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史》列傳第五 景穆十二王上:孟椒房生任城康王雲;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一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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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列傳第五 景穆十二王上

北史

列傳第五 景穆十二王上

景穆皇帝十四男:恭皇后生文成皇帝;袁椒房生一陽一平幽王新成;尉椒房生京兆康王子推、濟一陰一王小新成;一陽一椒房生汝一陰一靈王天賜;樂良厲王萬壽、廣平殤王洛侯母並闕。

孟椒房生任城康王雲;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一陽一康王長壽。

慕容椒房生章武敬王太洛;尉椒房生樂陵康王胡兒;孟椒房生安定靖王休。

趙王深早薨,無傳,母闕。

魏舊太子後一庭未有位號,文成即位,景穆宮人有子者,並號為椒房。

一陽一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後為內都大官。

薨,謚曰幽。

長子安壽襲爵,孝文後賜名頤。

累遷懷朔鎮大將。

都督三道諸軍事北討,詔征赴京,勖以戰伐之事。

對曰:「當仰杖廟算,使呼韓同渭橋之禮。」

帝歎曰:「壯哉王言,朕所望也。」

未發,遭母憂,詔遣侍臣以金革敦喻,既殯而發。

與陸睿集三道諸將議軍途所詣。

於是中道出黑山,東道趣士盧河,西道向侯延河。

軍過大磧,大破蠕蠕。

頤入朝,詔曰:「王之前言,果不虛也。」

後除朔州刺史。

及恆州刺史穆泰謀反,遣使推頤為主,頤密以狀聞。

泰等伏誅,帝甚嘉之。

宣武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謚曰莊王。

傳國至孫宗胤。

明帝時,坐殺叔父賜死,爵除。

頤弟衍,字安樂,賜爵廣陵侯,位梁州刺史。

表請假王,以崇威重。

詔曰:「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

轉徐州刺史。

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傳療疾。

差,成伯還。

帝曰:「卿定名醫。」

賚絹三千疋。

成伯辭,請受一千。

帝曰:「《詩》云:『人之雲亡,邦國殄瘁。

』以是而言,豈惟三千疋乎?」

其為帝所重如此。

後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

詔曰:「先君余尊之所厭,《禮》之明文。

季末陵遲,斯典或廢。

侯既親王之子,宜從余尊之義,便可大功。」

後卒於雍州刺史,謚曰康侯。

衍一性一清慎,所在廉潔,又不營產業,歷牧四州,皆有稱績,亡日無斂一屍一具。

子暢,字叔暢,從孝武帝入關,拜鴻臚,封博陵王。

大統三年東討,沒於陣。

子敏,嗜酒多費,家為之貧。

其婿柱國乙弗貴、大將軍大利稽祐家貲皆千萬,每營給之。

敏隨即散盡,而帝不之責。

貴、祐後遂絕之。

位儀同三司,改封南武縣公。

暢弟融,字叔融,貌甚短陋,驍武過人。

莊帝謀殺爾硃榮,以融為直閣將軍。

及爾硃兆入洛,融逃人間。

後從孝武入關,封魏興王,位侍郎、殿中尚書。

衍弟欽,字思若,位中書監、尚書右僕射、儀同三司。

欽色尤黑,故時人號為黑面僕射。

欽一婬一從兄麗妻崔氏,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

尋除司州牧。

欽少好學,早有令譽。

時人語曰:「皇宗略略,壽安、思若。」

及晚年貴重,不能有所匡益,論者輕之。

欽曾托青州人高僧壽為子求師,師至,未幾逃去。

欽以讓僧壽。

僧壽一性一滑稽,反謂欽曰:「凡人絕粒七日乃死,始經五朝,便爾逃遁,去食就信,實有所闕。」

欽乃大慚,於是待客稍厚。

後除司空公,封鉅平縣公。

於河一陰一遇害,贈假黃鉞、太師、太尉公。

子子孝,字季業,早有令譽。

年八歲,司徒崔光見而異之,曰:「後生領袖,必此人也。」

孝武帝入關,不及從駕。

後赴長安,封義一陽一王。

子孝美容儀,善笑謔,好酒一愛一士,縉紳歸之,賓客常滿,終日無倦。

一性一又寬慈,敦穆親族。

乃置學館於私第,集群從子弟,書夜講讀。

並給衣食,與諸子同。

後歷尚書令、柱國大將軍。

子孝以國運漸移,深自貶晦,日夜縱酒。

後例降為公,複姓拓拔氏。

未幾,卒,子贇襲。

京兆王子推,太安五年封,位侍中、征南大將軍、長安鎮大將。

子推一性一沈雅,善於綏接,秦、雍之人服其威惠。

入為中都大官,察獄有稱。

獻文將禪位於子推,以大臣固諫,乃傳孝文。

孝文即位,拜侍中、本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青州刺史。

未至,道薨。

子太興襲,拜長安鎮大將。

以黷貨削除官爵。

後除秘書監,還復前爵,改封西河。

轉守衛尉卿。

初,太興遇患,請諸沙門行道。

所有資財,一時佈施,乞求病癒,名曰散生齋。

及齋後,僧皆四散,有一沙門方雲乞齋余食。

太興戲之曰;「齋食既盡,唯有酒肉。」

沙門曰:「亦能食之。」

因出酒一鬥,羊腳一隻。

食盡,猶言不飽。

及辭出後,酒肉俱在。

出門追之,無所見。

太興遂佛前乞願:「向者之師,當非俗人。

若此病得差,即捨王爵入道。」

未幾便愈,遂請為沙門。

表十餘上,乃見許。

時孝文南討在軍,詔皇太子於四月八日為之下發,施帛二千疋。

既為沙門,名僧懿,居嵩山。

太和二十二年終。

子昴,字伯暉,襲,薨。

昴子妻,字魏慶,襲。

孝靜時,累遷太尉、錄尚書事、司州牧、青州刺史。

薨於州,贈假黃鉞、太傅、司徒公,謚曰文。

悰寬和有度量,美容貌,風望儼然。

得喪之間,不見於色。

一性一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餘財。

昴弟仲景,一性一嚴峭。

孝莊時,兼御史中尉,京師肅然。

每向台,恆駕赤牛,時人號「赤牛中尉」。

太昌初,為河南尹,奉法無私。

時吏部尚書樊子鵠部下縱橫,又為盜竊。

仲景密加收捕,悉獲之,鹹即行決。

於是豪貴寒心。

孝武帝將入關,授仲景中軍大都督,留京師。

齊神武欲至洛一陽一,仲景遂棄妻子,追駕至長安。

仍除尚書右僕射,封順一陽一王。

仲景既失妻子,乃娶故爾硃天光妻也列氏。

本倡女,有美色,仲景甚重之。

經數年,前妻叔袁紇氏自洛一陽一間行至。

也列遂徙居異宅。

久之,有一奸一。

事露,詔仲景殺之。

仲景一寵一情愈至,謬殺一婢,蒙其一屍一而厚葬以代焉。

列徙於密一處,人莫知其詐。

仲景三子濟、鍾、奉,叔袁紇氏生也,皆以宗室,早歷清官。

仲景以列尚在,恐妻子漏之,乃謀殺袁紇。

紇先覺,復欲一陰一害列。

列謂從奴曰:「若袁紇殺我,必投我廁中;我告丞相,冀或不死。

若不理首愆,猶埋我好地,爾為我告之。」

奴遂告周文帝。

周文依奏,詔笞仲景一百,免右僕射,以王歸第。

也列以自告而逐之。

仲景猶私不已。

又有告者,詔重笞一百,付宗正,官爵盡除。

仲景仍通焉。

後周文帝以其歷任有令名,且杖策追駕,乃奏復官爵。

也列、袁紇於是同一居。

大統五年,除幽州刺史。

仲景多內亂,後就州賜死。

仲景弟暹,字叔照。

孝莊初,除南兗州刺史。

在州猛暴,多所殺害。

元顥入洛,暹據州不屈。

莊帝還宮,封汝一陽一王,累遷秦州刺史。

先秦州城人屢為反覆,暹盡誅之,存者十一二。

普泰元年,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

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財物,詐一台符,誣諸豪等,雲欲加賞。

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

孝靜時,位侍中、錄尚書事。

薨,贈太師、錄尚書。

子沖襲。

無子,國絕。

太興弟遙,字太原,有器望。

以左衛將軍從孝文南征,賜爵饒一陽一男。

宣武初,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

詔以余尊所厭,不許。

明帝初,累遷左光祿大夫,仍領護軍。

時冀州沙門法慶既為妖幻,遂說勃海人李歸伯。

歸伯閤家從之,招率鄉人,推法慶為主。

法慶以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大乘。

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者為十住菩薩。

又合狂藥,令人服之,父子兄弟不相知識,唯以殺害為事。

刺史蕭寶夤遣兼長史崔伯驎討之,敗於煮棗城,伯驎戰沒。

凶眾遂盛,所在屠滅寺捨,斬戮僧尼,焚燒經像,云:「新佛出世,除去眾魔。」

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諸軍事,討破之。

禽法慶,並其妻尼惠暉等。

斬法慶,傳首京師;後禽歸伯,戮於都市。

初,遙大功昆弟皆是景穆之孫,至明帝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

遙表曰:

竊聞聖人所以南面而聽天下,其不可得變革者,則親也尊也。

四世而緦服窮,五世而袒免,六世而親屬竭矣。

去茲以往,猶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

又《律》雲議親者,非唯當世之屬親,歷謂先帝之五世。

謹尋斯旨,將以廣帝宗,重盤石。

先皇所以變茲事條,為此別制者,太和之季,方有意於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暫出當時也。

且臨淮王提分屬籍之始,高祖賜帛三千疋,所以重分離。

樂良王長命亦賜縑二千疋,所以存慈眷。

此皆先朝慇勤克念,不得已而然者也。

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者,以其輔己者眾。

臣誠不欲妄親太階,苟求潤屋,但傷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

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至於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者,蓋惡其大宗之不固,骨肉之恩疏矣。

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遠,於先帝便是天子之孫。

高祖所以國秩祿賦,復給衣食,後族唯給其賦,不與衣食者,欲以別外內,限異同也。

今諸廟之感,在心未忘;行道之悲,倏然已及。

其諸封者,身亡之日,三年服終,然後改奪。

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

詔付尚書博議以聞。

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奏同遙表,靈太后不從。

卒,謚曰宣公。

遙弟恆,字景安,粗涉書史。

恆以《春秋》之義,為名不以山川,表求改名芝。

歷位太常卿、中書監、侍中。

後於河一陰一遇害,贈太傅、司徒公,謚曰宣穆公。

濟一陰一王小新成,和平二年封,頗有武略。

庫莫奚侵擾,詔新成討之。

新成乃多為毒酒。

賊一逼一,便棄營而去。

賊至,兢飲。

遂簡輕騎縱擊,俘馘甚多。

後位外都大官。

薨,贈大將軍,謚曰惠公。

子郁,字伏生,襲。

位開府,為徐州刺史。

以黷貨賜死,國除。

長子弼,字邕明,剛正有文學,位中散大夫。

以世嫡,應襲先爵。

為季父尚書僕射麗因于氏親一寵一,遂奪弼王爵,橫授同母兄子誕。

於是弼絕棄人事,托疾還私第。

宣武征為侍中,弼上表固讓。

入嵩山,以一穴一為室,布衣蔬食。

卒。

建義元年,子暉業訴復王爵。

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謚曰「文獻」。

初,弼嘗夢人謂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

弼覺,即語暉業,終如其言。

暉業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

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節。

歷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

齊文襄嘗問之曰:「比何所披覽?」

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

暉業以時運漸謝,不復圖全。

唯事飲啖,一日三羊,三日一犢。

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群英。

今逢世路阻,狐兔郁縱橫。」

齊初,降封美一陽一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

暉業之在晉一陽一也,無所交通,居常閒暇,乃撰魏籓王家世,號為《辨宗錄》四十卷,行於世。

位望隆重,又以一性一氣不倫,每被猜忌。

天保二年,從駕至晉一陽一,於宮門外罵元韶曰:「爾不及一老嫗,背負璽與人,何不打碎之!我出此言,知即死,然爾亦詎得幾時!」文宣聞而殺之,並斬臨淮公孝友。

孝友臨刑,驚惶失措,暉業神色自若。

仍鑿冰沈其一屍一。

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尚,位諫議大夫。

莊帝將幸洛南,昭業立於閶闔門外,叩馬諫,帝避之而過。

後勞勉之。

位給事黃門侍郎、衛將軍、右光祿大夫。

卒,謚曰文侯。

郁弟偃,位太中大夫。

子誕,字曇首。

初,誕伯父郁以貪一污賜死,爵除。

詔以誕,偃正妃子,立為嫡孫,特聽紹封。

累遷齊州刺史。

在州貪暴,大為人患。

牛馬騾驢,無不一逼一奪,家之奴隸,悉迫取良人為婦。

有沙門為誕採藥,還見誕,問外消息,對曰:「唯聞王貪,願王早代。」

誕曰:「齊州七萬家,吾至來,一家未得三十錢,何得言貪?」

後為御史中尉元纂所糾,會赦免。

薨,謚靜王。

子撫,字伯懿,襲。

莊帝初,為從兄暉業訴奪王爵。

偃弟麗,字寶掌,位兼宗正卿、右衛將軍。

遷光祿勳,宗正、右衛如故。

時秦州屠各王法智推州主簿呂苟兒為主,號建明元年,置立百官,攻一逼一州郡。

涇州人陳瞻亦聚眾自稱王,號聖明元年。

以麗為使持節、都督,與楊椿討之。

苟兒率眾十餘萬,屯孤山,別據諸險,圍一逼一州城。

麗出擊,大破之,使進軍水洛。

賊徒逆戰,麗夜擊走之。

行秦州事李韶破苟兒於孤山,乘勝追掩,獲其父母妻子。

諸城之圍,亦悉奔散。

苟兒率其王公三十餘人詣麗請罪。

麗因平賊之勢,枉掠良善七百餘人。

宣武嘉其功,詔有司不聽追檢。

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

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台者,一時放免。

遷冀州刺史,入為尚書左僕射。

帝問曰:「聞公在州殺戮無理,枉濫非一,又大殺道人。」

對曰:「臣在冀州可殺道人二百許人,亦復何多?」

帝曰:「一物不得其所,若納諸隍,況殺道人二百,而言不多!」麗脫冠謝,賜坐。

卒,謚曰威。

子顯和,少有節一操一,歷司徒記室參軍。

司徒崔光每見之,曰:「元參軍風一流清秀,容止閑雅,乃宰相之器。」

除徐州安東府長史。

刺史元法僧叛,顯和與戰被禽。

執手命與連坐。

顯和曰:「顯和與阿翁同源別派,皆是盤石之宗,一朝以地外叛,若遇董狐,能無慚德?」

遂不肯坐。

法僧猶欲慰喻。

顯和曰:「乃可死作惡鬼,不能生為叛臣!」及將殺之,神色自若。

建義初,贈秦州刺史。

汝一陰一王天賜,和平三年封,後為內都大官。

孝文初,殿中尚書胡莫寒簡西部敕勒豪富兼丁者,為殿中武士,而大納財貨。

眾怒,殺莫寒及高平假鎮將奚陵。

於是諸部敕勒悉叛。

詔天賜與給事中羅雲討之。

前鋒敕勒詐降,雲信之。

副將元伏曰:「敕勒色動,恐有變,今不設備,將為所圖。」

雲不從。

敕勒襲殺雲,天賜僅得自全。

累遷懷朔鎮大將。

坐貪殘,恕死,削除官爵。

卒,孝文哭于思政觀,贈本爵,葬從王禮,謚曰靈王。

子逞,字萬安,卒於齊州刺史,謚曰威。

逞子慶和,東豫州刺史,為梁將所攻,舉城降之。

梁武以為北道總督、魏王。

至項城,朝廷出師討之,望風退走。

梁武責之曰:「言同百舌,膽若鼷鼠。」

遂徙合浦。

逞弟泛,字普安,自元士稍遷營州刺史。

一性一貪殘,人不堪命,相率逐之,泛走平州。

後除光祿大夫、宗正卿,封東燕縣男。

於河一陰一遇害。

泛弟修義,字壽安,頗有文才。

自元士稍遷齊州刺史。

修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

詔不許,聽隨便立解宇。

修義乃移東城。

為政寬和。

遷秦州刺史。

明帝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

靈太后詔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籓岳何得越職干陳!」

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

及在銓衡,唯事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

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敘。

上一黨一郡缺,居遂求之。

修義私已許人,仰居不與。

居大言不遜,修義命左右牽曳之。

居對大眾呼天唱賊。

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

居指修義曰:「此坐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

修義失色。

居行罵而出,後欲邀車駕論修義罪狀,左僕射蕭寶夤喻之乃止。

二秦反,假修義兼尚書右僕射、西道行台、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

修義一性一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

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修義為雍州刺史。

卒於州,贈司空,謚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後入西魏,封安昌王,位開府儀同三司。

薨,贈司空,謚曰平。

子則,字孝規,襲爵,位義州刺史。

仕周為小塚宰、江陵總管。

子文都,一性一鯁直,仕周為右侍上士。

隋開皇初,授內史舍人。

煬帝即位,累遷御史大夫,坐事免。

未幾,授太府卿,甚有當時譽。

大業十三年,帝幸江都宮,詔文都與段達、皇甫無逸、韋津等同為東都留守。

帝崩,文都與達、津等共推越王侗為帝。

侗署文都為內史令、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左驍衛大將軍、攝右翊衛將軍、魯國公。

既而宇文化及立秦王浩為帝,擁兵至彭城,所在響震。

文都諷侗遣使通於李密。

密乃請降,因授官爵,禮其使甚厚。

王世充不悅,文都知之,一陰一有誅世充計。

侗以文都領御史大夫,世充固執而止。

盧楚說文都誅之,文都遂懷奏入殿。

有人以告世充,世充馳還含嘉城。

至夜難作,攻東太一陽一門而入,拜於紫微觀下,曰:「請斬文都,歸罪司寇。」

侗見兵勢盛,遣其所署將軍黃桃樹執文都以出。

文都顧謂侗曰:「臣今朝亡,陛下亦當夕及。」

侗慟哭遣之,左右莫不憫默。

出至興教門,世充令左右亂斬之,諸子並見害。

則弟矩,字孝矩,西魏時,襲祖爵始平縣公,拜南豐州刺史。

時見元氏將危,一陰一謂昆季曰:「宇文之心,路人所見。

顛而不扶,焉用宗子!」為兄則所遏,乃止。

後周文為兄子晉公護娶其妹為妻,情好甚密。

及護誅,坐徙蜀。

後拜司憲大夫。

隋文帝重其門地,娶其女為房陵王妃。

及為丞相,拜少塚宰,位柱國,賜爵洵一陽一郡公。

及房陵立為皇太子,立其女為皇太子妃,親禮彌厚,拜壽州總管。

時陳將任蠻奴等屢寇江北,復以孝矩領行軍總官,屯兵江上。

後以年老,上表乞骸鼻。

輕涇州刺史。

卒官,謚曰簡。

子無竭嗣。

矩次弟雅,字孝方,有文武干用。

開皇中,歷左領左右將軍、集沁二州刺史,封順一陽一郡公。

雅弟褒,字孝整,少有成一人量。

年十歲而孤,為諸兄所一愛一養。

善事諸兄。

諸兄議欲別居,褒泣諫,不從。

家素富,多金寶,褒一無所受,脫身而出。

仕周,位開府、北平縣公、趙州刺史。

從韋孝寬平尉遲迥,以功拜柱國,進封河間郡公。

隋開皇中,拜原州總管。

有商人為賊劫,其人疑同宿者而執之。

褒察其色冤而辭正,遂捨之。

商人詣闕訟褒受金縱賊。

隋文帝遣窮之,使者簿責褒何故利金而捨盜。

褒引咎無異辭。

使者與褒俱詣京師,遂坐免官。

其盜尋發他所。

上曰:「何至自誣?」

褒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盜,臣罪一也;百姓為人所謗,不付法司,懸即放免,臣罪二也;無顧形跡,至今為物所疑,臣罪三也。

臣有三罪,何所逃責!臣又不言受賂,使者復將有所窮究,然則縲紲橫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誣。」

上歎異之,稱為長者。

煬帝即位,拜齊郡太守。

及遼東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後相屬。

有西曹掾當行,詐疾,褒杖之。

掾大言曰:「我將詣行在所,欲有所告。」

褒大怒,因杖百餘,數日死。

坐免官,卒於家。

樂良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將軍,鎮和龍。

一性一貪暴,征還,道憂薨,謚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

薨。

子長命襲。

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明帝時,復前爵,位太常少卿。

孝武帝泛舟天泉池,命宗室諸王陪宴。

忠愚而無智,一性一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綢褲,錦為緣。

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

忠曰:「臣少來所一愛一,情存綺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

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

薨,謚曰殤。

無子,後以一陽一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一性一耿介,有氣節。

孝文器之。

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宣武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

茹皓始有一寵一,百寮微憚之。

帝曾於山陵還,詔匡陪乘,又使皓登車。

皓褰裳將上,匡諫,帝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

當時壯其忠謇。

宣武親政,除肆州刺史。

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

遷恆州刺史。

征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籓、二籓王妻,悉有妃號。

而三籓以下,皆謂之妻。

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以上有命婦之號,竊以為疑。

詔曰:「夫貴於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

三籓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

妻者齊也,理與己齊,可從妃例。」

自是三籓王妻,名號始定。

從除度支尚書。

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

詔付尚書議。

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時宣武委政於高肇,宗室傾憚,唯匡與肇抗衡。

先自造棺,置於聽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一殺切諫。

肇聞而惡之。

後因與太常卿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

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准之為尺,宣佈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鐘。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

於時議者多雲芳是。

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一尺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折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於匡,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云:「權觔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逾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坐,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尊競無復彝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

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鐘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己,阿一黨一劉芳,遏絕臣事。

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案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

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出此語?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別造。」

及案權銘,「黃帝始祖,德佈於虞;虞帝始祖,德佈於新」。

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雲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臣復量比,因見其異,二三浮濫,難可據准。

又云「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臣案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

何以言之?

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

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見。

先朝詔書,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寮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一黨一,詐托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時政,阻惑朝聽,不敬至甚。

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宣武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

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

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帝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

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明帝初,入為御史中尉。

匡嚴於彈糾,始奏於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

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盤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議,以為「晉中書監荀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

侍中崔光得古象尺,於時亦准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致執奪。

匡剛隘,內遂不平。

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

澄頗知之,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

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詔付八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

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

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

遇疾,還京。

孝昌初,卒,謚曰文貞。

後追復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薨。

子祖育襲。

武定初,墜馬薨。

子勒叉襲。

齊受禪,爵例降。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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