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
【循吏列傳第五十九】《史記》在線閱讀《史記》在線閱讀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一奸一也。
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
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
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緩禁止,吏無一奸一邪,盜賊不起。
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不定。」
相曰:「如此幾何頃乎?」
市令曰:「三月頃。」
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
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
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
臣請遂令復如故。」
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
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裡使高其?困。
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
王許之。
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
鄭昭君之時,以所一愛一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
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
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
二年,市不豫賈。
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
四年,田器不歸。
五年,士無尺籍,喪期不令而治。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
以高弟為魯相。
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
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客曰:「聞君嗜魚,遺君魚,何故不受也?」
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
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
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堅直廉正,無所阿避。
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縱其父而還自系焉。
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
過聽殺人,自拘當死。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
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
今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
子產病死,鄭民號哭。
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
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奉職循理,為政之先。
恤人一體國,良史述焉。
叔孫、鄭產,自昔稱賢。
拔葵一利,赦父非?。
李離伏劍,為法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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