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圖公案
第九則 夾底船
話說蘇州府吳縣船戶單貴,水手葉新,即貴之妹丈,專謀客商。
適有徽州商人寧龍,帶僕季興,來買緞絹千有餘金,尋雇單貴船隻,搬貨上船。
次日,登舟開船,逕往一江一 西而去,五日至漳灣艄船。
是夜,單貴買酒買肉,四人盤桓而飲,勸得寧龍主僕盡醉。
候至二更人靜,星月微明,單貴、葉新把船潛出一江一 心深處,將主僕二人丟入水中。
季興昏昏沉醉,不省人事,被水淹死。
寧龍幼識水性,落水時隨勢鑽下,偶得一木緣之,跟水直下,見一隻大船悠悠而上,寧龍高聲喊叫救命。
船上有一人姓張名晉,乃是寧龍兩姨表兄,聞其語系同鄉,速令艄子救起,兩人相見,各敘親情。
晉即取衣與換,問以何故落水。
寧龍將前事備細說了一遍,晉乃取酒與他壓驚。
天明,二人另討一船,知包公巡行吳地,即寫狀具告。
告為謀命謀財事:肆惡害人,船戶若負隅之虎;離鄉陷本,客商似涸水之魚。
身帶銀千兩,一僕隨行?來蘇販緞,往貿一江一 西,尋牙僱船裝載。
不料舟子單貴、水手葉新等,攬身貨載,行至漳灣,艄船設酒,苦苦勸醉,將主僕推入一江一 心。
孤客月中來,一篙撐載菰蒲去;四顧人聲靜,雙拳推落碧潭忙。
人墜波心,命喪一江一 魚之腹;伊回渡口,財充餓虎之頤。
無奈僕遭淹死,身幸張晉救援。
惡喜夜無人知,不思天理可畏。
乞准追貨斷填。
上告。
包公接得此狀,細審一番。
遂行牌捕捉,二人尚未回家。
公差回票,即拿單貴家小收監,又將寧龍同監。
差快捕謝能、李雋二人即領批文徑巡水路查訪。
豈知單貴二人是夜將貨另載小船,揚言被劫,將船寄在漳灣,二人起貨往南京發賣。
既到南京,將緞絹總掇上鋪,得銀一千三百兩,掉船而回。
至漳灣取船,偶遇謝、李二公差,乃問道:「既然回家,可搭我船而去。」
謝、李二人毫不言動,同船直回蘇州城下。
謝、李取出扭鎖,將單貴、葉新鎖起。
二人魂不附體,不知風從何來,乃道:「你無故將我等鎖起,有何罪名?」
謝、李道:「去見老爺就有分曉。」
二人被捉入城中,包公正值坐堂,公差將二人犯帶進道:「小的領鈞旨捉拿單貴一起人犯,帶來投到,乞金筆銷批。」
包公又差四人往船,將所有盡搬入府來。
問:「單貴、葉新,你二人謀死寧龍主僕二人,得銀多少?」
單貴道:「小人並未謀人,知甚寧龍?」
包公道:「方有人說憑他代寧龍僱船往一江一 西。
中途謀死,何故強爭?」
單貴道:「寧龍僱船,中途被劫,小人之命險不能保,安顧得他。」
包公怒道:「以酒醉他,丟入波心,還這等口硬,可將各打四十。」
葉新道:「小人縱有虧心,今無人告發,無贓可證,緣何追風捕影,不審明白,將人重責,豈肯甘心。」
包公道:「今日到此,不怕你不甘心。
從直招來,免受刑法。
如不直招,取夾棍來夾起。」
單貴二人身雖受刑,形色不變,口中爭辯不已。
俄而眾兵搬來船上行李,一一陳於丹墀之下,監中取出寧龍來認,中間動用之物一毫不是,銀子一兩沒有,緞絹一匹也無豈料其銀並得寧龍的物件皆藏於船中夾底之下單貴見陳之物無一樣是的,乃道:「寧龍你好負心。
是夜你被賊劫,將你二人推入水中,緣何不告賊而誣告我等?你沒天理。」
寧龍道:「是夜何嘗被賊劫?你二人將酒勸醉,把船划入一江一 中,丟我二人下水,將貨寄在人家,故自口強。」
包公見二人爭辯,一時狐疑,乃想:既謀寧龍,船中豈無一物?豈無銀子?千兩之貨置於何地?
乃令放刑收監。
包公次早升堂,取單貴二人,令貴站立東廊,新站立西廊。
先呼新問道:「是夜賊劫你船,賊人多少?穿何衣服?面貌若何?」
新道:「三更時分,四人皆在船中沉睡,忽眾賊將船抽出一江一 心,一人七長八大,穿青衣、塗臉,先上船來,忽三隻小船一團一 一團一 圍住,寧龍主僕見賊上船,驚走船尾,跳入水中。
那賊將小的來打,小的再三哀告道:『我是船戶。
』他才放手,盡擄其貨而去。
今寧龍誣告法台,此乃瞞心昧己。」
包公道:「你出站西廊。」
又叫單貴問道:「賊劫你船,賊人多少?穿何衣服?面貌若何?」
貴道:「三更時分,賊將船抽出一江一 心,四面小船七八隻俱來圍住,有一後生身穿紅衣,跳過船來將寧龍二人丟入水中,又要把小的丟去,小的道:『我非客商,乃是船戶。
』方才放手,不然同入水中,命亦休矣。」
包公見口詞不一,將二人夾起。
皆道:「既謀他財,小的並未回家,其財貨藏於何處?」
並不招認。
無法可施,又令收監。
親乘轎往船上去看,船內皆空。
細看其由,見船底有隙,皆無稜角,乃令左右啟之。
內有暗栓不能啟,令取刀斧撬開,見內貨物廣多,衣服器具皆有,兩皮箱皆是銀子。
驗明抬回衙來,取出寧龍認物。
寧龍道:「前物不是,不敢冒認,此物皆是,只是此新箱不是。」
包公令取單貴二人,道:「這賊可惡不招,此物誰的?」
貴道:「此物皆是客人寄的,何嘗是他的?」
龍道:「你說是他人寄的,皮箱簿帳諒你廢去,此舊皮箱內左旁有一鼎字號,難道沒有?」
包公令左右開看,果然有一鼎字號。
乃將單貴二人重打六十,熬刑不過,乃招出真貨皆在南京賣去,得銀一千三百兩,分作兩箱,二人各得一箱。
包公判道:
「審得單貴、葉新,干沒利源,駕扁舟而載貨,貪財害客,因謀殺以成家。
客人寧龍,誤上其船。
舟行數日,攜酒頻斟。
杯中設餌,腹內藏刀。
趁酒醉中睡濃,一篙抽船離畔;候更深人靜,雙手推客入一江一 。
自意主僕落一江一 中,決定葬於魚腹;深幸財貨入私囊,得以遂其狼心。
不幸暮夜無知,猶慶皇天有眼,雖然僕遭溺沒,且喜主獲救援。
轉行赴告,挨批誘捉於一江一 中。
真贓未獲,巧言爭辯於公堂。
船底中搜出器物銀兩,簧舌上招出謀命劫財。
罪應大辟,以償季興冤命。
贓還舊主,以給寧龍寧家。」
判訖,擬二凶秋後斬首,余給省發。
可謂民奸不終隱伏,而王法悉得其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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