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卷56 列傳第16 謝瞻、孔琳之
謝瞻,字宣遠,一名簷,字通遠,陳郡一陽一夏人,衛將軍晦第三兄也。
年六歲,能屬文,為《紫石英贊》、《果然詩》,當時才士,莫不歎異。
初為桓偉安西參軍,楚台秘書郎。
瞻幼孤,叔母劉撫養有恩紀,兄弟事之,同於至親。
劉弟柳為吳郡,將姊俱行,瞻不能違,解職隨從,為柳建威長史。
尋為高祖鎮軍、琅邪王大司馬參軍,轉主簿,安成相,中書侍郎,宋國中書、黃門侍郎,相國從事中郎。
弟晦時為宋台右衛,權遇已重,於彭城還都迎家,賓客輻輳,門巷填咽。
時瞻在家,驚駭謂晦曰:「汝名位未多,而人歸趣乃爾。
吾家以素退為業,不願干預時事,交遊不過親朋,而汝遂勢傾朝野,此豈門戶之福邪?」
乃籬隔門庭,曰:「吾不忍見此。」
及還彭城,言於高祖曰:「臣本素士,父、祖位不過二千石。
弟年始三十,志用凡近,榮冠台府,位任顯密,福過災生,其應無遠。
特乞降黜,以保衰門。」
前後屢陳。
高祖以瞻為吳興郡,又自陳請,乃為豫章太守。
晦或以朝廷密事語瞻,瞻輒向親舊陳說,以為笑戲,以絕其言。
晦遂建佐命之功,任寄隆重,瞻愈憂懼。
永初二年,在郡遇疾,不肯自治,幸於不永。
晦聞疾奔往,瞻見之,曰:「汝為國大臣,又總戎重,萬里遠出,必生疑謗。」
時果有訴告晦反者。
瞻疾篤還都,高祖以晦禁旅,不得出宿,使瞻居於晉南郡公主婿羊賁故第,在領軍府東門。
瞻曰:「吾有先人弊廬,何為於此!」臨終,遣晦書曰:「吾得啟體幸全,歸骨山足,亦何所多恨。
弟思自勉厲,為國為家。」
遂卒,時年三十五。
瞻善於文章,辭采之美,與族叔混、族弟靈運相抗。
靈運父瑛,無才能。
為秘書郎,早年而亡。
靈運好臧否人物,混患之,欲加裁折,未有方也。
謂瞻曰:「非汝莫能。」
乃與晦、曜、弘微等共遊戲,使瞻與靈運共車;靈運登車,便商較人物,瞻謂之曰:「秘書早亡,談者亦互有同異。」
靈運默然,言論自此衰止。
弟晙,字宣鏡,幼有殊行。
年數歲,所生母郭氏,久嬰痼疾,晨昏溫清,嘗藥捧膳,不闕一時,勤容慼顏,未嘗暫改。
恐僕役營疾懈倦,躬自執勞。
母為病畏驚,微踐過甚,一家尊卑,感爵至一性一,鹹納屢而行,屏氣而語,如此者十餘年。
初為州主簿,中軍行參軍,太子舍人,俄遷秘書丞。
自以兄居權貴,己蒙超擢,固辭不就。
徐羨之請為司空長史,黃門郎。
元嘉三年,從坐伏誅,時年三十一。
有詔宥其子世平,又早卒,無後。
孔琳之,字彥琳,會稽人。
祖沈,晉丞相掾。
父曌,光祿大夫。
琳之強正有志力,好文義,解音律,能彈棋,妙善草隸。
郡命主簿,不就,後辟本國常侍。
桓玄輔政為太尉,以為西閣祭酒。
桓玄時議欲廢錢用谷帛,琳之議曰:「《洪範》八政,以貨次食,豈不以交易之所資,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於為錢,則是妨其為生之業,禁之可也。
今農自務谷,工自務器,四民各肄其業,何嘗致勤於錢。
故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既無毀敗之費,又省運置之苦,此錢所以嗣功龜貝,歷代不廢者也。
谷帛為寶,本充衣食,今分以為貨,則致損甚多。
又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敝,著於自曩。
故鍾繇曰:『巧偽之民,競蘊濕谷以要利,制薄絹以充資。
』魏世制以嚴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馬芝以為用錢非徒豐國,亦所以省刑。
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至於廢,有由而然,漢末是也。
今既用而廢之,則百姓頓亡其財。
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倉庾充衍,或糧一靡一斗儲,以相資通,則貧者仰富,致之之道,實假於錢。
一朝斷之,便為棄物,是有錢無糧之民,皆坐而饑困,此斷錢之立敝也。
且據今用錢之處不為貧,用谷之處不為富。
又民習來久,革之必惑。
語曰:『利不百,不易業。
』況又錢便於谷邪?魏明帝時,錢廢谷用,三十年矣。
以不便於民,乃舉朝大議。
一精一才達治之士,莫不以為宜復用錢,民無異情,朝無異論。
彼尚捨谷帛而用錢,足以明谷帛之弊,著於已試。
世或謂魏氏不用錢久,積累巨萬,故欲行之,利公富國。
斯殆不然。
昔晉文後舅犯之謀,而先成季之信,以為雖有一時之勳,不如萬世之益。
於時名賢在列,君子盈朝,大謀天下之利害,將定經國之要術。
若谷實便錢,義不昧當時之近利,而廢永用之通業,斷可知矣。
斯實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張耳。
近孝武之末,天下無事,時和年豐,百姓樂業,便自谷帛殷阜,幾乎家給人足,驗之事實,錢又不妨民也。
頃兵革屢興,荒饉薦及,饑寒未振,實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視聽,弘敦本之教,明廣農之科,敬授民時,各順其業,遊蕩知反,務末自休,固以南畝競力,野無遺壤矣。
於是以往,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
愚謂救弊之術,無取於廢錢。」
玄又議復肉刑,琳之以為:「唐、虞象刑,夏禹立辟,蓋淳薄既異,致化實同,寬猛相濟,惟變所適。
《書》曰『刑罰世輕世重』,言隨時也。
夫三代風純而事簡,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務殷,故動陷憲網。
若三千行於叔世,必有踴貴之尤,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復者也。
漢文發仁惻之意,傷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創製,號稱刑厝,然名輕而實重,反更傷民。
故孝景嗣位,輕之以緩。
緩而民慢,又不禁邪,期於刑罰之中,所以見美在昔,歷代詳論而未獲厥中者也。
兵荒後,罹法更多。
棄市之刑,本斬右趾,漢文一謬,承而弗革,所以前賢恨恨,議之而未辯。
鍾繇、陳群之意,雖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棄市。
若從其言,則所活者眾矣。
降死之生,誠為輕法,然人情慎顯而輕昧,忽遠而驚近,是以盤盂有銘,韋弦作佩,況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則忽而不戒,日陳於前,則驚心駭矚。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傷,輕之不必不懼,而可以全其一性一命,蕃其產育,仁既濟物,功亦益眾。
又今之所患,逋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一靡一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原。
至於余條,宜依舊制。
豈曰允中,貴獻管一穴一。」
玄好人附悅,而琳之不能順旨,是以不見知。
遷楚台員外散騎侍郎。
遭母憂,去職。
服闋,除司徒左西掾,以父致仕自解。
時司馬休之為會稽內史、後將軍,仍以琳之為長史。
父憂,去官。
服闋,補太尉主簿,尚書左丞,揚州治中從事史,所居著績。
時責眾官獻便宜,議者以為宜修庠序,恤典刑,審官方,明黜陟,舉逸拔才,務農簡調。
琳之於眾議之外,別建言曰:「夫璽印者,所以辯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於皇帝,爵莫尊於公侯。
而傳國之璽,歷代迭用,襲封之印,奕世相傳,貴在仍舊,無取澳作。
今世唯尉一職,獨用一印,至於內外群官,每遷悉改,討尋其義,私所未達。
若謂官各異姓,與傳襲不同,則未若異代之為殊也。
若論其名一器,雖有公卿之貴,不若帝王之重;若以或有誅夷之臣,忌其凶穢,則漢用秦璽;延祚四百,未聞以子嬰身戮國亡,而棄之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於傳璽,人臣眾僚之卑,何嫌於即印。
載籍未聞其說,推例自乖其准。
而終年刻鑄,喪功肖實,金銀銅炭之費,不可稱言,非所以因循舊貫易簡之道。
愚謂眾官即用一印,無煩改作。
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後乃鑄,則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又曰:「凶門柏裝,不出禮典,起自末代,積習生常,遂成舊俗。
爰自天子,達於庶人,誠行之有由,卒革必駭。
然苟無關於情,而有愆禮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當式遵先典,釐革後謬,況復兼以游費,實為民患者乎!凡人士喪儀,多出閭裡,每有此須,動十數萬,損民財力,而義無所取。
至於寒庶,則人思自竭,雖復室如懸磬,莫不傾產殫財,所謂葬之以禮,其若此乎。
謂宜謹遵先典,一罷凶門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
又曰:「昔事故饑荒,米谷綿絹皆貴,其後米價登復,而絹於今一倍。
綿絹既貴,蠶業者滋,雖勤厲兼倍,而貴猶不息。
愚謂致此,良有其由。
昔事故之前,軍器正用鎧而已,至於袍襖裲襠,必俟戰陣,實在庫藏,永無損毀。
今儀從直衛及邀羅使命,或有防衛送迎,悉用袍襖之屬,非唯一府,眾軍皆然。
綿帛易敗,勢不支久。
又晝以御寒,夜以寢臥,曾未週年,便自敗裂。
每絲綿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諸府競收,動有千萬,積貴不已,實由於斯,私一服為脂艱貴,官庫為之空盡。
愚謂若侍衛所須,固不可廢,其餘則依舊用鎧。
小小使命送迎之屬,止宜給仗,不煩鎧襖。
用之既簡,則其價自降」
又曰:「夫不恥惡食,唯君子能之。
餚饌尚奢,為日久矣。
今雖改張是弘,而此風未革。
所甘不過一味,而陳必方丈,適口之外,皆為悅目之費,富者以之示誇,貧者為之殫產,眾所同鄙,而莫能獨異。
愚謂宜粗為其品,使奢儉有中;若有不改,加以貶黜,則德儉之化,不日而流。」
遷尚書吏部郎。
義熙六年,高祖領平西將軍,以為長史,大司馬琅邪王從事中郎。
又除高祖平北、征西長史,遷侍中。
宋台初建,除宋國侍中。
出為吳興太守,公事免。
永初二年,為御史中丞。
明憲直法,無所屈橈。
奏劾尚書令徐羨之曰:「臣聞事上以奉憲為恭,臨下以威嚴為整。
然後朝典惟明,蒞眾必肅。
斯道或替,則憲綱其頹。
臣以今月七日,預皇太子正會。
會畢車去,並猥臣停門待闕。
有何人乘馬,當臣車前,收捕驅遣命去。
何人罵詈收捕,咨審欲錄。
每有公事,臣常慮有紛紜,語令勿問,而何人獨罵不止,臣乃使錄。
何人不肯下馬,連叫大喚,有兩威儀走來,擊臣收捕。
尚書令省事倪宗又牽威儀手力,擊臣下人。
宗云:『中丞何得行兇,敢錄令公人。
凡是中丞收捕,威儀悉皆縛取。
』臣敕下人一不得鬥,凶勢輈張,有頃乃散。
又有群人就臣車側,錄收捕樊馬一子,互行築馬一子頓伏,不能還台。
臣自錄非,本無對校,而宗敢乘勢凶恣,篡奪罪身。
尚書令臣羨之,與臣列車,紛紜若此,或雲羨之不禁,或雲羨之禁而不止。
縱而不禁,既乖國憲;禁而不止,又不經通。
陵犯監司,凶聲彰赫,容縱宗等,曾無糾問,虧損國威,無大臣之體,不有準繩,風裁何寄。
羨之內居朝右,外司輦轂,位任隆重,百辟所瞻。
而不能弘惜朝章,肅是風軌。
致使宇下縱肆,凌暴憲司,凶赫之一聲,起自京邑,所謂己有短垣,而自逾之。
又宗為篡奪之主,縱不糾問,二三虧違,宜有裁貶。
請免羨之所居官,以公還第。
宗等篡奪之愆,已屬掌故御史隨事檢處。」
詔曰:「小人難可檢御,司空無所問,余如奏。」
羨之任居朝端,不欲以犯憲示物。
時羨之領揚州刺史,琳之弟璩之為治中,羨之使璩之解釋琳之,停寢其事。
琳之不許。
璩之固陳,琳之謂曰:「我觸忤宰相,正當罪止一身爾,汝必不應從坐,何須勤勤邪!」自是百僚震肅莫敢犯禁。
高祖甚嘉之,行經蘭台,親加臨幸。
又領本州大中正,遷祠部尚書。
不治產業,家尤貧素。
景平元年,卒,時年五十五。
追贈太常。
子邈,有父風,官至揚州治中從事史。
邈子覬,別有傅。
覬弟道存,世祖大明中,歷黃門吏部郎,臨海王子頊前軍長史、南郡太守。
晉安王子勳建偽號,為侍中,行雍州事。
事敗自一殺。
史臣曰:民生所貴,曰食與貨。
貨以通幣,食為民天。
是以九棘播於農皇,十朋興於上代。
昔醇民未離,情嗜疏寡,奉生贍己,事有易周。
一夫躬稼,則余食委室;匹婦務織,則兼衣被體。
雖懋遷之道,通用濟乏,龜貝之益,為功蓋輕。
而事有訛變,一奸一敝代起,昏作役苦,故穡人去而從商,商子事逸,末業流而浸廣,泉貨所通,非復始造之意。
於是競收罕至之珍,遠蓄未名之貨,明珠翠羽,無足而馳,絲罽文犀,飛不待翼,天下蕩蕩,鹹以棄本為事。
豐衍則同多稌之資,饑凶又減田家之蓄。
錢雖盈尺,既不療饑於堯年;貝或如輪,信無救渴於湯世,其蠹病亦已深矣。
固宜一罷錢貨,專用谷帛,使民知役生之路,非此莫由。
夫千匹為貨,事難於懷璧;萬斛為市,未易於越鄉,斯可使末伎自禁,游食知反。
而年世推移,民與事習,或庫盈朽貫,而高廩未充,或家有藏鏹,而良疇罕辟。
若事改一朝,廢而莫用,交易所寄,旦夕無待,雖致乎要術,而非可卒行。
先宜削華止偽,還淳反古,抵璧幽峰,捐珠清壑。
然後驅一世之民,反耕桑之路,使縑粟羨溢,同於水火。
既而蕩滌圓法,銷鑄勿遺,立制垂統,永傳於後,比屋稱仁,豈伊唐世。
桓玄知其始而不覽其終,孔琳之睹其末而不統其本,豈慮有開塞,將一往之談可然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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