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16 志第6 禮三:自書契經典,鹹崇其義,而聖人之德,莫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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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卷16 志第6 禮三

宋書

卷16 志第6 禮三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自書契經典,鹹崇其義,而聖人之德,莫大於嚴父者也。

故司馬遷著《封禪書》,班固備《郊祀志》,上紀皇王正祀,下錄郡國百神。

司馬彪又著《祭祀志》,以續終漢。

中興以後,其舊制誕章,粲然弘備。

自茲以降,又有異同,故復撰次云爾。

漢獻帝延康元年十一月己丑,詔公卿告祠高廟。

遣兼御史大夫張音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於魏。

是時魏文帝繼王位,南巡在穎一陰一。

有司乃為壇於穎一陰一之繁一陽一故城。

庚午,登壇。

魏相國華歆跪受璽紱以進於王。

既受畢,降壇視燎,成禮而返,未有祖配之事。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祀天地明堂。

是時魏都洛京,而神祇兆域明堂靈台,皆因漢舊事。

四年七月,帝將東巡,以大軍當出,使太常以一特牛告祠南郊,自後以為常。

及文帝崩,太尉鍾繇告謚南郊,皆是有事於郊也。

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是時二漢郊禋之制具存,魏所損益可知也。

四年八月,帝東巡,過繁昌,使執金吾臧霸行太尉事,以特牛祠受禪壇。

《後漢紀》,章帝詔高邑祠即位壇。

此雖前代已行之事,然為壇以祀天,而壇非神也。

今無事於上帝,而致祀於虛壇,未詳所據也。

景初元年十月乙卯,始營洛一陽一南委粟山為圓丘,詔曰:「蓋帝王受命,莫不恭承天地,以彰神明;尊祀世統,以昭功德。

故先代之典既著,則禘郊祖宗之制備也。

昔漢氏之初,承秦滅學之後,采摭殘缺,以備郊祀。

自甘泉、后土、雍宮、五畤神祇兆位,多不經見,並以興廢無常,一彼一此,四百餘年,廢無禘禮。

古代之所更立者,遂有闕焉。

曹氏世系,出自有虞氏。

今祀圓丘,以始祖帝舜配,號圓丘曰皇皇帝天;方丘所祭曰皇皇后地,以舜妃伊氏配;天郊所祭曰皇天之神,以太祖武皇帝配;地郊所祭曰皇地之祗,以武宣皇后配;宗祀皇考高祖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十二月壬子冬至,始祀皇皇帝天於圓丘,以始祖有虞帝舜配。

自正始以後,終魏世,不復郊祀。

孫權初稱尊號於武昌,祭南郊告天。

文曰:「皇帝臣孫權,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漢饗國二十有四世,歷年四百三十,行氣數終,祿胙運盡,普天弛絕,率土分崩。

孽臣曹丕,遂奪神器;丕子睿繼世作慝,竊名亂制。

權生於東南,遭值期運,承乾秉戎,志在拯世,奉辭行罰,舉足為民。

群臣將相州郡百城執事之人,鹹以為天意已去於漢,漢氏已終於天。

皇帝位虛,郊祀無主,休征嘉瑞,前後雜沓,歷數在躬,不得不受。

權畏天命,敢不敬從。

謹擇元日,登壇柴燎,即皇帝位。

唯爾有神饗之!左右有吳,永綏天極。」

其後自以居非中土,不復修設。

中年,群臣奏議,宜修郊祀,權曰:「郊祀當於中土,今非其所。」

重奏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王者以天下為家。

昔周文、武郊於禜、鎬,非必中土。」

權曰:「武王伐紂,即阼於鎬京,而郊其所也。

文王未為天子,立郊於禜,見何經典?」

復奏曰:「伏見《漢書·郊祀志》,匡衡奏徙甘泉河東郊於長安,言文王郊於禜。」

權曰:「文王德一性一謙讓,處諸侯之位,明未郊也。

經傳無明文,由匡衡俗儒意說,非典籍正義,不可用也。」

虞喜《志林》曰:「吳主糾駁郊祀,追貶匡衡,凡在見者,莫不慨然稱善也。」

何承天曰:「案權建號繼天,而郊享有闕,固非也。

末年雖一南郊,而遂無北郊之禮。

環氏《吳紀》:『權思崇嚴父配天之義,追上父堅尊號為吳始祖。

』如此說,則權末年所郊,堅配天也。

權卒後,三嗣主終吳世不郊祀,則權不享配帝之禮矣。」

劉備章武元年,即皇帝位,設壇。

「建安二十六年夏四月丙午,皇帝臣備,敢用玄牡,昭告皇天上帝、后土神祇。

漢有天下,歷數無疆。

曩者王莽篡盜,光武皇帝震怒致誅,社稷復享。

今曹一操一阻兵安忍,子丕載其凶逆,竊居神器。

群臣將士以為社稷墮廢,備宜修之,嗣武二祖,龔行天罰。

備惟否德,懼忝帝位,詢於庶民,外及蠻夷君長,僉曰天命不可以不答,祖業不可以久替,四海不可以無主,率土式望,在備一人。

備畏天之威,又懼漢邦將湮於地。

謹擇元日,與百僚登壇,受皇帝璽綬。

修燔瘞,告類於大神。

惟大神尚饗!祚於漢家,永綏四海。」

章武二年十月,詔丞相諸葛亮營南北郊於成都。

魏元帝鹹熙二年十二月甲子,使持節侍中太保鄭沖、兼太尉司隸校尉李喜奉皇帝璽綬策書,禪帝位於晉。

丙寅,晉設壇場於南郊,柴燎告類,未有祖配。

其文曰:「皇帝臣炎,敢用玄牡,明告於皇皇后帝。

魏帝稽協皇運,紹天明命,以命炎曰:『昔者唐堯禪位虞舜,虞舜又以禪禹,邁德垂訓,多歷年載。

暨漢德既衰,太祖武皇帝撥亂濟民,扶翼劉氏,又用受禪於漢。

粵在魏室,仍世多故,幾於顛墜,實賴有晉匡拯之德,用獲保厥肆祀,弘濟於艱難,此則晉之有大造於魏也。

誕惟四方之民,罔不祗順,開國建侯,宣禮明刑,廓清梁、岷,苞懷揚、越,函夏興仁,八紘同軌,遐邇弛義,祥瑞屢臻,天人協應,無思不服。

肆予憲章三後,用集大命於茲。

』炎惟德不嗣,辭不獲命。

於是群公卿士,百辟庶僚,黎獻陪隸,暨於百蠻君長,僉曰:『皇天鑒下,求民之瘼,既有成命,固非克讓所得距違。

』天序不可以無統,人神不可以曠主,炎虔奉皇運,畏天之威,敢不欽承休命,敬簡元辰,升壇受禪,告類上帝,以永答民望,敷佑萬國。

惟明德是饗。」

泰始二年正月,詔曰:「有司前奏郊祀權用魏禮。

朕不慮改作之難,今便為永制。

眾議紛互,遂不時定,不得以時供饗神祀,配以祖考,日夕歎企,貶食忘安。

其便郊祀。」

時群臣又議:「五帝,即天也。

五氣時異,故殊其號。

雖名有五,其實一神。

明堂南郊,宜除五帝之坐。

五郊改五一精一之號,皆同稱昊天上帝,各設一坐而已。

北郊又除先後配祀。」

帝悉從之。

二月丁丑,郊祀宣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

是年十一月,有司又議奏:「古者丘郊不異,宜並圓丘方澤於南北郊,更修治壇兆。

其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帝又從之,一如宣帝所用王肅議也。

是月庚寅冬至,帝親祠圓丘於南郊。

自是後,圓丘方澤不別立至今矣。

太康十年十月,乃更詔曰:「《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

而《周官》云:『祀天旅上帝。

』又曰:『祀地旅四望。

』四望非地,則明上帝不得為天也。

往者眾議除明堂五帝位,考之禮文正經不通。

且《詩序》曰:『文、武之功,起於後稷。

』故推以配天焉。

宣帝以神武創業,既已配天,復以先帝配天,於義亦不安。

其復明堂及南郊五帝位。」

晉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帝親郊禮。

皇太子、皇弟、皇子悉侍祠,非前典也。

愍帝都長安,未及立郊廟而敗。

元帝中興江南,太興元年,始更立郊兆。

其制度皆太常賀循依據漢、晉之舊也。

三月辛卯,帝親郊祀,饗配之禮,一依武帝始郊故事。

初,尚書令刁協、國子祭酒杜夷,議宜須旋都洛邑乃修之。

司徒荀組據漢獻帝居許,即便立郊,自宜於此修奉。

驃騎王導、僕射荀崧、太常華恆、中書侍郎庾亮皆同組議,事遂施行。

按元帝紹命中興,依漢氏故事,宜享明堂宗祀之禮。

江左不立明堂,故闕焉。

明帝太寧三年七月,始詔立北郊。

未及建而帝崩,故成帝鹹和八年正月,追述前旨,於覆舟山南立之。

是月辛未,祀北郊,始以宣穆張皇后配地。

魏氏故事,非晉舊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將北郊,有疑議。

太常顧和表曰:「泰始中,合二至之祀於二郊。

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或以夏至,或同用一陽一復。

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此則與南郊同月。

及中興草創,百度從簡,合北郊於一丘。

憲章未備,權用斯禮,蓋時宜也。

至鹹和中,議別立北郊,同用正月。

魏承後漢,正月祭天,以地配,而稱周禮,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於是從和議。

是月辛未,南郊。

辛巳,北郊。

帝皆親奉。

安帝元興三年三月,宋高祖討桓玄走之。

己卯,告義功於南郊。

是年,帝蒙塵江陵未返。

其明年應郊,朝議以為宜依周禮,宗伯攝職,三公行一事。

尚書左丞王納之獨曰:「既殯郊祀,自是天子當一陽一,有君存焉,稟命而行,何所辨也。

齋之與否,豈如今日之比乎?議者又雲今宜郊,故是承製所得命三公行一事。

又郊天極尊,唯一而巳,故非天子不祀也。

庶人以上,莫不蒸嘗,嫡子居外,庶子執事,禮文炳然。

未有不親受命而可祭天者。

又武皇受禪,用二月郊,元帝中興,以三月郊。

今郊時未過,日望輿駕。

無為欲速而無據,使皇輿旋返,更不得親奉。」

遂從納之議。

晉恭帝元熙二年五月,遣使奉策,禪帝位於宋。

永初元年六月丁卯,設壇南郊,受皇帝璽紱,柴燎告類。

策曰:「皇帝臣諱,敢用玄牡,昭告皇皇后帝。

晉帝以卜世告終,歷數有歸,欽若景運,以命於諱。

夫樹君司民,天下為公,德充帝王,樂推攸集。

越俶唐、虞,降暨漢、魏,一靡一不以上哲格文祖,元勳陟帝位,故能大拯黔黎,垂訓無窮。

晉自東遷,四維弗樹,宰輔焉依,為日已久。

難棘隆安,禍成元興,遂至帝王遷播,宗祀湮滅。

諱雖地非齊、晉,眾無一旅,仰憤時難,俯悼橫流,投袂一麾,則皇祚克復。

及危而能持,顛而能扶,一奸一宄具殲,僭偽必滅。

誠否終必泰,興廢有期。

至於撥亂濟民,大造晉室,因藉時運,以一屍一其勞。

加以殊俗慕義,重譯來款,正朔所暨,鹹服聲教。

至乃三靈垂象,山川告祥,人神和協,歲月茲著。

是以群公卿士,億兆夷人,僉曰皇靈降監於上,晉朝款誠於下;天命不可以久淹,宸極不可以暫曠。

遂一逼一群議,恭茲大禮。

猥以寡德,托於兆民之上。

雖仰畏天威,略是小節,顧深永懷,祗懼若厲。

敬簡元日,升壇受禪,告類上帝,用酬萬國之嘉望。

克隆天保,永祚於有宋。

惟明靈是饗。」

永初元年,皇太子拜告南北郊。

永初二年正月上辛,上親郊祀。

文帝元嘉三年,車駕西征謝晦,幣告二郊。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癸巳,八座奏:「劉義宣、臧質,干時犯順,滔天作戾,連結淮、岱,謀危宗社。

質反之始,戒嚴之日,二郊廟社,皆已遍陳。

其義宣為逆,未經同告。

輿駕將發,丑徒冰消,質既梟懸,義宣禽獲,二寇俱殄,並宜昭告。

檢元嘉三年討謝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廟。

賊既平蕩,唯告太廟、太社,不告二郊。」

禮官博議。

太學博士徐宏、孫勃、陸澄議:「《禮》無不報。

始既遍告,今賊已禽,不應不同。」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王制》,天子巡狩,『歸,假於祖禰』。

又《曾子問》:『諸侯適天子,告於祖,奠於禰,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告用牲幣,反亦如之。

諸侯相見,反必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

』又云:『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

反必告至。

』天子諸侯,雖事有小大,其禮略鈞,告出告至,理不得殊。

鄭云:『出入禮同。

』其義甚明。

天子出征,類於上帝,推前所告者歸必告至,則宜告郊,不復容疑。

元嘉三年,唯告廟社,未詳其義。

或當以《禮記》唯云『歸假祖禰』,而無告郊之辭。

果立此義,彌所未達。

夫《禮記》殘缺之書,本無備體,折簡敗字,多所闕略。

正應推例求意,不可動必徵文。

天子反行告社,亦無成記,何故告郊,獨當致嫌。

但出入必告,蓋孝敬之心。

既以告歸為義,本非獻捷之禮。

今輿駕竟未出宮,無容有告至之文;若陳告不行之禮,則為未有前准。

愚謂祝史致辭,以昭誠信。

苟其義舛於禮,自可從實而闕。

臣等參議,以應告為允,宜並用牲告南北二郊、太廟、太社,依舊公卿行一事。」

詔可。

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今月十五日南郊。

尋舊儀,廟祠至尊親奉,以太尉亞獻;南郊親奉,以太常亞獻。

又廟祠行一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則不灌。

而郊初灌,同之於廟,送神又灌,議儀不同,於事有疑。

輒下禮官詳正。」

太學博士王祀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佐王保國,以吉禮事鬼神祇,禋祀昊天。

』則今太常是也。

以郊天,太常亞獻。

又《周禮》外宗云:『王后不與,則贊宗伯。

』鄭玄云:『後不與祭,宗伯攝其事。

』又說云:『君執圭瓚稞一屍一,大宗伯執璋瓚亞獻。

』中代以來,後不廟祭,則應依禮大宗伯攝亞獻也。

而今以太尉亞獻。

鄭注《禮·月令》云:『三王有司馬,無太尉。

太尉,秦官也。

』蓋世代彌久,宗廟崇敬,攝後事重,故以上公亞獻。」

又議:「履時之思,情深於霜露;室戶之感,有懷於容聲。

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處。

鄭注《儀禮》有司雲,天子諸侯祭於祊而繹。

繹又祭也。

今廟祠闕送神之稞,將移祭於祊繹,明在於留神,未得而殺。

禮郊廟祭殊,故灌送有異。」

太常丞硃膺之議:「案《周禮》,大宗伯使掌典禮,以事神為上,職總祭祀,而昊天為首。

今太常即宗伯也。

又尋袁山松《漢·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亞獻,光祿掌三獻。

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禮儀及行一事,掌贊天子。

』無掌獻事。

如儀志,漢亞獻之事,專由上司,不由秩宗貴官也。

今宗廟太尉亞獻,光祿三獻,則漢儀也。

又賀循制太尉由東南道升壇,明此官必預郊祭。

古禮雖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亞獻,漢儀所行。

愚謂郊祀禮重,宜同宗廟。

且太常既掌贊天子,事不容兼。

又尋灌事,《禮記》曰:『祭求諸一陰一陽一之義也。

殷人先求諸一陽一。

』『樂三闋然後迎牲。

』則殷人後灌也。

『周人先求諸一陰一』,『灌用鬯,達於淵泉。

既灌,然後迎牲。

』則周人先灌也。

此謂廟祭,非謂郊祠。

案《周禮》天官:『凡祭祀贊王祼將之事。

』鄭注云:『祼者,灌也。

唯人道宗廟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

』而郊未始有灌,於禮未詳。

淵儒注義,炳然明審。

謂今之有灌,相承為失,則宜無灌。」

通關八座丞郎博士,並同膺之議。

尚書令建平王宏重參議,謂膺之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丙午朔,有司奏:「今月六日南郊,輿駕親奉。

至時或雨。

魏世值雨,高堂隆謂應更用後辛。

晉時既出遇雨,顧和亦云宜更告。

徐禪云:『晉武之世,或用丙,或用己,或用庚。

』使禮官議正並詳。

若得遷日,應更告廟與不?」

博士王燮之議稱:「遇雨遷郊,則先代成議。

《禮》傳所記,辛日有征。

《郊特牲》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

』鄭玄注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用辛者,取其齋戒自新也。

』又《月令》曰:『乃擇元日,祈谷於上帝。

』注曰:『元日,謂上辛。

郊祭天也。

』又《春秋》載郊有二,成十七年九月辛丑,郊。

《公羊》曰:『曷用郊?用正月上辛。

』哀元年四月辛巳,郊。

《谷梁》曰:『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

』以斯明之,則郊祭之禮,未有不用辛日者也。

晉氏或丙、或己、或庚,並有別議。

武帝以十二月丙寅南郊受禪,斯則不得用辛也。

又泰始二年十一月己卯,始並圓丘方澤二至之祀合於二郊。

三年十一月庚寅冬至祠天,郊於圓丘。

是猶用圓丘之禮,非專祈谷之祭,故又不得用辛也。

今之郊饗,既行夏時,雖得遷卻,謂宜猶必用辛也。

徐禪所據,或為未宜。

又案《郊特牲》曰:『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

』鄭玄注曰:『受命,謂告退而卜也。

』則告義在郊,非為告日。

今日雖有遷,而郊祀不異,愚謂不宜重告。」

曹郎硃膺之議:「案先儒論郊,其議不一。

《周禮》有冬至日圓丘之祭。

《月令》孟春有祈谷於上帝。

鄭氏說,圓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嚳配,所謂禘也。

祈谷祀五一精一之帝,以後稷配,所謂郊也。

二祭異時,其神不同。

諸儒雲,圓丘之祭,以後稷配。

取其所在,名之曰郊。

以形體言之,謂之圓丘。

名雖有二,其實一祭。

晉武捨鄭而從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

既以至日,理無常辛。

然則晉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禪議也。

江左以來,皆用正月,當以傳雲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晉不改正朔,行夏之時,故因以首歲,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

夫祭之禮,『過時不舉』。

今在孟春,郊時未過,值雨遷日,於禮無違。

既已告日,而以事不從,禋祀重敬,謂宜更告。

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

』是為北郊可不以辛也。」

尚書何偃議:「鄭玄注《禮記》,引《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

《周禮》,凡國大事,多用正歲。

《左傳》又啟蟄而郊。

則鄭之此說,誠有據矣。

眾家異議,或雲三王各用其正郊天,此蓋曲學之辯,於禮無取。

固知《谷梁》三春皆可郊之月,真所謂膚淺也。

然用辛之說,莫不必同。

晉郊庚己,參差未見前征。

愚謂宜從晉遷郊依禮用辛。

燮之所受命作龜,知告不在日,學之密也。」

右丞徐爰議以為:「郊祀用辛,有礙遷日,禮官祠曹,考詳已備。

何偃據禮,不應重告,愚情所同。

尋告郊克辰,於今宜改,告事而已。

次辛十日,居然展齋,養牲在滌,無緣三月。

謂一毛一血告泬之後,雖有事礙,便應有司行一事,不容遷郊。」

眾議不同。

參議:「宜依《經》,遇雨遷用後辛,不重告。

若殺牲薦血之後值雨,則有司行一事。」

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辛酉,詔曰:「朕載新寶命,仍離多難,戎車遄駕,經略務殷,禋告雖備,弗獲親禮。

今九服既康,百祀鹹秩,宜聿遵前典,郊謁上帝。」

有司奏檢,未有先准。

黃門侍郎徐爰議:「虞稱肆類,殷述昭告。

蓋以創世成功,德盛業遠,開統肇基,必享上帝。

漢、魏以來,聿遵斯典。

高祖武皇帝克伐偽楚,晉安帝尚在江陵,即於京師告義功於郊兆。

伏惟泰始應符,神武英斷,王赫出討,戎戒淹時,雖司奉弗虧,親謁尚闕。

謹尋晉武郊以二月,晉元禋以三月。

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典,不得拘以常祀,限以正月上辛。

愚謂宜下史官,考擇十一月嘉吉,車駕親郊,奉謁昊天上帝,高祖武皇帝配饗。

其餘祔食,不關今祭。」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等同爰議。

參議為允,詔可。

泰始六年正月乙亥,詔曰:「古禮王者每歲郊享,爰及明堂。

自晉以來,間年一郊,明堂同日。

質文詳略,疏數有分。

自今可間二年一郊,間歲一明堂。

外可詳議。」

有司奏:「前兼曹郎虞願議:『郊祭宗祀,俱主天神,而同日殷薦,於義為黷。

明詔使圓丘報功,三載一享。

明堂配帝,間歲昭薦。

詳辰酌衷,實允懋典。

』緣諮參議並同。

曹郎王延秀重議:『改革之宜,實如聖旨。

前虞願議,蓋是仰述而已,未顯後例。

謹尋自初郊間二載,明堂間一年,第二郊與第三明堂,還復同歲。

願謂自始郊明堂以後,宜各間二年。

以斯相推,長得異歲。

』通關八座,同延秀議。」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丁巳,有司奏郊祀明堂,還復同日,間年一修。

漢文帝初祭地祇於渭一陽一,以高帝配;武帝立后土社祠於汾一陰一,亦以高帝配。

漢氏以太祖兼配天地,則未以後配地也。

王莽作相,引《周禮》享先妣為配北郊。

夏至祭后土,以高後配,自此始也。

光武建武中,不立北郊,故後地之祇,常配食天壇,山川群望皆在營內,凡一千五百一十四神。

中元年,建北郊,使司空馮魴告高廟,以薄後代呂後配地。

江左初,未立北壇,地祇眾神,共在天郊也。

晉成帝立二郊,天郊則六十二神,五帝之佐、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文昌、北斗、三台、司命、軒轅、后土、太一、天一、太微、鉤陳、北極、雨師、雷電、司空、風伯、老人六十二神也。

地郊則四十四神,五嶽、四望、四海、四瀆、五湖、五帝之佐、沂山、岳山、白山、霍山、醫無閭山、蔣山、松江、會稽山、錢唐江、先農凡四十四也。

江南諸小山,蓋江左所立,猶如漢西京關中小水,皆有祭秩也。

二郊所秩,官有其注。

宋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司空羨之、尚書令亮等奏曰:「臣聞崇德明祀,百王之令典;憲章天人,自昔之所同。

雖因革殊時,質文異世,所以本情篤教,其揆一也。

伏惟高祖武皇帝允協靈祗,有命自天,弘日靜之勤,立蒸民之極,帝遷明德,光宅八表,太和宣被,玄化遐通。

陛下以聖哲嗣徽,道孚萬國。

祭禮久廢,思光鴻烈,饗帝嚴親,今實宜之。

高祖武皇帝宜配天郊;至於地祗之配,雖禮無明文,先代舊章,每所因循,魏、晉故典,足為前式。

謂武敬皇后宜配北郊。

蓋述懷以追孝,躋聖敬於無窮,對越兩儀,允洽幽顯者也。

明年孟春,有事於二郊,請宣攝內外,詳依舊典。」

詔可。

晉武帝太康二年冬,有司奏:「三年正月立春祠,時日尚寒,可有司行一事。」

詔曰:「郊祀禮典所重,中間以軍國多事,臨時有所妨廢,故每從奏可。

自今方外事簡,唯此為大,親奉禋享,固常典也。」

成帝祠南郊,遇雨。

侍中顧和啟:「宜還,更剋日。」

詔可。

漢明帝據《月令》有五郊迎氣服色之禮,因采元始中故事,兆五郊於洛一陽一,祭其帝與神,車服各順方色。

魏、晉依之。

江左以來,未遑修建。

宋孝武大明五年四月庚子,詔曰:「昔文德在周,明堂崇祀;高烈惟漢,汶邑斯尊。

所以職祭罔愆,氣令斯正,鴻名稱首,濟世飛聲。

朕皇考太祖文皇帝功耀洞元,聖靈昭俗,內穆四門,仁濟群品,外薄八荒,威憺殊俗,南腦勁越,西髓剛戎。

裁禮興稼穡之根,張樂協四氣之紀。

匡飾墳序,引無題之外;旌延寶臣,盡盛德之范。

訓深劭農,政高刑厝。

萬物棣通,百神薦祉。

動協天度,下沿地德。

故一精一緯上靈,動殖下瑞,諸侯軌道,河溓海夷。

朕仰憑洪烈,入子萬姓,皇天降祐,迄將一紀。

思奉揚休德,永播無窮。

便可詳考姬典,經始明堂,宗祀先靈,式配上帝,誠敬克展,幽顯鹹秩。

惟懷永元,感慕崩心。」

有司奏:「伏尋明堂辟雍,制無定文,經記參差,傳說乖舛。

名儒通哲,各事所見,或以為名異實同,或以為名實皆異。

自漢暨晉,莫之能辨。

周書雲,清廟明堂路寢同制。

鄭玄注《禮》,義生於斯。

諸儒又雲明堂在國之一陽一,丙巳之地,三里之內。

至於室宇堂個,戶牖達向,世代湮緬,難得該詳。

晉侍中裴頠,西都碩學,考詳前載,未能制定。

以為尊祖配天,其義明著,廟宇之制,理據未分,直可為殿,以崇嚴祀。

其餘雜碎,一皆除之。

參詳鄭玄之注,差有准據;裴頠之奏,竊謂可安。

國學之南,地實丙巳,爽塏平暢,足以營建。

其牆宇規範,宜擬則太廟,唯十有二間,以應期數。

依漢汶上圖儀,設五帝位,太祖文皇帝對饗。

祭皇天上帝,雖為差降,至於三載恭祀,理不容異。

自郊徂宮,亦宜共日。

《禮記》郊以特牲,《詩》稱明堂羊牛,吉蠲雖同,質文殊典。

且郊有燔柴,堂無禋燎,則鼎俎彝簋,一依廟禮。

班行百司,搜材簡工,權置起部尚書、將作大匠,量物商程,克今秋繕立。」

乃依頠議,但作大殿屋雕畫而已,無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之制。

六年正月,南郊還,世祖親奉明堂,祠祭五時之帝,以文皇帝配,是用鄭玄議也。

官有其注。

大明五年九月甲子,有司奏:「南郊祭用三牛;廟四時祠六室用二牛。

明堂肇建,祠五帝,太祖文皇帝配,未詳祭用幾牛?」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鄭玄注《禮記大傳》:稱『《孝經》郊祀後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

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配五帝也。

』夫五帝司方,位殊功一,牲牢之用,理無差降。

太祖文皇帝躬成天地,則道兼覆載;左右群生,則化洽四氣。

祖、宗之稱,不足彰無窮之美;金石之音,未能播勳烈之盛。

故明堂聿修,聖心所以昭玄極;泛配宗廟,先儒所以得禮情。

愚管所見,謂宜用六牛。」

博士虞龢議:「祀帝之名雖五,而所生之實常一。

五德之帝,迭有休王,各有所司,故有五室。

宗祀所主,要隨其王而饗焉。

主一配一,合用二牛。」

祠部郎顏奐議:「祀之為義,並五帝以為言。

帝雖雲五,牲牢之用,謂不應過郊祭廟祀。

宜用二牛。」

明帝泰始七年十月庚子,有司奏:「來年正月十八日,祠明堂。

尋舊南郊與明堂同日,並告太廟。

未審今祀明堂,復告與不?」

祠部郎王延秀議:「案鄭玄云:『郊者祭天之名,上帝者,天之別名也。

神無二主,故明堂異處,以避後稷。

』謹尋郊宗二祀,既名殊實同,至於應告,不容有異。」

守尚書令袁粲等並同延秀議。

魏明帝世,中護軍蔣濟奏曰:「夫帝王大禮,巡狩為先;昭祖揚禰,封禪為首。

是以自古革命受符,未有不蹈梁父,登泰山,刊無竟之名,紀天人之際者也。

故司馬相如謂有文以來七十二君,或從所由於前,謹遺跡於後。

太史公曰:『主上有聖明而不宣佈,有司之過也。

』然則元功懿德,不刊山、梁之石,無以顯帝王之功,布生民不朽之觀也。

語曰,當君而歎堯、舜之美,譬猶人子對厥所生,譽他人之父。

今大魏振前王之弊亂,拯流遁之艱危,接千載之衰緒,繼百世之廢始。

自武、文至於聖躬,所以參成天地之道,綱維人神之化,上天報應,嘉瑞顯祥,以比往古,其優衍豐一隆,無所取喻。

至於歷世迄今,未發大禮。

雖志在掃盡殘盜,蕩滌余穢,未遑斯事。

若爾,三苗堀強於江海,大舜當廢東巡之儀;徐夷跳梁於淮、泗,周成當止岱岳之禮也。

且昔歲破吳虜於江、漢,今茲屠蜀賊於隴右。

其震盪內潰,在不復淹,就當探其窟一穴一,無累於封禪之事也。

此儀久廢,非倉卒所定。

宜下公卿,廣纂其禮,卜年考時,昭告上帝,以副天下之望。

臣待罪軍旅,不勝大願,冒死以聞。」

詔曰:「聞濟斯言,使吾汗出流足。

自開闢以來,封禪者七十餘君爾。

故太史公曰:『雖有受命之君,而功有不洽,是以中間曠遠者,千有餘年,近數百載。

其儀闕不可得記。

』吾何德之修,敢庶茲乎!濟豈謂世無管仲,以吾有桓公登泰山之志乎?吾不敢欺天也。

濟之所言,華則華矣,非助我者也。

公卿侍中、尚書、常侍省之而已。

勿復有所議,亦不須答詔也。」

帝雖拒濟議,而實使高堂隆草封禪之儀。

以天下未一,不欲便行大禮。

會隆卒,故不行。

晉武帝平吳,混一區宇。

太康元年九月庚寅,尚書令衛瓘、尚書左僕射山濤、魏舒、尚書劉實、張華等奏曰:「聖德隆茂,光被四表,諸夏乂清,幽荒率從。

神策廟算,席捲吳越,孫皓稽顙,六一合為家,巍巍之功,格於天地。

宜同古典,勒封東嶽,告三府太堂為儀制。」

瓘等又奏:「臣聞肇自生民,則有後辟,載祀之數,莫之能紀。

立德濟世,揮揚仁風,以登封泰山者七十有四家,其謚號可知者,十有四焉。

沉一淪寂寞,曾無遺聲者,不可勝記。

自黃帝以前,古傳昧略,唐、虞以來,典謨炳著。

三王代興,體業繼襲,周道既沒,秦氏承之,至於漢、魏,而質文未復。

大晉之德,始自重、黎,實佐顓頊。

至於夏、商,世序天地,其在於周,不失其緒。

金德將升,世濟明聖,外平蜀漢,海內歸心,武功之盛,實由文德。

至於陛下受命踐阼,弘建大業,群生仰流,唯獨江湖沅湘之表,凶桀負固,歷代不賓。

神謀獨斷,命將出討,兵威暫加,數旬蕩定,羈其鯨鯢,赦其罪逆。

雲覆雨施,八方來同,聲教所被,達於四極。

雖黃軒之征,大禹遠略,周之奕世,何以尚今。

若夫玄石素文,底號前載,像以姓表,言以事告,《河圖》、《洛書》之征,不是過也。

加以騶虞麟趾,眾瑞並臻。

昔夏、殷以丕崇為祥,周武以烏魚為美,鹹曰休哉;然符瑞之應,備物之盛,未有若今之富者也。

宜宣大典,禮中岳,封泰山,禪梁父,發德號,明至尊,享天休,篤黎庶,勒千載之表,播流後之一聲,俾百代之下,莫不興起。

斯帝王之盛業,天人之至望也。」

詔曰:「今逋寇雖殄,外則障塞有警,內則民黎未康,此盛德之事,所未議也。」

瓘等又奏:「今東漸於海,西被流沙,大漠之一陰一,日南北戶,莫不通屬。

茫茫禹跡,今實過之,則天人之道已周,巍巍之功已著。

宜有事梁父,修禮地祗,登封泰山,致誠上帝,以答人神之願。

乞如前奏。」

詔曰:「今一陰一陽一未和,政刑未當,百姓未得其所,豈可以勒功告成邪!」瓘又奏:「臣聞處帝王之位者,必有歷運之期,天命之應;濟生民之大功者,必有盛德之容,告成之典。

無不可誣,有不可讓,自古道也。

而明詔謙沖,屢辭其禮。

雖盛德攸在,推而未居。

夫三公職典天地,實掌民物,國之大事取議於此。

漢氏封禪,非是官也,不在其事。

臣等前奏,蓋陳祖考之功,天命又應,陛下之德,合同四海,述古考今,宜循此禮。

至於克定歲月,須五府上議,然後奏聞。

請寫詔及奏,如前下議。」

詔曰:「雖蕩清江表,皆臨事者之勞,何足以告成。

方望群後,思隆大化,以寧區夏,百姓獲乂,與之休息,此朕日夜之望。

無所復下諸府矣。

勿復為煩。」

瓘等又奏:「臣聞唐、虞二代,濟世弘功之君,莫不仰答天心,俯協民志,登介丘,履梁父,未有辭焉者,蓋不可讓也。

今陛下勳高百王,德無與二,茂績宏規,巍巍之業,固非臣等所能究論。

而聖旨勞謙,屢自抑損,時至弗應,推美不居,闕皇代之上儀,塞神祇之款望,使大晉之典謨,不同風於三、五。

臣等誠不敢奉詔,請如前奏施行。」

詔曰:「方當共弘治道,以康庶績,且俟他年,無復紛紜也。」

太康元年冬,王公有司又奏:「自古聖明,光宅四海,封禪名山,著於史籍,作者七十四君矣。

舜、禹之有天下,巡狩四岳,躬行其道。

《易》著『觀民省方』,《禮》有『升中於天』,《詩》頌『陟其高山』,皆載在方策。

文王為西伯,以服事殷;周公以魯蕃,列於諸侯,或享於岐山,或有事泰山。

徒以聖德,猶得為其事。

自是以來,功薄而僭其義者,不可勝言,號謚不泯,以至於今。

況高祖宣皇帝肇開王業,海外有截;世宗景皇帝濟以大功,輯寧區夏;太祖文皇帝受命造晉,蕩定蜀漢;陛下應期龍興,混壹六一合,澤被群生,威震無外。

昔漢氏失統,吳、蜀鼎峙,兵興以來,近將百年。

地險俗殊,民望絕塞,以為分外,其日久矣。

大業之隆,重光四葉,不羈之寇,二世而平。

非聰明神武,先天弗違,孰能巍巍其有成功若茲者歟!臣等幸以千載,得遭運會,親奉大化,目睹太平,至公之美,誰與為讓!宜祖述先朝,憲章古昔,勒功岱岳,登封告成,弘禮樂之制,正三雍之典,揚名萬世,以顯祖宗。

是以不勝大願,敢昧死以聞。

請告太常具禮儀。」

上復詔曰:「所議誠前烈之盛事也;方今未可以爾。

便報絕之。」

宋太祖在位長久,有意封禪。

遣使履行泰山舊道,詔學士山謙之草封禪儀注。

其後索虜南寇,六州荒毀,其意乃息。

世祖大明元年十一月戊申,太宰江夏王義恭表曰:「惟皇天崇稱大道,始行揖讓。

迄於有晉,雖聿修前緒,而跡淪言廢,蔑記於竹素者,焉可單書。

紹乾維,建徽號,流風聲,被絲管,自無懷以來,可傳而不朽者,七十有四君。

罔仁厚而道滅,鮮義澆而德宣,鍾律之先,曠世綿絕,難得而聞。

《丘》、《索》著明者,尚有遺炳。

故《易》稱先天弗違,後天奉時。

蓋陶唐姚姒商姬之主,莫不由斯道也。

是以風化大洽,光熙於後。

炎漢二帝,亦踵曩則,因百姓之心,聽輿人之頌,龍駕帝服,鏤玉梁甫,昌言明稱,告成上靈。

況大宋表祥唐虞,受終素德,山龍啟符,金玉顯瑞,異采騰於軫墟,紫煙藹於邦甸,錫冕兆九五之征,文豹赴天歷之會。

誠二祖之幽慶,聖後之冥休。

道冠軒、堯,惠深亭毒;而猶執沖約,未言封禪之事,四海竊以恧焉。

臣聞惟皇配極,惟帝祀天,故能上稽乾式,照臨黔首,協和穹昊,膺茲多福。

高祖武皇帝明並日月,光振八區,拯已溺之晉,濟橫流之世,撥亂寧民,應天受命,鴻徽洽於海表,威稜震乎沙外。

太祖文皇帝體聖履仁,述業興禮,正樂頌,作象歷,明達通於神祇,玄澤被乎上下。

仁孝命世,睿武英挺,遭運屯否,三才湮滅,乃龍飛五洲,鳳翔九江,身先八百之期,斷出人鬼之表,慶煙應高牙之建,風耀符發跡之辰,親翦凶逆,躬清昏,天地革始,夫婦更造,豈與彼承業繼緒,拓復禹跡,車一其軌,書罔異文者,同年而議哉!今龍麟已至,鳳皇已儀,比李已實,靈茅已茂,雕氣降霧於宮榭,珍露呈味於禁林,嘉禾積穗於殿甍,連理合干於園御,皆耀質離宮,植根蘭囿。

至夫霜毫玄文,素翮赬羽,泉河山嶽之瑞,草木金石之祥,方畿憬塗之謁,抗驛絕祖之奏,彪炳雜沓,粵不可勝言。

太平之應,茲焉富矣。

宜其從天人之誠,遵先王之則,備萬乘,整法駕,修封泰山,瘞玉岱趾,延喬、松於東序,詔韓、岐於西廂,麾天閽,使啟關,謁紫宮,朝太一,奏《鈞天》,詠《雲門》,讚揚幽奧,超聲前古,豈不盛哉!伏願時命宗伯,具茲典度。」

詔曰:「太宰表如此。

昔之盛王,永保鴻名,常為稱首,由斯道矣。

朕遭家多難,入纂絕業,德薄勳淺,鑒寐崩愧。

頃麟鳳表禎,茅禾兼瑞,雖符祥顯見,恧乎猶深,庶仰述先志,拓清中宇,禮祇謁神,朕將試哉。」

四年四月辛亥,有司奏曰:

臣聞崇號建極,必觀俗以樹教;正位居體,必采世以立言。

是以重代列聖,鹹由厥道。

玄勳上烈,融章未分,鳴光委緒,歇而罔臧。

若其顯謚略騰軌,則系綴聲采,征略聞聽。

爰洎姬、漢,風一流尚存,遺芬余榮,綿映紀緯。

雖年絕世祀,代革一精一華,可得騰金彩,奏玉潤,鏤跡以熏今,鐫德以麗遠。

而四望埋禋歌之禮,日觀弛修封之容,豈非神明之業難崇,功基之跡易泯。

自茲以降,訖於季末,莫不欲英弘徽位,詳固洪聲。

豈徒深默修文,淵幽馭世而已。

諒以縢非虛奏,書匪妄埋,擊雨恕神,淳廕復樹,安得紫壇肅祗,竹宮載佇,散火投郊,流星奔座。

寶緯初基,厭靈命歷,德振弛維,功濟淪象,玄浸紛流,華液幽潤,規存永馭,思詳樹遠。

太祖文皇帝以啟遘泰運,景望震凝,采樂調風,集禮宣度,祖宗相映,軌跡重暉。

聖上韞菉蕃河,佇翔衡漢,金波掩照,華耀停明,運動時來,躍飛風舉,澄氛海、岱,開景中區,歇神還靈,頹天重耀,儲正凝位於兼明,哀岳蕃華於元列。

故以祥映昌基,系發篆素。

重以班朝待典,飾令詳儀,纂綜淪蕪,搜騰委逸,奏玉郊宮,禋珪玄畤,景集天廟,脈壤祥農,節至昕一陽一,川丘夙禮,綱威巡止,表綏中甸,史流其詠,民挹其風。

於是涵跡視一陰一,振聲威響,歷代之渠,沉□望內,安侯之長,賢王入侍,殊生詭氣,奉俗還鄉,羽族卉儀,懷音革狀,邊帛絕書,權光弛燭。

天岱發靈,宗河開寶,崇丘淪鼎,振采泗淵,雲皇王岳,離藻□漢,並角即音,棲翔禁御,袞甲霜味,翾舞川肆,榮泉流鏡,後昭河源,故以波沸外關,雲蒸內澤。

若其雪趾青毳,玄文硃彩,日月郊甸,擇木弄音,重以榮露騰軒,蕭雲掩閣,鎬穎孳萌,移華淵禁,山輿佇衡,雲鶼竦翼,海鰈泳流,江茅吐廕。

校書之列,仰筆以飾辭,濟、代之蕃,獻邑以待禮。

豈非神勰氣昌,物瑞雲照,蒱軒龜軫,□泉淳芳。

太宰江夏王臣義恭咀道遵英,一抽一奇麗古,該潤圖史,施詳載,表以功懋往初,德耀炎、昊,升文中岱,登牒天關,耀冠榮名,摛振聲號。

而道謙稱首,禮以虛挹,將使玄祇缺觀,幽瑞乖期,梁甫無盛德之容,介丘一靡一聲聞之響。

加窮泉之野,獻八代之駟,交木之鄉,奠絕金之楛,肅靈重表,珍符兼貺。

伏惟陛下謨詳淵載,衍屬休章,依征聖靈,潤色聲業,諏辰稽古,肅齊警列,儒僚展采,禮官相儀,懸蕤動音,洪鐘竦節,一陽一路整衛,正途清禁。

於是績環珮,端玉藻,鳴鳳佇律,騰駕流文,間彩比象之容,昭明紀數之服。

徽焯天陣,容藻神行,翠蓋懷一陰一,羽華列照。

乃詔聯事掌祭,賓客贊儀,金支宿縣,鏞石潤響。

命五神以相列,辟九關以集靈,警衛兵而開雲,先雨祇以灑路。

霞凝生闕,煙起成宮,台冠丹光,壇浮素靄。

爾乃臨中壇,備盛禮,天降祥錫,壽固皇根,谷動神音,山傳稱響。

然後辨年問老,陳詩觀俗,歸薦告神,奉遺清廟。

光美之盛,彰乎萬古;淵祥之烈,溢乎無窮。

豈不盛歟!

臣等生接昌辰,肅懋明世,束教管聞,未足言道。

且章志湮微,代往淪絕,拘采遺文,辯明訓誥□□□□簉訪鄒、魯,草縢書堙玉之禮,具竦石繩金之儀,和芝潤瑛,鐫璽乾封。

懼弗軌屬上徽,輝當王則。

謹奉儀注以聞。

詔曰:「天生神物,昔王稱愧,況在寡德,敢當鴻貺。

今文軌未一,可停此奏。」

漢獻帝建安十八年五月,以河北十郡封魏武帝為魏公。

是年七月,始建宗廟於鄴,自以諸侯禮立五廟也。

後雖進爵為王,無所改易。

延康元年,文帝繼王位。

七月,追尊皇祖為太一王,丁夫人曰太一王后。

黃初元年十一月受禪,又追尊太一王曰太皇帝,皇考武王曰武皇帝。

明帝太和三年六月,又追尊高祖大長秋曰高皇,夫人吳氏曰高皇后,並在鄴廟廟所祠。

則文帝之高祖處士、曾祖高皇、祖太皇帝共一廟。

考太祖武皇帝特一廟百世不毀,然則所祠止於親廟四室也。

至明帝太和三年十一月,洛京廟成,則以親盡遷處士主,置園邑,使令丞奉薦。

而使行太傅太常韓暨、行太常宗正曹恪持節迎高皇以下神主共一廟,猶為四室而已。

至景初元年六月,群公有司始更奏定七廟之制,曰:「大魏三聖相承,以成帝業。

武皇帝肇建洪基,撥亂夷險,為魏太祖。

文皇帝繼天革命,應期受禪,為魏高祖。

上集成大命,清定華夏,興制禮樂,宜為魏烈祖。」

更於太祖廟北為二祧,其左為文帝廟,號曰高祖,昭祧,其右擬明帝號曰烈祖,穆祧。

三祖之廟,萬世不毀,其餘四廟,親盡迭遷,一如周後稷、文、武廟祧之禮。

孫盛《魏氏春秋》曰:「夫謚以表行,廟以存容,皆於既歿然後著焉。

所以原始要終,以示百世者也。

未有當年而逆制祖宗,未終而豫自尊顯。

昔華樂以厚斂致譏,周人以豫凶違禮,魏之群司,於是乎失正矣。」

文帝甄後賜死,故不列廟。

明帝即位,有司奏請追諡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節奉策告祠於陵。

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始祖後稷,又特立廟以祀姜嫄。

今文昭皇后之於後嗣,聖德至化,豈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靈遷化,而無寢廟以承享祀,非以報顯德,昭孝敬也。

稽之古制,宜依周禮,先妣別立寢廟。」

奏可。

以太和元年二月,立廟於鄴。

四月,洛邑初營宗廟,掘地得玉璽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羨思慈親。」

明帝為之改容,以太牢告廟。

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廟京師,永傳享祀。

樂舞與祖廟同,廢鄴廟。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以洛京宗廟未成,乃祠武帝於建始殿,親執饋奠如家人禮。

何承天曰:「案禮,將營宮室,宗廟為先。

庶人無廟,故祭於寢。

帝者行之,非禮甚矣。」

漢獻帝延康元年七月,魏文帝幸譙,親祠譙陵,此漢禮也。

漢氏諸陵皆有園寢者,承秦所為也。

說者以為古前廟後寢,以像人君前有朝後有寢也。

廟以藏主,四時祭祀,寢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薦新。

秦始出寢起於墓側,漢因弗改。

陵上稱寢殿,像生之具,古寢之意也。

及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

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

古不墓祭,皆設於廟。

高陵上殿屋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

及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

自後至今,陵寢遂絕。

孫權不立七廟,以父堅嘗為長沙太守,長沙臨湘縣立堅廟而已。

權既不親祠,直是依後漢奉南頓故事,使太守祠也。

堅廟又見尊曰始祖廟,而不在京師。

又以民人所發吳芮塚材為屋,未之前聞也。

於建鄴立兄長沙桓王策廟於硃爵橋南。

權疾,太子所禱,即策廟也。

權卒,子亮代立。

明年正月,於宮東立權廟曰太祖廟,既不在宮南,又無昭穆之序。

及孫皓初立,追尊父和曰文皇帝。

皓先封烏程侯,即改葬和於烏程西山,號曰明陵,置園邑二百家。

於烏程立陵寢,使縣令丞四時奉祠。

寶鼎元年,遂於烏程分置吳興郡,使太守執事。

有司尋又言宜立廟京邑。

寶鼎二年,遂更營建,號曰清廟。

遣守丞相孟仁、太常姚信等備官僚中軍步騎,以靈輿法駕迎神主於明陵,親引仁拜送於庭。

比仁還,中吏手詔日夜相繼,奉問神靈起居動止。

巫覡言見和被服顏色如平日,皓悲喜,悉召公卿尚書詣皞下受賜。

靈輿當至,使丞相陸凱奉三牲祭於近郊。

皓於金城外露宿。

明日,望拜於東門之外,又拜廟薦饗。

比七日,三祭,倡伎晝夜娛樂。

有司奏:「『祭不欲數,數則黷』,宜以禮斷情。」

然後止。

劉備章武元年四月,建尊號於成都。

是月,立宗廟,袷祭高祖已下。

備紹世而起,亦未辨繼何帝為禰,亦無祖宗之號。

劉禪面縛,北地王諶哭於昭烈之廟,此則備廟別立也。

魏元帝鹹熙元年,增封晉文帝進爵為王,追命舞一陽一宣文侯為晉宣王,忠武侯為晉景王。

是年八月,文帝崩,謚曰文王。

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丙寅,受禪。

丁卯,追尊皇祖宣王為宣皇帝,伯考景王為景皇帝,考文王為文皇帝,宣王妃張氏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天子七廟,宜如禮營建。

帝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

於是君臣奏議:「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辨宗祧。

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

捨七廟之繁華,遵一宮之尊遠。

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於文祖。

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

奏可。

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穎川府君、京兆府君,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為三昭三穆。

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祠六世與景帝為七廟,其禮則據王肅說也。

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亦有准。

然於祗奉神明,情猶未安。

宜更營造,崇正永制。」

於是改創宗廟。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為景懷皇后。

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於太廟,周、漢未有其准。

魏明帝則別立廟,晉又異魏也。

六月,因廟陷當改治。

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異所,自宜如禮。」

詔又曰:「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皆一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隨時之宜也。

其便仍舊。」

至十年,乃更改築於宣一陽一門內,窮壯極麗。

然坎位之制,猶如初爾。

廟成,帝率百官遷神主於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如帝者之儀。

摯虞之議也。

至世祖武皇帝崩,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

而惠帝世,愍懷太子、太子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

元帝世,懷帝殤太子又被廟,號為一陰一室四殤。

懷帝初,又策謚武帝楊後曰武悼皇后,改葬峻一陽一陵側。

別立弘訓宮,不列於廟。

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帝,於禮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也。

是時西京神主堙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

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穎川。

位雖七室,其實五世,蓋從刁協,以兄弟為世數故也。

於時百度草創,舊禮未備,三祖毀主,權居別室。

太興三年,將登愍帝之主,於是乃定更制,還復豫章、穎川二主於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帝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尊之義,在廟不替也。

至元帝崩,則豫章復遷。

然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至明帝崩,而穎川又遷,猶十室也。

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准遠廟。

成帝鹹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等入伐,立行廟於白石,告先帝先後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污辱海內。

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

惟中宗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剿絕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

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鹹康七年五月,始作武悼皇后神主,祔於廟,配饗世祖。

成帝崩而康帝承統,以兄弟一世,故不遷京兆,始十一室也。

康帝崩,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

故正室猶十一也。

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降。

鹹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帝,世秩登進。

於是穎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至簡文崩,穎川又遷。

孝武皇帝太元十六年,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六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八間。

棟高八丈四尺,堂基長三十九丈一尺,廣十丈一尺。

堂集方石,庭以磚。

尊備法駕,遷神主於行廟。

征西至京兆四主,及太子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之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帝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母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及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安帝隆安四年,以孝武母簡文李太后、帝母宣德陳太后祔於宣鄭太后之廟。

元興三年三月,宗廟神主在尋一陽一,已立新主於太廟,權告義事。

四月,輔國將軍何無忌奉送神主還。

丙子,百官拜迎於石頭。

戊寅,入廟。

安帝崩,未及禘,而天祿終焉。

宋武帝初受晉命為宋王,建宗廟於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

初祠高祖開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東安府君、皇考處士府君、武敬臧後,從諸侯五廟之禮也。

既即尊位,及增祠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國掾府君為七廟。

永初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皇妣趙氏為穆皇后。

三年,孝懿蕭皇后崩,又祔廟。

高祖崩,神主升廟,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

廟殿亦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為章皇太后,立廟西晉宣太后地。

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晉元帝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皆北面稱臣。

今祠太廟,不親執觴酌,而令有司行一事,於情禮不安。

可依禮更處。」

太常華恆議:「今聖上繼武皇帝,宜准漢世祖故事,不親執觴爵。」

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

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

然臣愚謂廟室當以客主為限,無拘常數。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

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穎川,全祠七廟之禮。」

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

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於孝平,豫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

今上以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烝嘗,於經既正,於情又安矣。

太堂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嶠謂是宜。」

驃騎將軍王導從嶠議。

嶠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

又若以一帝為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

於是帝從嶠議,悉施用之。

孫盛《晉春秋》曰:「《一陽一秋傳》雲,『臣子一例也』。

雖繼君位,不以後尊,降廢前敬。

昔魯僖上嗣莊公,以友於長幼而升之,為逆。

准之古義,明詔是也。」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穎川三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鹹康中,太常馮懷表續奉還於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今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昔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

殷袷在上,是代太祖也。」

領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將軍馮懷表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

可別立室藏之,至殷禘,則祭於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諸儒謂太一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皇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又殷袷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與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贊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鸑,歲袷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

有禱則祭於壇鸑。」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喜答曰:「漢世韋玄成等以毀主瘞於園。

魏朝議者雲應埋兩階之間。

且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別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又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於是撫軍將軍會稽王司馬昱、尚書劉劭等奏:「四祖同一居西祧,藏主石室,禘袷乃祭,如先朝舊儀。」

時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

宣答曰;「舜廟所祭,皆是庶人。

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禮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別築一室,親未盡則禘袷,處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博士張憑議:「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毀之主。

憑案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可無疑矣。」

安帝義熙九年四月,將殷祭,詔博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邪王司馬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皇帝正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帝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毀主不沒,理可推矣。

宜從范宣之言,築別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不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嘗處廟室之首,歆率土之祭。

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鹹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

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

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祠部郎臧燾議:「四府君之主,享祀禮廢,則亦神所不依。

宜同虞主之瘞埋矣。」

時高祖輔晉,與大司馬議同。

須後殷祀行一事改制。

晉孝武帝太元十二年五月壬戌,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約,思與率土,致力備禮。

又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

便可詳議。」

祠部郎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辨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謂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又《禮》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廟』。

蓋謂支胤授位,則親近必復。

京兆府君於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爾。

京兆遷毀,宜藏主於石室。

雖禘袷猶弗及。

何者?傳稱毀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可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一陰一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圓方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闕配帝之祀。

且王者以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

周公宗祀文王,漢明配以世祖,自非惟新之考,孰配上帝。」

邈又曰:「明堂所配之神,積疑莫辨。

按《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之義顯。

《周禮》,旅上帝者有故,告天與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

若上帝者五帝,經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人帝之與天帝,雖天人之通謂,然五方不可言上帝,諸侯不可言大君也。

書無全證,而義容彼此,故太始、太康二紀之間,興廢迭用矣。」

侍中車胤議同。

又曰:「明堂之制,既其難詳。

且樂主於和,禮主於敬,故質文不同,音器亦殊。

既茅茨廣廈,不一其度,何必守其形范,而不知弘本順民乎!九服咸寧,河朔無塵,然後明堂辟雍,可崇而修之。」

中書令王珉意與胤同。

太常孔汪議:「太始開元,所以上祭四府君,誠以世數尚近,可得饗祠,非若殷、周先世,王跡所因也。

向使京兆爾時在七世之外,自當不祭此四王。

推此知既毀之後,則殷禘所絕矣。」

吏部郎王忱議:「明堂則天象地,儀觀之大,宜俟皇居反舊,然後修之。」

驃騎將軍會稽王司馬道子、尚書令謝石意同忱議,於是奉行,一無所改。

晉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領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元興三年夏,應殷祠。

昔年三月,皇輿旋軫。

其年四月,便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云:『應用孟秋。

』台尋校自太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

又禮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

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

故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

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

當是內台常以限月成舊。

』就如所言,有喪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

月數少多,復遲速失中。

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

安國又啟:「范泰云:『今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

』如泰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

既祔之後,可親烝嘗而不得親殷也。

太常劉瑾云:『章後喪未一周,不應祭。

』臣尋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太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

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內,不以廢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謂不得行大禮。

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記,是依禮,五年再殷。

而泰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

泰為憲司,自應明審是非,群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墮稽停,遂非忘舊。

請免泰、瑾官。」

丁巳,詔皆白衣領職。

於是博士徐乾皆免官。

初,元興三年四月,不得殷祠進用十月,計常限,則義熙三年冬又當殷;若更起端,則應用來年四月。

領司徒王謐、丹一陽一尹孟昶議:「有非常之慶,必有非常之禮。

殷祭舊准不差,蓋施於經常爾。

至於義熙之慶,經古莫二,雖曰旋幸,理同受命。

愚謂理運惟新,於是乎始。

宜用四月。」

中領軍謝混、太常劉瑾議:「殷無定日,考時致敬,且禮意尚簡。

去年十月祠,雖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備,宜仍以為正。」

太學博士徐乾議:「三年一袷,五年一禘,經傳記籍,不見補殷之文。」

員外散騎侍郎領著作郎徐廣議:「尋先事,海西公泰和六年十月,殷祠。

孝武皇帝寧康二年十月,殷祠。

若依常去前三十月,則應用四月也。

於時蓋當有故,而遷在冬,但未詳其事。

太元元年十月殷祠,依常三十月,則應用二年四月也。

是追計辛未歲十月,來合六十月而再殷。

何邵甫注《公羊傳》雲,袷從先君來,積數為限。

『自僖八年至文二年,知為袷祭』。

如此,履端居始,承源成流,領會之節,遠因宗本也。

昔年有故推遷,非其常度。

寧康、太元前事可依。

雖年有曠近之異,然追計之理同矣。

愚謂從復常次者,以推歸正之道也。」

左丞劉潤之等議:「太元元年四月應殷,而禮官墮失,建用十月。

本非正期,不應即以失為始也。

宜以反初四月為始。

當用三年十月。」

尚書奏從王謐議,以元年十月為始也。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

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

下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袷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一事』。

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

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之義。

自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

雖祥禫空存,無FH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

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

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周祥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

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

太常丞臣硃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之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覃不得祭也。

又《春秋》閔公二年,吉禘於莊公。

鄭玄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

』雲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

案王肅等言於魏朝雲,今權宜存古禮,俟畢三年。

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袷則袷。

鄭玄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

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何必全許素冠可吉禘。

縱《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宜爾。

宗廟大禮,宜依古典。

』則是皇宋開代成准。

謂博士徐宏、太常丞硃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詔可。

宋殷祭皆即吉乃行。

大明七年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

』依如禮文,則夏秋冬三時皆殷,不唯用冬夏也。

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

博士徐乾據《禮》難安國。

乾又引晉鹹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於時晉朝雖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鹹康故事,安國無以奪之。

今若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

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

詔可。

晉武帝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廢一時之祀,天地明堂去樂,且不上胙。

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祠,以穆帝崩後,不作樂。

初,永嘉中,散騎常侍江統議曰:「《一陽一秋》之義,去樂卒事。」

是為吉祭有廢樂也,故昇平末行之。

其後太常江逌表:「穆帝山陵之後十月殷祭,從太常丘夷等議,撤樂。

逌尋詳今行漢制,無特祀之別。

既入廟吉禘,何疑於樂。」

史臣曰:聞樂不怡,故申情於遏密。

至於諒闇奪服,慮政事之荒廢,是以乘權通以設變,量輕重而降屈。

若夫奏音之與寢聲,非有損益於機務,縱復回疑於兩端,固宜緣恩而從戚矣。

宋世國有故,廟祠皆懸而不樂。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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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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