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卷11 志第1 志序 歷上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則《春秋》是也,言則《尚書》是也。
至於楚《書》、鄭《志》、晉《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於後。
司馬遷制一家之言,始區別名題。
至乎禮儀刑政,有所不盡;乃於紀傳之外,創立八書。
片文只事,鴻纖備舉。
班氏因之,一靡一違前式,網羅一代,條流遂廣。
《律歷》、《禮樂》,其名不變,以《天官》為《天文》,改《封禪》為《郊祀》,易《貨殖》、《平准》之稱,革《河渠》、《溝洫》之名;綴孫卿之辭,以述《刑法》;采孟軻之書,用序《食貨》。
劉向《鴻範》,始自《春秋》;劉歆《七略》,儒墨異部,硃贛博采風謠,尤為詳洽。
固並因仍,以為三志。
而《禮樂》疏簡,所漏者多,典章事數,百不記一。
《天文》雖為該舉,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說,紛然莫辨。
是故蔡邕於朔方上書,謂宜載述者也。
漢興,接秦坑儒之後,典墳殘缺,耆生碩老,常以亡逸為慮。
劉歆《七略》,固之《藝文》,蓋為此也。
河自龍門東注,橫被中國,每漂決所漸,寄重災深,堤築之功,勞役天下。
且關、洛高塏,地少川源,是故鎬、酆、潦、潏,鹹入禮典。
漳、滏、鄭、白之饒,溝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國以為天,《溝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於今可得而略。
竊以班氏《律歷》,前事已詳,自楊偉改創《景初》,而《魏書》闕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議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書。
班固《禮樂》、《郊祀》,馬彪《祭祀》、《禮儀》,蔡邕《朝會》,董巴《輿服》,並各立志。
夫禮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饗,匪雲別事,旗章服物,非禮而何?今總而裁之,同謂《禮志》。
《刑法》、《食貨》,前說已該,隨流派別,附之紀傳。
《樂經》殘缺,其來已遠。
班氏所述,止抄舉《樂記》;馬彪《後書》,又不備續。
至於八音眾器,並不見書,雖略見《世本》,所闕猶眾。
爰及《雅》《鄭》,謳謠之節,一皆屏落,曾無概見。
郊廟樂章,每隨世改,雅聲舊典,鹹有遺文。
又案今鼓吹鐃歌,雖有章曲,樂人傳習,口相師祖,所務者聲,不先訓以義。
今樂府鐃歌,校漢、魏舊曲,曲名時同,文字永異,尋文求義,無一可了。
不知今之鐃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廟以下,凡諸樂章,非一婬一哇之辭,並皆詳載。
《天文》、《五行》,自馬彪以後,無復記錄。
何書自黃初之始,徐志肇義熙之元。
今以魏接漢,式遵何氏。
然則自漢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順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無差。
聖帝哲王,鹹有瑞命之紀。
蓋所以神明寶位,幽贊禎符,欲使逐鹿弭謀,窺覬不作,握河括地,綠文赤字之書,言之詳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烏之瑞,斯固不可誣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應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難以數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蝕之災不弭;百靈鹹順,而懸象之應獨違。
今立《符瑞志》,以補前史之闕。
地理參差,事難該辨,魏晉以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
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
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徙江外,幽、並、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淪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於荊、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佇鴻雁之歌,士蓄懷本之念,莫不各樹邦邑,思復舊井。
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
大宋受命,重啟邊隙,淮北五州,翦為寇境,其或奔亡播遷,復立郡縣,斯則元嘉、泰始,同名異實。
今以班固、馬彪二志,晉、宋《起居》,凡諸記注,悉加推討,隨條辨析,使悉該詳。
百官置省,備有前說,尋源討流,於事為易。
元嘉中,東海何承天受詔纂《宋書》,其志十五篇,以續馬彪《漢志》,其證引該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馬遷共為一家者也。
其有漏闕,及何氏後事,備加搜采,隨就補綴焉。
淵流浩漫,非孤學所盡;足蹇途遙,豈短策能運。
雖斟酌前史,備睹姘嗤,而一愛一嗜異情,取捨殊意,每含豪握簡,杼軸忘餐,終亦不足與班、左並馳,董、南齊轡。
庶為後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阮隃之一陰一,取竹之嶰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
制十二管,以聽鳳鳴,以定律呂。
夫聲有清濁,故協以宮商;形有長短,故檢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觔斗;質有累重,故平以鈞石。
故《虞書》曰:「乃同律、度、量、衡。」
然則律呂、宮商之所由生也。
夫樂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鐘鼓干戚,樂之器也;屈伸舒疾,樂之文也;「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一愛一,樂之官也。」
「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廣樂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發外。」
故曰:「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
《周禮》曰:「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應鐘,舞《咸池》,以祭地祇。」
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樂。
又曰:「圜鍾為宮,黃鐘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
地祇人鬼,禮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興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於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黃鐘之數六,分而為雌雄十二鐘。
鍾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積分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黃鐘之實。
故黃鐘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鐘。
林鍾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
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
應鍾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
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
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
夷則之數五十,主七月,上生夾鐘。
夾鍾之數六十七,主二月,下生無射。
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呂。
中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
(極不生,鍾律不能復相生。
)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應鐘,不比於正音,故為和。
(姑洗三月,應鍾十月,不與正音比效為和。
和,徙聲也。
)應鍾生蕤賓,蕤賓不比於正音,故為繆。
(繆,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繆、和,為武王伐紂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浸以清,以十二月律應二十四時。
甲子,中呂之徵也;丙子,夾鍾之羽也;戊子,黃鐘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
「古人為度量輕重,皆生乎天道。
黃鐘之律長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長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
有形即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數十二,故十二票而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
律以當辰,音以當日。
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為丈。
其以為重,十二粟而當一分,十二分而當一銖,十二銖而當半兩。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銖而當一兩。
天有四時,以成一歲,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兩而一斤。
三月而一時,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為一鈞。
四時而一歲,故四鈞而一石。」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揚子雲曰:「聲生於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
)律生於辰,(謂子為黃鐘,丑為大呂之屬。
)聲以情質,(質,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
)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鍾均,和其清濁之一聲。
)聲律相協,而八音生。
(協,和。
)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
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
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一陰一陽一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炭,效一陰一陽一。
冬至一陽一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炭輕而衡仰。
夏至一陰一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炭重而衡低。
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
太史令封上。
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緹幔。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內端,案歷而候之。
氣至者灰動,其為氣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農宜一陽一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內葭莩為灰。
三代陵遲,音律失度。
漢興,北平侯張蒼始定律歷。
孝武之世,置協律之官。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受學於小黃令焦延壽。
其下生、上生,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紀一陽一氣之初,以為律法。
建日冬至之一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
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徵羽以類從焉。
《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此之謂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一陰一陽一寒暖風雨之占於是生焉。
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房言律詳,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續漢志》具載其律準度數。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准調音者,故待詔嚴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嵩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嵩學耳。」
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准意,光等不知。
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表略)
論曰:律呂相生,皆三分而損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從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約之,是為上生。
故《漢志》云:三分損一,下生林鐘,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無射既上生中呂,則中呂又當上生黃鐘,然後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今上生不及黃鐘實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約實一千九百六十八為一分,此則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豈得還為宮乎?凡三分益一為上生,三分損一為下生,此其大略,猶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至於南事,為六十律,竟復不合,彌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呂本源,徒訓角為觸,徵為祉,一陽一氣施種於黃鐘,如斯之屬,空煩其文,而為辭費。
又推九六,欲符劉歆三統之數,假托非類,以飾其說,皆孟堅之妄矣。
蔡邕從朔方上書,雲《前漢志》但載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馬彪皆已志之。
漢末,亡失雅樂。
黃初中,鑄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協律都尉杜夔令玉鑄鐘,其聲清濁,多不如法。
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
更相訴白於魏王。
魏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一精一,於是罪玉及諸子,皆為養馬主。
晉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
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
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
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直以長短,工人裁製,舊不依律。
』是為作笛無法。
而知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於後者也。
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
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一精一,猶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於經禮,於制為詳。
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太樂、樂府施行。
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
其餘無所施用,還付御府毀。」
奏可。
勖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
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長四尺二寸,令當復取其下徵之一聲;於法,聲濁者笛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
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
大呂笛長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
令太樂郎劉秀、鄧昊等依律作大呂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
然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
和乃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
郝生、魯基、種整、硃夏,皆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
和為能盡名其宮商角徵不?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
和辭:「先師相傳,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盡應何聲也。
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舊像訖,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案《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一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
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均,即為悉應律也。
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
是為笛猶鐘磬,宜必合於律呂。
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與不調,無以檢正。
唯取竹之鳴者,為無法制。
輒令部郎劉秀、鄧昊、魏邵等與笛工參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像有制,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當以何名之?」
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有長短。
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調也。
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也。
漢、魏相傳,施行皆然。」
案《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
而和所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劉秀、鄧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應黃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
《周語》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
是則歌奏之義,當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始。」
《周禮》載六律六同。
《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劉歆、班固纂《律歷志》,亦紀十二律。
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其法已亡;蔡邕雖追古作,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
謹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側,如別。
省圖,不如視笛之了,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語》曰:「黃鐘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
主聲調法,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
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
其宮聲正而不倍。
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
)應鍾為變宮,(第二孔。
)南呂為羽,(第三孔。
)林鍾為徵,(第四孔。
)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
)姑洗為角,(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
(笛後出孔也。
商聲濁於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
然則宮商正也,余聲皆倍也。
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
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宮聲也。
)宮生徵,黃鐘生林鍾也。
(以林鍾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
)徵生商,林鍾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聲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
(以南呂律度從角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
)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
然則出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附商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
音家舊法,雖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適足為唱和之一聲,無害於曲均故也。
《周語》曰:匏竹利制,議宜,謂便於事用從宜者也。
)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鍾也。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
從此點下行度之,為孔則得變宮之一聲也。
)變宮生變徵,應鍾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一聲。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調法,林鍾為宮,(第四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徵。
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
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者。
然則正聲調清,下徵調濁也。
)南呂為商,(第三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羽,今為下徵之商。
)應鍾為角,(第二孔也。
本正聲黃鐘之變宮,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下徵之調,林鍾為宮,大呂當變徵。
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一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
假用之法:當變徵之一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鍾三孔。
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間,俱發三孔而微磑擭之,則得大呂變徵之一聲矣。
諸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
太蔟為徵,(笛後出孔,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
)姑洗為羽,(笛體中翕聲也。
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也。
)蕤賓為變宮,(附孔是也。
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
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也,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
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
)蕤賓為商,(正也。
)林鍾為角,(非正也。
)南呂為變徵,(非正也。
)應鍾為徵,(正也。
)黃鐘為羽,(非正也。
)太蔟為變宮。
(非正也。
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余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蕤賓、林鍾也。
)短者四之,(其餘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實容,長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齊,必不得已,取其聲均合。
)三宮(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變也。
(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
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徵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元間大呂,助宣物也。」
)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語》曰:「太蔟所以金奏,贊一陽一出滯也。」
)
夾鍾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周語》曰:「二間夾鐘,出四隙之細也。」
)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語》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
)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
變宮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
林鍾亦如之。
)
林鍾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語》曰:「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純恪。」
)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
(《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州,平民無貳也。」
變宮之法,亦如蕤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
(《周語》曰:「五間南呂,贊一陽一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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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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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鍾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語》曰:「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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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乖錯。
始知後漢至魏,尺度漸長於古四分有餘。
夔依為律呂,故致失韻。
乃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更積黍起度,以鑄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之不差毫釐。
又漢世故鐘,以律命之,不叩而自應。
初,勖行道,逢趙郡商人縣鐸於牛,其聲甚韻。
至是搜得此鐸,以調律呂焉。
晉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乃施用之。
散騎侍郎阮鹹譏其聲高,非興國之音。
鹹亡後,掘地得古銅尺,果長勖尺四分,時人鹹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民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
不見省。
黃鐘箱笛,晉時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書令吏奚縱又減五分,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東箱長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晉時三尺七寸,宗之減為三尺三寸七分,縱又減一寸一分,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為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為二尺九寸二分。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為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為二尺五寸八分。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