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白話文
謝方明傳
謝方明,陳郡陽夏人,是尚書僕射謝景仁的叔祖的孫子。
謝方明的祖父謝鐵,官至永嘉太守。
父親謝沖,官至中書侍郎。
謝沖家在會稽,因病辭官在家,被任為黃門侍郎,謝沖未應命。
後,被孫恩殺死,被追封散騎常侍。
謝方明隨同伯父吳興太守謝邈在郡上,孫恩侵犯會稽,東邊各郡都響應,吳興百姓胡粲、郜驃攻破東遷縣,謝方明勸謝邈躲避一下,謝邈不聽從。
起義部隊一到,謝邈便被殺了。
謝方明逃脫免除禍害。
當初謝邈的舅表兄長樂人馮嗣之和北方學士馮翊、仇玄達,都到吳興投奔謝邈。
謝邈把他們安置在本郡學舍,招待很簡略。
二人都很怨憤,於是和孫恩私通。
孫恩曾經冒充馮嗣之的隨從人員,半夜到郡城中,看到謝邈手下人員不少,逃跑了,但並沒有改變計劃。
孫恩本來打算在吳興起義,這裡沒有成功,於是轉到會稽。
到郜驃等人進攻吳興時,馮嗣之、仇玄達都參與其事。
劉牢之、謝琰等討伐孫恩,孫恩逃到海上,馮嗣之等不能一起逃走,於是便聚集一起。
謝方明結聚謝邈的門生故吏一百多人,掩襲馮嗣之等,都抓住了,並將他們全部親手殺死。
當時正當饑荒禍亂之後,喜禮和喪禮的儀式都被廢棄不用。
謝方明全家遇到禍亂,資產全部喪失,但經營安葬事務,竭盡全力,幾月之間,安葬事情結束。
而這些禮儀在平時候也不會多到哪去。
不久以後,孫恩再次攻下會稽郡,謝琰被殺。
孫恩通緝謝方明,很急迫。
謝方明在上虞用車載著母親和妹妹逃奔東陽,從黃..嶠奔鄱陽,送母親和妹妹回到首都,寄居在國子學校。
其中的流落險阻,艱難萬分。
但謝方明的堅韌獨立一精一神,絲毫不改。
元興元年(402),桓玄攻克京城,丹陽尹卞范之權傾當時,想把女兒嫁給謝方明,叫尚書吏部郎王騰說服開導他,謝方明最終沒有順從。
桓玄聽說此事,非常稱讚他,馬上任命他為著作佐郎,補任司徒王謐的主簿。
方明的堂兄謝景仁推薦方明為高祖的中兵主簿。
謝方明碰到任何事都非常忠心賣力,無所不至。
高祖對他說:「很慚愧,我沒有給你什麼財物賞賜,姑且和你共享豫章國的俸祿。」
多次賞賜他,謝方明嚴肅而恭敬,善於自處,即使在暗室中,也未曾表現出懈惰的儀表。
他沒有什麼特別技能,卻天然表現出一副高雅的風度。
他的堂兄謝混名重天下,謝方明也不過是在逢年過節的時候過去拜謁一下而已。
丹陽尹劉穆之權蓋當時,朝廷民間人物都惟恐趨奉不及。
而未和劉穆之相結交的只有謝混、謝方明、郗僧施、蔡廓四個人而已。
劉穆之相當怨恨他們。
謝方明、蔡廓後來拜訪他,劉穆之高興萬分,對高祖說:「謝方明可說是名家的千里馬,一任職便可當三公宰相,更不用說他還有其他本領。」
不久,謝方明轉任從事中郎,同時當左將軍劉道憐的長史。
高祖叫道憐把府中雜事都交謝方明決定。
隨同本府轉任中軍長史、不久又兼任晉陵太守,再當驃騎長史,南郡國相,對他的委任和當初一樣。
當年年終,江陵縣的獄中犯人,無論罪行大小,謝方明都把他們放回家,叫他們過了正月初三再來。
其中重罪的人有二十多名,謝方明的部下各吏無不懷疑而擔心。
當時晉陵郡送行前主簿弘季盛、徐壽之都隨同到西方,復進諫說:「古人雖然也有這種事,也許是書中的誇大之辭。
況且當今民心虛偽而刻薄,不能用古人一大義來期待他們。」
謝方明沒有採納這個建議,一下子便把犯人給放了。
犯人及其父兄都驚喜流淚,認為就是死了也沒有遺憾。
期限一到,犯有重罪的有兩人沒有返回,方明不允許討捕。
原來其中一人喝醉了未能回來,到了第二天才來。
另一個犯人十天還不回來,五官朱千期請見謝方明說要逮捕那個人,謝方明知道朱千期為的是犯人事,叫身邊的人謝絕五官朱千期,叫他不需進去,犯人自然會返回。
那個犯人在村中躑躅不想回去,鄉人們責怪他,一起把他送回郡中監獄,最後沒有一個逃跑的。
遠近的人聽說此事,又感歎又佩服。
恰遇他的母親去世,方明於是辭了官職,服喪期滿後,又當宋國的台府的尚書吏部郎。
宋高祖稱帝,謝方明遷任侍中。
永初三年(422)出外當丹陽尹,很有能幹的名聲。
再轉任會稽太守。
江東地區人口繁盛,風俗刻薄,強欺弱,一奸一猾小吏到處都是。
每次上面文書一下,下面便符令一逼一迫相繼。
又喜歡株連犯罪的人,一人犯罪,鄰人也不放過,以至一村百姓放棄了生活生產,村莊驚動不安,狗叫一聲日夜不斷。
謝方明深知政治方法,不按文法辦事,無論大事小事,只提綱挈領,大處著眼,小處忽略。
州中的文書一到,他馬上公佈下去,緩和人民交租的期限,讓他們能完成任務。
郡縣中的官吏不能輕易外出,貴族豪紳沒有人敢犯規。
除去株連法律,判決長期關押的犯人。
前前後後的征討,每次後勤兵力不夠他都征發士族,庶族人士,事情完成以後,都叫他們回去。
他的部屬做了對不起百姓的事,謝方明便叫那人當小吏。
官員不賢明、處事昏亂、人事弄得不好的,必然被禁錮,不得陞遷。
謝方明削減冗員,留下一精一干官吏,各人明確自己的職責。
東邊人民到今天還稱讚他。
他一性一格非常寬容,記住別人的優點,從未對別人有任何否定,代理前人的事務,不改變其中的方法,有必須更改的,必定以漸近的辦法改過來,使無跡可查。
元嘉三年(426),他在任上逝世,享年四十七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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