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集注
第十一章
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
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
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
[28]
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註釋】
[28] 當然對於這種比喻的反駁也是不難作到的:屋子的「無」,建立在四壁以及屋頂的「有」之下。
所以不能主觀認定這是利用了屋子的「無」。
特別是「利」與「用」的區別實在「牽強」。
如果將老子下面的命題倒過來,我認為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即利則有,而用即無。
【譯文】
三十根輻聚集安災一個轂上,在轂中有空處,這才有車的作用。
一揉一合陶土製成器皿,在器皿中有空處,這才有器皿的作用。
開鑿門窗建造屋室,在屋室中有空處,這才有屋室的作用。
所以任何一個東西的實有部分(「有」)能給人帶來便利,順靠它的空虛部分(「無」)起重要作用。
分類:諸子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