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秘史
129回 徐錫麟暗殺恩巡撫 陸征祥抗議海牙城
話說潭鑫培攜煙帶具入宮,吸足了鴉片,登台演劇,一精一神百倍。
聽戲的眾宮眷,眾王公,無不暗暗稱妙,皇太后更是歎賞不已,吩咐內監放賞。
正這紛華一靡一麗當兒,忽見一個太監匆匆送入一封安徽布政司使電奏的警報來。
太后閱未終篇,早驚得面如土色,趕忙停止戲劇,召集軍機會議。
原來是安徽巡撫恩銘,在一操一場閱一操一,突被道員徐錫麟,用手槍擊斃。
徐錫麟同他的羽一黨一陳伯平等,均被官兵當場拿獲。
審過一堂,徐錫麟供稱:「浙江紹興人,與同志創設光復會,圖謀革命,此番舉事,實欲推翻清國,重造新邦,跟恩銘並無私怨」等語。
藩臬兩司,會銜電奏,請示辦法。
當下軍機大臣奕劻、載灃、孫家鼐、鹿傳霖、鐵良,聞知此事,都各駭然。
皇太后道:「司道大員裡都混有革命一黨一,以後事情,如何好辦?
」孫家鼐道:「可見新學人才靠不住,以後朝廷對於這一輩人,留意一點子是了。」
皇太后道:「以後事情,到了以後再說。
眼前如何辦理?」
奕劻道:「依奴才看來,徐錫麟既是紹興人,那紹興原籍,想來總還有餘一黨一,斬草不除根,逢一春一將復發,趕快給一個電浙撫,叫他派員會同紹興府知府貴福,很很搜一搜,免得留有後患。
該逆徐錫麟,卻叫皖吏盡法懲治,不必拘泥新刑法。」
皇太后道:「此種兇徒,原講不得文明體制,但是眼前正值修訂法律當兒,未便明降諭旨。
不然,又要惹言官們饒舌了。」
奕劻道:「這個奴才知道。」
隨擬了兩道密旨,拍發去訖。
不多幾天,皖浙兩省,均有復到京。
皖省報的是徐錫麟已開膛摘心,盡法懲治,余一黨一也已正法監禁,分別治罪。
浙省報的是,革命女首秋瑾,系徐羽一黨一,經知府貴福,拿獲正法,該女首臨刑,索筆賦詩,吟有「秋雨秋風愁煞人」之句等語。
奕劻喜道:「從今後,漢人可也不敢再言革命,滿人可以高枕無憂了!」太后聞知,也很喜歡。
不意就為這皖浙兩案,株連慘酷,幾乎把位列頭等的堂堂中國,抑居到三等國去。
原來這一年,牙蘭國都城海荷,開第二次保和大會,赴會者四十五國,是中國,日本國,德國,美國,奧國,法國,英國,俄國,意國,西班牙國,牙蘭國,土耳其國,阿根廷國,比利時國,巴西國,智利國,丹麥國,希臘國,墨西哥國,挪威國,葡萄牙國,羅馬尼亞國,瑞典國,瑞士國,布加利亞國,波斯國,塞爾維亞國,暹羅國,玻利非亞國,哥倫比亞國,古巴國,塗米尼剛國,厄瓜多拉國,危地馬拉國,海地國,盧克森堡國,門的內哥國,巴拿馬國,巴拉圭國,薩白多爾國,秘魯國,烏拉圭國,委內瑞拉國,尼加拉瓜國,還有一國未詳。
這四十五國務派代表到海牙與議,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初四日即在海牙地方舉行開會典禮,四十五國代表,沒一個不到,濟濟蹌蹌,異常興盛。
次日,第二次開會,議的是設委員會四個,每一個委員會,得由各國代表一二員,列席與議,逆計畢會時光,已在九月中旬。
第三次開會,由各代表議決,以七年為期,當於一千九百十四年舉行,各國如有提議事件,須先於二年前發表議題,集員探討,以便會議時易使於解決。
中國所派代表,是前任駐荷使臣陸征祥為正代表,現任駐荷使臣錢恂,特聘美國前外部大臣福士達為副代表,陸軍部奏派丁士源為武代表,合了陸征祥所調的陳君篆,共是四位。
這日會眾公舉俄代表納立道夫為正會長,荷蘭、塞爾維亞、希臘、波斯、智利代表各一人為副會長。
荷蘭外部大臣為名譽會長。
因為會議都用法國文字,所以於總書記外,公舉副書記四人,是法隨員兩個,比隨員兩個,續增二人,一個是德隨員,一個是中國陳君篆。
當下中國代表陸征祥宣言:「凡遇提議事件,雖經議准,揆諸情勢,如果礙難遵從,得有權不置可否;應議事件,有要旨為眾所未見的,得有權陳議,或請更正。
那未能即決的問題,有自行節制之權。
惟為多數贊成的,自當表同情也。」
各國代表聽了,都沒有異議。
這日,會場中呈出三個異彩,一個是韓國派遣親王等三人為代表,至會上書,力陳日本侵削主權,吁求公斷,並詰問此次通請各國,為甚獨遺韓國?欲謁正會長俄代表。
俄代表不肯見,稱說須得荷政一府的介紹,才能夠相見。
韓代表又言一千九百零五年的《日韓條約》,未經韓皇及內閣簽押,不能作準。
旋又擬往紐約,求美總統幫忙。
胡鬧了一會子,沒人理他,也就罷了。
一是俄國翹奇省人民,公舉代表,至會上書,備陳俄國的虐政,稱說自從一千七百三十年,歸俄保護,俄遂佔有其地一千八百年,全收翹民公私產業,限制翹民置產,不得過一百邁當,翹民惟為譯員,不得與聞政治,高年碩望的,輒無辜發配到西伯利亞去,凍死的無算。
俄人用兵力壓制顯背前約,懇請責以遵照約章,復我獨立自主。
措辭雖然哀切,那待亡之國與亡國之民,均已喪失國家資格,會中自然沒暇管他閒帳了。
一是古巴政一府派無政一府一黨一領袖意大利人菲哈和為代表,這非哈和曾經做過駐古意使參贊,後來為了出版事情,監禁過羅馬半年,現在為古巴國代表,奉命赴會。
會中大嘩,以無政一府主義為政一府所不容,議不接待,於是菲哈和乘興而來,不能不敗興而去。
從此日日開會,日日會議,互相提出,互相辨駁,舌劍唇槍,直是好看煞人。
議決各重大事件,如設立國際平和裁判所問題,經數強國代表提議,凡有三十兆人民以上之國,得舉裁判員一人。
不足三十兆人民之國,得聯合數國舉合一人,旋又從美代表之議,裁判員定額十五員,用英俄德法奧意美日本公舉,中國與西班牙,各舉一人。
議員每國四人,常川蒞會,余如限制軍備問題,宣戰問題,設立高等捕獲品檢查所問題,設立佔領裁判所問題,交戰國海陸軍隊事項,中立國之權利義務,紅十字會及病院船事項,海上私有財產事項等各種問題,有立時議決的,也有存而不論的,情狀不一。
中國代表陸征祥,見與本國沒甚關係之事,一恁他們爭論,並不插言致辨。
要是關及了中國利害,挺身抗議,辨論不屈。
即如各代表提議的平和裁判所,各國均派四人,常川駐會,以便與聞會事。
預會的有到四十五國,員額卻只定得十七人,以十二年為一任期,或一國獨任一期,或數國共任一期,英美德法俄奧意日本八國,都列在頭等,都各獨任一期,其餘皆是共任,十年四年二年一年不等。
眾代表都說中國法律最敝,有開膛摘心之慘,抑居三等,任期僅許四年。
陸征祥挺身抗議,說中國向列頭等,可將前此攤費股數為證,否則萬難遵從,該仍照舊辦理。
理直氣壯,會眾也倒頗韙其言。
陸征祥旋電政一府,請及早預備應派人員,庶不致以勝任無人,借才異國;修正法律,亦宜限期實行,以免各國藉口。
北京政一府接到此電,立刻牒告各國駐使,轉請各國政一府公認,按照頭等國辦理。
旋准法代表復稱,中國既照頭等國攤費,自應照頭等國接待,所派公斷員,亦應以十二年為期。
政一府立即電復陸征祥,囑向會中聲明。
會眾偏又節外生枝,說中國兵艦朽壞,難保平和。
復由陸代表電請政一府,速加整頓。
會眾又譏中國武代表丁士源越分妄為,諸多不合,請陸代表嚴為誥誡飭遵軍紀。
一一謹尊台命,才得沒事。
一波才平,一波又起,英美代表又提議增訂公斷條款,末一條,有「凡關於領事裁判權的事項,概須舉出,得請裁判」等語。
陸代表據理力爭說:「此事載諸四十五國公約,永以公道平等為宗旨,倘不刪除,我必全款反對。」
會長俄代表沒奈何,只得將陸代表所陳,付眾公決。
決議完結,贊成的是德、美、俄、奧、意等三十六國,反對的是英法二國,不置可否的,葡班瑞典瑞士日本等國。
幸得多數贊成,遂將該款刪除,造成鐵案。
當陸代表直摘其隱時,英代表力為解釋,說該款系專指土耳其、摩洛哥而言,中國萬勿誤會。
陸代表不為所動,美代表見中英兩代表相持不下,旋允收回。
英代表還不肯答應。
陸代表仍堅持,不肯稍讓,稱該條款大背本會宗旨,會長俄代表才提出個請眾公決的解和法兒。
自五月初四開會,至九月十三閉會,中國代表抗議,要算這一次最利害呢。
閉會之後,即由駐荷欽使錢恂電請政一府,派陸征祥,及美員福士達,為保和會國際平和裁判所公斷員,隨即上疏,奏報保和會各國議旨,並籲請考訂法律,預備下次預會情形。
其辭道:
竊臣奉命兼充保和會議員,該會於五月初五日開始,臣即會同專使臣陸征祥赴會預議。
頃於九月十三日,會務告竣。
所有會務訂約情形,由臣陸征樣專折奏報。
臣維和會關乎全球國際,謹就數月來在會聞見所得,與夫愚慮所及者,為我皇太后皇上縷晰陳之。
查此會西文名為第二次和會,蓋別於光緒二十五年第一次和會而言。
初會議創自俄,故俄為會主。
今屆議創自美,而俄不甘讓,仍為會主。
各國雖不免退後有言,而交誼攸關,亦勉為承認。
初次赴會者二十六國,今增至四十五國,可謂盛矣。
臣親接各國所派議員,大率以國際法律學為首選,而海陸軍學輔之。
聆其所陳說辯論,立意本非等尋常,發言尤不肯輕讓,無非各自顧本國情勢,以趨利而避害。
然國派不同,國力又異,故恆有提議經日,或甲是而乙非,或乙贊而丙否,詞鋒橫厲,滿座動容,徒以各有主權,不受牽制,卒至所議中輟,空懸虛願者有之。
此和衷商議之難言,而意見齊一之尤非易事也。
初次和會,本以限制軍備為名,今屆英國亦首以為言,迨議及此端,率皆相顧失笑,蓋各國方競強之不已,又誰肯自戢其雄心?且所議種種問題,皆關於海陸戰事,推其意不過定以法律,姑示準繩,使知戰時殘酷行為為近世文明所不取,故弱者不可侵犯,弱者責令賠償,以冀稍有範圍,俾事後據以評斷。
然且恃強者勝,不強則理雖直而其勢恆處於窮。
至不幸而果遇兵戎,倉卒之間,必謂事事遵守條約,即各議員設身自處,恐亦徒有此理想而已。
說者謂初次和會畢,而有英特之役,有日俄之投;今屆和會方始,而有日韓之事,有法摩之事。
雖謂天下未嘗一日無兵爭可也。
此減少軍備之難期,而消弭戰禍之不可信也。
英美素持和平主義者也,今修改國際裁判約,英有關於治外法權不得請判之條,美有支配裁判員任期區別國等之議。
至於萬國捕獲審判所一約,附列派員任期表,又指明英德法美意奧日俄為八大國,其餘皆目為小窺可知矣。
夫國無大小,強弱焉耳。
強弱之別,視其國之政教法律海陸軍務大端之完缺如何,在會中列表比較,固無可遁飾。
故無論何國,一預公會,即不啻自表其國之列於何等。
而彼數大國者,又不免恃其權力之大,借法律以制人而自便。
有時欲有所發議,則互相鼓說以動人,有時欲有排議,則隱為牽制以立異。
故南美之數小窺如巴西、如阿根廷之議員,素以法學著稱者,常對眾宣讀意見書,洋洋數千言,與各大國辨論。
至謂此會名為保和,實類挑戰,雖言之過激,然據公法以立言,卒亦無以難之。
以此見強弱等差之難泯,而外交競爭之日益加劇也。
臣外顧全局,內顧本國,倘非從以上所謂政教法律海陸各大端提挈綱領,力求實際,則下次和會,彼列強又不知現何種對我之法。
夫分言之則曰政教,曰海陸括言之則法律實無所不包一皮,所謂綱領是也。
法律不僅在文字,在乎人民之學術,尤在乎朝廷之一精一神。
臣聞各國政一府距今會一年前,自俄政一府通文頒出後,已早選員在各本國研究各種法律,以專備臨時應付。
故凡在會發議決議,具有灼見真知,而一操一縱無不如志。
今會中擬於西曆一千九百十四年,當為光緒四十年,舉行第三次和會,而先於一千九百十二年,即我光緒三十八年,發表議題,集員探討,以便會議時易於解決,各國均已允從。
臣深幸有此數年天然期限,為我國參訂法律,研究國際之難得機會。
擬請由部臣,一面將此次會議已成交之條約,及未成文之議論,速行刊布,廣徵內外臣工新學後進之意見。
何者有利可行,何者有害宜避,使達於部,而部臣綜核而研究,以之期洞悉竅要。
一面預備深通中國舊學之法律家,會同深通列國情勢之外交家,輔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學家,組成一研究會,專事內訂國律,以間執彼口;外采彼律,以期協公理。
修律之實行,在是;預會之預備,亦在是;人材之培植,亦在是。
務於光緒三十七年以前,俾國法、國際法均確有眉目,然後於光緒三十八年第三次和會,議題發表時,與各國抗衡印證。
如是則光緒四十年之會,乃不至虛預。
倘屆時我國法律果臻完備,人才果足應用,如日本今日在會之事事儕於強大,豈非我國家莫大之幸福!惟此數年之歲月易逝,而參訂研究之關係極大,應如何預備開始,使內外合力考訂之處,伏候聖明飭下外務都、內閣會議、政務處暨考察憲政大臣、各出使大臣等,詳晰妥議,奏復施行!臣身列和會,見外情之迫切,為先事之綢繆,戇直陳詞,不勝悚息屏營之至!謹奏。
欲知此疏上奏之後,朝廷是否感動,且聽下回再講。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