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17 志第7 禮四: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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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卷17 志第7 禮四

宋書

卷17 志第7 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一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一屍一於門,此乃延一屍一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捨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一屍一』。

《詩》云:『鐘鼓送一屍一。

』鄭云:『一屍一,神像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一屍一,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一屍一出,送於廟門,拜,一屍一不顧。

《詩》云:『鐘鼓送一屍一。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一屍一,別嫌也。

一屍一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

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註:『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

《谷梁傳》曰:『著袷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

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一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一事,於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一精一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於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詳。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一牝一』。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一操一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一牝一。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一牝一不一,前惟《月令》不用一牝一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

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后,告於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一陽一,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一陽一,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一陽一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一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一屍一』。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詔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一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

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云:『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一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礙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致齋及日月一逼一晚者,乃使有司行一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一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

至於舉哀小筆,不宜改辰。」

眾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一事。

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一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一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

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

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

尋此語意,非使有司。

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

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

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一事。」

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

《祭統》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

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一事也。

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準。

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

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

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

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一事,及獻妃一陰一室,室長行一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捨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

案《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

乘輿入囿,躬執一弩一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

』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

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

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一事。

太廟宜使上公。

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

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一毛一,未成禽不獻。

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一事。」

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

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漢文愍秦余之弊,於是制為權典。

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

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一事。

』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

』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

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

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

』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

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

《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

有司祗應,祭不為曠。

仰思從敬,竊謂為允。

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

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

下禮官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

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

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一事。」

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

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

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

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

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

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准,而初無有司行一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

昭皇太后君母一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

請且依舊,三公行一事。」

詔緬議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

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

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

章皇太后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

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

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

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

《谷梁》於孫止,別主立祭。

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

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

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

所據《公羊》,祇足堅秉。

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

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

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

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

高堂隆議魏文思後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

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

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袷乃祭之。

』《王制》曰:『袷禘。

』鄭云:『袷,合也。

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袷。

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

《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

』《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

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

邈云:『一陰一室四殤,不同袷就祭。

』此亦其義也。

《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殤』。

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一陰一厭。

』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

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袷,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袷合食之文。

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

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

守文淺學,懼乖禮衷。」

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

夫以孝饗親,尊一愛一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

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又徐邈所引四殤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

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

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准。

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

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

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

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附厥祖。

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

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

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范無替。

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

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製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

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

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一事。」

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

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

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

參詳,龢議為允。

詔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

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一事。

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

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一事,謂不應進拜。

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

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

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闕。」

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

君道雖高,臣無祭典。

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

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一事。

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

尋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

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

參議以願議為允。

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

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一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

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准。」

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繫於祖宗,進退宜毀。

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后一室。

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

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

禮,牲幣雜用。

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

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

』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

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

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

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

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

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

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

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

遷毀事大,請廣詳訪。」

左僕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

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主於北牆。

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

詔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

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一寵一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

自是之後,相踵行之。

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

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

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

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於令典。」

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

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

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

帝又從之。

二漢此典棄矣。

魏明帝有一愛一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謚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立廟京師。

無前典,非禮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

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

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

《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

』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

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

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

鄭玄註:『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云:『為慈母后者,為祖庶母可也。

』注稱:『緣為慈母后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

』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

降出皇一愛一,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

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

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

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

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衣夾,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

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

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

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後,有夫人。

』《檀弓》云:『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

』《昏義》云:『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

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

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

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

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

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

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

參詳以龢、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禫,心喪三年。

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

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

《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

』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後。

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

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且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

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一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異,宜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祭。

二國以三卿主祭。

應同有服之例與不?」

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所祭者亡服則不祭。

』今晉陵王於衡一陽一小寶,宜依二國同廢。」

太常丞庾蔚之議:「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

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

衡一陽一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

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

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

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

始封之君,宜存繼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殤君,事著前准,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

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爰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

地載萬物,天垂象。

取財於地,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

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

故言報本反始。

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谷。

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

故國有二社,而稷亦有二也。

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

晉初仍魏,無所增損。

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

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禮。」

於是車騎司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

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於上帝也。

《谷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盛。

』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

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

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

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

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

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景侯解曰:『今之裡社是也。

』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矣。

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

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社。

《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

』夫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社,故稱太社。

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裡所為名。

《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是也。

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

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為群姓立七祀。

自為立七祀。

』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而祀也。

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

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

按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

《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

景侯解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

』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

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文。

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

前被敕,《尚書召誥》:『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

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

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

何獨不可舉一以明二。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

況存之有義,而除之無據乎。

《周禮》封人『掌設社紘』。

無稷字。

今帝社無稷,蓋出於此。

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

《周禮》,王祭稷則絺冕。

此王社有稷之文也。

封人設紘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

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

鹹重表以為:「如粲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

《大雅》云:『乃立塚土。

』一毛一公解曰:『塚土,太社也。

』景侯解《詩》,即用此說。

《禹貢》『惟土五色』。

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

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

』如此,太社復為立京都也。

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

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

臣雖頑蔽,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復續上。」

劉寔與鹹議同。

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

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

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

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

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

乃建帝社,以神地道。

明祝惟辰,景福來造。」

《禮》,左宗廟,右社稷,歷代遵之,故洛京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

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也。

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

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

執事告祠以太牢。

晉武、哀帝並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闕略。

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

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

去阡陌各二十丈。

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眾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祭器用祭社稷器。

祠畢,班余胙於奉祠者。

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雲。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

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

祠用少牢。

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於西郊,祀先蠶。

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

在採桑壇東南帷爆之外,去帷爆十丈。

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

謁者一人監祠。

畢,徹饌,班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鹹秩群祀,瘞沈珪璋。

六年七月,帝以舟軍入淮。

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禮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岳,禮也。

魏元帝鹹熙元年,帝行幸長安,遣使者以璧幣禮華山,禮也。

晉穆帝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省時之方,柴燎五嶽,望於山川,遍於群神。

故曰『因名山升中於天』。

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

是以災厲不作,而風雨寒暑以時。

降逮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

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在經記,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

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以近鹹一陽一,故盡得比大川之祠。

而正立之禮,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茲事替矣。

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舊台選百石吏卒,以奉其職。

中興之際,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

鹹和迄今,已復墮替。

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

考其正名,則一婬一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人之蠹。

而山川大神,更為簡闕,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滋繁。

良由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

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

岳瀆之域,風教所被,來蘇之人,鹹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尚矣。

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厘制度。

其五嶽、四瀆宜遵修之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一靡一記。

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香,如斯而已。

其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

俾邪正不瀆。」

不見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詔奠祭霍山,未審應奉使何官?用何牲饌?進奠之日,又用何器?」

殿中郎丘景先議:「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秩珪璋,義昭聯冊。

但業曠中葉,儀漏典文。

尋姬典事繼宗伯,漢載持節侍祠,血祭埋沉,經垂明範,酒脯牢具,悉有詳例。

又名山著珪幣之異,大塚有嘗禾之加。

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准酌記傳,其可言者也。

今皇風緬暢,輝祀通岳,愚謂宜使以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谷,禮以赤璋纁幣。

又鬯人之職,『凡山川四方用蜃』,則盛酒當以蠡杯,其餘器用,無所取說。

按郊望山瀆,以質表誠,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準。

山川以兆,宜為壇域。」

參議景先議為允。

令以兼太常持節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幣,器用陶匏,時不復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獻。

凡餚饌種數,一依社祭為允。

詔可。

晉武帝咸寧二年春,久旱。

四月丁巳,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

五月庚午,始祈雨於社稷山川。

六月戊子,獲澍雨。

此雩禜舊典也。

太康三年四月、十年二月,又如之。

是後,修之至今。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末,無受命之運,乃退考五代之禮,修素王之事,因魯史而制《春秋》,就太師而正《雅》、《頌》,俾千載之後,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聖以成謀。

茲可謂命世大聖,億載之師表者也。

以遭天下大亂,百祀隳廢,舊居之廟,毀而不修,褒成之後,絕而莫繼,闕里不聞講頌之一聲,四時不睹烝嘗之位,斯豈所謂崇化報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

命魯郡修舊廟,置百戶吏卒,以守衛之。」

晉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聖亭侯。

又昭太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

明帝太寧三年,詔給事奉聖亭侯孔亭四時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

亭五代孫繼之博塞無度,常以祭直顧進,替慢不祀。

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奪爵。

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

兄子熙先謀逆,又失爵。

二十八年,更以孔惠雲為奉聖侯。

後有重疾,失爵。

孝武大明二年,又以孔邁為奉聖侯。

邁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二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顏淵配。

晉武帝泰始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咸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論語》通。

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淵配。

成帝鹹康元年,帝講《詩》通,穆帝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孝武寧康三年七月,帝講《孝經》通,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孝經》通,釋奠國子學,如晉故事。

漢東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魏時會喪及使者弔祭,用博士杜希議,皆去玄冠,加以布巾。

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

故建安中,遣使祠以太牢。

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過梁郡,又以太牢祠之。

黃初二年正月,帝校獵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漢世祖。

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車駕行幸江寧,經司徒劉穆之墓,遣使致祭焉。

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經左光祿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

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車駕行幸,經司空殷景仁墓,遣使致祭。

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

乙酉,遣使祭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一毛一璩墓。

劉禪景耀六年,詔為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一陽一。

先是所居各請立廟,不許,百姓遂私祭之。

而言事者或以為可立於京師,乃從人意,皆不納。

步兵校尉習隆、中書侍郎向允等言於禪曰:「昔周人懷邵伯之美,甘棠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功,鑄金以存其象。

自漢興以來,小善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范遐邇,勳蓋季世,興王室之不壞,實斯人是賴。

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象闕而莫立,百姓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

今若盡從人心,則瀆而無典;建之京師,又一逼一宗廟,此聖懷所以惟疑也。

愚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一陽一,使屬所以時賜祭。

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廟。

斷其私祀,以崇正禮。」

於是從之。

何承天曰:「《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

』故後代遵之,以元勳配饗。

允等曾不是式,禪又從之,並非禮也。」

漢時城一陽一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

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盛。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

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一婬一祀遂絕。

至文帝黃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叔世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

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於令。」

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有定制。

所以報一陰一陽一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

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傷人也。

故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一婬一祀不作。

末代信道不篤,僭禮瀆神,縱一欲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捨正為邪,故魏朝疾之。

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一婬一之鬼,不亂其間。」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

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一婬一祀。

由是蔣子文祠以下,普皆毀絕。

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

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

蔣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鍾山王。

蘇侯驃騎大將軍。

四方諸神,鹹加爵秩。

漢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幾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

雖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

按此詔,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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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卷01 本紀第1 武帝上卷02 本紀第2 武帝中卷03 本紀第3 武帝下卷04 本紀第4 少帝卷05 本紀第5 文帝卷06 本紀第6 孝武帝卷07 本紀第7 前廢帝卷08 本紀第8 明帝卷09 本紀第9 後廢帝卷10 本紀第10 順帝卷11 志第1 志序 歷上卷12 志第2 歷中卷13 志第3 歷下卷14 志第4 禮一卷15 志第5 禮二卷16 志第6 禮三卷17 志第7 禮四卷18 志第8 禮五卷19 志第9 樂一卷20 志第10 樂二卷21 志第11 樂三卷22 志第12 樂四卷23 志第13 天文一卷24 志第14 天文二卷25 志第15 天文三卷26 志第16 天文四卷27 志第17 符瑞上卷28 志第18 符瑞中卷29 志第19 符瑞下卷30 志第20 5行一卷31 志第21 5行二卷32 志第22 5行三卷33 志第23 5行四卷34 志第24 5行五卷35 志第25 州郡一卷36 志第26 州郡二卷37 志第27 州郡三卷38 志第28 州郡四卷39 志第29 百官上卷40 志第30 百官下卷41 列傳第1 后妃卷42 列傳第2 劉穆之、王弘卷43 列傳第3 徐羨之、傅亮、檀道濟卷44 列傳第4 謝晦列傳第五 王鎮惡 檀韶 向靖 劉懷慎 劉粹卷46 列傳第6 趙倫之、到彥之闕、王懿、張邵列傳第七 劉懷肅 孟懷玉 弟龍符 劉敬宣 檀祗卷48 列傳第8 硃齡石、弟超石、毛修之、傅弘之卷49 列傳第9 孫處、蒯恩、劉鍾、虞丘進卷50 列傳第10 胡籓、劉康祖、垣護之、張興世卷51 列傳第11 宗室列傳第十二 庾悅 王誕 謝景仁 弟述 袁湛 弟豹 褚叔度列傳第十三 張茂度 子永 庾登之 弟炳之 謝方明 江夷卷54 列傳第14 孔季恭、羊玄保、沈曇慶卷55 列傳第15 臧燾、徐廣、傅隆卷56 列傳第16 謝瞻、孔琳之卷57 列傳第17 蔡廓、子興宗卷58 列傳第18 王惠、謝弘微、王球列傳第十九 殷淳 子孚 弟沖 淡 張暢 何偃 江智淵卷60 列傳第20 范泰、王淮之、王韶之、荀伯子卷61 列傳第21 武三王卷62 列傳第22 羊欣、張敷、王微卷63 列傳第23 王華、王曇首、殷景仁、沈演之卷64 列傳第24 鄭鮮之、裴松之、何承天卷65 列傳第25 吉翰、劉道產、杜驥、申恬卷66 列傳第26 王敬弘、何尚之卷67 列傳第27 謝靈運卷68 列傳第28 武二王卷69 列傳第29 劉湛、范曄卷70 列傳第30 袁淑卷71 列傳第31 徐湛之、江湛、王僧綽卷72 列傳第32 文九王卷73 列傳第33 顏延之卷74 列傳第34 臧質、魯爽、沈攸之卷75 列傳第35 王僧達、顏竣卷76 列傳第36 硃修之、宗愨、王玄謨卷77 列傳第37 柳元景、顏師伯、沈慶之卷78 列傳第38 蕭思話 劉延孫卷79 列傳第39 文五王卷80 列傳第410 孝武十四王卷81 列傳第41 劉秀之、顧琛顧覬之卷82 列傳第42 周朗、沈懷文卷83 列傳第43 宗越、吳喜、黃回卷84 列傳第44 鄧琬、袁鳷、孔覬卷85 列傳第45 謝莊、王景文卷86 列傳第46 殷孝祖、劉勉卷87 列傳第47 蕭惠開、殷琰卷88 列傳第48 薛安都、沈文秀、崔道固卷89 列傳第49 袁粲卷90 列傳第50 明四王卷91 列傳第51 孝義卷92 列傳第52 良吏卷93 列傳第53 隱逸卷94 列傳第54 恩幸卷95 列傳第55 索虜卷96 列傳第56 鮮卑、吐谷渾卷97 列傳第57 夷蠻卷98 列傳第58 氐胡卷99 列傳第59 二凶卷100 列傳第60 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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