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朴子
外篇 卷六十七 彈禰
抱朴子曰:漢末有禰衡者,年二十有三,孔文舉齒過知命,身居九列,文學冠群,少長稱譽,名位殊絕,而友衡於布衣,又表薦之於漢朝,以為宜起家作台郎。
云:「惟岳降神,異人並出。
目所一見,輒誦於口。
耳所瞥聞,不忘於心。
性與道合,思若有神。
』其歎之如此。
衡游許下,自公卿國士以下,衡初不稱其官,皆名之雲阿某,或以姓呼之為某兒,呼孔融為大兒,呼楊修為小兒。
荀彧猶強可與語,過此以住,皆木梗泥偶,似人而無人氣,皆酒甕飲囊耳。
百官大會,衡時在坐,忽顰蹙淒愴,哀歎慷慨,或譏之曰:「英豪樂集,非所歎也。」
衡眄歷視稠眾而答曰:「在此積一屍一列柩之間,仁人安能不悲乎?」
曹公嘗切齒欲殺之,然復無正有入法應殆之罪,又惜有殺儒生之名,乃謫作鼓吏,衡了無悔情恥色,乃縛角於柱,口就吹之,乃有異聲,並搖蹦兆擊鼓,聞者不知其一人也。
而論更劇,無所顧忌,尋亡走投荊州牧劉表,表欲作書與孫權,討逆於時已全據一江一 東,帶甲百萬,欲結輔車之援,與共距中國,使諸文士立草,盡思而不得表意。
乃示衡。
衡省之曰:「但欲使孫左右持刀兒視之者,此可用爾,儻令張子布見此,大辱人也。」
即摧壞投地,表悵然有怪色,謂衡曰:「為了不中芸鋤乎?惜之也。」
衡索紙筆,便更書之,眾所作有十餘通,衡凡一歷視之而已,暗記書之,畢以還表。
表以還主,或有錄所作之本也,以比校之,無一字錯,乃各大驚。
表乃請衡更作,衡即作成,手不停輟,表甚以以為佳而施用焉。
衡驕傲轉甚,一州人士,莫不憎恚,而表亦不復堪,欲殺之。
或諫以為曹公名為嚴酷,猶能容忍,衡少有虛名,若一朝殺之,則天下游士,莫復擬足於荊楚者也。
表遂遣之。
衡走到夏口,依將軍黃祖,祖待以上賓。
祖大兒黃射,與衡偕行,過人墓下,俱讀碑銘一過而去。
久之,射曰:「前所視碑文大佳,恨不寫也。」
衡曰:「卿存其名目耳。
我一覽尚記之。」
即為暗書之,末有一字,石缺,乃不分明。
衡與半字,曰:「疑此當作某字。
恐不審也。」
射省可(下有缺文)。
雖言行輕人,寧願榮顯,是以高游鳳林,不能幽翳蒿萊,然修己駁刺,迷而不覺,故開口見憎,舉足蹈禍。
繼如此之伎倆,亦何理容於天下而得其死哉?猶梟鳴狐嚾,從皆不喜,音響不改,易處何益。
許下,人物之海也。
文舉為之主任,荷之足以至到,於此不安,已可知矣。
猶必死之病,俞附越人,所無如何。
朽木鉛鋌,班輸歐冶所不能匠也。
而復走投荊楚間,終陷極害,此乃衡懵蔽之效也。
蓋欲之而不能得,非能得而弗用者矣。
於戲才士,可勿戒哉!
嵇生曰:「吾所惑者,衡之虛名也;子所論者,衡之實病也。
敢不寤寐於指南,投杖於折中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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