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卷17 志第7 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一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一屍一於門,此乃延一屍一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捨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一屍一』。
《詩》云:『鐘鼓送一屍一。
』鄭云:『一屍一,神像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一屍一,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一屍一出,送於廟門,拜,一屍一不顧。
《詩》云:『鐘鼓送一屍一。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一屍一,別嫌也。
一屍一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
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註:『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
《谷梁傳》曰:『著袷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
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一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一事,於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一精一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於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詳。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一牝一』。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一操一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一牝一。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一牝一不一,前惟《月令》不用一牝一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
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后,告於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一陽一,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一陽一,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一陽一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一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一屍一』。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詔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一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
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云:『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一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礙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致齋及日月一逼一晚者,乃使有司行一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一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
至於舉哀小筆,不宜改辰。」
眾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一事。
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一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一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
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
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
尋此語意,非使有司。
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
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
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一事。」
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
《祭統》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
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一事也。
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準。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
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
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
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一事,及獻妃一陰一室,室長行一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捨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
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
乘輿入囿,躬執一弩一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
』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
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一事。
太廟宜使上公。
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
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一毛一,未成禽不獻。
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一事。」
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
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漢文愍秦余之弊,於是制為權典。
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
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一事。
』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
』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
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
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
』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
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
《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
有司祗應,祭不為曠。
仰思從敬,竊謂為允。
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
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
下禮官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
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
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一事。」
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
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
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
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
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無有司行一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
昭皇太后君母一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
請且依舊,三公行一事。」
詔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
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
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
章皇太后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
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
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
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
《谷梁》於孫止,別主立祭。
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
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
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
所據《公羊》,祇足堅秉。
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
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
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
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
高堂隆議魏文思後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
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
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
』鄭云:『袷,合也。
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
《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
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
邈云:『一陰一室四殤,不同袷就祭。
』此亦其義也。
《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殤』。
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一陰一厭。
』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
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袷,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袷合食之文。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
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
守文淺學,懼乖禮衷。」
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
夫以孝饗親,尊一愛一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殤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
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
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准。
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
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
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
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附厥祖。
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
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
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范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
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製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一事。」
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
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
參詳,龢議為允。
詔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一事。
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
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一事,謂不應進拜。
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
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
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闕。」
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
君道雖高,臣無祭典。
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一事。
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
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
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
參議以願議為允。
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
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一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
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准。」
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繫於祖宗,進退宜毀。
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后一室。
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
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
禮,牲幣雜用。
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
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
』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
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
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
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
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
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
遷毀事大,請廣詳訪。」
左僕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主於北牆。
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
詔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
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一寵一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
自是之後,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
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
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於令典。」
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
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
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
帝又從之。
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一愛一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謚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立廟京師。
無前典,非禮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
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
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
《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
』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
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
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
鄭玄註:『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云:『為慈母后者,為祖庶母可也。
』注稱:『緣為慈母后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
』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
降出皇一愛一,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
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
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
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
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夾,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
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
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後,有夫人。
』《檀弓》云:『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
』《昏義》云:『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
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
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
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
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
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
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
參詳以龢、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禫,心喪三年。
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
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
《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
』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後。
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
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一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
應同有服之例與不?」
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亡服則不祭。
』今晉陵王於衡一陽一小寶,宜依二國同廢。」
太常丞庾蔚之議:「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
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
衡一陽一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
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
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
始封之君,宜存繼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殤君,事著前准,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
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載萬物,天垂象。
取財於地,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
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
故言報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
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禮。」
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於上帝也。
《谷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
』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
《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
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
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誥》:『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
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紘』。
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稷則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紘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云:『乃立塚土。
』一毛一公解曰:『塚土,太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
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復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來造。」
《禮》,左宗廟,右社稷,歷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
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
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
執事告祠以太牢。
晉武、哀帝並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闕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眾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畢,班余胙於奉祠者。
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雲。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
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
祠用少牢。
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於西郊,祀先蠶。
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
在採桑壇東南帷爆之外,去帷爆十丈。
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謁者一人監祠。
畢,徹饌,班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鹹秩群祀,瘞沈珪璋。
六年七月,帝以舟軍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禮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禮也。
魏元帝鹹熙元年,帝行幸長安,遣使者以璧幣禮華山,禮也。
晉穆帝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省時之方,柴燎五嶽,望於山川,遍於群神。
故曰『因名山升中於天』。
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
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時。
降逮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
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記,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鹹一陽一,故盡得比大川之祠。
而正立之禮,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
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舊台選百石吏卒,以奉其職。
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
鹹和迄今,已復墮替。
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
考其正名,則一婬一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人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為簡闕,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滋繁。
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
岳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人,鹹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
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厘制度。
其五嶽、四瀆宜遵修之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一靡一記。
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
俾邪正不瀆。」
不見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詔奠祭霍山,未審應奉使何官?用何牲饌?進奠之日,又用何器?」
殿中郎丘景先議:「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珪璋,義昭聯冊。
但業曠中葉,儀漏典文。
尋姬典事繼宗伯,漢載持節侍祠,血祭埋沉,經垂明範,酒脯牢具,悉有詳例。
又名山著珪幣之異,大塚有嘗禾之加。
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記傳,其可言者也。
今皇風緬暢,輝祀通岳,愚謂宜使以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谷,禮以赤璋纁幣。
又鬯人之職,『凡山川四方用蜃』,則盛酒當以蠡杯,其餘器用,無所取說。
按郊望山瀆,以質表誠,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準。
山川以兆,宜為壇域。」
參議景先議為允。
令以兼太常持節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幣,器用陶匏,時不復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獻。
凡餚饌種數,一依社祭為允。
詔可。
晉武帝咸寧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巳,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
五月庚午,始祈雨於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獲澍雨。
此雩禜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是後,修之至今。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末,無受命之運,乃退考五代之禮,修素王之事,因魯史而制《春秋》,就太師而正《雅》、《頌》,俾千載之後,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聖以成謀。
茲可謂命世大聖,億載之師表者也。
以遭天下大亂,百祀隳廢,舊居之廟,毀而不修,褒成之後,絕而莫繼,闕里不聞講頌之一聲,四時不睹烝嘗之位,斯豈所謂崇化報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
命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卒,以守衛之。」
晉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
又昭太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寧三年,詔給事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亭五代孫繼之博塞無度,常以祭直顧進,替慢不祀。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奪爵。
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
兄子熙先謀逆,又失爵。
二十八年,更以孔惠雲為奉聖侯。
後有重疾,失爵。
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邁為奉聖侯。
邁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二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顏淵配。
晉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咸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論語》通。
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淵配。
成帝鹹康元年,帝講《詩》通,穆帝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孝武寧康三年七月,帝講《孝經》通,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孝經》通,釋奠國子學,如晉故事。
漢東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魏時會喪及使者弔祭,用博士杜希議,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
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過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黃初二年正月,帝校獵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漢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車駕行幸江寧,經司徒劉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經左光祿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車駕行幸,經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
乙酉,遣使祭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一毛一璩墓。
劉禪景耀六年,詔為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一陽一。
先是所居各請立廟,不許,百姓遂私祭之。
而言事者或以為可立於京師,乃從人意,皆不納。
步兵校尉習隆、中書侍郎向允等言於禪曰:「昔周人懷邵伯之美,甘棠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鑄金以存其象。
自漢興以來,小善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范遐邇,勳蓋季世,興王室之不壞,實斯人是賴。
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象闕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
今若盡從人心,則瀆而無典;建之京師,又一逼一宗廟,此聖懷所以惟疑也。
愚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一陽一,使屬所以時賜祭。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廟。
斷其私祀,以崇正禮。」
於是從之。
何承天曰:「《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
』故後代遵之,以元勳配饗。
允等曾不是式,禪又從之,並非禮也。」
漢時城一陽一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
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盛。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一婬一祀遂絕。
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世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
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於令。」
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定制。
所以報一陰一陽一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
故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一婬一祀不作。
末代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一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捨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一婬一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
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一婬一祀。
由是蔣子文祠以下,普皆毀絕。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
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
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
蘇侯驃騎大將軍。
四方諸神,鹹加爵秩。
漢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
雖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
按此詔,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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