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野史》第四十八回 鴛鴦絹巧判良緣:新城九龍潭,有沈生名菁華者,親沒家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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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野史》第四十八回 鴛鴦絹巧判良緣

元代野史

第四十八回 鴛鴦絹巧判良緣

第四十八回鴛鴦絹巧判良緣

新城九龍潭,有沈生名菁華者,親沒家貧。

下帷苦讀,為邑諸生,端謹白持。

其鄰崔鉉,家亦中產。

有兩男一女,其女以中秋月夜而生,故名螗蜍。

貌美,且嫻閫訓,已佔鳳於本鄉魏儀之子魏夙。

魏儀曾判池州,致任在家,富甲一邑。

雖與崔氏聯姻,而嫌其非閥閱。

子魏夙亦傲睨驕恣,每悻悻自言曰:「魏公子豈崔氏嬌客哉?」

沈生亦與魏夙相善。

魏夙為此言,沈生每規勸之,魏夙不以為然。

適裡中有嚴從典者,亦富翁也。

聞沈生家貧苦讀,遂以女妻之。

沈生一日出門,偶於路旁拾得鵝黃輕絹香羅一幅,上繡芙蓉一枝,鴛鴦雙棲於上。

刺理一精一妙,巧奪天工。

沈生把一玩不已,回齋中置之案頭。

一日魏夙過訪,一見即突然問曰:「兄何來此物?」

沈生以拾得者漫應之。

魏夙觀玩一會,忽然色變。

少頃,又滿面堆笑曰:「兄好造化,拾得此美人物也。

兄必有別情,休瞞知己?」

沈生素謹樸,一聞此言,不覺面赤無言可對。

魏夙益發心疑,遂乞此絹,沈生未可。

再三相懇,沈生拒之益堅。

魏夙又含笑曰:「家娣雛年學女紅,欲假此作刺譜摹繡,不日當原壁歸趙也。」

沈生許之。

日復一日,不見退還。

欲往追索,未免不雅。

一日友人相召作賞花飲,沈生方欲出門,忽有公幹持朱票者數人至。

不由分說,簇擁沈生而去。

直至縣中,始知為魏夙所告。

沈生如聞青天霹靂,吃驚不校

且看縣令,作何區處?原來魏夙亦有一絹,乃與崔氏聯姻時,崔鉉所贈,雲為蟾蜍手出者。

又見沈生亦有此絹,如何不惱?歸家兩相比較,針工線理,一毫不差。

且長短廣狹,乃一幅香羅,裁為兩段者,眼見系出一手。

當下說與乃父,魏儀尚在疑信之間,其母重將兩絹比對,毫釐不爽,乃曰:「系一人手出無疑。

沈生與比鄰而居,非贈沈生而何?」

魏儀不覺大怒曰:「何物市儈,玷我清門。

但沈氏寒酸子,如此欺我,誓不容之。」

令人先絕崔氏之婚,次控沈生在案。

蓋即以陷沈生者,絕崔氏也。

崔鉉一聞退婚之言,忿怒不已。

欲與控訴,情知石一卵一不敵。

暗思蟾蜍素守母訓,且蓬門桑戶,左右咫尺,容有別情。

遂與妻喚出蟾蜍問之,坐索此幅繡絹。

蟾蜍一時倉猝,左箱右籠,尋覓殆遍,乃用汗衫一領包一皮裡在內者,兩俱不見。

崔鉉又聞有汗衣一領,情景一逼一真。

勃然大怒,拳足交加,妻亦辱罵不已。

蟾蜍此時,有口難辨,自顧已-顏人世。

至宵分,乃泣下歎曰:「紅顏薄命,信不誣也。」

作詩一首,遂投繯自縊,詩曰:一精一衛銜山不計年,冤沉海底奈何天。

而今化作香魂去,不繡鴛鴦繡杜鵑。

次日崔鉉夫婦啟門,業已呼喚不醒。

懊悔無及,慟哭一常

備棺入殮,成喪出殯。

崔鉉將詩辭玩味,明明繼恨而死,慟心飲泣,深恨魏儀無狀,斷送蟾蜍一命。

聞已控沈生在案,亦入縣中。

控訴魏夙憎貧誣一奸一,一逼一休隕命,以詩詞為證。

且說新城莫縣宰,將魏夙所控各節質訊,因見沈菁華,恂恂書生,言辭樸訥,非儇薄子弟,繡絹未必即苟合之謀。

沈生口中,亦毫無分辨,惟言路旁拾得者。

莫縣宰暗思,必女子另贈他人,失落於此,沈生得之。

適中魏夙之忌,而魏夙以捕風捉影一詞,遽絕婚姻,人輪風化,豈可造次?此案須提崔女,澈底根究,方得水清石見。

恰好崔鉉亦至,將控魏夙狀子,附詩詞呈上。

莫縣令觀畢,訝曰:「崔女業已死乎?然羞憤而死。

其中不無私情,繡絹之贈,根株其在此乎?雖詩詞有抱怨聲口,女殆薄有才名,故用是自掩耳。」

時莫縣宰心中,有徇情魏鄉宦之意,又以沈生、崔女,又屬比鄰。

一有才,一有貌,針鋒相湊。

愈想愈真,沈菁華遂覆盆難釋矣。

當下翻轉面一皮,復問沈生曰:「汝等文士,每恃才華,筆墨勾挑,何所不至。

業已污人名節,斷送人命。

繡絹之來,夫豈無因!」沈生一時倉皇失措,惟指天誓日,自明心意。

莫縣令大怒,喝叫行刑,將三木套一上。

沈生冤填胸臆,搶地呼天,熬住痛楚,抵死不招。

魏夙心中暗喜,崔鉉老大不服。

抗聲言曰:「小民甘貧守素,桑戶咫尺,時有防閒,私情從何說起?求賢父母高懸秦鏡,照徹魏夙肝膽,則民女污名湔雪。

賢父母實生死人而肉白骨矣。」

縣令責之曰:「家訓不嚴,致生風波。

繡絹自在女家,閨閣之物,何至落於人乎?汝癡夢未醒耳,尚言為女昭雪也耶!」崔鉉含淚,力辨繡絹之誣,非蟾蜍所出。

且描鸞刺鳳,誰家閨閣無之。

安見繡絹,獨為崔氏之物?而誣以不潔之名乎?民女實為屈死。」

縣令未及回答,魏夙即插口咬定:「以繡絹明贈沈生,何得謂誣?

迨羞忿而死,一奸一情畢露。

沈生與崔鉉,同口一詞,事益可見。

且天下有如此同形相似之物,而謂出於二人之手乎?」

崔鉉大怒曰:「恃汝門戶,嫌我寒微,有悔親之說。

汝將繡絹,作成圈套,絕婚是實。

今一逼一出人命,魏夙應宜抵償。」

莫縣令見崔鉉抵賴支吾大怒,笞之二十,令眾逐出。

乃曰:「魏夙業已絕婚,不必饒舌。」

亦麾之令去,再將沈生拶起,拷問一遍。

沈菁華以孱弱書生,熬授不過,登時暈絕。

胥役等以水沃之,少頃復甦,仍然不招。

莫縣令命且系獄。

而富翁嚴從典,一聞此事,始知沈生無行,亦入縣中一逼一沈生退婚。

沈生身陷囹圄,不敢不從。

魏儀聞之喜曰:「沈氏寒酸子,吾有以報之矣。

即托人與嚴富戶聯姻委禽,嚴從典欣然便允。

魏儀不日,遂與子成婚。

彩輿花燭,旌旗鼓吹,喧闐輝煌,炫耀鄉里。

沈生在獄聞之,吞聲飲泣而已。

魏夙合巹後,誰知嚴氏女,乃攣耳印鼻,-唇歷齒者。

即遍用珠圍翠障,抹巾掩袖,強作媚一態,益增其陋。

魏儀父子,懊恨無及。

然門戶相當,亦隱忍聽之而已。

且說蟾蜍縊絕墜地時,卻未嘗身死,奄奄一息。

崔鉉夫婦悲憤中,草草殮畢,舁棺即殯。

殊近處有偷兒數人,以為崔老葬女,棺內豈無金銀簪珥?次夜即乘月色朦朦,遂發其棺。

甫撬開棺蓋,正待伸手入棺,去頭上掇取首飾。

詎料蟾蜍在棺內,忽長歎一聲。

偷兒數人聞之,以為死鬼一屍一變,嚇得魂不附體,回頭便走。

一步一跌,耳內但聞寤宰聲響,從後趕來。

益覺心慌。

數人你顛我僕,狼狽奔竄四五里,回頭看時,並無鬼影。

低頭審視,原來足上帶著一根草索,系定荊棘,愈奔愈響。

遂不覺疑心思暗鬼,偷兒逃去。

蟾蜍甦醒,覺得身如束縛,不能轉動。

少頃,星眼微瞬,惟看殘月在樹,疏星幾點,荒蕪滿目,古木參天。

見自己躺在棺內,方知已死復生。

掙扎而起,渴極思飲。

翹首見柏葉上,露液晶瑩。

乃以掌掬之,吸一入口中。

雞鳴後,不覺一精一神開爽,心目瞭然。

天明,見幼弟偶至墓前,一見輒大驚小敝,怞身便走。

蟾蜍呼之,而已無及。

少頃,崔鉉夫婦,舉家齊至墓所。

見其復生,喜出望外。

急命人攙扶舁之歸,進以湯藥,安定魂魄,母夫人微微喚之,蟾蜍-然答曰:「兒含羞,又履人世,魏氏退婚,有此事否?」

崔鉉曰:「豈惟退婚,現構訟未休。

西鄰沈生,亦係累在獄,案懸未結。」

蟾蜍泣曰:「為我家不白之冤,又株連他人。

魏公子薄情,亦至斯耶。」

母夫人見其悲悼,恐生魂未定,令崔翁勿與之言。

安慰一會,仍命人將棺掩好,勿令人知。

休養將息,案完結與否,聽之可也。

且說當夜掘棺偷兒數人,奔至天明,亡魂喪魄。

正遇捕盜馬快,用鐵繩鎖定,牽入縣中。

時莫縣令署中,亦被大盜。

竊其衣物器一具等項,席捲欲遁。

偶遇閽者夜遺,驚而去。

衣物等項,失而徐得,遂不以為意,而莫縣令不知也。

按莫縣令,一子一媳,同在任所。

子名如珩,媳葉氏,夫人樊氏。

被盜之次日,葉氏偶過復室中,見一物在地。

拾起看時,乃並蒂蓮瓣繡香囊。

上系伽楠香佛手柑,並于闐玉扇墜一個。

葉氏隨手攜歸臥室,掛於壁上。

是日,樊夫人至葉氏房一中,一見繡囊,知是莫公之物。

驚問:「何來?」

葉氏回言,乃得自復室者。

樊夫人素有醋癖,見莫公香囊,乃入葉氏房一中,也不多問,候莫公退入私衙,迎著便罵:「老無恥,老烏龜,汝繡囊贈與誰人去也?汝常言兒媳賢淑,桑榆有靠,卻作如此勾當。」

莫縣令一毫不省,見其妻出言醜詆,惱羞成怒,亦大罵潑婦無恥。

樊夫人益加忿怒,其罵愈厲。

莫縣令激得雙目直瞪,揮動老拳,猶未打擊,而樊夫人已手批其頰,連髭鬚拔去一半。

臉上指爪血痕,端然五具。

莫縣令咆哮不已,躁杖逐之。

樊夫人直望外衙走去。

婢妾門子,慌忙阻住,挽留入內。

幕僚、賓客,亦勸止莫公。

樊夫人猶且罵且泣,莫公正捶胸頓足間,忽報兒媳葉氏縊死。

莫公驚慌無措,樊夫人罵亦頓止。

齊往觀之,命公子如珩,速速呼喚,已氣絕矣。

莫公大罵樊氏,造言生事,一逼一死兒媳。

一時忿焰中燒,聲淚俱下。

樊夫人此時,亦嗚嗚咽咽,哭不成聲。

幕友、賓客等,一一勸開。

猶幸葉氏,乃莫公原郡所娶,並無親眷相隨。

買棺入鹼,聲稱中惡身死。

不日出殯東郭,莫公慟悼不已。

又以面上傷痕,不便理事,託言養疾,乞假一月。

莫公日含淚眼,臥牙一床一。

深恨夫人迭與反目。

後始知內衙被竊未果,香囊必失落在復室中者,遂大恨竊賊。

立即飭差,嚴加緝捕,不拘城近城遠,大偷小偷,鼠賊猾賊,數日後拿獲約有數十。

莫縣令駭然曰:「何新城縣盜如此之多也?」

限滿一月,傷痕亦愈。

開門提訊,用重刑拷打。

內有二盜,果人府中行竊。

而實未得財物者,問:「何從出入?」

盜言出署後,逾牆升屋;越閣道直入內室;又出左側迴廊;過復室中;出內廚;為閽夫起溺所阻,棄物而遁。

又問:「所竊何物?可一一記憶否?」

盜言衣物器一具,大小數十事,然強半遺忘矣。

又問:「所竊有香囊扇墜等物否?」

盜猛省曰:「有之,似未出內廚,業已失落。」

莫縣令暗暗點頭,命用長枷,以鐵釘釘之。

余盜俱加榜掠,監下。」

狠狠而退。

衙役等皆竊議曰:「縣公自此,疾賊如仇矣。」

莫縣令退入私衙,始將繡香囊原委,一一說知。

葉氏實系屈死。

樊夫人至此,悔之無及。

惟日赴葉氏殯宮,啼哭不已。

莫縣令當晚,在枕上翻來覆去,寢不成寐。

猛想前日崔氏蟾蜍之事,沈生系獄,尚未完案,安知繡絹,不與香囊同出一轍?』金雞三唱,即披衣而起。

令傳梆,立提魏夙一案,兩造複審,一班書吏差役,星飛火急,傳喚各處不及。

飯後已催促數四,午後始集。

一到便審,始知蟾蜍復生,系盜開棺,驚訝不已。

莫縣令也不問兩造,惟拘群盜拷問。

有曾入崔鉉家行竊否?事非偶然,仍是署內行竊二盜承認。

言曾掩入室內,啟其笥。

被犬吠一聲,僅得羅帕一幅,汗衫一領驚逸,羅帕不知失落何處,惟盜得汗衫而已。

余皆分毫未動。

莫縣令拍案叫苦,只見崔鉉伏跪在旁,不覺狂叫曰:「原來如此。」

莫縣令喝住,二盜復承曰:「崔女身死後,我等復往開棺,欲取金銀首飾,遇一屍一變鬼靈,亡命逃走,為役所獲,可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莫縣令見兩事首尾,俱是此二盜所為,激得怒髮衝冠,令速杖斃。

沈生之冤始白。

莫縣令傳至案前,為去刑具,慰之曰:「吾一時不明,幾乎燒琴煮鶴。

爾雖在縲紲之中,非其罪也。

勉自刻勵,有厚望焉。」

只見沈生泣訴曰:「生系獄累月,岳家已一逼一退婚,魏夙又娶我原聘,求大人作主。」

莫縣令一聞此言,滿面發赤,命將嚴家父女一齊喚至,縣令一見魏夙,怒容滿面。

即責以妄相告訐,離散兩婚。

令杖之。

魏夙窺見蟾蜍甚美,亦在堂上,即叩首伏罪,願續前好,與崔氏仍為翁婿。

嚴從典在旁,怒氣勃勃,尚未發言。

崔鉉厲聲曰:「魏夙乃宦家子,既不齒於崔宗,豈有絕而復續之理?」

嚴從典自知已誤,豈容再誤,惟叩頭謝過,甘伏退婚另嫁之罪。

莫縣令此時也不暇與辨罪輕罪重,惟看魏夙傲狠狠鄙,與嚴女龐然大足者,允稱配合。

回看崔女蟾蜍,明眸皓齒,一種嫣然,與此人物俊雅、瀟灑出塵之沈生,亦天然鸞鳳。

遂喚崔鉉、沈生近前日:「沈生棄艾獲蘭,蟾蜍逐鴉得鳳,凶者吉之兆,禍者福之基。

鴛鴦一絹,殆為汝等牽繡幕之絲也,汝二人應作翁婿,兩不可違。」

崔鉉、沈生,一齊應允,叩首謝恩。

言未已,只見鄉宦魏儀,公服上堂請曰:「崔女既白玉無瑕,治下魏某,業經聘過,願續舊好,領歸成婚。」

莫縣令因此案,左袒魏氏正在滿腹牢蚤,無可發洩。

今魏儀又出此謬戾之語,遂讓之曰:「兄真以婚媾為兒戲耶!」魏儀艴然作色曰:「縣公以魏某無力,竟不能娶崔女耶?

崔女即不歸魏氏,亦不應配與沈生。

魏某亦薄司民社,無此判法。」

莫縣令勃然大怒曰:「魏儀以某為木偶人,不能為朝廷執法乎?」

飛簽令將魏夙滿杖後,照加等之律,如法論罪。

嚴從典阿富憎貧,亦受譴責,喝左右將魏鄉宦逐出。

竟令沈生、蟾蜍,當堂成婚。

一時鼓樂交作,二人拜謝縣尹。

一夫一婦,女貌郎才,天生佳偶。

莫縣令公座受拜,始而喜,繼而慍,終復浩歎。

且暗暗垂淚,令彩旗鼓吹,送沈生、蟾蜍出衙,觀者無不稱羨。

莫縣令退至內署始歎曰:「非葉氏一死,此案不能結也。

是皆居官者,不嚴盜賊之故;而亦居官者,誣人名節之報也。

可不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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