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卷15 志第5 禮二
古者天子巡狩之禮,布在方策。
至秦、漢巡幸,或以厭望氣之祥,或以希神仙之應,煩擾之役,多非舊典。
唯後漢諸帝,頗有古禮焉。
魏文帝值參分初創,方隅事多,皇輿亟動,略無寧歲。
蓋應時之務,又非舊章也。
明帝凡三東巡,所過存問高年,恤人疾苦,或賜谷帛,有古巡幸之風焉。
齊王正始元年,巡洛一陽一,賜高年、力田各有差。
晉武帝泰始四年,詔刺史二千石長吏曰:「古之王者,以歲時巡狩方岳,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撣人誦志。
故雖幽遐側微,心無壅隔。
人情上通,上指遠喻。
至於鰥寡,罔不得所。
用垂風遺烈,休聲猶存。
朕在位累載,如臨深泉,夙興夕惕,明發不寐,坐而待旦。
思四方水旱災眚,為之怛然。
勤躬約己,欲令事事當宜。
常恐眾吏用情,誠心未著,萬機兼猥,慮有不周;政刑失謬,而弗獲備覽。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
惟歲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
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
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
周典有之曰:『其萬人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犯令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
每國辯異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斯舊章前訓,今率由之。
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於幽遠,若親行焉。
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謀令圖,苦言至戒,與使者盡之,無所隱諱。
方將虛心以俟。
其勉哉勖之,稱朕意焉。」
摯虞新禮儀曰:「魏氏無巡狩故事,新禮則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設壝宮,如禮諸侯之覲者。
擯及執贄,皆如朝儀,而不建其旗。
臣虞案覲禮,諸侯覲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
《詩》稱『君子至止,言觀其旂』。
宜定新禮建旗如舊禮。」
然終晉世,巡狩廢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詔遣大使分行四方,舉善旌賢,問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東巡。
丁卯,至丹徒。
己巳,告覲園陵。
三月甲戌,幸丹徒離宮,升京城北顧。
乙亥,饗父老舊勳於丹徒行宮,加賜衣裳各有差,蠲丹徒縣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見徒五歲刑以下,悉皆原遣。
登城三戰及先大將軍並貴泥關頭敗沒余口。
老疾單孤,又諸戰亡家不能自存者,並隨宜隱恤。
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東巡。
辛丑,幸京城。
辛亥,謁二陵。
丁巳,會舊京故老萬餘人,往還饗勞,孤疾勤勞之家,鹹蒙恤賚,發赦令,蠲徭役。
其時皇太子監國,有司奏儀注。
某曹關某事云云。
被令,儀宜如是。
請為箋如左。
謹關。
右署眾官如常儀。
尚書僕射、尚書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
某事云云。
參議以為宜如是事諾。
奉行。
某年月日。
某曹上。
右箋儀准於啟事年月右方,關門下位及尚書官署。
其言選事者,依舊不經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
某署令某甲辭。
言某事云云。
求告報如所稱。
詳檢相應。
今聽如所上處事諾。
明詳旨申勤,依承不得有虧。
符到奉行。
年月日。
起尚書某曹。
右符儀。
某曹關太常甲乙啟辭。
押。
某署令某甲上言。
某事云云。
請台告報如所稱。
主者詳檢相應。
請聽如所上事諾。
別符申攝奉行。
謹關。
年月日。
右關事儀准於黃案年月日右方,關門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書眾官署。
其尚書名下應雲奏者,今言關。
余皆如黃案式。
某曹關司徒長史王甲啟辭。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
請台告報如所稱。
尚書某甲參議,以為所論正如法令,報聽如所上。
請為令書如左。
謹關。
右關門下位及尚書署,如上儀。
司徒長史王甲啟辭。
押。
某州刺史丙丁解騰某郡縣令長李乙書言某事云云。
州府緣案允。
值。
請台告報。
年月日。
尚書令某甲上。
建康宮無令,稱僕射。
令日下司徒,令報聽如某所上。
某宣攝奉行如故事。
文書如千里驛行。
年月朔日甲子。
尚書令某甲下。
無令稱僕射。
司徒承書從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內處報,下令書儀。
某曹關某事云云。
令如是,請為令書如右。
謹關。
右關署如前式。
令司徒。
某事云云。
令如是,其下所屬,奉行如故事。
文書如千里驛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書自內出下外儀。
令書前某官某甲。
令以甲為某官,如故事。
右令書板文准於昭事板文。
年月日。
侍御史某甲受。
尚書下云云。
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書敕儀。
起某曹。
右並白紙書。
凡內外應關箋之事,一准此為儀。
其經宮臣者,依臣禮。
拜刺史二千石誡敕文曰制詔云云。
某動靜屢聞。
右若拜詔書除者如舊文。
其拜令書除者,「令」代「制詔」,余如常儀。
辭關板文云:「某官糞土臣某甲臨官。
稽首再拜辭。」
制曰右除糞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辭。
以「令日」代「制曰」。
某官宮臣者,稱臣。
皇太子夜開諸門,墨令,銀字啟傳令信。
太史每歲上某年歷。
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
皇帝所服,各隨五時之色。
帝升御坐,尚書令以下就席位,尚書三公郎以令著錄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讀訖,賜酒一卮。
官有其注。
傅鹹曰:「立秋一日,白路光於紫庭,白旗陳於玉階。」
然則其日旗、路皆白也。
晉成帝鹹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讀秋令。
兼侍中散騎侍郎荀弈、兼黃門侍郎散騎侍郎曹宇駁曰:「尚書三公曹奏讀秋令儀注。
新荒以來,舊典未備。
臣等參議,光祿大夫臣華恆議,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闕不讀令,在春冬不廢也。
夫先王所以從時讀令者,蓋後天而奉天時。
正服,尊嚴之所重,今服章多闕如。
比熱隆赫,臣等謂可如恆議,依故事闕而不讀。」
詔可。
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
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門下駁,依武皇夏闕讀令。
今正服漸備,四時讀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
謂今故宜讀夏令。」
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駙馬都尉奉朝請徐道娛上表曰:「謹案晉博士曹弘之議,立秋御讀令,上應著緗幘,遂改用素,相承至今。
臣淺學管見,竊有惟疑。
伏尋《禮記·月令》,王者四時之服正見駕蒼龍,載赤旗,衣白衣,服黑玉。
季夏則黃,文極於此,無白冠則某履某耑也。
且幘又非古服,出自後代。
上附於冠,下不屬衣。
冠固不革,而幘豈容異色。
愚謂應恆與冠同色,不宜隨節變采。
土令在近,謹以上聞。
如或可采,乞付外詳議。」
太學博士荀萬秋議:「伏尋幘非古者冠冕之服,《禮》無其文。
案蔡邕《獨斷》云:『幘是古卑賤供事不冠人所服。
』又董仲舒《止雨書》曰:『其執事皆赤幘。
』知並不冠之服也。
漢元始用,眾臣率從。
故司馬彪《輿服志》曰:『尚書幘名曰納言。
迎氣五郊,各如其色,從章服也。
』自茲相承,迄於有晉。
大宋受命,禮制因循。
斯既歷代成准,謂宜仍舊。」
有司奏:「謹案道娛啟事,以土令在近,謂幘不宜變。
萬秋雖雲幘宜仍舊,而不明無讀土令之文。
今書舊事於左。
《魏台雜訪》曰:『前後但見讀春夏秋冬四時令,至於服黃之時,獨闕不讀。
今不解其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騎常侍領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黃於五行,中央土也。
王西季各十八日。
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黃,三季則否。
其令則隨四時,不以五行為分也。
是以服黃無令。
』」其後太祖常謂土令,三公郎每讀時令,皇帝臨軒,百僚備位,多震悚失常儀。
宋唯世祖世劉勰、太宗世謝緯為三公郎,善於其事,人主及公卿並屬目稱歎。
勰見《宗室傳》。
緯,謝綜弟也。
舊說後漢有郭虞者,有三女。
以三月上辰產二女,上巳產一女。
二日之中,而三女並亡,俗以為大忌。
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於東流水上為祈禳,自潔濯,謂之禊祠。
分流行觴,遂成曲水。
史臣案《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釁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類也。
釁浴謂以香薰草藥沐浴也。
《韓詩》曰:「鄭國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兩水之上,招魂續魄。
秉蘭草,拂不祥。」
此則其來甚久,非起郭虞之遺風、今世之度水也。
《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
蔡邕章句曰:「一陽一氣和暖,鮪魚時至,將取以薦寢廟,故因是乘舟禊於名川也。
《論語》,暮春浴乎沂。
自上及下,古有此禮。
今三月上巳,祓於水濱,蓋出此也。」
邕之言然。
張衡《南都賦》祓於一陽一濱又是也。
或用秋,《漢書》八月祓於霸上。
劉楨《魯都賦》:「素秋二七,天漢指隅,人胥祓除,國子水嬉。」
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
自魏以後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淵池南,設流杯石溝,燕群臣。
晉海西鍾山後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
宮人循之至今。
漢文帝始革三年喪制。
臨終詔曰:「天下吏民臨三日,皆釋服。
無禁取熬、嫁女、祠祀、飲酒、食肉。
其當給喪事者,無跣。
絰帶無過三寸。
當臨者,皆旦夕各十五舉音。
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而釋服。」
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間凡七日。
自是之後,天下遵令,無復三年之禮。
案《一屍一子》,禹治水,為喪法,曰毀必杖,哀必三年,是則水不救也。
故使死於陵者葬於陵,死於澤者葬於澤。
桐棺三寸,制喪三日。
然則聖人之於急病,必為權制也。
但漢文治致昇平,四海寧晏,廢禮開薄,非也。
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徭事不得葬,傷孝子心。
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徭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
至成帝時,丞相翟方進事父母孝謹,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視事。
自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典章。
然而原涉行父喪三年,顯名天下。
河間惠王行母喪三年,詔書褒稱,以為宗室儀表。
薛修服母喪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
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獲譏於世。
是則喪禮見貴常存矣。
至漢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
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諸侯之服,一吊再會而已。
而令子新都侯宇服喪三年。
及元後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禮。
事皆一奸一妄,天下疾之。
漢安帝初,長吏多避事棄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職。
是後吏又守職居官,不行三年喪服。
其後又開長吏以下告寧,言事者或以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從之。
建元元年,尚書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絕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喪服,又從之。
至桓帝永興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壽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元年,又皆絕之。
後漢世,諸帝不豫,並告泰山、弘農、廬江、常山、穎川、南一陽一、河東、東郡、廣陵太守禱祠五嶽四瀆,遣司徒分詣郊廟社稷。
魏武臨終遺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
百官臨殿中者,十五舉音。
葬畢,便除服。
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
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殯。
是月丁卯葬,葬畢反吉,是為不逾月也。
諸葛亮受劉備遺詔,既崩,群臣發喪,滿三日除服,到葬復如禮。
其郡國太守、相、尉、縣令長三日便除服。
此則魏、蜀喪制,又並異於漢也。
孫權令諸居任遭三年之喪,皆須交代乃去,然多犯者。
嘉禾六年,使群臣議立制,胡綜以為宜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顧雍等同綜議,從之。
其後吳令孟仁聞喪輒去,陸遜陳其素行,得減死一等,自此遂絕。
晉宣帝崩,文、景並從權制。
及文帝崩,國內行服三日。
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
太宰司馬孚、太傅鄭沖、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鹹不相襲,蓋有由也。
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興化致治而已。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規上古也。
陛下既已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
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喻。
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
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
加歲時變易,期運忽過,山陵彌遠,攀慕永絕。
臣等以為陛下宜回慮割情,以康時濟治。
輒敕御府易服,內省澳坐,太官復膳。
諸所施行,皆如舊制。」
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
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
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
言及悲剝,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讀明詔,感以悲懷。
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
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
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稿,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
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
輒敕有司改坐復常,率由舊典。
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奈何奈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心立哀,明恕而行也。
神靈日遠,無所告訴;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
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
後居太后之喪,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詔書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週年。
吾煢煢,常復何時壹得敘人子情邪?思慕煩毒,欲詣陵瞻侍,以盡哀憤。
主者具行備。」
太宰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
衰麻雖除,毀悴過禮,疏食粗服,有損神和。
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悚息。
平議以為宜惟遠體,降抑聖情,以慰萬國。」
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
欲奉瞻山陵,以敘哀僨。
體氣自佳,其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
主者便具行備。」
又詔曰:「昔者哀適三十日,便為梓宮所棄,遂離衰絰,感痛豈可勝言!彼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先帝至謙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諸君子。
有三年之一愛一,而身禮廓然,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
孚等重奏:「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
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於後。
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
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近臣期服,當復受制進退無當,不敢奉詔。」
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
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
群臣自當案舊制。
期服之義,非先帝意也。」
孚等又奏:「臣聞聖人製作,必從時宜。
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
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
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
今複製一服,義無所依。
若君服而臣不服,雖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
參量平議,宜如前奏。
臣等敢固以請。」
詔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
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一床一,以布巾裹[C052]草。
軺輦板輿細犢車皆施縑裡。」
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
其餘居喪之制,一如禮文。
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
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
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
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
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
受終身之一愛一,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
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
誠有由然,非忽禮也。
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
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
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暗之禮,自遠代而廢矣。
唯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
敢固以請。」
詔曰:「攬省奏事,益增感剝。
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
葬已便除,所不堪也。
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
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
誠知衣服末事耳。
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
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此身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
文帝崇一陽一陵先開一日,遣侍臣侍梓宮,又遣將軍校尉當直尉中監各一人,將殿中將軍以下及先帝時左右常給使詣陵宿衛。
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詔諸將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喪,聽歸終寧,庶人復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
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
然元康中,陳准、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
自茲至今,往往以為成比也。
晉文帝之崩也,羊祜謂傅玄曰:「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漢文除之,毀禮傷義。
今上有曾、閔之一性一,實行喪禮。
喪禮實行,何為除服。
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
玄曰;「漢文以末世淺薄,不能復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
數百年一旦復古,恐難行也。」
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猶為善乎?」
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為但有父子,無復君臣,三綱之道虧矣。」
習鑿齒曰:「傅玄知無君臣之傷教,而不知兼無父子為重,豈不蔽哉!且漢廢君臣之喪,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盡情於其親。
三綱之道,二服恆用於私室,而王者獨盡廢之,豈所以孝治天下乎?《詩》云『猷之未遠』,其傅玄之謂也。」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
博士張靖議:「太子宜依漢文權制,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議:「太子宜令服重。」
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杜預奏:「諒暗之制,乃因自古。
是以高宗無服喪之文,唯稱不言而已。
漢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為斷。
皇太子與國為體,理宜釋服。」
博士段暢承述預旨,推引《禮》傳以成其說。
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隨御除服。
自漢文用權禮,無復□禁,歷代遵用之。
至晉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限。」
宋高祖崩,葬畢,吏民至於宮掖,悉通樂,唯殿內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黃門侍郎王准之議:「鄭玄喪制二十七月而終,學者多雲得禮。
晉初用王肅議,祥禫共月,遂以為制。
江左以來,唯晉朝施用;搢紳之士,猶多遵玄議。
宜使朝野一體。」
詔可。
晉惠帝永康元年,愍懷太子薨,帝依禮服長子三年,群臣服齊衰期。
晉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
晉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御服齊衰期。」
詔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殤,則元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以大功為重嫡之服。
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衛社稷,女能奉婦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
謂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
況以天子之尊,為無服之殤,行成一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議:「太子初生,舉以成一人之禮,則殤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殤之儀,絕期故也。」
於是御史以上皆服齊衰。
晉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
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
權製出於近代耳。」
於是素服如舊,非漢、魏之典。
晉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
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太學博士徐藻議:「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傳,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一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
於是帝制期服。
晉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
尚書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一陽一秋》之義,母以子貴。
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昭公服三年之喪。
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宜遂服無屈。
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
謂應同於為祖母后齊衰期。
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
百官亦一期。」
詔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
兼司徒給事中劉溫持節監喪。
神虎門設凶門柏歷至西上皞,皇太子於東宮崇正殿及永福省並設廬。
諸皇子未有府第者,於西廨設廬。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
皇太子心喪三年。
禮心喪者,有禫無禫,禮無成文,世或兩行。
皇太子心喪畢,詔使博議。
有司奏:「喪禮有覃,以祥變有漸,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間服以FH縞也。
心喪已經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變除,禮畢余一期,不應復有禫。
宣下以為永制。」
詔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騎常侍、右光祿大夫、開府儀同三司義一陽一王師王偃喪逝。
至尊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詳當除服與不?又皇后依朝制一服心喪,行喪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臨喪當著何服?又舊事,皇后心喪,服終除之日,更還著未公除時服,然後就除。
未詳今皇后除心制日,當依舊更服?為但釋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禮官處正。」
太學博士王膺之議:「尊卑殊制,輕重有級,五服雖同,降厭則異。
禮,天子止降旁親;外舅緦麻,本在服例,但衰絰不可臨朝饗,故有公除之議。
雖釋衰襲冕,尚有緦麻之制。
愚謂至尊服三月既竟,猶宜除釋。」
又議:「吉凶異容,情禮相稱。
皇后一月之限雖過,二功之服已釋。
哀情所極,莫深於一屍一柩,親見之重,不可以無服。
案周禮,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
輕喪雖除,猶齊衰以臨葬。
舉輕明重,則其理可知也。
愚謂王右光祿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齊衰。」
又議:「喪禮即遠,變除漸輕;情與日殺,服隨時改。
權禮既行,服制已變,豈容終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晉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頻詔勤勤,思申棘心。
於時朝議譬執,亦遂不果。
愚謂皇后終除之日,不宜還著重服,直當釋除布素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議:「凡雲公除,非全除之稱。
今朝臣私一服,亦有公除,猶自窮其本制。
膺之雲,晉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時是權制。
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與公除不同。
愚謂皇后除心制日,宜如舊反服未公除時服,以申創巨之情。」
余同膺之議。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喪三十日,禮無其文。
若並謂之公除,則可粗相依準。
凡諸公除之設,蓋以王制奪禮。
葬及祥除,皆宜反服。
未有服之於前,不除於後。
雖有齊斬重制,猶為功緦除喪。
夫公除暫奪,豈可遂以即吉邪?愚謂至尊三月服竟,故應依禮除釋。
皇后臨祖,及一周祥除,並宜反服齊衰。」
尚書令、中軍將軍建平王宏議謂:「至尊緦制終,止舉哀而已,不須釋服。」
余同硃膺之議。
前祠部郎中周景遠議:「權事變禮,五服俱革,緦麻輕制,不容獨異。」
謂:「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復有除釋之義。」
其餘同硃膺之議。
重加研詳,以宏議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祿大夫王偃喪,依格皇后服期,心喪三年,應再周來二月晦。
檢元嘉十九年舊事,武康公主出適,二十五月心制終盡,從禮即吉。
昔國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諸公主心制終,則應從吉。
於時猶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
領儀曹郎硃膺之議:「詳尋禮文,心喪不應有禫,皇代考檢,已為定制。
元嘉季年,禍難深酷,聖心天至,喪紀過哀。
是以出適公主,還同在室,即情變禮,非革舊章。
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釋素即吉。」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祿大夫殷和喪,變除之禮,儀同皇后。
晉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
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閏月,皇太子妃薨。
樟木為櫬,號曰樟宮。
載以龍輴。
造陵於龍山,置大匠卿斷草,司空告后土,謂葬曰山塋。
祔文元皇后廟之一陰一室,在正堂後壁之外,北向。
御服大功九月,設位太極東宮堂殿。
中監、黃門侍郎、僕射並從服。
從服者,御服衰乃從服,他日則否。
宮臣服齊衰三月,其居宮者處寧假。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依禮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寶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參議:「宮人從服者,若二御哭臨應著衰時,從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儀。
太子既有妃期服,詔見之日,還著公服。
若至尊非哭臨日幸東宮,太子見亦如之。
宮臣見至尊,皆著硃衣。」
大明五年閏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並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寶五月,未詳二御何當得作鼓吹及樂?」
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
』今臨軒拜授,則人君之大典,今古既異,賒促不同。
愚謂皇太子妃祔廟之後,便可臨軒作樂及鼓吹。」
右丞徐爰議:「皇太子妃雖未山塋,臨軒拜官,舊不為礙。
梓棺在殯,應縣而不作。
祔後三御樂,宜使學官擬禮上。」
興之又議:「案禮,大功至則辟琴瑟,誠無自奏之理。
但王者體大,理絕凡庶。
故漢文既葬,悉皆復吉,唯縣而不樂,以此表哀。
今准其輕重,侔其降殺,則下流大功,不容撤樂以終服。
夫金石賓饗之禮,簫管警塗之衛,實人君之盛典,當一陽一之威飾,固亦不可久廢於朝。
又禮無天王服嫡婦之文,直後學推貴嫡之義耳。
既已制一服成喪,虛懸終窆,亦足以甄崇塚正,標明禮歸矣。」
爰參議,皇太子期服內,不合作樂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陳貴妃父金寶卒,貴妃制一服三十日滿,公除。
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托?」
於是國妃終三年之制。
孫盛曰:「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彩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蕃國寡務,宜如聖典,可無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長沙景王神主隨子南兗州刺史義欣鎮廣陵,備所加殊禮下船。
及至鎮,入行廟。
大司馬臨川烈武王神主隨子荊州刺史義慶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領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書刺:「海鹽公主所生母蔣美人喪。
海鹽公主先離婚,今應成服,撰儀注參詳,宜下二學禮官博士議公主所服輕重。
太學博士顧雅議:『今既鹹用士禮,便宜同齊衰削杖,布帶疏履,期,禮畢,心喪三年。
』博士周野王議又云:『今諸王公主鹹用士禮。
譙王、衡一陽一王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則公主情禮,亦宜家中期服為允。
』其博士庾邃之、顏測、殷明、王淵之四人同雅議;何惔、王羅雲二人同野王議。」
如所上台案。
今之諸王,雖行士禮,是施於傍親及自己以下。
至於為帝王所厭,猶一依古典。
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儀亡,廣德三主以余尊所厭,猶服大功。
海鹽公主體自宸極,當上厭至尊,豈得遂服?台據《經》、傳正文,並引事例,依源責失。
而博士顧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稱「自有宋以來,皇子蕃王,皆無厭降,同之士禮,著於故事。
緦功之服,不廢於末戚,顧獨貶於所生,是申其所輕,奪其所重;奪其所重,豈緣情之謂?」
台伏尋聖朝受終於晉,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禮文,兼用晉事。
又太元中,晉恭帝時為皇子,服其所生陳氏,練冠縓緣,此則前代施行故事,謹依禮文者也。
又廣德三公主為所生母符修儀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厭者也。
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於麻衣,此厭乎至尊者也。
博士既不據古,又不依今,背違施行見事,而多作浮辭自衛。
乃雲五帝之時,三王之季。
又言長子去斬衰,除禫杖,皆是古禮,不少今世。
博士雖復引此諸條,無救於失。
又詰台云「蕃國得遂其私情,此義出何經記?」
臣案南譙、衡一陽一太妃並受朝命,為國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豈可為美人比例?尋蕃王得遂者,聖朝之所許也。
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厭而然也。
台登重更責失制不得過十日,而復不酬答。
既被催攝二三日,甫輸怗辭。
雖理屈事窮,猶聞義恥服。
臣聞喪紀有制,禮之大經;降殺攸宜,家國舊典。
古之諸侯眾子,猶以尊厭;況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
此之僻謬,不俟言而顯。
太常統寺,曾不研卻,所謂同乎失者,亦未得之。
宜加裁正,弘明國典。
謹案太學博士顧雅、國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羅雲、顏測、殷明、何惔、王淵之、前博士遷員外散騎侍郎庾邃之等,鹹蒙一抽一飾,備位前疑,既不謹守舊文,又不審據前准,遂上背經典,下違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禮章。
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問禮所司,騰述往反,了無研卻,混同茲失,亦宜及咎。
請以見事並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領國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議乖舛,中執捍愆失,未違十日之限。
雖起一事,合成三愆,羅雲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詔敬叔白衣領職。
余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鑠所生母吳淑儀薨。
依禮無服,麻衣練冠,既葬而除。
有司奏:「古者與尊者為體,不得服其私親。
而比世諸侯鹹用士禮,五服之內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
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殤,追贈謚東平沖王。
服制未有成准,輒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陸澄議:「案禮有成一人道,則不為殤。
今既追胙土宇,遠崇封秩,圭黻備典,成孰大焉。
典文式昭,殤名去矣。
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猶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義。
安有名頒爵首,而可服以殤禮!」有司尋澄議無明證,卻使秉正更上。
澄重議:「竊謂贈之為義,所以追加名一器。
故贈公者便成公,贈卿者便成卿。
贈之以王,得不為王乎?然則有在生而封,或既沒而爵,俱受帝命,不為吉凶殊典;同備文物,豈以存亡異數?今璽策鹹秩,是成一人之禮;群後臨哀,非下殤之制。
若喪用成一人,親以殤服,末學含疑,未之或辨。
敢求詳衷如所稱。」
左丞臣羊希參議:「尋澄議,既無畫然前例,不合准據。
案《禮》,子不殤父,臣不殤君。
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
又曰,『尊同則服其親服』,推此文旨,旁親自宜服殤,所不殤者唯施臣子而已。」
詔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東國刺稱「國太妃以去三十年閏六月二十八日薨。
未詳周忌當在六月?為取七月?勒禮官議正」。
博士丘邁之議:「案吳商議,閏月亡者,應以本正之月為忌。
謂正閏論雖各有所執,商議為允。
宜以今六月為忌。」
左僕射建平王宏謂:「邁之議不可准據。
案晉世及皇代以來,閏月亡者,以閏之後月祥。
宜以來七月為祥忌。」
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十八日薨。
今為何月末祥除?」
下禮官議正。
博士傅休議:「尋《三禮》,喪遇閏,月數者數閏,歲數者沒閏,閏在期內故也。
鄱一陽一哀王去年閏三月薨,月次節物,則定是四月之分,應以今年四月末為祥。
晉元、明二帝,並以閏二月崩,以閏後月祥,先代成准,則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正月存親,故有忌日之感。
四時既已變,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殺。
是則祥忌皆以同月為議,而閏亡者,明年必無其月,不可以無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閏所附之月。
閏月附正,《公羊》明議,故班固以閏九月為後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時亦不異。
若用閏之後月,則春夏永革,節候亦舛。
設有人以閏臘月亡者,若用閏後月為祥忌,則祥忌應在後年正月。
祥涉三載,既失週期之義,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
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尚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為忌,此必不然。
則閏亡可知也。」
通關並同蔚之議,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一陽一縣開國侯劉叔子夭喪,年始四歲,傍親服制有疑。」
太學博士虞龢、領軍長史周景遠、司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議,並云「宜同成一人之服。
東平沖王服殤,實由追贈,異於已受茅土」。
博士司馬興之議:「應同東平殤服。」
左丞荀萬秋等參議:「南面君國,繼體承家,雖則佩觿,未闕成一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殤,故云『臣不殤君,子不殤父』。
推此,則知傍親故依殤制。
東平沖王已經前議。
若升仕朝列,則為大成,故鄱一陽一哀王追贈太常,親戚不降。
愚謂下殤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一人。
年在無服之殤,以登官為斷。
今永一陽一國臣,自應全服。
至於傍親,宜從殤禮。」
詔:「景遠議為允」。
後廢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訓養母鄭修容喪。
未詳服制,下禮官正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庶母慈己者,小寶五月。
鄭玄云:『其使養之不命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
』愚謂第七皇弟宜從小寶之制。」
參議並同。
漢、魏廢帝喪親三年之制,而魏世或為舊君服三年者。
至晉太始四年,尚書何楨奏:「故辟舉綱紀吏,不計違適,皆反服舊君齊衰三月。」
於是詔書下其奏,所適無貴賤,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伎樂百戲,是魏不以喪廢樂也。
晉武帝以來,國有大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正會亦廢樂。
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會,輒廢樂。
是時太后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
晉世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
宋大喪則廢樂。
漢獻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終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規西原上為壽陵。
因高為基,不封不樹。
《周禮》,塚人掌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
漢制亦謂之陪陵。
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
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
魏武以送終製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
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
壽陵因山為體,無封無樹,無立寢殿,造圓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
欲人之不能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
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
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一性一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也。
晉宣帝豫自於首一陽一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
文、景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
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一陽一陵。
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
魏氏金璽,此又儉矣。
泰始二年,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會稽,市不改肆。
上惟祖考清簡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內居人,一切停之。」
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成帝鹹康七年,杜後崩。
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
過葬虞祭禮畢止。
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一陽一端門。」
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
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繫於木表,以葦席置於庭中近南,名為重。
今之凶門,是其象也。
《禮》,既虞而作主。
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
《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
范堅又曰:「凶門非古,古有懸重,形似凶門。
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
薄帳,既古吊幕之類也。」
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
陵中唯潔掃而已。」
有司又奏,依舊選鮑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詔曰:「終事唯從儉速。」
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
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
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詔亦停選挽郎。
漢儀五供畢則上陵,歲歲以為常,魏則無定禮。
齊王在位九載,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魏世。
晉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
於是景、文遵旨。
至武帝猶再謁崇一陽一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
至惠帝復止也。
逮江左初,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陵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
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
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命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
於是至陵變服單衣夾,煩瀆無准,非禮意也。
至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曰:「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
積習生常,遂為近法。
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
謂宜遵奉。」
於是施行。
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
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復漢儀也。
世祖、太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
漢以後,天下送死奢一靡一,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
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太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云「祗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一事,就刊於墓之一陰一云爾」。
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
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此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
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至元帝太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
詔特聽立。
自是後,禁又漸頹。
大臣長吏,人皆私立。
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順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臨軒,遣使奉璽綬禪位於齊王,懸而不樂。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陳貴妃禮秩既同儲宮,未詳宮臣及朝臣並有敬不?妃主在內相見,又應何儀?」
博士王慶緒議:「百僚內外禮敬貴妃,應與皇太子同。
其東朝臣隸,理歸臣節。」
太常丞虞願等同慶緒。
尚書令建安王休仁議稱:「禮雲,妾既不得體君,班秩視子為序。
母以子貴,經著明文。
內外致敬貴妃,誠如慶緒議。
天子姬嬪,不容通音介於外,雖義可致虔,不應有箋表。」
參詳休仁議為允。
詔可。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崇所生陳貴妃為皇太妃。
有司奏:「皇太妃位亞尊極,未詳國親舉哀格當一同皇太后?為有降異?又於本親期以下,當猶服與不?」
前曹郎王燮之議:「案《喪服傳》,『妾服君之一黨一,得與女君同』。
如此,皇太妃服宗與太后無異。
但太后既以尊降無服,太妃儀不應殊,故悉不服也。
計本情舉哀,其禮不異。
又《禮》,『諸侯絕期』。
皇太妃雖雲不居尊極,不容輕於諸侯。
謂本親期以下,一無所服。
有慘自宜舉哀。
親疏二儀,准之太后。」
兼太常丞司馬燮之議:「《禮》,『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一黨一』。
皆謂大夫士耳。
妾名雖總,而班有貴賤。
三夫人九嬪,位視公卿。
大夫猶有貴妾,而況天子!諸侯之妾為他妾之子無服,既不服他妾之子,豈容服君及女君余親。
況皇太后妃貴亞相極,禮絕群後,崇輝盛典,有逾東儲,尚不服期,太妃豈應有異。
若本親有慘,舉哀之儀,宜仰則太后。」
參議以燮之議為允。
太妃於國親無服,故宜緣情為諸王公主於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嬪各舉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雲杜國解稱國子檀和之所生親王,求除太夫人。
檢無國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無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孫豁之議:「《春秋》,『母以子貴』。
王雖為妾,是和之所生。
案五等之例,鄭伯許男同號夫人,國子體例,王合如國所生。」
太常丞庾蔚之議:「『母以子貴』,雖《春秋》明義,古今異制,因革不同。
自頃代以來,所生蒙榮,唯有諸王。
既是王者之嬪御,故宜見尊於蕃國。
若功高勳重,列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禮。
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國之所求。
子男妾母,未有前比。」
祠部郎中硃膺之議以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貴』。
當謂傳國君母,本先公嬪媵,所因藉有由故也。
始封之身,所不得同。
若殊績重勳,恩所特錫,時或有之,不由司存。」
所議參議,以蔚之為允。
詔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喪,無嗣,求進次息為世子。
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案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連卒,以次子輯拜世子。
先代成准,宜為今例。」
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
仲子捨孫,姬典攸貶。
歷代遵循,一靡一替於舊。
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孫之謂。
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世孫。
若其未也,無容遠搜輕屬,承綱繼體,傳之有由。
父在立子,允稱情典。」
曹郎諸葛雅之議:「案《春秋傳》雲,『世子死,有母弟則弟,無則立長;年均則賢,義均則卜』。
古之制也。
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世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
又孫武所據晉濟北侯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
依文采比,竊所允安。
謂宜開許,以為永制。」
參議為允。
詔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興平國解稱國子袁愍孫母王氏,應除太夫人。
檢無國母除太夫人例。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案禮,下國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
以斯而推,則子男之母,不容獨異。」
博士程彥議以為:「五等雖差,而承家事等。
公侯之母,崇號得從,子男於親,尊秩宜顯。
故《春秋》之義,『母以子貴』。
固知從子尊與國均也。
彥參議,以興之議為允。
除王氏為興平縣開國子太夫人。」
詔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陳留國王曹虔季長兄虔嗣早卒,季襲封之後,生子銑以繼虔嗣。
今依例應拜世子,未詳應以銑為世子?為應立次子鍇?」
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為應以銑為正嗣;太常陸澄議立鍇。
右丞徐爰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
諸侯世及,《春秋》成義。
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沒無子,猶列昭穆。
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
於時既無承繼,虔季以次襲紹。
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世數而遷,豈容蒸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
案禮文,公子不得禰諸侯。
虔嗣無緣降廟就寢。
銑本長息,宜還為虔季世子。」
詔如爰議。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劉式之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
法唯稱中丞專道,傳詔荷信,詔喚眾官,應詔者行,得制令無分別他官之文,既無盡然定則,准承有疑。
謂皇太子正議東儲,不宜與眾同例,中丞應與分道。
揚州刺史、丹一陽一尹、建康令,並是京輦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
又尋六門則為行馬之內,且禁衛非違,並由二衛及領軍,未詳京尹、建康令門內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不?其准參舊儀。
告報參詳所宜分道。
』聽如台所上,其六門內,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
其尚書令、二僕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詔立凌室藏冰。
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壯之時,凌室長率山虞及輿隸取冰於深山窮谷涸一陰一冱寒之處,以納於凌一陰一。
務令周密,無洩其氣。
先以黑牡翽黍祭司寒於凌室之北。
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翽黍祭司寒。
啟冰室,先薦寢廟。
二廟夏祠用鑒盛冰,室一鑒,以御溫氣蠅蚋。
三御殿及太官膳羞,並以鑒供冰。
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喪,詔贈秘器。
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稱數以周喪事。
繕制夷盤,隨冰借給。
凌室在樂游苑內,置長一人,保舉吏二人。
三公黃皞,前史無其義。
史臣按,《禮記》「士韠與天子同,公侯大夫則異」。
鄭玄註:「士賤,與君同,不嫌也。」
夫硃門洞啟,當一陽一之正色也。
三公之與天子,禮秩相亞,故黃其皞,以示謙不敢斥天子,蓋是漢來制也。
張超與陳公箋,「拜黃皞將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並門外下車,履,度門閫乃納屐。
漢世朝臣見三公,並拜。
丞、郎見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然則並有敬也。
陳蕃為光祿勳,范滂為主事,以公儀詣蕃,執板入皞,至坐,蕃不奪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
郭泰責蕃曰:「以階級言之,滂宜有敬;以類數推之,至皞宜省。」
然後敬止在門,其來久矣。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