雀角」作為爭訟之辭。

搶地籲天:以頭碰地,口呼天。

形容狀況極為淒慘。

【譯文】百姓如果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會發出不滿的呼聲,聖明的人認為人世間沒有官司可打是最寶貴的。

上面有慎用刑法的君主,用刑猶如細雨滋潤萬物,使罪犯被感化而向善;下面也沒有被冤枉的百姓,用來喊冤的肺石則冷冷清清。

雖然幽苦能幫助人們棄惡從善,牢獄可能就是福堂;上古的民風淳樸,在地上畫一個圈也能成為監獄。

和人結怨打官司可以說是「鼠牙雀角」的爭鬥;但是犯人訴訟冤情則有「搶地籲天」的慘狀。

【原文】狴犴猛犬而能守,故獄門畫狴犴之形;棘木外刺而裡直,故聽訟在棘木之下。

鄉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獄,誰敢作一奸一犯科;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續,上當原情定罪。

囹圄是周獄,羑里是商牢。

桎梏之設,乃拘罪人之具;縲紲之中,豈無賢者之冤。

兩爭不放,謂之鷸蚌相持;無辜牽連,謂之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周興自作其孽;下車泣罪,夏禹深痛其民。

【註釋】(10)狴犴:傳說中的一種野獸,善於守門,長得勇一猛肥一大,因此古代的夏禹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11)棘木之下:《禮記·王制》:「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

後來都稱棘林為法庭。

(12)鄉亭:古代基層行政單位。

古代稱鄉亭拘押罪犯的地方為岸,稱朝廷官府拘押罪犯的地方為監獄。

(13)作一奸一犯科:為非作歹,做壞事,違法亂紀。

(14)原情定罪:考察犯人的行為,量刑定罪。

《漢書·路舒溫傳》:「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屬。

《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15)羑:古城名,故址在今河南省湯一陰一縣北,商紂王曾將周文王囚禁於此。

《史記·殷本紀》:「紂囚西伯羑里。」

(16)桎梏:腳鐐手一銬,古時用來鎖住犯人手腳的刑具。

《周禮·秋官·掌囚》:「中罪桎梏。」

鄭玄註:「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17)縲紲:也作「累紲」,拘捕犯人時用的繩子,引申為囚禁。

《論語·公冶長》:「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

(18)鷸蚌相持:古時寓言,蚌張開殼在海灘上曬太一陽一,鷸去啄它,嘴被蚌殼夾一住,兩方都不相讓。

結果漁翁來了,把兩個輕而易舉地都捉住了。

後用「鷸蚌相持,漁人得利」來比喻雙方相持不下從而使第三者從中得利;或比喻挑一撥別人的矛盾,自己則從中取利。

(19)池魚受害:源於「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傳說春秋時,宋國城門失火,用護城河水救火,水被汲干了,河中的魚因此而死了。

後來用來比喻無辜受連累。

(20)請公入甕:也作「請君入甕」。

來俊臣和周興都是武則天時期有名的酷吏,喜歡用各種酷刑一逼一人招供。

周興謀反,武則天命令來俊臣審問,來俊臣請周興吃酒,假意問他:「犯人不肯認罪,怎麼辦?」周興說:「將囚犯丟入正在火上烤的大甕中,還有什麼事辦不到?」於是來俊臣說:「有人告你謀反,請君入甕。」

周興慌忙叩頭認罪。

(21)下車泣罪:也作「神禹泣罪」。

劉向《說苑·君道》:「禹出見罪人,下車問而泣之。」

意為夏禹外出時看見犯人,下車詢問而哭泣說:「堯舜時,人們都以堯舜的心為心,而現在,百姓都以自己的心為心,這都是我治理不好造成的!叫我怎麼能不悲傷呢?」後來用「下車泣罪」喻廣施仁政,自責其失。

【譯文】狴犴生得勇一猛肥一大,能看門守戶,因此古代的牢門上常畫有它的圖形。

棘木外面長著針刺但裡面卻是直的,所以古代的司法官大多在棘木下審理案件。

鄉亭的監牢有「岸」,朝廷的監牢有「獄」,誰還敢為非作歹,違法犯罪;死了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服過刑的人也不可能再用金錢贖回,所以上面應當按照實際情況量刑定罪。

「囹圄」是周代的監獄,「羑里」是商代的牢房。

腳鐐、手一銬是用來拘捕犯人的刑具;在囚禁的犯人之中,怎麼可能沒有被冤枉的好人。

雙方互相爭執而不相讓就是「鷸蚌相持」;無故受到牽連則是「池魚受害」。

「請公入甕」是指唐代的酷吏周興自作自受;「下車泣罪」則是大禹對百姓的憐憫。

【原文】好訟曰健訟,掛告曰株連。

為人解訟,謂之釋紛;被人栽冤,謂之嫁禍。

徒配曰城旦,譴戍是問軍。

三尺乃朝廷之法,三木是罪人之刑。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今之律例,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時削木為吏,今日之淳風安在;唐太宗縱囚歸獄,古人之誠信可嘉。

花落訟庭間,草生囹圄靜,歌何易治民之簡;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頌盧奐折獄之清。

可見治亂之藥石,刑罰為重;興平之粱肉,德教為先。

【註釋】(22)健訟:《易·訟》:「險而健,訟。」

後來人們誤將「健」、「訟」兩字連讀,因此把好打官司稱為「健訟」。

(23)解訟:解除訴訟。

(24)釋紛:消除糾紛。

(25)嫁禍:移禍於人。

《史記·張儀列傳》:「割楚而益梁,虧楚而適秦,嫁禍安國,此善事也。」

(26)城旦:修築城牆,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27)譴戍:發送犯人去守邊境,使其效力贖罪。

《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28)問軍:問罪從軍。

(29)三尺:也稱「三尺法」。

古時候把法律刻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所以稱法律為「三尺」。

(30)三木:古時的刑具,枷、鐐、鈕,這三種刑具分別銬在犯人的頸、手、足上。

(31)五刑:古代中國的五種刑罰。

墨:黥面。

劓:割鼻。

剕:斷足。

(32)宮:男子去勢,女子幽閉。

(33)大辟:死刑。

(34)律例:刑法的正條及其成例。

律就是法律的原文,例就是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

後來古代五刑不斷變化,從隋朝到清朝已經變為笞、杖、死罪、徒、流,即一抽一打、杖打、斬首或絞死、勞役、流放。

(35)削木為吏:古時候削木頭作為獄吏。

相傳古時民風淳樸,把木吏放在犯人家中,到了開庭審理時,犯人不需要人來捉拿,自己就抱著木吏到公庭。

唐太宗縱囚歸獄: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52年)十二月,唐太宗把死刑犯釋放回家,規定他們來年秋天再歸獄接受死刑。

結果第二年秋天犯人們果然都按時歸獄。

後來太宗赦免了全部的犯人。

縱囚,釋放犯人。

(36)何易:何易於。

唐時益昌縣令,廉潔一愛一民,治理有方,百姓的訴訟很少。

百姓曾作歌曰:「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

(37)盧奐:唐時南海太守,清正廉明,百姓贊之曰:「報案吏從冰上立,訴冤人在鏡中行。」

(38)折獄:斷案。

(39)治亂之藥石、興平之粱肉:後漢陳實在他的《政論》中寫道:「蓋為國之法有似理身,平則養,疾則攻焉。

夫刑罰者治亂之藥石也,德教者興平之粱肉也。

夫以德教除殘,是以粱肉理疾也;以刑罪理平,是以藥石供養也。」

粱肉,即指美味的食品。

【譯文】好打官司稱為「健訟」,沒有罪而受到牽連則稱作「株連」。

幫助別人解除訴訟,稱為「釋紛」;被人栽贓冤枉稱作「嫁禍」。

判徒刑流放去做苦役的稱「城旦」;充軍到邊境守邊的稱作「問軍」。

「三尺」是指朝廷的法律;「三木」是銬在犯人頸、手、足上的三種刑具。

古時候的五種刑罰分別是:墨、劓、剕、宮、大辟;隋代以後的刑法則是:笞、杖、死罪、徒、流。

上古的時候削木為吏,犯人能夠抱木吏自己到庭受審,今天這種古樸的淳風在哪裡呢?唐太宗貞觀六年(公元632年)將兩百多名死囚釋放回家,規定第二年秋天再歸獄受刑,結果這些犯人如期而至,古人的誠信實在值得讚許。

「花落訟庭閒,草生囹圄靜」,這是百姓對唐代益昌縣令何易的廉潔及治民有方的稱頌;「吏從冰上立,人在鏡中行」,則是百姓對唐代南海太守盧奐斷案清正廉明的讚美。

由此可見,治理亂世要以刑罰為重,這好比治病的良藥;振興太平則要以道德教化為先,這如同強身的飲食美味。

分類: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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