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圖公案
第八則 招帖收去
話說廣東有一客人,姓游名子華,本貫浙人。
自祖父以來在廣東發賣機布,財本巨萬,即於本處討娶一妾王氏。
子華素性酗酒凶暴,若稍有一毫不中其意,遂即毒打。
妾苦不勝,一夜 更深人靜,候子華睡去時走出,投井而死。
次日子華不知其妾投井而死,乃出招帖遍處貼之,貼過數月,並無消息。
子華討取貨銀已畢,即收拾回浙。
適有本府一人名林福,開一酒肉店,積得數塊銀兩,娶妻方氏名春蓮,豈知此婦性情好一婬一,嘗與人通姦。
福之父母審知其故,詳以語福。
福懷怒氣,逐日打罵,凌辱不堪。
春蓮乃偽怨其父母道:「當初生我醜陋,何不將我淹死?今嫁此等心狠丈夫,貪花好色,嫌我貌醜,晝夜惱恨,輕則辱罵,重則敲打,料我終是死的。」
父母勸其女道:「既已嫁他,只可低頭忍受,過得日子也罷,不可與他爭鬧。」
那父母雖以好言撫慰,其女實疑林福為薄倖之徒。
忽一日春蓮早起開門燒火,忽有棍徒許達汲水經過,看見春蓮一人,悄無人在,乃挑之道:「春蓮,你今日起來這般早,你丈夫尚未起來,可到我家吃一碗早湯。」
春蓮道:「你家有人否?」
許達道:「並無一人,只我單身獨處。」
春蓮本性一婬一賤,聞說家中無人,又想丈夫每日每時吵鬧,遂跟許達同去。
許達不勝歡喜,便開櫥門取些果品與春蓮吃了,又將銀簪二根送與春蓮,掩上柴門,二人遂即上床 。
雲雨事散,眾家俱起,不得回家,許達遂匿之於家中,將門鎖上,竟出街上做生意去了,直至黑晚回來,與春蓮取樂。
及林福起來,見妻子早起燒火開門不見回來,意想此婦每遭打罵,必逃走矣。
乃遍處尋訪無蹤,亦寫尋人招帖貼於各處,仍報岳父方禮知之。
禮大怒道:「我女素來失愛,嘗在我面前說你屢行打罵,痛恨失所,每欲自盡,我夫婦常常勸慰,故未即死。
今日必遭你打死,你把一屍一首藏滅,放詐言她逃走來哄騙我,我必告之於官,為女伸冤,方消此恨!」乃具狀詞,赴告本縣湯公。
其詞道:告為倫法大變事:婚娶論財,夷虜之道;夫嫌婦丑,禽一獸 不如。
身女春蓮,憑媒嫁與林福為妻。
豈料福性貪一婬一,嫌女貌醜,日加打罵,凌辱不堪。
今日仍行惡毒,登時毆死。
懼罪難逃,匿一屍一埋滅。
駕言逃走,是誰見證?痛思人煙稠密,私奔豈無蹤影;女步艱難,數日何無信息?明明是惡殺匿。
女魂遭陷黑天,父朽仰於白日。
祈追一屍一抵償。
哀哀上告。
本縣准狀。
即差役拘拿林福,林福亦具訴詞,不在話下。
且說許達聞得方禮、林福兩家告狀,對春蓮道:「留你數日,不想你父母告狀向夫家要人,在此不便,倘或尋出,如何是好?不若與你同走他鄉,再作道理。」
春蓮聞言便道:「事不可遲,即宜速行。」
遂收拾行李,連夜逃走,直至雲南省城住腳,盤費已盡。
許達道:「今日到此,舉目無親,食用欠缺,此事將何處之?」
春蓮本是一婬一婦,乃道:「你不必以衣食為慮,我若捨身,盡你足用。」
許達亦不得已從之。
乃妝飾為娼,趁錢度日,改名素娥。
一時風一流 子弟,聞得新來一妓甚美,都來嫖耍,衣食果然充足。
且說當日春蓮逃走之後,有耆民呈稱:本坊井中有死人一屍一首在內。
縣官即命驗一屍一人檢驗,乃廣東客人遊子華之妾。
方禮認為己女,遂抱一屍一哭道:「此系我女身一屍一,果被惡婿林福打死,丟匿此井。」
遂稟過縣官,哀求拷問。
縣官提林福審問:「你將妻子打死,匿於井中,此事是實?」
林福辯道:「此一屍一雖系女人,然衣服、相貌俱與我妻不同。
我妻年長,此婦年少?我妻身長,此婦身短;我妻發多而長,此婦發少而短。
怎能以此影射來害小人?萬望爺爺詳查。」
方禮向前哀告道:「此是林福抵飾的話,望老爺驗傷便知打死情由。」
縣官嚴行刑法,林福受刑不過,只得屈招,申院未行在獄。
及至歲終,包公巡行天下,奉敕來到此府,審問林福情由,即知其被誣,歎道:「我奉旨搜檢冤枉,今觀林福這段事情,甚有可疑,然能不為伸理?」
遂語眾官道:「方春蓮既系一婬一婦,必不肯死,雖遭打罵,亦只潛逃,其被人拐去無疑。」
乃令手下遍將各處招帖收去,一一查勘,內有一帖,原系廣東客人遊子華尋婦帖子,與死一屍一衣服、狀貌相同,乃拘遊子華來證,子華已去。
包公日夜思想林福這段冤枉,我明知之,怎可不為伸雪?乃焚香告司士之神道:「春蓮逃走事情,胸中狐疑不決,伏望神祇大彰報應。」
告祝已畢。
次日,發遣人役往雲南公幹,承行吏名湯琯,竟去雲南省城,投下公文,宿於公館,候領回文。
不覺遲延數日,聞得新娼素娥風情出色,姿麗過人,亦往素娥家中去嫖耍。
便問道:「你系何處一女 子為娼於此?」
其婦道:「我亦良家子女,被夫打罵,受苦不過,故爾逃出,奈衣食無措,借此度日。」
湯葫道:「聽你聲音好似我同鄉,看你相貌好似林福妻子。」
其婦一驚,滿面通紅,不敢隱瞞,只得說出前事,如此如此,乃是鄰右許達帶我來,望鄉人回府切勿露出此事,小婦加倍奉承,歇錢亦不敢受。
湯茁佯應道:「你們放心,只管在此接客,我明日還要來耍。
我若歸家,決不露出你們機關。」
乃相別而回,至公館中歎道:「世間有此冤枉事。
林福與我切近鄰舍,今落重獄。」
恨不得即到家中報說此事。
次日,領了回文,作速起程歸家,即以春蓮被許達拐在雲南省城為娼告知林福。
林福狀告於包爺台下。
包公遂即差人同湯徑往雲南省城,拘拿春蓮、許達兩人歸案。
包公鞠問明白,把春蓮當官嫁賣,財禮悉付林桓收領;擬許達徒罪;方禮反坐誣告;林福無辜放歸;仍給官銀三兩賞賜湯葫。
即判道:「審得方氏,水性漂流,風情一婬一蕩。
常赴桑中之約,屢經濮上之行。
其夫聞知有污行,屢屢打罵,理所宜然。
婦何頓生逃走之心,不念同衾之意。
清早開門,遇見許達,遂匿他家,縱行一婬一逸。
而許達乃奔走僕夫,負販俗子,投甘言而引尤物,貴麗色而作生涯。
將謂覓得愛卿,不願封侯之貴。
哪知拐騙逃婦,安免徙流之役。
方禮不咎閨門之有玷,反告女婿之不良 。
誣以打死,誑以匿一屍一,妄指他人之斃妻,認為系女之傷骸。
告殺命而女猶生,控匿一屍一而女尚在。
虛情可誑,實罪難逃。
林福領財禮而另娶。
湯琯受旌賞而奉公。
取供存案。」
包公判訖,百姓聞之,莫不誠心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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