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卷16 志第6 禮三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自書契經典,鹹崇其義,而聖人之德,莫大於嚴父者也。
故司馬遷著《封禪書》,班固備《郊祀志》,上紀皇王正祀,下錄郡國百神。
司馬彪又著《祭祀志》,以續終漢。
中興以後,其舊制誕章,粲然弘備。
自茲以降,又有異同,故復撰次云爾。
漢獻帝延康元年十一月己丑,詔公卿告祠高廟。
遣兼御史大夫張音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於魏。
是時魏文帝繼王位,南巡在穎一陰一。
有司乃為壇於穎一陰一之繁一陽一故城。
庚午,登壇。
魏相國華歆跪受璽紱以進於王。
既受畢,降壇視燎,成禮而返,未有祖配之事。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祀天地明堂。
是時魏都洛京,而神祇兆域明堂靈台,皆因漢舊事。
四年七月,帝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自後以為常。
及文帝崩,太尉鍾繇告謚南郊,皆是有事於郊也。
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是時二漢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損益可知也。
四年八月,帝東巡,過繁昌,使執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禪壇。
《後漢紀》,章帝詔高邑祠即位壇。
此雖前代已行之事,然為壇以祀天,而壇非神也。
今無事於上帝,而致祀於虛壇,未詳所據也。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營洛一陽一南委粟山為圓丘,詔曰:「蓋帝王受命,莫不恭承天地,以彰神明;尊祀世統,以昭功德。
故先代之典既著,則禘郊祖宗之制備也。
昔漢氏之初,承秦滅學之後,采摭殘缺,以備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宮、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經見,並以興廢無常,一彼一此,四百餘年,廢無禘禮。
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闕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圓丘,以始祖帝舜配,號圓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於圓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後,終魏世,不復郊祀。
孫權初稱尊號於武昌,祭南郊告天。
文曰:「皇帝臣孫權,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漢饗國二十有四世,歷年四百三十,行氣數終,祿胙運盡,普天弛絕,率土分崩。
孽臣曹丕,遂奪神器;丕子睿繼世作慝,竊名亂制。
權生於東南,遭值期運,承乾秉戎,志在拯世,奉辭行罰,舉足為民。
群臣將相州郡百城執事之人,鹹以為天意已去於漢,漢氏已終於天。
皇帝位虛,郊祀無主,休征嘉瑞,前後雜沓,歷數在躬,不得不受。
權畏天命,敢不敬從。
謹擇元日,登壇柴燎,即皇帝位。
唯爾有神饗之!左右有吳,永綏天極。」
其後自以居非中土,不復修設。
中年,群臣奏議,宜修郊祀,權曰:「郊祀當於中土,今非其所。」
重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王者以天下為家。
昔周文、武郊於禜、鎬,非必中土。」
權曰:「武王伐紂,即阼於鎬京,而郊其所也。
文王未為天子,立郊於禜,見何經典?」
復奏曰:「伏見《漢書·郊祀志》,匡衡奏徙甘泉河東郊於長安,言文王郊於禜。」
權曰:「文王德一性一謙讓,處諸侯之位,明未郊也。
經傳無明文,由匡衡俗儒意說,非典籍正義,不可用也。」
虞喜《志林》曰:「吳主糾駁郊祀,追貶匡衡,凡在見者,莫不慨然稱善也。」
何承天曰:「案權建號繼天,而郊享有闕,固非也。
末年雖一南郊,而遂無北郊之禮。
環氏《吳紀》:『權思崇嚴父配天之義,追上父堅尊號為吳始祖。
』如此說,則權末年所郊,堅配天也。
權卒後,三嗣主終吳世不郊祀,則權不享配帝之禮矣。」
劉備章武元年,即皇帝位,設壇。
「建安二十六年夏四月丙午,皇帝臣備,敢用玄牡,昭告皇天上帝、后土神祇。
漢有天下,歷數無疆。
曩者王莽篡盜,光武皇帝震怒致誅,社稷復享。
今曹一操一阻兵安忍,子丕載其凶逆,竊居神器。
群臣將士以為社稷墮廢,備宜修之,嗣武二祖,龔行天罰。
備惟否德,懼忝帝位,詢於庶民,外及蠻夷君長,僉曰天命不可以不答,祖業不可以久替,四海不可以無主,率土式望,在備一人。
備畏天之威,又懼漢邦將湮於地。
謹擇元日,與百僚登壇,受皇帝璽綬。
修燔瘞,告類於大神。
惟大神尚饗!祚於漢家,永綏四海。」
章武二年十月,詔丞相諸葛亮營南北郊於成都。
魏元帝鹹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節侍中太保鄭沖、兼太尉司隸校尉李喜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於晉。
丙寅,晉設壇場於南郊,柴燎告類,未有祖配。
其文曰:「皇帝臣炎,敢用玄牡,明告於皇皇后帝。
魏帝稽協皇運,紹天明命,以命炎曰:『昔者唐堯禪位虞舜,虞舜又以禪禹,邁德垂訓,多歷年載。
暨漢德既衰,太祖武皇帝撥亂濟民,扶翼劉氏,又用受禪於漢。
粵在魏室,仍世多故,幾於顛墜,實賴有晉匡拯之德,用獲保厥肆祀,弘濟於艱難,此則晉之有大造於魏也。
誕惟四方之民,罔不祗順,開國建侯,宣禮明刑,廓清梁、岷,苞懷揚、越,函夏興仁,八紘同軌,遐邇弛義,祥瑞屢臻,天人協應,無思不服。
肆予憲章三後,用集大命於茲。
』炎惟德不嗣,辭不獲命。
於是群公卿士,百辟庶僚,黎獻陪隸,暨於百蠻君長,僉曰:『皇天鑒下,求民之瘼,既有成命,固非克讓所得距違。
』天序不可以無統,人神不可以曠主,炎虔奉皇運,畏天之威,敢不欽承休命,敬簡元辰,升壇受禪,告類上帝,以永答民望,敷佑萬國。
惟明德是饗。」
泰始二年正月,詔曰:「有司前奏郊祀權用魏禮。
朕不慮改作之難,今便為永制。
眾議紛互,遂不時定,不得以時供饗神祀,配以祖考,日夕歎企,貶食忘安。
其便郊祀。」
時群臣又議:「五帝,即天也。
五氣時異,故殊其號。
雖名有五,其實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
五郊改五一精一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已。
北郊又除先後配祀。」
帝悉從之。
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古者丘郊不異,宜並圓丘方澤於南北郊,更修治壇兆。
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帝又從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肅議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親祠圓丘於南郊。
自是後,圓丘方澤不別立至今矣。
太康十年十月,乃更詔曰:「《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
』又曰:『祀地旅四望。
』四望非地,則明上帝不得為天也。
往者眾議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禮文正經不通。
且《詩序》曰:『文、武之功,起於後稷。
』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創業,既已配天,復以先帝配天,於義亦不安。
其復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晉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帝親郊禮。
皇太子、皇弟、皇子悉侍祠,非前典也。
愍帝都長安,未及立郊廟而敗。
元帝中興江南,太興元年,始更立郊兆。
其制度皆太常賀循依據漢、晉之舊也。
三月辛卯,帝親郊祀,饗配之禮,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初,尚書令刁協、國子祭酒杜夷,議宜須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組據漢獻帝居許,即便立郊,自宜於此修奉。
驃騎王導、僕射荀崧、太常華恆、中書侍郎庾亮皆同組議,事遂施行。
按元帝紹命中興,依漢氏故事,宜享明堂宗祀之禮。
江左不立明堂,故闕焉。
明帝太寧三年七月,始詔立北郊。
未及建而帝崩,故成帝鹹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於覆舟山南立之。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張皇后配地。
魏氏故事,非晉舊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將北郊,有疑議。
太常顧和表曰:「泰始中,合二至之祀於二郊。
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一陽一復。
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則與南郊同月。
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北郊於一丘。
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
至鹹和中,議別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於是從和議。
是月辛未,南郊。
辛巳,北郊。
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三月,宋高祖討桓玄走之。
己卯,告義功於南郊。
是年,帝蒙塵江陵未返。
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一事。
尚書左丞王納之獨曰:「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一陽一,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辨也。
齋之與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雲今宜郊,故是承製所得命三公行一事。
又郊天極尊,唯一而巳,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庶子執事,禮文炳然。
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
又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
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
無為欲速而無據,使皇輿旋返,更不得親奉。」
遂從納之議。
晉恭帝元熙二年五月,遣使奉策,禪帝位於宋。
永初元年六月丁卯,設壇南郊,受皇帝璽紱,柴燎告類。
策曰:「皇帝臣諱,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晉帝以卜世告終,歷數有歸,欽若景運,以命於諱。
夫樹君司民,天下為公,德充帝王,樂推攸集。
越俶唐、虞,降暨漢、魏,一靡一不以上哲格文祖,元勳陟帝位,故能大拯黔黎,垂訓無窮。
晉自東遷,四維弗樹,宰輔焉依,為日已久。
難棘隆安,禍成元興,遂至帝王遷播,宗祀湮滅。
諱雖地非齊、晉,眾無一旅,仰憤時難,俯悼橫流,投袂一麾,則皇祚克復。
及危而能持,顛而能扶,一奸一宄具殲,僭偽必滅。
誠否終必泰,興廢有期。
至於撥亂濟民,大造晉室,因藉時運,以一屍一其勞。
加以殊俗慕義,重譯來款,正朔所暨,鹹服聲教。
至乃三靈垂象,山川告祥,人神和協,歲月茲著。
是以群公卿士,億兆夷人,僉曰皇靈降監於上,晉朝款誠於下;天命不可以久淹,宸極不可以暫曠。
遂一逼一群議,恭茲大禮。
猥以寡德,托於兆民之上。
雖仰畏天威,略是小節,顧深永懷,祗懼若厲。
敬簡元日,升壇受禪,告類上帝,用酬萬國之嘉望。
克隆天保,永祚於有宋。
惟明靈是饗。」
永初元年,皇太子拜告南北郊。
永初二年正月上辛,上親郊祀。
文帝元嘉三年,車駕西征謝晦,幣告二郊。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癸巳,八座奏:「劉義宣、臧質,干時犯順,滔天作戾,連結淮、岱,謀危宗社。
質反之始,戒嚴之日,二郊廟社,皆已遍陳。
其義宣為逆,未經同告。
輿駕將發,丑徒冰消,質既梟懸,義宣禽獲,二寇俱殄,並宜昭告。
檢元嘉三年討謝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廟。
賊既平蕩,唯告太廟、太社,不告二郊。」
禮官博議。
太學博士徐宏、孫勃、陸澄議:「《禮》無不報。
始既遍告,今賊已禽,不應不同。」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王制》,天子巡狩,『歸,假於祖禰』。
又《曾子問》:『諸侯適天子,告於祖,奠於禰,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諸侯相見,反必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
』又云:『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
反必告至。
』天子諸侯,雖事有小大,其禮略鈞,告出告至,理不得殊。
鄭云:『出入禮同。
』其義甚明。
天子出征,類於上帝,推前所告者歸必告至,則宜告郊,不復容疑。
元嘉三年,唯告廟社,未詳其義。
或當以《禮記》唯云『歸假祖禰』,而無告郊之辭。
果立此義,彌所未達。
夫《禮記》殘缺之書,本無備體,折簡敗字,多所闕略。
正應推例求意,不可動必徵文。
天子反行告社,亦無成記,何故告郊,獨當致嫌。
但出入必告,蓋孝敬之心。
既以告歸為義,本非獻捷之禮。
今輿駕竟未出宮,無容有告至之文;若陳告不行之禮,則為未有前准。
愚謂祝史致辭,以昭誠信。
苟其義舛於禮,自可從實而闕。
臣等參議,以應告為允,宜並用牲告南北二郊、太廟、太社,依舊公卿行一事。」
詔可。
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今月十五日南郊。
尋舊儀,廟祠至尊親奉,以太尉亞獻;南郊親奉,以太常亞獻。
又廟祠行一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則不灌。
而郊初灌,同之於廟,送神又灌,議儀不同,於事有疑。
輒下禮官詳正。」
太學博士王祀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祇,禋祀昊天。
』則今太常是也。
以郊天,太常亞獻。
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
』鄭玄云:『後不與祭,宗伯攝其事。
』又說云:『君執圭瓚稞一屍一,大宗伯執璋瓚亞獻。
』中代以來,後不廟祭,則應依禮大宗伯攝亞獻也。
而今以太尉亞獻。
鄭注《禮·月令》云:『三王有司馬,無太尉。
太尉,秦官也。
』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後事重,故以上公亞獻。」
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
鄭注《儀禮》有司雲,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
繹又祭也。
今廟祠闕送神之稞,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
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
太常丞硃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一事,掌贊天子。
』無掌獻事。
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
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
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
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
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
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
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一陰一陽一之義也。
殷人先求諸一陽一。
』『樂三闋然後迎牲。
』則殷人後灌也。
『周人先求諸一陰一』,『灌用鬯,達於淵泉。
既灌,然後迎牲。
』則周人先灌也。
此謂廟祭,非謂郊祠。
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
』鄭注云:『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
淵儒注義,炳然明審。
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
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
至時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
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云宜更告。
徐禪云:『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禮官議正並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
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
《禮》傳所記,辛日有征。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谷於上帝。
』注曰:『元日,謂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谷梁》曰:『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並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於圓丘。
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
徐禪所據,或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
』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卜也。
』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
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愚謂不宜重告。」
曹郎硃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
《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於上帝。
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
祈谷祀五一精一之帝,以後稷配,所謂郊也。
二祭異時,其神不同。
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後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
名雖有二,其實一祭。
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無常辛。
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禮,『過時不舉』。
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
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
眾家異議,或雲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
固知《谷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
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
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征。
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
燮之所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
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
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
尋告郊克辰,於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
謂一毛一血告泬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一事,不容遷郊。」
眾議不同。
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
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一事。」
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
今九服既康,百祀鹹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
有司奏檢,未有先准。
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
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
漢、魏以來,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於京師告義功於郊兆。
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
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
其餘祔食,不關今祭。」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
參議為允,詔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詔曰:「古禮王者每歲郊享,爰及明堂。
自晉以來,間年一郊,明堂同日。
質文詳略,疏數有分。
自今可間二年一郊,間歲一明堂。
外可詳議。」
有司奏:「前兼曹郎虞願議:『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薦,於義為黷。
明詔使圓丘報功,三載一享。
明堂配帝,間歲昭薦。
詳辰酌衷,實允懋典。
』緣諮參議並同。
曹郎王延秀重議:『改革之宜,實如聖旨。
前虞願議,蓋是仰述而已,未顯後例。
謹尋自初郊間二載,明堂間一年,第二郊與第三明堂,還復同歲。
願謂自始郊明堂以後,宜各間二年。
以斯相推,長得異歲。
』通關八座,同延秀議。」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還復同日,間年一修。
漢文帝初祭地祇於渭一陽一,以高帝配;武帝立后土社祠於汾一陰一,亦以高帝配。
漢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則未以後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禮》享先妣為配北郊。
夏至祭后土,以高後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後地之祇,常配食天壇,山川群望皆在營內,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馮魴告高廟,以薄後代呂後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壇,地祇眾神,共在天郊也。
晉成帝立二郊,天郊則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軒轅、后土、太一、天一、太微、鉤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則四十四神,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醫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也。
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羨之、尚書令亮等奏曰:「臣聞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憲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雖因革殊時,質文異世,所以本情篤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協靈祗,有命自天,弘日靜之勤,立蒸民之極,帝遷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聖哲嗣徽,道孚萬國。
祭禮久廢,思光鴻烈,饗帝嚴親,今實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於地祗之配,雖禮無明文,先代舊章,每所因循,魏、晉故典,足為前式。
謂武敬皇后宜配北郊。
蓋述懷以追孝,躋聖敬於無窮,對越兩儀,允洽幽顯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於二郊,請宣攝內外,詳依舊典。」
詔可。
晉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時日尚寒,可有司行一事。」
詔曰:「郊祀禮典所重,中間以軍國多事,臨時有所妨廢,故每從奏可。
自今方外事簡,唯此為大,親奉禋享,固常典也。」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顧和啟:「宜還,更剋日。」
詔可。
漢明帝據《月令》有五郊迎氣服色之禮,因采元始中故事,兆五郊於洛一陽一,祭其帝與神,車服各順方色。
魏、晉依之。
江左以來,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詔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漢,汶邑斯尊。
所以職祭罔愆,氣令斯正,鴻名稱首,濟世飛聲。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聖靈昭俗,內穆四門,仁濟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腦勁越,西髓剛戎。
裁禮興稼穡之根,張樂協四氣之紀。
匡飾墳序,引無題之外;旌延寶臣,盡盛德之范。
訓深劭農,政高刑厝。
萬物棣通,百神薦祉。
動協天度,下沿地德。
故一精一緯上靈,動殖下瑞,諸侯軌道,河溓海夷。
朕仰憑洪烈,入子萬姓,皇天降祐,迄將一紀。
思奉揚休德,永播無窮。
便可詳考姬典,經始明堂,宗祀先靈,式配上帝,誠敬克展,幽顯鹹秩。
惟懷永元,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尋明堂辟雍,制無定文,經記參差,傳說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見,或以為名異實同,或以為名實皆異。
自漢暨晉,莫之能辨。
周書雲,清廟明堂路寢同制。
鄭玄注《禮》,義生於斯。
諸儒又雲明堂在國之一陽一,丙巳之地,三里之內。
至於室宇堂個,戶牖達向,世代湮緬,難得該詳。
晉侍中裴頠,西都碩學,考詳前載,未能制定。
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分,直可為殿,以崇嚴祀。
其餘雜碎,一皆除之。
參詳鄭玄之注,差有准據;裴頠之奏,竊謂可安。
國學之南,地實丙巳,爽塏平暢,足以營建。
其牆宇規範,宜擬則太廟,唯十有二間,以應期數。
依漢汶上圖儀,設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對饗。
祭皇天上帝,雖為差降,至於三載恭祀,理不容異。
自郊徂宮,亦宜共日。
《禮記》郊以特牲,《詩》稱明堂羊牛,吉蠲雖同,質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無禋燎,則鼎俎彝簋,一依廟禮。
班行百司,搜材簡工,權置起部尚書、將作大匠,量物商程,克今秋繕立。」
乃依頠議,但作大殿屋雕畫而已,無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還,世祖親奉明堂,祠祭五時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鄭玄議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廟四時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詳祭用幾牛?」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
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聖心所以昭玄極;泛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
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
博士虞龢議:「祀帝之名雖五,而所生之實常一。
五德之帝,迭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隨其王而饗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
祠部郎顏奐議:「祀之為義,並五帝以為言。
帝雖雲五,牲牢之用,謂不應過郊祭廟祀。
宜用二牛。」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來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尋舊南郊與明堂同日,並告太廟。
未審今祀明堂,復告與不?」
祠部郎王延秀議:「案鄭玄云:『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別名也。
神無二主,故明堂異處,以避後稷。
』謹尋郊宗二祀,既名殊實同,至於應告,不容有異。」
守尚書令袁粲等並同延秀議。
魏明帝世,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
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從所由於前,謹遺跡於後。
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佈,有司之過也。
』然則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無以顯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觀也。
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譽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前王之弊亂,拯流遁之艱危,接千載之衰緒,繼百世之廢始。
自武、文至於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其優衍豐一隆,無所取喻。
至於歷世迄今,未發大禮。
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余穢,未遑斯事。
若爾,三苗堀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岳之禮也。
且昔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屠蜀賊於隴右。
其震盪內潰,在不復淹,就當探其窟一穴一,無累於封禪之事也。
此儀久廢,非倉卒所定。
宜下公卿,廣纂其禮,卜年考時,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
臣待罪軍旅,不勝大願,冒死以聞。」
詔曰:「聞濟斯言,使吾汗出流足。
自開闢以來,封禪者七十餘君爾。
故太史公曰:『雖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間曠遠者,千有餘年,近數百載。
其儀闕不可得記。
』吾何德之修,敢庶茲乎!濟豈謂世無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吾不敢欺天也。
濟之所言,華則華矣,非助我者也。
公卿侍中、尚書、常侍省之而已。
勿復有所議,亦不須答詔也。」
帝雖拒濟議,而實使高堂隆草封禪之儀。
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禮。
會隆卒,故不行。
晉武帝平吳,混一區宇。
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書令衛瓘、尚書左僕射山濤、魏舒、尚書劉實、張華等奏曰:「聖德隆茂,光被四表,諸夏乂清,幽荒率從。
神策廟算,席捲吳越,孫皓稽顙,六一合為家,巍巍之功,格於天地。
宜同古典,勒封東嶽,告三府太堂為儀制。」
瓘等又奏:「臣聞肇自生民,則有後辟,載祀之數,莫之能紀。
立德濟世,揮揚仁風,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謚號可知者,十有四焉。
沉一淪寂寞,曾無遺聲者,不可勝記。
自黃帝以前,古傳昧略,唐、虞以來,典謨炳著。
三王代興,體業繼襲,周道既沒,秦氏承之,至於漢、魏,而質文未復。
大晉之德,始自重、黎,實佐顓頊。
至於夏、商,世序天地,其在於周,不失其緒。
金德將升,世濟明聖,外平蜀漢,海內歸心,武功之盛,實由文德。
至於陛下受命踐阼,弘建大業,群生仰流,唯獨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負固,歷代不賓。
神謀獨斷,命將出討,兵威暫加,數旬蕩定,羈其鯨鯢,赦其罪逆。
雲覆雨施,八方來同,聲教所被,達於四極。
雖黃軒之征,大禹遠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
若夫玄石素文,底號前載,像以姓表,言以事告,《河圖》、《洛書》之征,不是過也。
加以騶虞麟趾,眾瑞並臻。
昔夏、殷以丕崇為祥,周武以烏魚為美,鹹曰休哉;然符瑞之應,備物之盛,未有若今之富者也。
宜宣大典,禮中岳,封泰山,禪梁父,發德號,明至尊,享天休,篤黎庶,勒千載之表,播流後之一聲,俾百代之下,莫不興起。
斯帝王之盛業,天人之至望也。」
詔曰:「今逋寇雖殄,外則障塞有警,內則民黎未康,此盛德之事,所未議也。」
瓘等又奏:「今東漸於海,西被流沙,大漠之一陰一,日南北戶,莫不通屬。
茫茫禹跡,今實過之,則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
宜有事梁父,修禮地祗,登封泰山,致誠上帝,以答人神之願。
乞如前奏。」
詔曰:「今一陰一陽一未和,政刑未當,百姓未得其所,豈可以勒功告成邪!」瓘又奏:「臣聞處帝王之位者,必有歷運之期,天命之應;濟生民之大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
無不可誣,有不可讓,自古道也。
而明詔謙沖,屢辭其禮。
雖盛德攸在,推而未居。
夫三公職典天地,實掌民物,國之大事取議於此。
漢氏封禪,非是官也,不在其事。
臣等前奏,蓋陳祖考之功,天命又應,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述古考今,宜循此禮。
至於克定歲月,須五府上議,然後奏聞。
請寫詔及奏,如前下議。」
詔曰:「雖蕩清江表,皆臨事者之勞,何足以告成。
方望群後,思隆大化,以寧區夏,百姓獲乂,與之休息,此朕日夜之望。
無所復下諸府矣。
勿復為煩。」
瓘等又奏:「臣聞唐、虞二代,濟世弘功之君,莫不仰答天心,俯協民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辭焉者,蓋不可讓也。
今陛下勳高百王,德無與二,茂績宏規,巍巍之業,固非臣等所能究論。
而聖旨勞謙,屢自抑損,時至弗應,推美不居,闕皇代之上儀,塞神祇之款望,使大晉之典謨,不同風於三、五。
臣等誠不敢奉詔,請如前奏施行。」
詔曰:「方當共弘治道,以康庶績,且俟他年,無復紛紜也。」
太康元年冬,王公有司又奏:「自古聖明,光宅四海,封禪名山,著於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
舜、禹之有天下,巡狩四岳,躬行其道。
《易》著『觀民省方』,《禮》有『升中於天』,《詩》頌『陟其高山』,皆載在方策。
文王為西伯,以服事殷;周公以魯蕃,列於諸侯,或享於岐山,或有事泰山。
徒以聖德,猶得為其事。
自是以來,功薄而僭其義者,不可勝言,號謚不泯,以至於今。
況高祖宣皇帝肇開王業,海外有截;世宗景皇帝濟以大功,輯寧區夏;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晉,蕩定蜀漢;陛下應期龍興,混壹六一合,澤被群生,威震無外。
昔漢氏失統,吳、蜀鼎峙,兵興以來,近將百年。
地險俗殊,民望絕塞,以為分外,其日久矣。
大業之隆,重光四葉,不羈之寇,二世而平。
非聰明神武,先天弗違,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茲者歟!臣等幸以千載,得遭運會,親奉大化,目睹太平,至公之美,誰與為讓!宜祖述先朝,憲章古昔,勒功岱岳,登封告成,弘禮樂之制,正三雍之典,揚名萬世,以顯祖宗。
是以不勝大願,敢昧死以聞。
請告太常具禮儀。」
上復詔曰:「所議誠前烈之盛事也;方今未可以爾。
便報絕之。」
宋太祖在位長久,有意封禪。
遣使履行泰山舊道,詔學士山謙之草封禪儀注。
其後索虜南寇,六州荒毀,其意乃息。
世祖大明元年十一月戊申,太宰江夏王義恭表曰:「惟皇天崇稱大道,始行揖讓。
迄於有晉,雖聿修前緒,而跡淪言廢,蔑記於竹素者,焉可單書。
紹乾維,建徽號,流風聲,被絲管,自無懷以來,可傳而不朽者,七十有四君。
罔仁厚而道滅,鮮義澆而德宣,鍾律之先,曠世綿絕,難得而聞。
《丘》、《索》著明者,尚有遺炳。
故《易》稱先天弗違,後天奉時。
蓋陶唐姚姒商姬之主,莫不由斯道也。
是以風化大洽,光熙於後。
炎漢二帝,亦踵曩則,因百姓之心,聽輿人之頌,龍駕帝服,鏤玉梁甫,昌言明稱,告成上靈。
況大宋表祥唐虞,受終素德,山龍啟符,金玉顯瑞,異采騰於軫墟,紫煙藹於邦甸,錫冕兆九五之征,文豹赴天歷之會。
誠二祖之幽慶,聖後之冥休。
道冠軒、堯,惠深亭毒;而猶執沖約,未言封禪之事,四海竊以恧焉。
臣聞惟皇配極,惟帝祀天,故能上稽乾式,照臨黔首,協和穹昊,膺茲多福。
高祖武皇帝明並日月,光振八區,拯已溺之晉,濟橫流之世,撥亂寧民,應天受命,鴻徽洽於海表,威稜震乎沙外。
太祖文皇帝體聖履仁,述業興禮,正樂頌,作象歷,明達通於神祇,玄澤被乎上下。
仁孝命世,睿武英挺,遭運屯否,三才湮滅,乃龍飛五洲,鳳翔九江,身先八百之期,斷出人鬼之表,慶煙應高牙之建,風耀符發跡之辰,親翦凶逆,躬清昏,天地革始,夫婦更造,豈與彼承業繼緒,拓復禹跡,車一其軌,書罔異文者,同年而議哉!今龍麟已至,鳳皇已儀,比李已實,靈茅已茂,雕氣降霧於宮榭,珍露呈味於禁林,嘉禾積穗於殿甍,連理合干於園御,皆耀質離宮,植根蘭囿。
至夫霜毫玄文,素翮赬羽,泉河山嶽之瑞,草木金石之祥,方畿憬塗之謁,抗驛絕祖之奏,彪炳雜沓,粵不可勝言。
太平之應,茲焉富矣。
宜其從天人之誠,遵先王之則,備萬乘,整法駕,修封泰山,瘞玉岱趾,延喬、松於東序,詔韓、岐於西廂,麾天閽,使啟關,謁紫宮,朝太一,奏《鈞天》,詠《雲門》,讚揚幽奧,超聲前古,豈不盛哉!伏願時命宗伯,具茲典度。」
詔曰:「太宰表如此。
昔之盛王,永保鴻名,常為稱首,由斯道矣。
朕遭家多難,入纂絕業,德薄勳淺,鑒寐崩愧。
頃麟鳳表禎,茅禾兼瑞,雖符祥顯見,恧乎猶深,庶仰述先志,拓清中宇,禮祇謁神,朕將試哉。」
四年四月辛亥,有司奏曰:
臣聞崇號建極,必觀俗以樹教;正位居體,必采世以立言。
是以重代列聖,鹹由厥道。
玄勳上烈,融章未分,鳴光委緒,歇而罔臧。
若其顯謚略騰軌,則系綴聲采,征略聞聽。
爰洎姬、漢,風一流尚存,遺芬余榮,綿映紀緯。
雖年絕世祀,代革一精一華,可得騰金彩,奏玉潤,鏤跡以熏今,鐫德以麗遠。
而四望埋禋歌之禮,日觀弛修封之容,豈非神明之業難崇,功基之跡易泯。
自茲以降,訖於季末,莫不欲英弘徽位,詳固洪聲。
豈徒深默修文,淵幽馭世而已。
諒以縢非虛奏,書匪妄埋,擊雨恕神,淳廕復樹,安得紫壇肅祗,竹宮載佇,散火投郊,流星奔座。
寶緯初基,厭靈命歷,德振弛維,功濟淪象,玄浸紛流,華液幽潤,規存永馭,思詳樹遠。
太祖文皇帝以啟遘泰運,景望震凝,采樂調風,集禮宣度,祖宗相映,軌跡重暉。
聖上韞菉蕃河,佇翔衡漢,金波掩照,華耀停明,運動時來,躍飛風舉,澄氛海、岱,開景中區,歇神還靈,頹天重耀,儲正凝位於兼明,哀岳蕃華於元列。
故以祥映昌基,系發篆素。
重以班朝待典,飾令詳儀,纂綜淪蕪,搜騰委逸,奏玉郊宮,禋珪玄畤,景集天廟,脈壤祥農,節至昕一陽一,川丘夙禮,綱威巡止,表綏中甸,史流其詠,民挹其風。
於是涵跡視一陰一,振聲威響,歷代之渠,沉□望內,安侯之長,賢王入侍,殊生詭氣,奉俗還鄉,羽族卉儀,懷音革狀,邊帛絕書,權光弛燭。
天岱發靈,宗河開寶,崇丘淪鼎,振采泗淵,雲皇王岳,離藻□漢,並角即音,棲翔禁御,袞甲霜味,翾舞川肆,榮泉流鏡,後昭河源,故以波沸外關,雲蒸內澤。
若其雪趾青毳,玄文硃彩,日月郊甸,擇木弄音,重以榮露騰軒,蕭雲掩閣,鎬穎孳萌,移華淵禁,山輿佇衡,雲鶼竦翼,海鰈泳流,江茅吐廕。
校書之列,仰筆以飾辭,濟、代之蕃,獻邑以待禮。
豈非神勰氣昌,物瑞雲照,蒱軒龜軫,□泉淳芳。
太宰江夏王臣義恭咀道遵英,一抽一奇麗古,該潤圖史,施詳載,表以功懋往初,德耀炎、昊,升文中岱,登牒天關,耀冠榮名,摛振聲號。
而道謙稱首,禮以虛挹,將使玄祇缺觀,幽瑞乖期,梁甫無盛德之容,介丘一靡一聲聞之響。
加窮泉之野,獻八代之駟,交木之鄉,奠絕金之楛,肅靈重表,珍符兼貺。
伏惟陛下謨詳淵載,衍屬休章,依征聖靈,潤色聲業,諏辰稽古,肅齊警列,儒僚展采,禮官相儀,懸蕤動音,洪鐘竦節,一陽一路整衛,正途清禁。
於是績環珮,端玉藻,鳴鳳佇律,騰駕流文,間彩比象之容,昭明紀數之服。
徽焯天陣,容藻神行,翠蓋懷一陰一,羽華列照。
乃詔聯事掌祭,賓客贊儀,金支宿縣,鏞石潤響。
命五神以相列,辟九關以集靈,警衛兵而開雲,先雨祇以灑路。
霞凝生闕,煙起成宮,台冠丹光,壇浮素靄。
爾乃臨中壇,備盛禮,天降祥錫,壽固皇根,谷動神音,山傳稱響。
然後辨年問老,陳詩觀俗,歸薦告神,奉遺清廟。
光美之盛,彰乎萬古;淵祥之烈,溢乎無窮。
豈不盛歟!
臣等生接昌辰,肅懋明世,束教管聞,未足言道。
且章志湮微,代往淪絕,拘采遺文,辯明訓誥□□□□簉訪鄒、魯,草縢書堙玉之禮,具竦石繩金之儀,和芝潤瑛,鐫璽乾封。
懼弗軌屬上徽,輝當王則。
謹奉儀注以聞。
詔曰:「天生神物,昔王稱愧,況在寡德,敢當鴻貺。
今文軌未一,可停此奏。」
漢獻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廟於鄴,自以諸侯禮立五廟也。
後雖進爵為王,無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繼王位。
七月,追尊皇祖為太一王,丁夫人曰太一王后。
黃初元年十一月受禪,又追尊太一王曰太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長秋曰高皇,夫人吳氏曰高皇后,並在鄴廟廟所祠。
則文帝之高祖處士、曾祖高皇、祖太皇帝共一廟。
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廟百世不毀,然則所祠止於親廟四室也。
至明帝太和三年十一月,洛京廟成,則以親盡遷處士主,置園邑,使令丞奉薦。
而使行太傅太常韓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節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廟,猶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廟之制,曰:「大魏三聖相承,以成帝業。
武皇帝肇建洪基,撥亂夷險,為魏太祖。
文皇帝繼天革命,應期受禪,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華夏,興制禮樂,宜為魏烈祖。」
更於太祖廟北為二祧,其左為文帝廟,號曰高祖,昭祧,其右擬明帝號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迭遷,一如周後稷、文、武廟祧之禮。
孫盛《魏氏春秋》曰:「夫謚以表行,廟以存容,皆於既歿然後著焉。
所以原始要終,以示百世者也。
未有當年而逆制祖宗,未終而豫自尊顯。
昔華樂以厚斂致譏,周人以豫凶違禮,魏之群司,於是乎失正矣。」
文帝甄後賜死,故不列廟。
明帝即位,有司奏請追諡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節奉策告祠於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始祖後稷,又特立廟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於後嗣,聖德至化,豈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靈遷化,而無寢廟以承享祀,非以報顯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禮,先妣別立寢廟。」
奏可。
以太和元年二月,立廟於鄴。
四月,洛邑初營宗廟,掘地得玉璽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羨思慈親。」
明帝為之改容,以太牢告廟。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廟京師,永傳享祀。
樂舞與祖廟同,廢鄴廟。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廟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親執饋奠如家人禮。
何承天曰:「案禮,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庶人無廟,故祭於寢。
帝者行之,非禮甚矣。」
漢獻帝延康元年七月,魏文帝幸譙,親祠譙陵,此漢禮也。
漢氏諸陵皆有園寢者,承秦所為也。
說者以為古前廟後寢,以像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
廟以藏主,四時祭祀,寢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薦新。
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弗改。
陵上稱寢殿,像生之具,古寢之意也。
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
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
古不墓祭,皆設於廟。
高陵上殿屋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及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
自後至今,陵寢遂絕。
孫權不立七廟,以父堅嘗為長沙太守,長沙臨湘縣立堅廟而已。
權既不親祠,直是依後漢奉南頓故事,使太守祠也。
堅廟又見尊曰始祖廟,而不在京師。
又以民人所發吳芮塚材為屋,未之前聞也。
於建鄴立兄長沙桓王策廟於硃爵橋南。
權疾,太子所禱,即策廟也。
權卒,子亮代立。
明年正月,於宮東立權廟曰太祖廟,既不在宮南,又無昭穆之序。
及孫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
皓先封烏程侯,即改葬和於烏程西山,號曰明陵,置園邑二百家。
於烏程立陵寢,使縣令丞四時奉祠。
寶鼎元年,遂於烏程分置吳興郡,使太守執事。
有司尋又言宜立廟京邑。
寶鼎二年,遂更營建,號曰清廟。
遣守丞相孟仁、太常姚信等備官僚中軍步騎,以靈輿法駕迎神主於明陵,親引仁拜送於庭。
比仁還,中吏手詔日夜相繼,奉問神靈起居動止。
巫覡言見和被服顏色如平日,皓悲喜,悉召公卿尚書詣皞下受賜。
靈輿當至,使丞相陸凱奉三牲祭於近郊。
皓於金城外露宿。
明日,望拜於東門之外,又拜廟薦饗。
比七日,三祭,倡伎晝夜娛樂。
有司奏:「『祭不欲數,數則黷』,宜以禮斷情。」
然後止。
劉備章武元年四月,建尊號於成都。
是月,立宗廟,袷祭高祖已下。
備紹世而起,亦未辨繼何帝為禰,亦無祖宗之號。
劉禪面縛,北地王諶哭於昭烈之廟,此則備廟別立也。
魏元帝鹹熙元年,增封晉文帝進爵為王,追命舞一陽一宣文侯為晉宣王,忠武侯為晉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謚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禪。
丁卯,追尊皇祖宣王為宣皇帝,伯考景王為景皇帝,考文王為文皇帝,宣王妃張氏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天子七廟,宜如禮營建。
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
於是君臣奏議:「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辨宗祧。
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
捨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尊遠。
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於文祖。
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
奏可。
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穎川府君、京兆府君,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為三昭三穆。
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世與景帝為七廟,其禮則據王肅說也。
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亦有准。
然於祗奉神明,情猶未安。
宜更營造,崇正永制。」
於是改創宗廟。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懷皇后。
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於太廟,周、漢未有其准。
魏明帝則別立廟,晉又異魏也。
六月,因廟陷當改治。
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異所,自宜如禮。」
詔又曰:「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皆一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隨時之宜也。
其便仍舊。」
至十年,乃更改築於宣一陽一門內,窮壯極麗。
然坎位之制,猶如初爾。
廟成,帝率百官遷神主於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如帝者之儀。
摯虞之議也。
至世祖武皇帝崩,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
而惠帝世,愍懷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
元帝世,懷帝殤太子又被廟,號為一陰一室四殤。
懷帝初,又策謚武帝楊後曰武悼皇后,改葬峻一陽一陵側。
別立弘訓宮,不列於廟。
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帝,於禮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也。
是時西京神主堙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
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穎川。
位雖七室,其實五世,蓋從刁協,以兄弟為世數故也。
於時百度草創,舊禮未備,三祖毀主,權居別室。
太興三年,將登愍帝之主,於是乃定更制,還復豫章、穎川二主於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帝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尊之義,在廟不替也。
至元帝崩,則豫章復遷。
然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穎川又遷,猶十室也。
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准遠廟。
成帝鹹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入伐,立行廟於白石,告先帝先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污辱海內。
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
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絕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
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鹹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於廟,配饗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世,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
康帝崩,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
故正室猶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降。
鹹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帝,世秩登進。
於是穎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穎川又遷。
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六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八間。
棟高八丈四尺,堂基長三十九丈一尺,廣十丈一尺。
堂集方石,庭以磚。
尊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
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帝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簡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陳太后祔於宣鄭太后之廟。
元興三年三月,宗廟神主在尋一陽一,已立新主於太廟,權告義事。
四月,輔國將軍何無忌奉送神主還。
丙子,百官拜迎於石頭。
戊寅,入廟。
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宋王,建宗廟於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
初祠高祖開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東安府君、皇考處士府君、武敬臧後,從諸侯五廟之禮也。
既即尊位,及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國掾府君為七廟。
永初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皇妣趙氏為穆皇后。
三年,孝懿蕭皇后崩,又祔廟。
高祖崩,神主升廟,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
廟殿亦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章皇太后,立廟西晉宣太后地。
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晉元帝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
今祠太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一事,於情禮不安。
可依禮更處。」
太常華恆議:「今聖上繼武皇帝,宜准漢世祖故事,不親執觴爵。」
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
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
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客主為限,無拘常數。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
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穎川,全祠七廟之禮。」
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
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於孝平,豫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烝嘗,於經既正,於情又安矣。
太堂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嶠謂是宜。」
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
嶠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
於是帝從嶠議,悉施用之。
孫盛《晉春秋》曰:「《一陽一秋傳》雲,『臣子一例也』。
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
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於長幼而升之,為逆。
准之古義,明詔是也。」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穎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鹹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將軍馮懷表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
可別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於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一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袷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贊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鸑,歲袷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
有禱則祭於壇鸑。」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於園。
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於是撫軍將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
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
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禮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別築一室,親未盡則禘袷,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
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安帝義熙九年四月,將殷祭,詔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司馬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帝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毀主不沒,理可推矣。
宜從范宣之言,築別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鹹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
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
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祠部郎臧燾議:「四府君之主,享祀禮廢,則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瘞埋矣。」
時高祖輔晉,與大司馬議同。
須後殷祀行一事改制。
晉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約,思與率土,致力備禮。
又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
便可詳議。」
祠部郎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辨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
蓋謂支胤授位,則親近必復。
京兆府君於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爾。
京兆遷毀,宜藏主於石室。
雖禘袷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一陰一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圓方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漢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辨。
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與天帝,雖天人之通謂,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諸侯不可言大君也。
書無全證,而義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紀之間,興廢迭用矣。」
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
且樂主於和,禮主於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順民乎!九服咸寧,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書令王珉意與胤同。
太常孔汪議:「太始開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誠以世數尚近,可得饗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跡所因也。
向使京兆爾時在七世之外,自當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毀之後,則殷禘所絕矣。」
吏部郎王忱議:「明堂則天象地,儀觀之大,宜俟皇居反舊,然後修之。」
驃騎將軍會稽王司馬道子、尚書令謝石意同忱議,於是奉行,一無所改。
晉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元興三年夏,應殷祠。
昔年三月,皇輿旋軫。
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云:『應用孟秋。
』台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
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
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
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
當是內台常以限月成舊。
』就如所言,有喪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
月數少多,復遲速失中。
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
安國又啟:「范泰云:『今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
』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
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
太常劉瑾云:『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
』臣尋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
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內,不以廢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
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
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群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墮稽停,遂非忘舊。
請免泰、瑾官。」
丁巳,詔皆白衣領職。
於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
領司徒王謐、丹一陽一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
殷祭舊准不差,蓋施於經常爾。
至於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謂理運惟新,於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
去年十月祠,雖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
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
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寧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
於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計辛未歲十月,來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傳》雲,袷從先君來,積數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
寧康、太元前事可依。
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
愚謂從復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
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墮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為始。
當用三年十月。」
尚書奏從王謐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
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
下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袷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一事』。
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
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
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
雖祥禫空存,無FH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
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
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
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
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
』雲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
案王肅等言於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
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袷則袷。
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
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宜爾。
宗廟大禮,宜依古典。
』則是皇宋開代成准。
謂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詔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
』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
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
乾又引晉鹹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鹹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
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
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
詔可。
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
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一陽一秋》之義,去樂卒事。」
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昇平末行之。
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
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別。
既入廟吉禘,何疑於樂。」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於遏密。
至於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與寢聲,非有損益於機務,縱復回疑於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
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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