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之謎
如何解釋「妻子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現象?
讀者看了這個標題,一定會大惑不解:妻子生了孩子,怎麼會讓做丈夫的去做月子呢?可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內,人類有過這樣的婚姻習俗,即所謂的產翁習俗。
其內容就是:婦女在分娩以後,自己不坐月子,往往活動如常,而由丈夫坐一床一臥褥,好像孩子是他剛生下的一樣。
據考證,這一有
趣的民俗,曾在我國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
譬如,北宋編集的《太平廣記》卷四八三引唐代尉遲樞《南楚新聞》曰:「南方有僚(我國古代統治階級對少數民族的蔑稱,為今主要分佈在貴州、廣西地區的仡佬族之先人),婦生子便起。
其夫臥一床一褥,飲食皆如一乳一婦,稍不衛護,生疾亦如孕婦。
妻反無所苦,炊爨蘇(砍柴)自若。
……越(即主要分佈在廣西地區的壯族之先人)俗,婦人誕子,經三日便澡身於溪河,返具糜以餉婿。
婿擁裳抱雛,坐於寢榻,稱為產翁」。
宋人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十引唐一人房千里《異物誌》載:「僚婦生子即出,夫憊臥,如一乳一婦,不謹其妻則病,謹乃無苦」。
元代時,著名意大利旅行家馬可。
波羅在其《馬可。
波羅遊記》第二卷第56章,曾記述了在中國金齒州(今西雙版納)遊歷時所見到的產翁奇俗:「孕婦一經分娩,就馬上起一床一,把嬰孩洗乾淨包好後,交給她的丈夫。
丈夫立即坐在一床一上,接替她的位置,擔負起護理嬰孩的責任,共須看護40天,孩子生下後一會兒,這一家的親戚、朋友都來向他道喜。
而他的妻子則照常料理家務,送飲食到一床一頭給丈夫吃,並在旁邊哺一乳一」。
清代李宗昉黔記》卷四亦記:「郎慈苗,……其俗更異,產生必夫守房,不逾門戶,彌月乃出;產婦則出入耕作,措飲食以供夫及一乳一兒外,日無暇晷。」
我國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30多年以前還殘留著婦女產後,男子坐月子的習俗。
類似這樣的習俗,在國外尤其是在美洲許多印第安人部落中,在非洲剛果地區和蘇丹白尼羅河流域的丁卡人中,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在法國、西班牙交界處的巴斯克人中以及大洋洲的一些上著部落中,直到近現代還都保存著產翁習俗或其殘餘。
那麼,這一有趣的產翁習俗是怎樣產生的呢?原因何在?
有的學者認為,產翁習俗的產生可能和母系氏族有關。
在母系社會,青、壯年男子主要從事狩獵、捕魚等活動,婦女主要從事採集和原始農業、製作食物、縫製衣服、養老撫幼等活動。
由於採集經濟在當時處於主要地位,比狩獵等能更可靠地取得生活資料,同時一操一持家族經濟也主要由婦女承擔,所以,她們的活動對於維繫整個氏族集一團一的生存和繁衍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婦女在氏族中的領導地位。
當婦女產下嬰兒後,她可能由於忙著採集和家族經濟活動,而委託丈夫為其象徵一性一地坐月子。
有一種觀點正好與此相反,認為產翁習俗是父系制度下的必然產物,是人類社會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時產生的。
人類社會發展史告訴我們:在原始社會早期,由於實行群婚,是知母不知父的。
孩子跟隨母親生活,血統按母系計算。
後來逐漸向個體婚制過渡,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就產生了父的觀念,但在母系制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所生孩子仍屬於母親的族一團一,父權十分有限。
到了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男子作為物質資料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在社會上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各原始公社集一團一感到男子外居對本身不利,就要求男子留在本族,而讓女子出嫁,到夫方生活,所生孩子也就屬於夫方,血統按父系計算。
父系制度代替母系制度,曾被恩格斯稱之為「人類所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
既然是一場幫命,就會有矛盾和鬥爭。
父親為了代替母親取得對孩子的主要權利,就得採取一些手段,這在有的民族中,就是代替產婦來坐月子,以此來證明孩子主要是由他所生。
由此便逐漸流行,演變成了一種習俗。
有的婚姻學研究者指出:婦女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習俗可能和贅婿這一獨特的婚姻形式有關。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一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一方家庭成員,男一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在現在男一女平等的社會裡,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都屬正常情況,夫就是夫,妻就是妻,沒有什麼特殊稱謂。
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則把男到女家視為特殊類型的婚姻,並賤稱到女家落戶的男子為」贅婿「。
《史記》載:」淳於髡為齊之贅婿。
「可見這一習俗至少在春秋時代已經出現。
商鞅相秦時實行過一項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
「賈誼解釋這種情況說:」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從秦始皇起就賤視贅婿,並在政治上加以虐一待,曾勒令贅婿和囚徒一起開發邊疆或作戰。
漢武帝在征討朔方時,也曾使用囚徒和贅婿作戰和開發邊疆。
唐、宋、元、明等代也都蔑視贅婿。
關於招贅婚的目的,有的學者分析,男一女兩家各有不同的企圖。
從女家來說,第一種是家中有女無男,招婿是為了繼承祭祀和家業;但」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只能招婿生孫以承後嗣。
第二種是家中雖有男兒,因其癡呆等故難以維持家計,父母鍾一愛一女兒不忍嫁出。
第三種是招來女婿奉養自己,或靠其管理家產。
從男家來說,一種是家貧無力為子娶妻,借此為子成家。
一種是貪圖女家富貴,將子出讓給女家。
這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就必然要顯示出它的特一性一來,而產翁制就是一種很好的表現方式,以此來表明男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
有人認為,產翁習俗可能和男嫁女娶的婚俗有關,這一婚俗曾在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
如印度尼西亞的米南加保族,他們至今還保持著這一婚俗。
該族男一女到一定年齡時,女方派媒人主動登門向男一方求親,如果男家同意了,女方就送給男一方一枚戒指定親。
女方在招夫時,必須籌集一筆可觀的禮金送給男一方,而男一方回聘的禮物只須一把縫紉尺。
結婚那天,女方穿著華麗的綢緞衣服把新郎接到女家;喜宴結束後,新一娘一攜帶禮品陪新郎到男家。
第二天晚上,新郎又被迎回女家。
在第八天,新婚夫婦再回到男家居住。
在此三天後,新郎送一些布匹和飾品給新一娘一,稱「做三朝」。
然後,新郎和新一娘一才正式回到女家,從此長住女家,成為米南加保族的合法夫婦。
又據考證,我國壯族、傣族等少數民族娶居的某些地區,解放前仍保持、維繫著夫從妻居的舊例。
在這樣的家庭中,男子是以「嫁」的形式被「嫁」到女方的,因此,在妻子產下孩子後,就委託讓丈夫行使女子的職責,這是可以理解的。
讀者諸君,你認為哪一種觀點更符合實際情況呢?
(俞奭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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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