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白話版》辛雄傳:父親辛暢,字幼達,任大將軍諮議參軍、汝南鄉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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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白話版》辛雄傳

魏書白話版

辛雄傳

辛雄,字世賓,隴西狄道人。

父親辛暢,字幼達,任大將軍諮議參軍、汝南鄉郡二郡太守,太和年間,為本郡中正。

辛雄很有孝一性一,廣泛涉獵書冊史籍,喜歡刑名法術,廉潔謹慎,雅潔素泊,不隨便交朋友,喜怒哀樂不輕易現於臉上。

脫一下布衫,奉朝請做官。

他父親在郡任上患病,辛雄自請免官回家侍奉,晨扶夜抱。

等到父親病逝,服喪期間,憂傷太過,人形全無,難以辨識,世人盛讚他的孝行。

正始初年,授官給事中,十年沒有陞遷,於是辛雄自稱有病,免職而歸。

清河王元懌任司空,征他為戶曹參軍,管理農業事宜。

懌遷任司徒,辛雄也跟著授官戶曹參軍。

神龜年間(518~520),辛雄升為尚書駕部郎中,轉任三公郎。

這一年,篩選淘汰郎一級官員,只有辛雄等八人被留職,其餘都或罷或遷,改為任李琰等人為郎。

在這以前,御史中尉、東平王元匡打算抬棺上朝諍諫,尚書令、任城王元澄彈劾元匡對皇上大不敬,皇帝下詔免元匡死罪、削職為民。

辛雄上書議論說:「臣私下考慮平民元匡,前後盡職三朝,每每蒙受皇帝恩一寵一。

正直之一性一,聖上心中有數;勇一猛之志,過去多有表現。

所以高祖賜給他『匡』的名字,陛下您任命他為彈糾一職。

以至於像茹皓升職,匡有斥其宜下之言;高肇當政,匡陳奏其弄權章表。

元匡的剛正堅毅、忠誠款直,群臣沒有能趕上他的;正直耿節的行為,朝野上下,人所共知。

處在高肇時期,元匡造棺陳奏,聖主英明,大臣忠直,終而無可罪責。

假使聖上打算重任元匡官職,先帝已有寬容之例在前,陛下您也應寬容在後,何況其當初諫諍行為與因罪伏罰一性一質不同啊。

如他以貶黜終結,脫離朝廷,我擔心這會杜絕忠臣之口,填塞諫奏之心,妨礙琴瑟之音的和諧,違背國政的濟接。

祁奚說,叔向的賢德,可施及十世,而今元匡卻其身難免,實在是令人嗟歎惋惜。」

沒多久,元匡又被朝廷任為龍驤將軍、平州刺史。

右僕射元欽對左僕射蕭寶夤說:「至如像辛郎中的才幹,省中諸人沒有超過他的。」

寶夤說:「我聽游僕射說:『得到像辛雄這樣的四五個人共同處理省中事務,就足夠了。

』您今天才誇獎他,不覺太晚了!」

當初,廷尉少卿袁翻因犯罪的人,憑恩競相訴訟,是非曲直難以斷明,於是上奏皇上稱這些人只要是他們曾經被人議論的,不問曲直,一律判罪,全不用仔細調查判斷。

皇帝得知,詔令門下、尚書、廷尉一起討論此事。

辛雄議論說:

「《春秋》的說法:不幸而有過失,寧願遺漏罪人也不濫責好人。

失檢則遺漏罪人,濫責則傷害好人。

而今有議論者不忍得罪一奸一吏,致使他們任情胡來,以致君子小人香臭無別,這哪是什麼賞善罰惡,心存惻隱憐恤的做法呢?仰尋周公不追究流言的過失、俯思釋之不調查驚馬的罪責,這都是以事情大小,以情況定奪的做法,目的是以得失為貴。

事情往往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臣辛雄久掌案牘,屢見疑難訴訟。

臣從處理的眾多案子中提煉出六點看法。

「一是:御史所糾,有註明當事者其人逃走的。

等到他出庭訴訟,或為公使,本衙判明其過有所指,如不推檢,文案明白,昭雪不論。

二是:御史赦原查明贓物,不明行一賄主人名字,檢按沒有賄賂所受對像為誰的,宜應剔除。

三是:經過拷打不供罪,旁邊又無三證,即使罪名已立,也應解罪。

或有根據律令奏復的,與奪不同,不能按此辦理。

這一條,又必須確定什麼樣的人才能為證人。

如若必須三人同時見到當事人接受財物,然後才能定為證人,那於法理太寬。

若據傳聞作證即為證人,則於法理又太急迫。

現在我建議當事人行一賄後三人都見到了,贓物及提一供的情況相同,則視為事實成立。

四是:赦前斷事,或是因引據刑律乖離錯誤,致使定奪失公,雖然定成經赦,也應回到准律定奪的軌道上來。

五是:經赦除名之後,或是向聖上訴說枉曲,被聖上下旨重新追究;或上省訴冤,上書要求重新審理。

上書交付有關部門之後,未被研究判理,便遇上恩赦。

像這樣的一些人,也不能與通常的辦案程序相違,依照前判為定。

如若不與拷究相符合,已復案的人,請不追奪。

六是:或受辭下檢反覆,使究獄證占分明,理應清雪罪名,沒來得及上告檢按,忽然就碰上恩赦。

假若依據證占而昭雪其罪,則違反正常的法律程序;如果除其名字,那就濫罪潔白之士。

臣認為他們的罪行必須按察之後才能成立,昭雪必須以佔定為準則,如若拷問沒有完成程式以及重要證人有一人沒有到的,則不能算作結案。

「古來人士雖然擔心檢察獄案的工作不能盡量一精一細,但臣沒有聽說有誰明知冤屈卻不審理。

臣今日所陳奏的,實在是朝野人士眾目所待,國家朝夕之間必須處理的緊急事情,願皇上垂情深察為盼。」

皇上下詔,依從辛雄所議。

從此以後,每有疑議,辛雄與公卿大臣辯論,總是最後按照他的意見辦,於是他的才名日盛一日。

辛雄又作《祿養論》,稱讚孔子陳述五孝,自天子至平民沒有「退休」的文字。

《禮記》:「八十歲,一個兒子不從政;九十歲,一家不從政。」

鄭玄注說:「恢復其官職。」

然而,這只是指恢復庶民而言,並非指的公卿士大夫。

我認為宜順其祿養,不必限定年齡。」

論文奏上,肅宗收下了。

辛雄因母親去世離任回家。

喪期一滿,右僕射元欽上書建議還授辛雄郎官職。

不久,兼任司州別駕,加前軍將軍。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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