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志第四十六 刑法: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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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書》志第四十六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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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四十六 刑法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

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

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蓋皆欲民之無犯也。

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

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

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於罪戾者,一斷以律。

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斗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

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

漢用竹,後世更以楚。

《書》曰「扑作教刑」是也。

二曰杖。

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

《書》曰「鞭作官刑」是也。

三曰徒。

徒者,奴也;蓋奴辱之。

《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

四曰流。

《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

五曰死。

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

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數皆逾百。

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徒刑五,自一年至於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於二千里;死刑二,絞、斬。

除其鞭刑及梟首、軒裂之酷。

又有議、請、減、贖、當、免之法。

唐皆因之。

然隋文帝一性一刻深,而煬帝昏亂,民不勝其毒。

唐興,高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惟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

及受禪,命納言劉文靜等損益律令。

武德二年,頒新格五十三條,唯吏受賕、犯盜、詐冒府庫物,赦不原。

凡斷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

四年,高祖躬錄囚徒,以人因亂冒法者眾,盜非劫傷其主及徵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

已而又詔僕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

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

余無改焉。

太宗即位,詔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死而斷右趾。

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

王珪、蕭瑀、陳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見者知懼。

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

帝曰:「公等更思之。」

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駁律令四十餘事,乃詔房玄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

玄齡等以謂「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

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致死?」

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

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

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

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

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故時律,兄弟分居,廕不相及,而連坐則俱死。

同州人房強以弟謀反當從坐,帝因錄囚為之動容,曰:「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

輕重固異,而鈞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

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一屍一,故祖有一陰一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

於是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玄齡等遂與法司增損隋律,降大闢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寺、監、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凡州縣皆有獄,而京兆、河南獄治京師,其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獄。

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

每歲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齊,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

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在外則上佐,余皆判官蒞之。

五品以上罪論死,乘車就刑,大理正蒞之,或賜死於家。

凡囚已刑,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七里外,壙有磚銘,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諸獄之長官,五日一慮囚。

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傍醫藥,重者釋械,其家一人入侍,職事散官三品以上,婦女子孫二人入侍。

天下疑獄讞大理寺不能決,尚書省眾議之,錄可為法者送秘書省。

奏報不馳驛。

經覆而決者,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制,量囚輕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訊,三訊而止,數不過二百。

凡杖,皆長三尺五寸,削去節目。

訊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

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系以待斷。

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

旬給假一日,臘、寒食二日,毋出役院。

病者釋鉗校、給假,疾差陪役。

謀反者男一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於廚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一乳一,祖父母、父母喪,男一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

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初,太宗以古者斷獄,訊於三槐、九棘,乃詔:「死罪,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及尚書等平議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

凡所以纖悉條目,必本於仁恕。

然自張蘊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為誡,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

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失出減五等。

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文。」

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

後犯者浸少。

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實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輕重為更限。

廣州都督賞仁弘嘗率鄉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長沙郡公。

仁弘交通豪酋,納金寶,沒降獠為奴婢,又擅賦夷人。

既還,有舟七十。

或告其贓,法當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貸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謂曰:「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

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宜請罪於天。

其令有司設稿席於南郊三日,朕將請罪。」

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

百僚頓首三請,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

初即位,有勸以威刑肅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於仁恩,所以一愛一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於刑法尤慎。

四年,天下斷死罪二十九人。

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然嘗謂群臣曰:「吾聞語曰:一歲再赦,好人暗啞。

吾有天下未嘗數赦者,不欲誘民於倖免也。」

自房玄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變改。

高宗初即位,詔律學之士撰《律疏》。

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頒格》。

龍朔、儀鳳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僕射劉仁軌相繼又加刊正。

武後時,內史裴居道、鳳閣侍郎韋方質等又刪武德以後至於垂拱詔敕為新格,藏於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神龍元年,中書令韋安石又續其後至於神龍,為《散頒格》。

睿宗即位,戶部尚書岑羲等又著《太極格》。

玄宗開元三年,黃門監盧懷慎等又著《開元格》。

至二十五年,中書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損益數千條,明年,吏部尚書宋璟又著後格,皆以開元名書。

天寶四載,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

肅宗、代宗無所改造。

至德宗時,詔中書門下選律學之士,取至德以來制敕奏讞,掇其可為法者藏之,而不名書。

憲宗時,刑部侍郎許孟容等刪天寶以後敕為《開元格後敕》。

文宗命尚書省郎官各刪本司敕,而丞與侍郎覆視,中書門下參其可否而奏之,為《大和格後敕》。

開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開元二十六年以後至於開成制敕,刪其繁者,為《開成詳定格》。

宣宗時,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以刑律分類為門,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詔刑部頒行之。

此其當世所施行而著見者,其餘有其書而不常行者,不足紀也。

《書》曰:「慎乃出令。」

蓋法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

至其繁積,則雖有一精一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一奸一,此刑書之弊也。

蓋自高宗以來,其大節鮮可紀,而格令之書,不勝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繼以武氏之亂,毒流天下,幾至於亡。

自永徽以後,武氏已得志,而刑濫矣。

當時大獄,以尚書刑部、御史台、大理寺雜按,謂之「三司」,而法吏以慘酷為能,至不釋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

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條,犯者或至死而杖未畢,乃詔除其四十九條,然無益也。

武後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

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沖等起兵討亂,武氏益恐。

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韋、衛遂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

自唐之宗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

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一奸一憸告訐,習以為常。

推劾之吏,以深刻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

泥耳囊頭,摺脅籤爪,縣發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絕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

殘賊威暴,取決目前。

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

願陛下緩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後不納。

麟台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諫,不省。

及周興、來俊臣等誅死,後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傑、姚崇、宋璟、王及善相與論垂拱以來酷濫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復殺戮。

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

大足元年,乃詔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辯狀而加語者,以故入論。

中宗、韋後繼以亂敗。

玄宗自初即位,勵一精一政事,常自選太守、縣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縣,民獲安樂,二十年間,號稱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

是歲刑部所斷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時大理獄,相傳鳥雀不棲,至是有鵲巢其庭樹,群臣稱賀,以為幾致刑錯。

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來俊臣誅後,至此始復起大獄,以誣陷所殺數十百人,如韋堅、李邕等皆一時名臣,天下冤之。

而天子亦自喜邊功,遣將分出以擊蠻夷,兵數大敗,士卒死傷以萬計,國用耗乏,而轉漕輸送,遠近煩費,民力既弊,盜賊起而獄訟繁矣。

天子方側然,詔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系。

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諸軍自效。

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

侍丁犯法,原之俾終養。」

以此施德其民。

然巨盜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賜也。

安、史之亂,偽官陸大鈞等背賊來歸,及慶緒奔河北,脅從者相率待罪闕下,自大臣陳希烈等合數百人。

以御史大夫李峴、中丞崔器等為三司使,而肅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達奚珣等三十九人為重罪,斬於獨柳樹者十一人,珣及韋恆腰斬,陳希烈等賜自盡於獄中者七人,其餘決重杖死者二十一人。

以歲除日行刑,集百官臨視,家屬流竄。

初,史思明、高秀巖等皆自拔歸命,聞珣等被誅,懼不自安,乃復叛。

而三司用刑連年,流貶相繼。

及王璵為相,請詔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

然河北叛人畏誅不降,兵連不解,朝廷屢起大獄。

肅宗後亦悔,歎曰:「朕為三司所誤。」

臨崩,詔天下流人皆釋之。

代宗一性一仁恕,常以至德以來用刑為戒。

及河、洛平,下詔河北、河南吏民任偽官者,一切不問。

得史朝義將士妻子四百餘人,皆赦之。

僕固懷恩反,免其家,不緣坐。

劇賊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數千,後擒獲,會赦,代宗將貸其死,公卿議請為菹醢,帝不從,卒杖殺之。

諫者常諷帝政寬,故朝廷不肅。

帝笑曰:「艱難時無以逮下,顧刑法峻急,有威無恩,朕不忍也。」

即位五年,府縣寺獄無重囚。

故時,別敕決人捶無數。

寶應元年,詔曰:「凡制敕與一頓杖者,其數止四十;至到與一頓及重杖一頓、痛杖一頓者,皆止六十。」

德宗一性一猜忌少恩,然用刑無大濫。

刑部侍郎班宏言:「謀反、大逆及叛、惡逆四者,十惡之大也,犯者宜如律。

其餘當斬、絞刑者,決重杖一頓處死,以代極法。」

故時,死罪皆先決杖,其數或百或六十,於是悉罷之。

憲宗英果明斷,自即位數誅方鎮,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於用刑喜寬仁。

是時,李吉甫、李絳為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陛下頻降赦令,蠲逋負,賑饑民,恩德至矣。

然典刑未舉,中外有懈怠心。」

絳曰:「今天下雖未大治,亦未甚亂,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

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亂之世,始專任刑法。

吉甫之言過矣。」

憲宗以為然。

司空於頔亦諷帝用刑以收威一柄一,帝謂宰相曰:「頔懷一奸一謀,欲朕失人心也。」

元和八年,詔:「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逾三匹者,論如故。

其餘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

蓋刑者,政之輔也。

政得其道,仁義興行,而禮讓成俗,然猶不敢廢刑,所以為民防也,寬之而已。

今不隆其本、顧風俗謂何而廢常刑,是弛民之禁,啟其一奸一,由積水而決其防。

故自玄宗廢徒杖刑,至是又廢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為幸也。

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號「參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餘年矣。

《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所以屢丁寧,使四方謹行之。

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

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

昔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大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

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

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

諫官亦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謹畏,然Yan宦肆孽不能制。

至誅殺大臣,夷滅其族,濫及者不可勝數,心知其冤,為之飲恨流涕,而莫能救止。

蓋仁者制亂,而弱者縱之,然則剛強非不仁,而柔一弱者仁之賊也。

武宗用李德裕誅劉稹等,大刑舉矣,而一性一嚴刻。

故時,竊盜無死,所以原民情迫於饑寒也,至是贓滿千錢者死,至宣宗乃罷之。

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雖子弟不宥也。」

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蓋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亂,治以寬平,民樂其安,重於犯法,致治之美,幾乎三代之盛時。

考其推心惻物,其可謂仁矣!自高宗、武後以來,毒流邦家,唐祚絕而復續。

玄宗初勵一精一為政,二十年間,刑獄減省,歲斷死罪才五十八人。

以此見致治雖難,勉之則易,未有為而不至者。

自此以後,兵革遂興,國家多故,而人主規規,無復太宗之志。

其雖有心於治者,亦不能講考大法,而一性一有寬猛,凡所更革,一切臨時苟且,或重或輕,徒為繁文,不足以示後世。

而高祖、太宗之法,僅守而存。

故自肅宗以來,所可書者幾希矣;懿宗以後,無所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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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第一 高祖本紀第二 太宗本紀第三 高宗本紀第四 則天皇后 中宗本紀第五 睿宗 玄宗本紀第六 肅宗 代宗本紀第七 德宗 順宗 憲宗本紀第八 穆宗 敬宗 文宗 武宗 宣宗志第九 禮樂九本紀第十 昭宗 哀帝志第一 禮樂一志第二 禮樂二志第三 禮樂三志第四 禮樂四志第五 禮樂五志第六 禮樂六志第七 禮樂七志第八 禮樂八本紀第九 懿宗 僖宗志第十 禮樂十志第十一 禮樂十一志第十二 禮樂十二志第十三上 儀衛上志第十三下 儀衛下志第十四 車服志第十五 歷一志第十六 歷二志第十七上 歷三上志第十七下 歷三下志第十八上 歷四上志第十八下 歷四下志第十九 歷五志第二十上 歷六上志第二十下 歷六下志第二十一 天文一志第二十二 天文二志第二十三 天文三志第二十四 五行一志第二十五 五行二志第二十六 五行三志第二十七 地理一志第二十八 地理二志第二十九 地理三志第三十 地理四志第三十一 地理五志第三十二 地理六志第三十三上 地理七上志第三十三下 地理七下志第三十四 選舉志上志第三十五 選舉志下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志第三十九上 百官四上志第三十九下 百官四下志第四十 兵志第四十一 食貨一志第四十二 食貨二志第四十三 食貨三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志第四十五 食貨五志第四十六 刑法志第四十七 藝文一志第四十八 藝文二志第四十九 藝文三志第五十 藝文四表第一 宰相上表第二 宰相中表第三 宰相下表第四 方鎮一表第五 方鎮二表第六 方鎮三表第七 方鎮四表第八 方鎮五表第九 方鎮六表第十上 宗室世繫上表第十下 宗室世系下表第十一上 宰相世系一上表第十一下 宰相世系一下表第十二上 宰相世系二上表第十二中 宰相世系二中表第十二下 宰相世系二下表第十三上 宰相世系三上表第十三下 宰相世系三下表第十四上 宰相世系四上表第十四下 宰相世系四下表第十五上 宰相世系五十表第十五下 宰相世系五下列傳第一 后妃上列傳第二 后妃下列傳第三 宗室列傳第四 高祖諸子列傳第五 太宗子列傳第六 三宗諸子列傳第七 十一宗諸子列傳第八 諸帝公主列傳第九 李密列傳第十 王竇列傳第十一 薛李二劉高徐列傳第十二 蕭輔沈李梁列傳第十三 劉斐列傳第十四 屈實尉遲張秦唐段列傳第十五 二劉殷許程柴任丘列傳第十六 溫皇甫二李姜崔列傳第十七 杜闞王李苑羅王列傳第十八 二李勣列傳第十九 侯張薛列傳第二十 高竇列傳第二十一 房杜列傳第二十二 魏徵列傳第二十三 王薛馬韋列傳第二十四 二李戴劉崔列傳第二十五 陳楊封裴宇文鄭權閻蔣姜張列傳第二十六 蕭瑀列傳第二十七 岑虞李褚姚令狐列傳第二十八 蘇世長(良嗣 弁) 韋雲起 孫伏伽 張玄素列傳第二十九 於高張列傳第三十 長孫褚韓來李上官列傳第三十一 杜二崔高郭趙崔楊盧二劉李劉孫邢列傳第三十二 傅呂陳列傳第三十三 劉裴婁列傳第三十四 崔楊竇宗祝王列傳第三十五 諸夷蕃將列傳第三十六 郭二張三王蘇薛程唐列傳第三十七 王韓蘇薛王柳馮蔣列傳第三十八 唐張徐列傳第三十九 崔徐蘇豆盧列傳第四十 狄郝硃列傳第四十一 二瑋 陸二李杜列傳第四十二 裴劉魏李吉列傳第四十三 張韋韓宋辛二李裴列傳第四十四 武李賈白列傳第四十五 五王列傳第四十六 劉鍾崔二王列傳第四十七 魏韋郭列傳第四十八 李蕭盧韋趙和列傳第四十九 姚宋列傳第五十 蘇張列傳第五十一 魏盧李杜張韓列傳第五十二 張源裴列傳第五十三 蘇尹畢李鄭王許潘倪席齊列傳第五十四 裴崔盧李王嚴列傳第五十五 裴陽宋楊崔李解列傳第五十六 宗室宰相列傳第五十七 劉吳韋蔣柳沈列傳第五十八 二郭兩王張牛列傳第五十九 宇文韋楊王列傳第六十 哥舒高封列傳第六十一 李光弼列傳第六十二 郭子儀列傳第六十三 二李馬路列傳第六十四 房張李列傳第六十五 崔苗二裴呂列傳第六十六 崔鄧魏衛李韓盧高列傳第六十七 李楊崔柳韋路列傳第六十八 高元李韋薛崔戴王徐郗辛列傳第六十九 來田侯崔嚴列傳第七十 元王黎楊嚴竇列傳第七十一 二李列傳第七十二 三王魯辛馮三李曲二盧列傳第七十三 令狐張康李劉田王牛史列傳第七十四 劉第五班王李列傳第七十五 李常趙崔齊盧列傳第七十六 關董袁趙竇列傳第七十七 張姜武李宋列傳第七十八 段顏列傳第七十九 李晟列傳第八十 馬渾列傳第八十一 楊戴陽二李韓杜邢列傳第八十二 陸贄列傳第八十三 韋張嚴韓列傳第八十四 鮑李蕭薛樊王吳鄭陸盧柳崔列傳第八十五 徐呂孟劉楊潘崔韋列傳第八十六 張趙李鄭徐王馮庾列傳第八十七 姚獨孤顧韋段呂許薛李列傳第八十八 孔穆崔柳楊馬列傳第八十九 歸奚三崔盧二薛衛胡丁二王殷列傳第九十 三鄭高權崔列傳第九十一 賈杜令狐列傳第九十二 白裴崔韋二李皇甫王列傳第九十三 韋王陸劉柳程列傳第九十四 杜裴李韋列傳第九十五 二高伊硃二劉范二王孟趙李任張列傳第九十六 李烏王楊曹高劉石列傳第九十七 於王二杜范列傳第九十八 裴度列傳第九十九 二李元牛楊列傳第一百 竇劉二張楊熊柏列傳第一百一 韓愈列傳一百二 錢崔二韋二高馮三李盧封鄭敬列傳第一百三 劉蕡列傳第一百四 李鄭二王賈舒列傳第一百五 李德裕列傳第一百六 陳三李曹劉列傳第一百七 二李崔蕭二鄭二盧韋週二裴劉趙王列傳第一百八 畢崔劉陸鄭硃韓列傳第一百九 馬楊路盧列傳第一百一十 鄭二王韋張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周王鄧陳齊趙二楊顧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二王諸葛李孟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楊時硃孫列傳一百一十四 高趙田硃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三劉成杜鍾張王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忠義上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忠義中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忠義下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卓行列傳第一百二十 孝友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隱逸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循吏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儒學上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儒學中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儒學下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文藝上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文藝中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文藝下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方技列傳第一百三十 列女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外戚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宦者上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宦者下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酷吏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籓鎮魏博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籓鎮鎮冀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籓鎮盧龍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籓鎮淄青橫海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籓鎮宣武彰義澤潞列傳第一百四十上 突厥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下 突厥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上 吐蕃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一下 吐蕃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二上 回鶻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二下 回鶻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沙陀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北狄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東夷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 西域上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 西域下列傳第一百四十七上 南蠻上列傳第一百四十七中 南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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